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5

立委選舉與囚犯困境

昨天投完票後選舉結果很快就出爐了。選後出現的各種選情分析多半聚焦在兩大黨的策略怎麼成功怎麼失敗,或者誰該何處去這些問題。在這許多的政治評論中,我想附和王金平院長對小選區單一席次的檢討,不過我會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

台灣的政治情勢相當分明,就是兩黨對立。姑且不管這「兩個」政黨之間到底有什麼重要的理念差異,群眾的區分相當明顯。在台灣這種兩大黨對立的政治環境裡,小選區單一席次的代議士選舉制度帶給選民的不是政治自由,而是一個囚犯困境,而這個囚犯困境則深深地傷害了民主精神。

首先,民主的精神是什麼?無論是比例代表制還是多數代表制,透過匿名投票制度實施的代議士選舉,都是希望藉由選民的選票來替選民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每一張選票都是選民表達政治意見的工具,而這個表達工具的使用方法其實很簡單,就是在投票的時候將選票投給與自己政治立場一致的候選人(如果是在議題的公投時,那就是投給與自己立場一致的候選方案)。之所以要讓匿名選票扮演選民表達自己政治意見的工具,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提供選民儘可能大的自由空間,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而不用擔心人情的壓力,或甚至是黑道脅迫……等等。也就是說,匿名投票制度在民主政治裡應該要發揮的核心功能,就是維護選民的政治自主性,讓選民真的能夠在公共事務的決定中「真正代表自己」。

但在小選區單一席次的制度下,加上兩大黨的明確對立與競爭,匿名投票制度反而帶給選民一個囚犯困境。

囚犯困境是用來說明賽局理論的思想實驗。在這個思想實驗裡,假想你是兩個一起被逮捕的囚犯之一,由於檢方沒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起訴你們,因此將你們分開監禁/審問。在過程中,檢方與你和你的同夥都提供了相同交換條件,如果其中一人願意背叛同夥,與檢方合作指證另一個嫌犯,那背叛者將獲釋,而被指證的同夥將獲叛一年刑期;如果兩人都不願與檢方合作,則檢方最多只能以較輕的罪名起訴你們兩個,刑期是一個月;最後,如果兩個人都背叛對方的話,兩個人都將獲得減刑,只須服刑三個月。你會怎麼做?

在這個假想的情況裡,由於你和你的同夥彼此不能溝通,如果你無法百分之百保證對方也會保持沉默,最糟的情況下你將入獄一年,因此,最理性的選擇是,既然你無法保證對方也會保持沉默不與檢方合作,你只好先行背叛,這樣最好的情況下你可以不用服刑,而最糟也只須服刑三個月。於是你和你的同夥如果都在最理性的考慮下選擇背叛對方,你們獲得的結果其實都不是你們可以一起得到的最好結果(就是,兩個人都不配合檢方,因此都只能被以刑期一個月的罪名起訴)。

這個囚犯困境在今年的區域立委選舉裡面被完滿的實現了。

在兩大黨對立、小選區單一席次的制度中,原本應該保障選民政治自主性的匿名投票制,卻嚴格地限制了選民的選項。在這次選舉裡,大部分的選民用自己的選票來執行的任務都不是用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而是用來避免自己反對的人當選的工具。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其實不難理解。在匿名投票制的保護下的選民,其實就和不能互相溝通的兩個囚犯一樣,每一個選民都不知道其他選民會把自己的票投給誰,因此究竟選舉結果會是怎樣,沒有人說得準。然而既然在同一個選區只有一個當選席次,對大部分的選民來說,無論自己最喜歡的候選人是不是可以當選,最重要的是能夠讓自己最討厭的候選人不要當選。於是,在「避免自己最大損失」的考量底下,選民思考自己選票去向的理由不再是「自己是政治意見是什麼?」,而變成「自己的政治意見不是什麼?」。大家並不把選票投給自己最支持的那個,而是投給自己最討厭的那個除外,看起來最容易當選的候選人。既然選票已經不再反應民意,候選人當然也不用真正重視人民的需求,只要能夠在情緒上鞏固自己的群眾,就是當選的最佳保證。於是選舉變成策略遊戲,而不是政見角逐的領域。

