2011-12-18

道德,律己還是律人?

我之前有個主張是,任何道德判斷都是關於他人的,因此沒有道德要求是「只律己不律人」的道德要求。

最近發現這個說法不是很能為一般人接受,因為我之前的談法忽略了某一類常見的想法,當然,這種想法是錯誤的,但卻不容易被發現。以下我會介紹這種說法,並分析這種說法的錯誤在哪裡。但在此之前,我想先討論一下,「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想法究竟有什麼理由。


我們其實很容易理解,多數人往往都會有一個合理的擔憂(我自己也有這種擔憂):大家擔心如果自己勉強將自己的道德信念或道德價值觀加諸在他人身上,會不正當地侵犯別人擁有自己價值觀的「權利」和「自由」。因此,當我們不將道德要求限制在「只要求自己,不要求他人」的範圍內時,我們就可能對他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即,不尊重他人道德或良心自由的要求)。因此,除非我能夠逐一確認「真的」對所有「他人」而言,某個行為都有道德上的價值,否則,我對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就算是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他人身上。但若我確實是把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他人身上,我似乎就是犯下「不尊重(或甚至侵犯)他人道德或良心自由」的錯誤。因此,為了避免這種錯誤,我只好不對他人提出任何道德要求。於是,我必須主張「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

但是有哪些道德要求可以是「只律己而不律人」的呢?有些人主張,像「不要亂丟垃圾」,就可以是一種「只律己不律人」的道德要求,因為這種道德要求僅僅主張「我」不應該亂丟垃圾,沒有主張「別人」也不應該亂丟垃圾,所以這個要求可以只是我對自己的要求,而不涉及別人。這樣的說法看起來的確有表面上的合理性,但之所以看起來合理,其實只是因為沒有仔細區分清楚這裡談到的「要求」,到底是什麼意思。

根據這種要求的「理由」或「動機」,我把可能的情況區分成以下三種:「只考慮自己的喜好」、「考慮到他人的喜好,但只對自己提出要求」和「考慮他 人的喜好,並且對他人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對大部分主張「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人而言,第三種情況是他們主要想避免的情況,而第二種情況則是他們認定的恰當道德態度,也就是能夠滿足「律己不律人」的條件的道德態度。以下,我將論證第一種情況下提出的要求不是道德要求,因此無所謂律己律人的問題;而第二種情況只會有兩種後果:一、這種情況固然沒有對別人提出什麼要求,但依然是把自己的價值觀加諸他人,因此不符合「律己不律人」的道德態度;二、最終,這種要求依然會讓人在理性上主張別人也都應該遵循一樣的道德要求,因此變成第三種情況。因此,我的結論是:「律己不律人」是一個不可能被滿足的道德態度。

首先,第一種情況根本不算是一個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因為這種自我要求的理由「只涉及」自己的喜好,其實就和「我喜歡牛肉麵,所以只要吃麵,我就要吃牛肉麵」是本質上相同的自我要求。這種自我要求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喜好,或避免自己厭惡的事情發生,是純粹自利導向的自我要求。因此,在此情況下的自我要求固然「只律己不律人」,但它根本不算是道德要求,因此不算是一種道德態度。

第二種情況其實也不能滿足「只律己不律人」的要求。理由如下:當我只要求自己應該(或不應該)對他人做某些事,並且是因為做這件事會對他人產生某種影響時,我其實就是在主張「他人應該被(或不被)我這樣對待」,或「他人應該得到(或不得到)這種影響」。

以亂丟垃圾為例,當我主張「我不應亂丟垃圾」,且理由是考慮到這種行為對他人產生不好的影響時,我就是在主張「他人應該生活在一個我不亂丟垃圾的環境裡」,這個主張就是在把自己的價值觀加諸在他人身上,因為我是將「我自己應該生活在別人不亂丟垃圾的環境裡」這個價值信念同理到別人身上,因此認為別人也應該生活在這樣的環境裡。這裡的同理,就是在把自己的價值觀加諸他人。但在文章的一開始我就提到,「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想法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要避免「將自己的價值觀加諸他人」,以免「侵犯他人的道德或良心自由」。因此,既然這種情況下,我免不了要將自己的價值觀加諸他人,這就違反「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基本精神。

我們還可以再進一步思考:當我主張「我不應亂丟垃圾」是因為考慮到這行為對他人的不良影響時,這甚至還蘊涵了我「應該要求別人」也不要亂丟垃圾。畢竟,當我的動機是「亂丟垃圾會對他人造成影響,且他人不應該承受這種影響」時,「他人不應該承受這種影響」的信念同時也會在理性上要求我相信「人人都不應該亂丟垃圾」,因為事實是,「只要任何一個人亂丟垃圾,就會有他人承受到垃圾被亂丟的影響」,那麼,既然「他人不應該承受這種影響」,合理的結論自然是「任何人都不應該亂丟垃圾」。

因此,根據上述對第二種情況的分析,可以發現:就算一個人可以合理地「以考慮他人的利害為理由,僅對自己提出某種道德要求」,這種要求只會有兩種後果:一、這個要求必須將自己的價值觀加諸他人,因此違背「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初衷;二、這個要求甚至會在理性上要求我們對所有人都提出一樣的道德要求,也就是,會直接變成第三種情況,但在一開始的區分裡,我們就已經確認了第三種情況就是「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想法主要反對的情況。

因此,根據上述的分析,一個要求之所以能夠成為一個道德要求了,正是因為這個要求是「出於對他人利害的考慮」而決定的;更精確地說,它之所以會是一種道德要求,正是因為我考慮了「什麼對他人而言是有價值的」,並以「滿足對他人而言的價值」為我提出自我要求的目的。因此,在「亂丟垃圾」的例子裡面,我之所以自我要求「不要亂丟垃圾」,是因為我相信「沒有人亂丟垃圾的環境是對人人(每一個他人)都有價值」,因此我要為滿足這個「對他人而言的價值」而努力,也就是「維持一個沒有人亂丟垃圾的環境」。而這不可避免地必須將自己的價值觀加諸在他人身上。