造成這種深深傷害民主精神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匿名投票制造成了選民之間如同不能溝通的囚犯般彼此不能信任對方的狀態;二、單一當選席次則導致選民會優先考慮不要造成自己最大損失;三、兩大黨的對立局面加強了選民不讓自己最討厭的人當選的決心。要改變選民的囚犯困境,就要從這三個面向上著手。

首先,匿名投票制是不可能放棄的制度。一方面,放棄匿名投票制不能改變選民的囚犯困境,這個只要稍微設想兩個囚犯彼此說好都不背叛對方的情況就能瞭解,這兩個囚犯還是會私下猜疑,如果我背叛的話……,如果我不背叛的話……,最後仍然是雙方都選擇背叛;二方面,我們也必須仰賴這個制度來最低限度地保護每一個個別的選舉人不受直接操弄的自由。至於兩大黨對立的局面,這對民主政治固然也有嚴重的不好影響(容我以後另文說明),但畢竟有難以改變的現實困難。因此,可以最立即也最直接修改來解決現有的民主問題的方法,就是改變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制,改為大選區多席次的制度。

一但選制改為大選區多席次之後,可以當選的候選人變多了,選民對於自己的選票是不是真的能夠讓自己最討厭的人不要當選的問題就會有更多疑慮。畢竟一方面,那些自己討厭的候選人變多了,選民不再那麼確定自己的選票可以用來抵制誰;二方面,看起來容易當選的人也變多了,因此自己的選票可以用來讓誰當選也變得不確定。原本在單一席次的選制裡,選民只要考慮完這兩個問題就知道選票要投給誰,但在多席次的選制下,這兩個考慮仍不足以決定自己選票的去向,於是,選民「只好」開始考慮自己關心什麼議題?支持什麼政見?讓選民可以邁出「自主表達政治意見」的第一步。

當然,若要讓民主政治的精神被真正落實,打破「大黨」的迷思是首要之務,但既然我們知道現有的選制正傷害民主政治的精神,就該改革選制,讓選票至少能夠「開始」發揮它真正該發揮的作用。

12 則留言 :

  1. 我看不出匿名投票制跟囚徒困境中的資訊缺乏為什麼可以類比,就算最後我們可以得知所有投票者把票投給了誰,也完全不會影響我們事前的理性計算。囚徒們所需的資訊是在做決定之前(要不要當叛徒)就要得到的,但任何投票制度,不論記名不記名,都永遠是在投完票以後才能公布結果,跟囚徒困境的條件完全不同。

    回覆刪除
  2. 難道囚徒的處境不也是在能溝通或不能溝通的情況下,都只能等到做完決定以後才會知道結果?

    假設人都是誠實的。

    在記名投票制下,投票人理論上可以事前得知其他投票人的投票意願,既然可以得知其他投票人的意願,且人是誠實的,則投票人唯一需要考慮的事就只剩下自己最支持的候選人是誰,因為結果在事前的調查就已經可以確定了。

    在囚徒可溝通的情況下,囚徒理論上可以事前得知另一個囚徒的背叛意願,既然可以得知,且人是誠實的,則囚徒唯一需要考慮的事就只剩下什麼方案是對雙方都最有利的,因為結果是可以事前先確定的。

    假設人是不誠實的。

    在記名投票制底下,你固然可以事前調查也能事後確認,但依然無法保證其他人不會在事前調查的結果中想要利用假資訊來確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最後投票人仍然會優先考慮避免自己的最大損失。

    在囚徒可溝通的情況下,囚犯固然可在事前確認彼此的意願並達成協議,但仍無法保證另一個人不會在事前的溝通中想要利用假資訊來確保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最後決定時仍然會優先考慮避免自己的最大損失。

    如果你認為匿名投票制和囚徒不可溝通的處境間,最大的差別是,投票制由匿名改為不匿名不會影響投票人的決策過程,但囚徒的處境從不能溝通改成可以溝通會影響囚徒的決策過程,那我上面的例子應該可以說明這個差別不存在。