因此,上述分析的合理結論是:如果某個自我要求真的「只律己而不律人」時,這個要求就根本不是一個道德要求,它只是為了滿足自己喜好的工具性思考;相反地,如果一個自我要求可以成為道德要求,這就意味著這個對自我的要求事實上己經涉及「對他人的價值判斷」,例如,「他人值得什麼生活」,因此必然地總是在對他人提出一種(道德)價值上的要求,要求對方同意自己確實值得(或應該)被某種方式對待,而這就違反「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要求的基本精神。

現在重要的問題出現了:如果我的分析和論證是正確的,這是否表示,(根據主張「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主要理由)只要我們沒有能力向每一個他人都確認彼此的價值觀是否一致,或者,只要共同生活的人必不可能擁有彼此一致的價值觀,我們所做的任何道德判斷和要求,就必然會侵犯他人的道德和良心自由?

我的答案是不會。這其實是一種杞人憂天的想法,而這種想法主要來自一種對他人價值觀的「認知」的懷疑態度。我們對「維護道德和良心自由」提出一個高得過分的門檻,以致於我們在道德領域內總是如履薄冰,以為踏出的任何一步都會踏壞他人道德和良心自由的冰層而掉入不正義的冰湖裡面。這是太誇張的想法。維護他人的道德和良心自由,只要求我們在對他人提出道德要求時,要謹記自己可能侵犯他人的道德和良心自由,因此隨時都要保持讓他人也能和你有一樣程度的,為自己的道德價值觀辯護的空間。意思是,當我對他人提出一個道德要求時,我必須時刻謹記,只要對方能夠提出足夠有力的理由,證成他擁有一套與我衝突的道德價值觀,我就應該要反省自己對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否過當的可能。我當然也能提出自己如此主張的理由,但絕不能在雙方能夠達成合理的共識以前,就遽下判斷地認為對方在道德上有遐疵或不如自己……等等。當然,反過來說,這也不表示任何道德衝突都可以無限制地衝突下去,因為除非雙方真的不分享任何一丁點道德共識,否則只要協調的方法是足夠理性的,一個合理的解決總是可以在充分的討論後出現。

不過,我在這篇文章裡對第二種情況的討論可能無法滿足所有人。有些人可能會質疑:即使在第二種情況,因為我的自我要求是一個道德要求,所以我一定要歸給別人某個價值觀,但僅僅如此並不會對別人有什麼不好的影響,那我為什麼不能繼續相信「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意思就只是我不要對別人提出行為上的要求,而不是我不要歸給別人某個價值觀?為了回應這個質疑,我寫了一篇續篇,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

20 則留言 :

  1. azurewinds02:57

    >>當我對他人提出一個道德要求時,我必須時刻謹記,只要對方能夠提出足夠有力的理由,證成他擁有一套與我衝突的道德價值觀,我就應該要反省自己對他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否過當的可能。

    言下之意是,當A向B提出道德要求時,如果B不認同,則B只能以另一套(與A相衝)的「道德觀」,而不能以他個人的喜好或傾向作為反對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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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azurewinds

    //當A向B提出道德要求時,如果B不認同,則B只能以另一套(與A相衝)的「道德觀」,而不能以他個人的喜好或傾向作為反對理由?//

    不見得。

    首先要先確定「道德要求」的意思是什麼。道德要求的意思是,針對「人與人之間應該如何互動」所設定的規範。因此,只要一個對他人提出的要求是「道德的」要求,就意味著這個要求在談的是「人與人之間應有的互動」。

    因此,當A對B提出的道德要求其實不能滿足「針對人與人之間應有的互動」這個條件時,那B其實不用以自己的道德觀點來回應A。

    然而一但A的要求可以滿足上述的條件,那確實如您所說,此時B就必須以一個道德信念來回應A的要求,而不能「只」訴諸個人的喜好。

    我可以舉兩個例子來分別說明兩種情形:

    一、A要求B晚上一個人睡覺時不要裸睡。因為裸體很傷風敗俗。

    這個要求根本不能滿足「對人與人間應有互動的規範」這個條件,因為B的裸睡行為總是在自己一個人的時候做,這不可能跟任何人產生可以被合理地苛以道德責任的互動。因此B大可不對A的要求做任何道德上的回應,因為A的要求無關道德。

    二、A要求B戒菸,因為B抽菸會傷身,而傷害身體會讓A難過(假定A是B的摯友或親人)。

    這個要求是針對A和B之間的互動「應有的樣貌」提出的要求,因此至少可以滿足道德要求的一個必要條件,因此有初步可信的道德價值。此時B要堅持自己不戒菸的合理性,並回應A的要求時,除了訴諸「抽菸是我個人的喜好」之外,還必須訴諸其它道德信念如:「一個人的情緒或感情不應做為對他人自由進行道德上的限制理由」。才能算是真正回應A對B提出的要求。

    因此,在這兩個情況裡面,A都「聲稱」自己對B提出的是「道德要求」。但在情況一裡,A的要求不能滿足「道德要求」的必要條件,因此B可以只訴諸「自己喜歡裸睡」做為回應A的方法;但在情況二裡,A提出的要求至少滿足了一個必要條件,因此B的回應也就必須訴諸不同的道德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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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05:28

    你好,我也對[道德]的本質有很多的疑問,如果你覺得跟我討論有助益的話,我希望能問你一些問題,也幫助我自己思考相關[道德]的問題。

    在你回應@azurewinds時
    因此,在這兩個情況裡面,A都「聲稱」自己對B提出的是「道德要求」。但在情況一裡,A的要求不能滿足「道德要求」的必要條件,因此B可以只訴諸「自己喜歡裸睡」做為回應A的方法;但在情況二裡,A提出的要求至少滿足了一個必要條件,因此B的回應也就必須訴諸不同的道德判斷。