    如果你認為投票制的匿名與否與囚徒的可否溝通之間的差異並不是我說的那個,希望你還可以說得更清楚一點。

    回覆刪除
  3. 我的意思是,就算現在開放了記名投票,仍然沒有人可以在獲知其他人完全根據自己的意願所做的決定後做出自己的決定。我覺得你的描述裡有一個錯誤的想像:有一個「某A」,他可以先看看別人做了什麼決定,然後再做出自己的決定。但這個某A是誰?誰可以先保留自己的意見,等到先看過別人的意見再說?絕對不可能是所有的投票者,因為這馬上就會導出「所以沒有人會先表達自己的意見」;也不可以是少數人,因為這就變成了特權。所以這個想像是錯誤的。

    於是,當某A不存在的情況底下,如果要照你的意思,大家要先知道別人的說法再進行決定,那麼我們要如何知道他人的意向?事先進行一次假投票,然後公布大家的決定嗎?問題是根據你的說法,我們必須先知道他人的決定之後才能做出真正屬於自己的決定,所以我們第一次做出的決定不可以算數,只能算是民調,所以要再做第二次決定(或第二次事前亮票)。接下來看看第二次決定,如果發現其實這次的結果並沒有跟第一次有實質意義上的不同(就是誰當選完全一樣),那麼這個作法就是多餘的,只是浪費資源;如果發現第二次的結果跟第一次不一樣了,那麼我們就可以讓它算數了嗎?問題是很多人看到這樣的結果,可能會想說:「啊!跟上次不一樣,跟我原本想的不一樣,變因改變了,所以我也要變。」於是他又想要新的機會,如此會一直循環下去。其中最大的難題是:如果第一次的投票(或全面性民調)不算數,那麼就沒有人可以告訴我們哪一次的決定可以算數。

    囚徒困境和一般投票哪裡不一樣?在囚徒困境中,囚徒的狀況是兩個人,兩個人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快速交換意見。兩個人其實不是在探查對方意向,而是在協商,甚至是在約定。囚徒們如果可以溝通,就沒有資訊困境的問題,他們只需確認對方有沒有做出承諾,而不是問對方有什麼決定。餘下的困難只能你所說的「無法保證另一個人不會在事前的溝通中想要利用假資訊來確保自己的最大利益」。旁人之所以認為他們會照約定行事,就像個體經濟學的預設一樣,是因為相信每個個體會做出最自己最有利的決定,而這裡的計算是很簡單的。但投票卻像總體經濟學一樣,沒有人可以事先知道所有(或夠多)其他個體的決定,你只能在事前計算,只能依據經驗和人性推估,然後說自己算得準不準而已。

    回覆刪除
  4. 我認為你的理解是有問題的。

    你認為囚徒可以達成的事情在選舉裡不可能達成是假的。在立委選舉的規模下,這件事情確實不能成,原因在於規模過大,以致於技術上做不到事先協商。但你可以考慮一個規模小的選舉,例如學會幹部選舉,或甚至是公司董事會的投票,在這種情況裡,計名投票制將允許投票人之間做出類似囚徒間的協商。而不計名投票制將阻擋這種協商的可能,這也和囚徒困境一樣。

    所以,你指出的差異並不是源自於匿名投票制不會製造囚徒的處境,而是因為共同決定牽涉到的規模,當我們縮小投票規模後,就會發現匿名投票制產生的困境其實和囚徒的處境相同。同理,如果你擴大囚徒的人數,也會發現能不能溝通也不會產生什麼差異。

    回覆刪除
    回覆
    1. 你這篇文章說的「選舉」不正是大規模選舉嗎?尤其講的是單一選區兩票制的立委選舉,這當然符合我說的情況。如果你只是要講一個小辦公室裡的一小群人,那要用囚徒困境我就比較沒意見,雖然我認為還是不太一樣(可選的選項不同),但既然標題是「立委選舉與囚犯困境」,內容也都是在講相關的選制,那麼當然要考量規模,否則就是把個體經濟學當成了總體經濟學來談,根本是兩碼子事。

      刪除
    2. 我說的是大規模選舉沒錯,如果你認為兩者間不可類比的原因是規模差異,那就不應說匿名投票制對選民造成的影響與囚徒分開談條件對囚徒造成的影響不可類比。因為在規模條件相同時,根據前面我在回應裡的分析,匿名投票對選民的影響和分開談條件對囚徒的影響是相同的。