    關於這點我有一個小小的疑問,當A向B提出道德要求時,B的拒絕就必須以另一個道德要求回應。
    如果這是你對於[道德要求]的理解,在我看來有一點奇怪,因為在這個世間裡講理很難是一件必需的事情,更不要說是必須要講道德上的道理,B可以是毫不講理或毫無道德感的人或就只是針對A不爽根本不想理他。
    我想你的意思是不是從A的[道德要求]觀點來看,當A滿足了[人與人間應該如何互動]的要件後,A就主觀地有立論基礎要求B與他討論這樣的道德要求合理性,那麼你的一、與二、的例子我認為要再更改一下會更好,在我看來一與二的例子都屬於人與人間應該如何互動的範疇,傷風敗俗簡化成違背主流的行為模式或價值觀(你可以反對我的理解),在道德討論上仍然是有值得討論的空間,當A認為傷風敗如是道德要求時,何以B能夠認為這就不是道德要求?在我看來一、與二、都是同樣關於[人與人間應該如何互動]的問題,畢竟B是否傷風敗俗的確會影響A,你在做的是要求A不應該以傷風敗俗來當作道德討論的立基點,但為什麼?

    我認為適當的分類是1.A與B沒有互動的可能性,2.A與B有互動的可能性。
    在2.裡再去區分不同的道德觀之間的道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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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可能你我對「必須」這個詞的使用有不同的理解。我說的「必須」是一種規範性的必須,這個規範性的來源可能是道德,也可能是理性,當然,更合理的說法是,因為道德必須依賴於理性,所以當A提出一個初步的道德要求之後,B就必須以另一個道德要求來回應,才是恰當的回應。

      因此,B當然可以事實上是一個毫不講理或毫無道德感的人,但B的回應就會是不恰當的,而這也是為什麼A會不爽或甚至不理他,而且我們也會覺得A的反應是「合理的」。此處的「合理」,就是我說的「必須」的來源。因此,無論B是一個怎樣的人,無論B會以什麼方式回應A的要求,都不妨礙「B必須以另一個道德要求來回應A」的成立。


      二、「傷風敗俗簡化成違背主流的行為模式或價值觀」的說法並不與我在前面一則回應中的「一」產生衝突。因為在那個例子裡,我並不是主張「傷風敗俗」與道德無關,所以裸睡就算傷風敗俗也與道德無關。要把我在該處的主張分析得更詳細一點,應該可以分成兩種情況:

      (1)傷風敗俗總是不道徳的,因為傷風敗俗的行為總是會以不好的方式影響到別人;那麼,既然裸睡不可能影響到別人,則裸睡就不可能與傷風敗俗有關,也就不可能與道德有關。因此,當B做如此主張時,他並沒有訴諸任何道德理由來回應A,他訴諸的是一個事實上的主張「我的裸睡與別人無法產生任何互動」,所以不會和傷風敗俗扯上關係。

      (2)有些社會認為傷風敗俗的事情是因為這些事會用不好的方式影響到別人,另一些社會認為傷風敗俗的事情並不是因為它們會以不好的方式影響別人,因為這些事情完全不會影響別人。在這個情況下,前者就會跟道德相關,後者則不會。因此B對A的回應將是訴諸一個事實宣稱:「由於裸睡不會影響到別人,因此儘管被社會認為傷風敗俗,那也和道德無關」來駁斥A提出的要求,因此他依然不是以另一個道德要求來回應A的道德要求。


      三、即使裸睡真的被認為傷風敗俗,給定B總是只在自己一個人的時候裸睡,裸睡這個行為本身就不會影響到任何人。在這個情況裡,B的裸睡要影響到A,僅當B讓A知道B會裸睡,也就是說,真正影響到A的不是「B裸睡」,而是「A知道B裸睡」,既然如此,有道德問題的就不是B裸睡的行為,而是「讓A知道B裸睡」的行為。也就是說,「B裸睡」本身依然與道德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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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11:04

    1.在規範性的脈絡中用[應該]會不會比[必須]來的更洽當呢?

    2.我同意你的分析,但小小不同意的地方在於現實上,傷風敗俗最難以處理的並不是那些客觀上遇不到的反感,而是往往很多傷風敗俗的因果關係太過難以鑑定,我認為除了(1)跟(2)外還有
    (3)違背主流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的傷風敗俗是錯的,他之所以錯的在於可能是引起社會動盪、挑起大多數人的反感最後才(雖然大多數人可能根本不會)考量主流道德觀與次級文化間內的具體內容的對錯,當B在(2)裡宣稱[我的裸睡與別人無法產生任何互動]時未必只能夠是事實宣稱,因為畢竟誰來保證這點?除非B住在火星,一般情況下B的事實宣稱其實很有可能是要求A信任他的[事實宣稱],這時就有一種價值觀出現了,傷風敗俗是錯的+尊重個人自主=信任B即使在做非主流的事情下仍然不會傷風敗俗。

    所以我們說[裸睡是錯的]並不是絕對不會被看到的裸睡是錯的,而是誰來保證B裸睡不會被看到?這時傷風敗俗與道德的界線就很難以區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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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規範性的脈絡中用[應該]會不會比[必須]來的更洽當呢?//

      關於字詞選擇的問題,我想這並不會導致困擾,我們很少在實然脈絡下會用「必須」,我們通常只用「必然會」,或至少會寫成「必須是」。

      //違背主流價值觀與行為模式的傷風敗俗是錯的,他之所以錯的在於可能是引起社會動盪、挑起大多數人的反感//

      根據這個對傷風敗俗的解釋,B跟A的爭議會是:「做傷風敗俗的事(如裸睡)是否會引起社會動盪或他人反感?」而這是一個事實爭議,不是一個道德爭議。如果這個事實爭議不能先被解決,A和B的爭議就不會進入道德爭議:「引起社會動盪或他人反感是否是錯的?」。

      原因:因為「裸睡是否會引起社會動盪」的事實爭議決定了「裸睡是否會影響到他人」。因此我原本的宣稱仍成立。

      //所以我們說[裸睡是錯的]並不是絕對不會被看到的裸睡是錯的,而是誰來保證B裸睡不會被看到?//

      我不確定當我們當「裸睡是錯的」的時候,是不是真的有你指出的這個歧義,但若有這個歧義也不妨礙我的宣稱會成立。

      我的主張是:如果爭議雙方在爭議的行為不會影響他人,這裡就不會有道德爭議,因此B不需要以道德主張來回應。

      如果你指出的歧義成立,你只是在反駁我在例子裡的假設:「B的裸睡不會被看到」,而沒有在反對我的主張:「如果B的裸睡不會被看到,則這裡沒有道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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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7:57

      使用(應該)還是(必須)的確是不會引起太大的混淆,但是如果你的文章主要在談的是道德的話是不是用(應該)會更適切一點,畢竟我們說你要減肥的話就(必須)少吃多運動,減肥作為一種有價值的事情但未必是關於道德的議題,但是我們會說你不(應該)殺人,因為在道德上殺人是錯的。

      那請問你是否認為事實爭議與價值爭議(我用價值爭議好了,我想價值爭議的範疇更大於道德爭議,道德爭議是價值爭議的一種)之間能夠清楚的區分清楚?

      的確在概念理論上,事實爭議與價值爭議是兩種不同的討論,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很難以區分出彼此之間的區別,我就拿法庭當作例子好了,在法庭上往往事實爭議根本難以有足夠的證據判斷事實是什麼,但是法庭仍然必須在有限的證據內做出事實判斷,這時這個在有限的證據內做出的事實判斷仍然只是事實爭議嗎?在刑法上,有無罪推定原則,基本上就是一個關於事實爭議的價值判斷:寧願錯放有罪之人(做出某法律不認可行為之人)也不願錯罰無罪之人。當然這個價值判斷能夠完全的倒轉過來,寧願錯殺一百也不願誤放一人。

      (如果)B的裸睡不會被看到,誰來判定這個(如果),又誰來在無法判定(如果)的時候做出最後的事實判斷決定?
      然後才是在不管是假定的事實判斷或真實的事實判斷下做出下一層的價值判斷。

      這樣說的話的確我是在反駁你的假設,但這個反駁假設的原因在於你的假設是否已經做出了價值判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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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你的文章主要在談的是道德的話是不是用(應該)會更適切一點,畢竟我們說你要減肥的話就(必須)少吃多運動//

      但我們也會說「如果你要減肥的話就[應該]少吃多運動」。

      //請問你是否認為事實爭議與價值爭議(我用價值爭議好了,我想價值爭議的範疇更大於道德爭議,道德爭議是價值爭議的一種)之間能夠清楚的區分清楚?//

      那要看你的「區分清楚」是指什麼意味下的區分清楚了。至少這裡有兩個意思:

      一、給定一場爭議中的一個單一問題,你能不能清楚地區分這個單一問題是關於事實的問題或價值的問題?

      如果是這個意思的話,那當然能夠區分清楚。但根據你的下文,我猜測你想問的不是這個問題,而是,

      二、在一場爭議當中,我們能不能把這場爭議裡的各別問題清楚的區分成事實和價值兩種?

      看你底下問法庭的例子,就知道你想問題比較像是這個問題。如果是這個問題的話,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但否定並不意味著我們很難在現實生活中把任何單一問題辨識成是一個事問題或價值問題;困難在於我們通常很難在日常生活的爭議中把相關的問題區分成一個一個的單一問題。這需要高度的抽象思考能力和邏輯分析能力。

      因此,回到你的例子裡,法庭中關於事實爭議很難找到決定性的證據來判斷哪一造的說法才是事實,因此在有限的證據內法官依然必須為一個訴訟做出裁決,這個裁決本身到底是一個事實判斷還是價值判斷?

      我的答案是,你其實自己已經把這個問題回答得很好了。法官最後做出的裁決是一個綜合事實與價值的判斷,而這兩部分分別是關於證據的判斷(事實),以及獲得所有可獲得的證據之後,「應該」如何裁決的判斷(價值);但這個判斷不會因為是一個綜合事實與價值的判斷,就使「事實問題」和「價值問題」在實踐上不可區分。因為你還是分出來了。

      //這樣說的話的確我是在反駁你的假設,但這個反駁假設的原因在於你的假設是否已經做出了價值判斷了?//

      我的假設是指哪個部分?是指「一個行為若不可能影響他人,則該行為與道德無關」?還是指「一個行為不可能影響他人」?前者是一個價值宣稱,後者則是一個事實宣稱。我假設的是後者,我主張的是前者。你如果質疑我的假設,無法反駁我的主張。

      因為我的主張是一個條件句,而反駁一個條件句唯一的方法就是指出「即使條件句的前件成立,後件依然不成立」,這是語句邏輯的原則。因此,你要反駁我的主張,唯一的方法是指出「有某個行為事實上不影響任何人,但該行為依然與道德相關」。

      因此,你不斷提醒我說「我們無法確定B裸睡是不是真的不會影響到任何人」,或者「我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確定B裸睡會或不會影響他人」,這都不妨礙我主張「如果B裸睡不會影響任何人,則B裸睡與道德無關」。因為你對前件提出的各種質疑,都和我主張的條件句是邏輯上相容的。

      所以,你要不要再想一想,你想要反駁的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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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匿名01:53