      我認為,在比較一個現實議題能不能用某個思想實驗來類比時,應該要先區分類比的項目,剩餘的就應該被預設為可設想為相同的條件。所以像Phillipa Foot以電車問題來檢討天主教對墮胎的態度時,也不會以為一個會牽涉到大量孕婦的宗教態度可以跟只牽涉到六個犧牲者的電車問題這樣類比,因為Foot要比的不是人數,而是態度。

      我在這篇文章要比較的也不是人數,而是囚徒在某些條件設定下無法優先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考慮,而這些條件的設定被現行的選制分享著。無論可不可能進行協商,在現行選制下選民面對的困擾,與囚徒在其困境中面臨的困擾是相同的,因為選民之間無法確認彼此的投票意願。至於選民間無法確認彼此意願的原因是什麼?其中一個當然是因為牽涉到集體決策的人數規模,但匿名投票制也是主因之一,這點只要看看現在樁腳運作的成功就能窺見端倪,匿名投票制也只能削弱樁腳的運作而不能完全消除。

      當然,即使在最糟的情況下我必須放棄匿名投票制與囚徒不可溝通的類比,現行區域立委選舉制度造成選民的囚徒困境仍然是成立的,也就是,我的主要論點應該不被這個論點的成立與否決定。

      刪除
    3. 1.「如果你認為兩者間不可類比的原因是規模差異,那就不應說匿名投票制對選民造成的影響與囚徒分開談條件對囚徒造成的影響不可類比」~~當然可以這樣說,量變是會造成質變的,就像我說的,個經和總經是兩回事,在總體上不可能辦到的事,如果一定要說「可是縮小規模到極小化就可以了啊」,然後又反過來講總體上會如何如何,我不認為是正確的論證態度。至於可不可以「類比」,當然不是不能類比,但類比的目的是什麼?這裡要的不只是拿囚徒困境打個比方而已,是要告訴我們記名投票制度對大型選舉的影響,則我到目前還看不出有效的類比何在。

      2.「比較一個現實議題能不能用某個思想實驗來類比時,應該要先區分類比的項目,剩餘的就應該被預設為可設想為相同的條件。所以像Phillipa Foot以電車問題來檢討天主教對墮胎的態度時,也不會以為一個會牽涉到大量孕婦的宗教態度可以跟只牽涉到六個犧牲者的電車問題這樣類比,因為Foot要比的不是人數,而是態度。」~~在電車難題中,人數不是影響論證的變因,但是在你設定的「不記名投票會影響立委選舉的最佳利益考慮」時卻是至關重要的,當你一方面說「不記名投票制將阻擋這種協商的可能」,但卻又同意在規模差異底下,就算記名也一樣無法達到你希望的協商,那就不該把記不記名投票納入你的解釋體系中。你其餘的兩個論點我都沒什麼意見,但匿名投票這一點我一直覺得是多餘的,應該放棄,我覺得納入匿名投票的論點是為了讓你的說法更接近囚徒困境。其實,就算不拿囚徒困境當論點,我認為你其他的論點也是一樣可以說清楚的。

      PS:留完前發現打太快錯字一堆,刪掉重發,請把前一則移除吧。

      刪除
    4. //當你一方面說「不記名投票制將阻擋這種協商的可能」,但卻又同意在規模差異底下,就算記名也一樣無法達到你希望的協商,那就不該把記不記名投票納入你的解釋體系中//

      我認為你的說法會蘊涵:所以當囚徒人數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囚徒之間的協商也就變得不可能,因此在這兩種情況底下(兩個囚徒和多個囚徒),囚徒面對的困境是不同的困境。

      但在賽局理論的討論中之所以會製造兩個囚徒不能溝通的困境,重點不在「不可溝通」本身,而是在於不可溝通的情況在兩個囚徒的故事裡製造的「效果」,這個「效果」就是「囚徒不能確認彼此意願」。若然,則給定囚徒的數量多到一定程度(一個大型集體犯罪),即使讓囚徒們彼此可以溝通,但礙於技術上的限制,這些囚徒不可能達成協商,因此不需要依賴「不可溝通」就可造成「囚徒不能確認彼此意願」此一效果,因此即使在此設定底下,人數多的囚徒所面臨的困境,和兩個囚徒所面臨的困境,就賽局理論的脈絡而言是同一個困境。既然如此,當選舉規模從小變大而造成「匿名投票制」的影響如同「不可溝通」的影響一樣會被trivialize的時候,如果兩種設定下的囚徒在賽局理論的脈絡下面臨的是同一個困境,則在兩種規模下的選舉人面臨的也是同一種困境。