    1.
    的確我們也可以說如果你要減肥的話(應該)要少吃多運動,但是就對我而言這樣的說法不太洽當,應該與必需的區別,在我們說(應該)的脈絡中行為人必然有某種自由選擇性,我們不會對完全沒有自由選擇餘地的人說你(應該),就像對正在溺水的人我們不會說你(應該)抓住繩子,而是你要活命的話就(必須)抓住繩子,回到減肥的例子來說,我之所以認為[你要減肥的話就(必須)少吃多運動]是更恰當的說法是因為再給定減肥這件目標下,排除其他考量後,要減肥就(必須)少吃多運動,就像溺水想活命的人(本能上排除其他考量,也有可能不會,但我假設99%的人都會)你沒得選擇。
    除了(必須)依照自然運作外,使用(必須)的脈絡也可能是一個命令,但這個命令的規範性(即使對於命令者有),我認為只存在於命令者身上,對於被命令者而言他與自然運作的要求沒有什麼兩樣。

    2.我其實沒有想要反駁什麼,只要有一點疑問,可能與你的前提相符但你尚未提出,也有可能與你的前提不符,更有可能與你文中前提外根本沒有提出的更上一層前提不符,只是想靠說出來想討論與釐清而已。
    如果你想表達的是[律己不律人]是一個不好的道德守則,而從人際互動的有無判定是否有道德爭議產生的可能性,這我都不反對。
    我只對於[人際互動的有無]到底由誰判定產生疑問(因為你沒有說就舉出裸睡的例子),就你用的例子似乎認為這樣的判定總是很容易區分的,對我而言卻未必。有容易區分的例子,A住地球B住在可居住行星開普勒-22b;但沒有爭議的例子在倫理學上其實也是最無聊的例子,每天日常生活中的例子要如何區分[人際互動的有無]。對我而言更有趣的區分方式是在[人際關係的有無]難以區分的例子下,我們應該如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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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究竟該用[必須]還是[應該]在中文世界裡沒有定論。你可能有你用字的習慣,但那一方面在日常語言中沒有明確的區分,二分面在學術上也沒有慣例。並且,兩個詞的混用也不會造成任何理解上的困擾。所以我想在此我們就各自持有各自的習慣,並且理解對方與自己不同,這樣就夠了。

      2. 我沒有主張「事實判斷很容易」,如果這是你的困擾,我可以做此澄清。我的主旨是,只要在一個情況裡我們可以確定事實情況是一個行為不可能影響別人,就不應該在道德層次上評價它。至於要怎麼確定這件事,以及在無法確定時應該要怎麼做,這些都是有趣且重要的問題,但不是我正在談的問題。所以,感謝你的補充,但我們看起來沒有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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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20:01

      嗯~我想如果有時間跟精力我會想辦法寫一篇文章,現在實力太單薄所以一直叨擾:P,畢竟討論比寫一篇文章簡單的太多(也有趣的多)。
      但我其實很欽佩你們能有精力在部落格上寫出一些有架構的文章。
      另外幹哲學真的是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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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謝謝!能被讀者用力回應是寫作部落格的動力之一。如果寫出來的東西沒有人想讀沒有人想討論,對寫作者來說真的是十分困擾的事情。

      以我的經驗來看,哲學的精髓就是不斷地整理自己的論點並寫作出來(以確保自己真的有一個足夠充分的論點架構),然後和其他人討論與交換意見。

      所以,加油啊!努力寫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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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對第二種情況分析的回應:
    首先,我的疑問是"使他人因為我的道德行動受到影響"是否等於"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對我來說,"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是指對他人提出一個道德要求,這包含了一個"你應該..."的形式,並且我們會根據他人使否遵守這個要求,而對他做出道德評價。關鍵在於,我認為這並不涉及"他人是否在事實上受到影響",因為很可能他並不遵守我所提出的要求,而在事實上並未受到我的影響(以你的例子來說,他還是丟了垃圾,環境還是髒亂的),但我對他提出的要求,以及我對他做出的負面的道德評價仍然是"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反之,一個認為"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他"的人,只要他不對他人提出道德要求以及做出道德評價,他的行為所產生的影響在不同價值觀的人眼中只會是一件"他有義務排除的中立事實",我們甚至可以設想,在沒有任何行為者的情況下,這些事實仍然存在(地上本來就沒有垃圾,環境整潔的事實),但我們不會說他被環境強加了價值觀。
    其次,你主張一種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在理性的計算下,也會導致必須對他人提出同樣的要求。我認為這似乎只適用於一部分的道德哲學立場,主要是目的論式的立場。我們可以設想,對某些義務論的道德立場來說,他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在於行為本身,而非所產生的任何特定影響,如此遍布產生藉由理性計算而將道德要求推及他人的效果。例如,我對自己的道德信念是單純的"不應該亂丟垃圾",那麼如果我今天亂丟家裡的一項大型垃圾在路中央,將有效的阻礙一輛企圖來此偷倒垃圾的垃圾車,我並不需要去計算怎麼做才會對於一個"對人人都有價值的環境"更佳,如此也將不需要將這個道德要求也加諸不同價值觀的別人(或許他甚至更樂見於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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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的疑問是"使他人因為我的道德行動受到影響"是否等於"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對我來說,"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是指對他人提出一個道德要求,這包含了一個"你應該..."的形式//

      一、我並未宣稱「使他人因為我的道德行動受到影響」等於「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

      二、我就是在反對「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必然涉及主動要求他人應該做某事」的宣稱。

      要注意的是「強迫」的概念,如果我只是對你主動提出要求說「你應該把垃圾丟進垃圾筒而不是直接丟在地上」,但我並沒有要「強迫你就範」的意圖,那我最多是在對你提出一個「建議」,而沒有(如你所說的)強迫你接受任何價值觀。

      因此,「強迫他人接受某種價值觀」的一個重要元素就是「強迫」必須被落實,就像透過法律來強迫不認同者也接受規範時,就是一種「強迫他人接受某種價值觀」的典範。而我要論證的是,這不是唯一的典範。

      因此我討論了「強迫他人接受某個價值觀」的主要理由是什麼?並從那個主要理由來論證,即使我並未主動要求他人應該做某事,卻執意要在我明知對方不會接受我如此對待他的前提下,執意實踐我自己的價值觀(並對對方造成影響)時,基於我們也會因為同樣的理由反對這種行為,因此論證這也算是一種「強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觀」。

      因此,我並未將這兩者「等同」,我僅僅宣稱,在後面這種情況下「也是」。

      //你主張一種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在理性的計算下,也會導致必須對他人提出同樣的要求。我認為這似乎只適用於一部分的道德哲學立場,主要是目的論式的立場。我們可以設想,對某些義務論的道德立場來說,他對自己的道德要求在於行為本身,而非所產生的任何特定影響,如此遍布產生藉由理性計算而將道德要求推及他人的效果。例如,我對自己的道德信念是單純的"不應該亂丟垃圾",那麼如果我今天亂丟家裡的一項大型垃圾在路中央,將有效的阻礙一輛企圖來此偷倒垃圾的垃圾車,我並不需要去計算怎麼做才會對於一個"對人人都有價值的環境"更佳,如此也將不需要將這個道德要求也加諸不同價值觀的別人(或許他甚至更樂見於這個結果)//

      我的說法並不依賴於目的論或後果論的道德立場。我確實認為道德的一個必要條件就是它規範的對象「必然是」會影響他人的行為。但即使是義務論者如康德所構想的道德理論,都包含了「行為不得把他人僅僅當成工具,而必須視他人為目的自身」這種根本道德原則。也就是說,即使是康德式的義務論也必須將「行為對他人的影響」納入對「行為本身」的考量之中。

      因此,回到「真的僅僅考量行為自身而不考量任何行為對他人的影響」的這種考慮,它真的算是道德考慮嗎?就什麼意義下它是「道德的」,而不是(例如我文中所提的)「只是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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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看來我們對”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這個命題有不同的理解,你似乎認為”強迫”必定涉及對他人”物理上”的影響,即”強迫他人就範”。但我會覺得這似乎不是一般擁有”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他”這個觀念的人心目中所想的那種”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試想如果兩個人僅只是在餐桌上聊天,當聊到道德觀念的時候,其中A義正嚴詞地主張B不應該亂丟垃圾,並說B做這種行為簡直是道德倫喪,但A並不會在B亂丟垃圾時制止他,一來他做不到(除非他要整天跟著B),二來他也不認為他的義務包含迫使別人道德。此時,並沒有發生任何A對B物理上的強迫就範,但我們是否會說,A並沒有將他的價值觀強加諸於B?我認為一般人心中想到的”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僅在於不經討論便提出一個與他人價值觀衝突的”道德要求”與”道德評價”,而”物理上的強迫”則非必要條件。進一步來說,我認為”物理上的強迫”也非充分條件。假設B明知A認為亂丟垃圾是個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仍然亂丟垃圾,在B沒有向A提出不同的”道德論述”的情況下,這個”物理上的行為”不見得構成對A的”價值觀”的挑戰。因為在A眼中,B不見得與A抱持的不同的價值觀,A也有可能認為B僅是因為意志軟弱或無知(不知道亂丟垃圾會造成環境髒亂)才做出此一行為,而事實上也同意維護環境整潔是人人都應該遵守的道德義務的。所以,就算B事實上心裡抱持了不同的價值觀,他也可以主張此時A的價值觀並沒有受到挑戰,只有當A提出了道德要求,而B也提出了不同的道德主張時,才進入是否有”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的問題。此時若有一方不願討論就要對方接受自己的主張,方可稱之為”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最後,我會認為若根據你所定義的”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則會造成我們無時無刻都在”將價值觀強加諸他人”,因為只有我們一有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對他人造成物理上的影響,即便我們在事後能夠進行道德討論並調整我們的行為,但事前的強迫是不可避免的。


      任何行為都必定產生影響,而道德義務既然要求一種行為,它也必然要求一種影響。但我認為,關鍵在於它是否產生”特定的影響”。根據你所舉的例子,一個要求自己不要亂丟垃圾的人必須同時也要求別人不要亂丟垃圾,是因為他要達成環境整潔這個”有價值的結果”,沒有他人的參與是不可能的。但對義務論者來說,他的義務自然也要求一種影響,但”道德價值”卻並非在於由這個影響所產生的特定結果上,而僅在於產生影響的這個行為本身。以康德來說,不說謊所造成的影響是不確定的,但一個人在他自己不說謊時已經產生完全的道德價值,這個價值不管別人說不說謊都不會有所增減,因而不會產生”為了達成某種價值,我還須要要求別人的參與”這個推論(當然康德基於每個人都是理性人,還是會主張每個人都應遵循他認為他根據理性原則所推衍的道德義務,但理性這個價值並非如同某些物理結果,是大家共同合力才能達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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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似乎認為”強迫”必定涉及對他人”物理上”的影響//

      我相信我沒有這麼認為。考慮以下情況:

      假設因為我從小奇怪的成長經歷,我相信所有人道德上都應該只解決自己的問題,不應該對他人伸出援手。有一天我路過一條河流,看見一個人溺水,基於我自己的道德信念,於是我看著他游不上岸最後溺死,然後我離開了。

      我在上述這個假想的例子裡貫徹了我的道德信念,但我的行為(站著看)顯然無法在物理上因果地導致對方溺死。但在這個例子裡,我依然將我的價值觀強加在溺水的人身上了。因為我不保留任何適量的餘地而直接讓對方承擔「我自認為他應得的我對待他的方式」。

      所以我不認為我對「強迫」的理解蘊涵「物理的影響」。

      //如果兩個人僅只是在餐桌上聊天,當聊到道德觀念的時候,其中A義正嚴詞地主張B不應該亂丟垃圾,並說B做這種行為簡直是道德倫喪……我們是否會說,A並沒有將他的價值觀強加諸於B?//