      意思是,無論選舉從小規模到大規模的變化是不是一種量變導致的質變,只要相同的「量變到質變」的現象會發生在囚徒困境裡,也會發生在選舉人困境裡,且在相同規模的設定下,「匿名投票制」和「囚徒間不可溝通」對困境的影響會隨著規模改變而發生一樣的改變時,我完全不知道有什麼理由說這兩者是「不可類比」。

      結論:除非你要宣稱「兩個囚徒的困境」和「多個囚徒的困境」之間存在的是個經和總經之間的差別,否則囚徒困境和選舉人困境之間的差別就不是個經和總經的差別。但若你願宣稱「兩個囚徒的困境」和「多個囚徒的困境」是個經和總經的差別,那「匿名投票制」和「囚徒間不可溝通」既然在彼此的脈絡中(選舉/和檢方交換條件)都會因為相同的原因(人數多寡)產生相同的變化(只在人數少時發揮作用,在人數多時則可忽略),那兩者間就不是不可類比。

      刪除
  5. 匿名00:42

    「在這次選舉裡,大部分的選民用自己的選票來執行的任務都不是用來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而是用來避免自己反對的人當選的工具。」何以見得?

    將類比的成立建立在沒有依據的前提上是很危險的事情,投票的本質是表達個人意願不是協商以求個人最大利益,這是投票與囚徒困境根本的差別。

    回覆刪除
    回覆
    1. 在不同的目標設定下(選舉人為的是表達自己最認同的意見,囚犯則是為了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但處境是相同的,兩者都在限制下無法最大化自己的目的,而變成最小化自己目的失敗時的損失。這個結果,對選舉人來說,就是不能在投票時考慮自己最支持的意見,而是考慮如何擺月鐉自己最不支持的意見;對囚犯來說,就是不能考慮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是考慮如何避免自己的最大損失。所以你指出的根本差別並不影響類比。

      另外關於該宣稱的根據,來自我的觀察和推測。這整篇文章是我對現行選制的理解假說,我當然期待有人的經驗研究可以提供反證,也期待你能提供一個。

      刪除
  6. 因此,可以最立即也最直接修改來解決現有的民主問題的方法,就是改變小選區單一席次的選制,改為大選區多席次的制度。
    >
    大選區多席次是一選區產生一名以上的代表,容易發生少數當選,產生代表性不足之問題;又因為當選門檻低,參考台灣的選舉文化,產生的可能是賄選門檻也降低的情形;再者,候選人只要爭取少數民意即有當選可能,極端的政見也有可能當選,依照台灣的國會文化,是否反而會深化對立之情況?

    回覆刪除
    回覆
    1. Yen:

      1. 代表性是被制度定義出來的,而不是被數字定義出來的。代議政治考慮的不是一個意見的數量,而是如何讓不同的意見能夠以正義的分配比例在國會中被代表。反而,單一席次的制度讓每一個選區都「只有一種聲音能被代表」,這種代表性反而更值得質疑。

      2. 當選席次增加的同時,選舉人也成比例增加,當選門檻是否會因此降低仍然有待商榷。另,當選門檻的提高也不是防堵賄選的相關手段,其效率也很值得懷疑。不如加強宣導、取締,並試圖解決樁腳問題。

      3. 由於「當選門檻會因席次增加而降低」的成立與否仍是一個開放問題,因此建立在該命題之上的判斷如「極端政見只要爭取少數民意即有當選可能」就沒有恰當的基礎。而何況,民意不會僅因為「少數」而不具有在國會中被代表的正當性。

      刪除

Blogger的留言系統有時候會有送出失敗、或誤判垃圾留言的情形,因此如果想要寫比較完整的留言,建議您可以先在記事本或任何文書軟體上打好並備份,再貼上送出,以免寶貴的心血付諸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