      我的回答會是:不一定。

      如果A在那個脈絡下遭到B的抗議,而且B也提出一些理由來回應A的主張,於是A也開始接受和B進行合理的溝通。那A後來的表現就能使他原本的「義正嚴詞」不算是「強迫他人接受……」。但若A拒絕任何溝通,也不願意考慮B提出的種種理由,那我確實會同意A有強迫B接受某種價值值。

      所以就此回到原本的爭議問題,的確,我的描述不夠精準,我不應該說「如果我只是對你主動提出要求……但我並沒有要『強迫你就範』的意圖……[我就]沒有(如你所說的)強迫你接受任何價值觀」,也不應該說「『強迫他人接受某種價值觀』的一個重要元素就是『強迫』必須被落實」,因為「落實」在你提供的例子裡顯然不是「強迫他人接受某個價值觀」的必要條件。但我仍然主張,至少那會是充分條件。

      //進一步來說,我認為”物理上的強迫”也非充分條件。假設B明知A認為亂丟垃圾是個不道德的行為,但卻仍然亂丟垃圾,在B沒有向A提出不同的”道德論述”的情況下,這個”物理上的行為”不見得構成對A的”價值觀”的挑戰。因為在A眼中,B不見得與A抱持的不同的價值觀,A也有可能認為B僅是因為意志軟弱或無知(不知道亂丟垃圾會造成環境髒亂)才做出此一行為,而事實上也同意維護環境整潔是人人都應該遵守的道德義務的。//

      「某人被強加某種價值觀」不蘊涵「某人知道被強加在自己身上的價值觀是什麼」,也不蘊涵「某人的價值觀與他被強加的價值觀衝突」。所以你這個例子並不是一個反例。

      我的論證是這樣:

      1. 所有道德信念都至少蘊涵兩個命題:(a) 我應該如何對待他人;(b) 他人應該如何被我對待。
      2. 當我在某個情境中實踐了我自己的某個道德信念,則我落實了 (b)。
      3. 如果我不顧在該情境中被我對待的人是否接受我的道德信念而落實了 (b),則我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
      C. 當我在某個情境中實踐了我自己的某個道德信念,而且我不顧在該情境中被我對待的人是否接受我的道德信念,則我將自己的價值觀強加在別人身上。

      //所以,就算B事實上心裡抱持了不同的價值觀,他也可以主張此時A的價值觀並沒有受到挑戰//

      至少在我的定義下,強迫他人接受某種價值觀與挑戰他人的價值觀無關。而我認為我的定義是合理的。

      //對義務論者來說,他的義務自然也要求一種影響,但”道德價值”卻並非在於由這個影響所產生的特定結果上,而僅在於產生影響的這個行為本身。//

      「不使他人僅僅是自己達成目的之工具」是行為本身還是行為影響所產生的特定結果?我傾向認為是結果。畢竟即使我在做某行為時並不認為我僅僅把對方當成工具,但由於我對人際關係的處理能力極其低落,因此我的判斷幾乎總是失誤,最終他人依然沒有受到應得的尊重,那我的行為便依然「使他人僅僅是自己達成目的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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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事實上我心裡所想的”物理上的影響”已經包含了你所說的例子,而這個概念本來也是針對你的例子所提出的。當然或許”影響”在一般的用法中,總是讓人想到某種積極的作為,而不包含消極的不作為,那麼我試著用更精確的說法來描述我對你所定義的”強迫”的必要條件:”與某種物理狀態的改變或不改變相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接著,我想提出這種定義會造成的某些違反直覺的結果。首先,在文字上如果你不承認這是一種”影響”,那麼你所謂的”強迫別人接受價值觀”將既不影響他人的物理狀態,也不影響他人的價值認知,這種”強迫”是在直覺上很難理解的。其次,如果我們接受你的定義,那麼我們將無時無刻都在強迫他人接受我們的價值觀,因為只要我們存在世上,我們的作為或不作為都必定違反那些不同價值觀的人們所認定的具有價值的物理狀態,即便能透過事後的溝通來補救、調整,但事先的傷害是不可避免的。第三,這種定義的”強迫”除了在”量”上使我們時時都在"強迫”別人(第二點),在"質”上也會造成我們相當輕易就會”強迫”到別人的結果,考慮以下例子:假設有一個O型血型者A的道德信念是”人人都有義務在不危害自己生命的情況下拯救他人生命”,他剛好因為意外而需要大量輸血否則將喪失生命。假設此時,地球上只剩另一個O型血型者B,他生活在地球的另一端,因為他根本不知道A的存在而沒有輸血給A(儘管根據B的價值觀,他也不認為自己有義務輸血給A),如此他就在不知不知覺中,”強迫了A接受A所不認同的價值觀”。更極端一點,假設B是一個幼童,那麼他甚至在還沒有自我意識、還沒有形成自己的價值觀的情況下,仍然還是”強迫了A接受他所不認同的價值觀”。


      我提出義務論與目的論的差別,僅針對你的”自己認同的道德價值需要要求別人參與才能完成”這個論證,那麼簡單地問「不使他人僅僅是自己達成目的之工具」這項道德價值對康德來說需要別人的參與才能達成嗎?若我自己做到了,但其他人仍把他人都當作工具,康德會因此說我的行為沒有完整的道德價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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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文字上如果你不承認這是一種”影響”//

    我承認那是影響,我只是不承認那是一種「物理上的影響」。

    //你所謂的”強迫別人接受價值觀”將既不影響他人的物理狀態,也不影響他人的價值認知,這種”強迫”是在直覺上很難理解的。//

    我看不出這是怎麼得出的。我可以同意我所謂的「強迫別人接受價值觀」不見得影響他人的物理狀態,也不影響他人的價值認知(在這裡我所謂的「影響」,都是指「干涉」或「造成改變」)。

    而這種「強迫」也沒什麼難以理解的。我相信某個價值觀,而且我認為你也應該要接受這樣的價值觀,所以我就根據我自己認同(而且相信你也應該認同)的價值觀對待你,即使這種對待不見得都涉及「干涉」或「改變」你的狀態與行動,但這種不問你是否認同我對待你的方式就依自己所想的方式對待你,自然涉及強迫。

    //其次,如果我們接受你的定義,那麼我們將無時無刻都在強迫他人接受我們的價值觀,因為只要我們存在世上,我們的作為或不作為都必定違反那些不同價值觀的人們所認定的具有價值的物理狀態,即便能透過事後的溝通來補救、調整,但事先的傷害是不可避免的。//

    這本來就是我文章的主要結論之一。但我也論證了並非只要涉及「強加自己的價值觀於他人身上」就是傷害。

    //假設有一個O型血型者A的道德信念是”人人都有義務在不危害自己生命的情況下拯救他人生命”,他剛好因為意外而需要大量輸血否則將喪失生命。假設此時,地球上只剩另一個O型血型者B,他生活在地球的另一端,因為他根本不知道A的存在而沒有輸血給A(儘管根據B的價值觀,他也不認為自己有義務輸血給A),如此他就在不知不知覺中,”強迫了A接受A所不認同的價值觀”。更極端一點,假設B是一個幼童,那麼他甚至在還沒有自我意識、還沒有形成自己的價值觀的情況下,仍然還是”強迫了A接受他所不認同的價值觀”。//

    這個 case 恐怕只是稻草人。

    請不要忽略我所謂的「強迫」必須建立在「對他人產生影響」這個前提之上。而所謂對他人產生影響,同時必須建立在「我以某種方式對待他人」(即使這種對待不見得(而不是「必然不」)涉及「干涉」或「改變」他人物理狀態或心理狀態)。

    在你的 case 裡,A根本不知道B的存在,A就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對待B」,也就無所謂強迫不強迫的問題。

    //我提出義務論與目的論的差別,僅針對你的”自己認同的道德價值需要要求別人參與才能完成”這個論證,那麼簡單地問「不使他人僅僅是自己達成目的之工具」這項道德價值對康德來說需要別人的參與才能達成嗎?若我自己做到了,但其他人仍把他人都當作工具,康德會因此說我的行為沒有完整的道德價值嗎?//

    即使只有你一人做到而其他人都沒有做到,對康德而言,「你做到」之所以會有道德價值,也必須建立在「他人沒有做到」沒有道德價值(或有道德上負面的價值)之上。

    這就是我所謂的「共同參與」。如果只有我一個人做到,因此我的行為有道德價值;但別人也不會因為沒有做到,因此沒有道德價值(或有道德上負面的價值),這肯定不會是康德會同意的「道德實踐」(moral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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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上文中定義的物理上的影響已經包括了不改變物理狀態的消極的不作為,因而也不一定需要涉及"干涉"和"改變",或許用"與物理狀態相關的影響"更為精確,因而也涵蓋你所謂的影響。但我想你若堅持要去掉"物理上的"這名稱也罷,因為這本來就不是爭點所在。我想指出的很簡單:你所定義的"強迫"過於寬泛而偏離直覺。我認為一般直覺中的"強迫"要麼涉及物理狀態的改變要麼涉及價值判斷的要求(透過言語),一種物理上無作為也不涉及言語上價值衝突的"強迫",是非常奇怪的,而我也相信一般主張"道德宜律己不宜律人"的人想要避免的也不會是這種"強迫"。


      你認為A必須知道B存在才能"對待"B,這個主張我也覺得很奇怪。若是如此,那麼你自己舉的例子中,主張「我不應亂丟垃圾」的人就將會有空間"只律己而沒有律他"(即使在你所定義的較寬鬆的"強迫"概念下),只要他不知道有人將受此影響。況且,即便A不知道B,但A的不作為仍可以視為對待了不特定的某些人,否則他應該要常常去捐血中心捐血,以備任何需要O行血液的人出現。而這個例子同樣只是要指出,這樣寬泛的"強迫"概念將使我們過於容易強迫別人(即便身在地球的另一端,也不知道對方存在),這嚴重違反了我們的直覺。


      你所用來支持你的主張的例子之所以有效,是因為它涉及了一個外在的物理狀態,一個人維持環境整潔,但他人不參與,這個狀態是不會實現的,所以他要追求這個狀態就得同時要求別人參與。但康德沒有這個問題,他的道德價值也不建立在任何特定物理狀態的實現之上。康德可以在心裡想沒做的人沒有道德價值,但只要他認為的義務沒有要求他同時也要求別人道德,他便不需要這麼做。除非你認為,他在心裡想就已經就等於要求別人的參與了,那麼我仍然認為種"要求"不符合直覺。況且,對康德來說有所謂的"對自己的義務",即便這個世界只有一個人存在,他還是可以獨自遵循道德而擁有道德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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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在上述例子,我想到一個案例:一名男子,見到一名女子被一名身形高大而且持刀的男子行劫。這名男子,這時,盡量找一處遠離行劫現場的地方躲藏自己,避免自身受傷。他躲避的同時,如情況許可,他會致電警方。
    上述例子,那名躲避男子的道德價值,有否不達標?
    如,按上述的「法院」例子,躲避男子對自己可否制止持刀男子,以及控制場面,最後連遇劫女子也處於安全狀況的情況下,才出手相助。
    當然,他要這樣做,必須要對自己及現場有充足理由的評估,而且要客觀性,而不是自我膨漲的。
    否則,現場又多一名傷者。
    而,躲避男子對現場評估,就像法庭的法官一樣,處於不充足的證據,而且緊迫而有限的時間去做決定。但,他把自己躲藏起來,是對整件事有幫助。至少,減少了傷害。
    把這件事,透過電話,而且要確保安全環境下,才通知警方。
    這樣,他又做對了一件事。
    當然,女子會否因躲避男子沒有出手相助,而受傷,甚至死亡,那名躲避男子,沒有責任。
    遇到罪案,如果自身有能力阻止,這時應挺身而出。但,如果,自我力量不足,不應作出相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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