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2

知識的盜版與資源的公正分配

在今年一月中,美國國會試圖要通過一個有國際影響力的反網路盜版法案SOPA(Stop Online Piracy Act)和一個保護智財法案PIPA(Prote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Act)。儘管法案尚未通過,而最終也被徹案了,但在一月底時,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依然將一個世界知名的免費檔案空間網站(Free File Hosting Site)查封並拘捕網站主持人。隔月,歐洲一個提供免費電子書連結的搜尋引擎網站Library.nu也緊接著被十七家出版社(主要為英、美、德等國的重要教科書出版社,如Oxford UP, Cambridge UP, Springer, McMillan, Harper Collins...等)聯名控告,最後德國法庭對網站發出禁制令,於是網站主持人短時間內就將網站關閉。在這兩個案件裡面牽涉到的智財產物從電影、電腦遊戲、音樂、漫畫到小說、畫冊、以及教科書。

「盜版」這個文字的選擇會讓人直覺這是一種強盜或竊盜行為,意思是在未經某物的擁有者同意下就擅自用走他的財物使他的財物受損,例如,偷拿別人的蘋果將使自己獲利(獲得一顆蘋果)並且損害蘋果原本的擁有者的利益(讓他少了一顆蘋果)。但智慧財產呢?我們是不是有可能用同樣的形式盜取別人的智慧財產?根據這篇部落格文章的說法,如果我們同意上述對「盜」的理解,那智慧財產(此處指的是智慧財產所承載的智慧或知識,而不是那個實體產品,畢竟網路上「盜」取的不會有任何實體產品)其實不可能被盜取,因為當你在未經他人同意下就取走他人知識後,結果不是你有知識他沒有,而是你們兩個人都擁有知識!既然知識不可能被盜取,則法律處罰盜版行為要保護的就不是知識。甚至,我們多半都同意知識的分享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我們甚至應該鼓勵這種分享行為,而不是用法律禁止。因此,法律之所以禁止盜版行為顯然不是因為這類行為對知識造成的影響,法律的處罰要保護的其實是知識擁有者可以透過其知識獲得的「利益」。當一個人在未經知識擁有者的同意下擅自取走知識時,知識的擁有者就不再能以其知識做為交易的籌碼來為自己取得利益。

既然盜版真正的問題並非知識被盜取或盜用,而是造成知識原生產者的利益損失,我們要談的就應該是利益的正當分配是什麼?常見的反盜版主要論述多通常會用(1)以知識生產工作維生的人需要透過自己生產的知識獲利,來支持(2)知識的使用者都應該付費。(1)應該是單純的事實陳述,沒有問題,既然以知識生產工作維生,這個工作若無法帶來利益,工作者就無法生存。如果同意(1),並假定知識產物的使用者付費是知識生產工作者唯一獲利的方式[註1],我們就似乎也要同意(2)。但這個推論並不成立,理由很簡單,當使用者人數乘上使用或持有該知識產物的單價遠超過知識工作者維生甚至獲得足夠動機的利潤時,即使有些使用者不付費,知識生產的工作者也不會因此喪失工作的動機,或甚至無以維生。

如果使用者付費原則不能被(1)這個理由證成,我們就需要其它理由來支持使用者付費原則,或者,我們應該乾脆放棄或至少修改這個原則。從知識生產的角度來看,既然知識生產的工作者是對他生產出來的知識最具貢獻的人(對某些比較極端的社群主義者或社會主義者而言,他們大概不會同意這個說法,但在此暫且不談),我們至少可以同意,他應該是唯一一個可以從他生產的知識中獲得直接利益的人,更明白地說,只有他有販賣他生產的知識的權利,除非他將這個權利本身賣掉(例如,讓出版商買斷他的作品)。但若從知識分享與使用的角度來看,我們多半也會同意,愈多人能夠接觸到並使用愈多知識,對社會與文明的發展都有不可忽視的好處。並且,我們通常也會同意,雖然知識的主要生產者對自己生產的知識是最有貢獻的那個人,但任何人若在缺乏整個社會的支持與文明的累積下,將不可能完成其知識上的成就,因此或多或少,每一個知識的生產者都有一些理由要用自己的知識回饋社群與文明。

若能給定上述的三個命題:(a)只有知識生產者享有販賣其生產知識的權利;(b)若知識能夠愈普及,社會及文明的發展將愈順利;與(c)知識的生產者不可能獨立於社會與文明而有其成就,因此至少有一些理由要將自己的成就回饋給社會與文明;則我們對智慧財產的規範就應該盡可能同時滿足上述三個命題,也就是,首先,我們必須保障確實只有知識的生產者享有其生產的知識的專賣權,但同時知識的生產者也有義務將其知識免費回饋給社會,以確保知識的流傳與散佈不會受到其專賣權的不當限制。因此,在制定智慧財產的相關規範時,有兩個看似彼此拉扯的目標應該要盡可能同時被滿足:一方面,我們必須確保知識的流通與散佈,以促進社會及文明的發展;二方面,我們卻不能為了前一個目的使生產者的動機降低到不願繼續生產知識的程度。若這兩個目標並不是真正彼此互斥,則一面倒地堅持「使用者皆應付費」的原則就會是一個不恰當的立場。

但是要如何設計出一套能夠「保證」這兩個要求都能同時被滿足的制度是一個困難到幾乎不可能的任務。如果只要保證其中一個要求能被滿足,這種制度的設計相當簡單,但當兩個彼此有明顯拉扯的要求必須同時被滿足時,這個制度就必須處理許多定位不明的複雜狀況,在哪些具體的情況裡我們應該優先讓某個要求被滿足?又在哪些具體的情況裡我們應使另一個要求被優先滿足?這些複雜的問題顯然無法用事先設計的制度全面顧及。但這並不妨礙我們依然把同時滿足這兩個要求當成一個值得追求的目標,並以不完美的制度將它落實。畢竟,社會的穩定運作從來就不是依賴在健全的制度上。事實是,制度往往僅提供社會生活中彼此互動的指引,但真正的互動模式卻是建立在大量的默契和信任之上。一但辨認出這個事實之後,擺在我們面前的選項將變得更開闊。

在我文章第二段提到的那篇部落格文章裡,作者提供的建議是,如果像Library.nu這類知識產品的數位分享網站能夠在每一次的下載都向使用者收取極低的費用,如美金一元(約新台幣三十元),並將其中一部分轉給該產品的出版者或作者,則:一方面,這些網站能夠比現有的各種通路都更有效且全面地將知識傳遞到世界的每一個角落;二方面,這樣的價格也能讓幾乎所有對知識有需求的人都能在經濟上負擔得起;且三方面,知識的出版者或作者也能從這些人的使用中獲得可觀的收入(因為舖貨成本低,且用量大);而且,傳統的銷售通路也不必因此就取消,製做精美的實體產品依然可以用較高的價格賣給願意購買的人。這樣的設計確實能夠讓上述的兩個要求都盡可能地被同時滿足,遠比舊有的使用者付(高額)費原則更靈活且公平。

或者,更靈活(但相對而言對默契與信任等不確定因素的依賴也就更高)一點的制度是,乾脆讓網路上的通路改成使用者自由定價的模式,讓真正有需求但卻連一塊美金也負擔不起的人也能免費取得,同時也讓願意付出更多的人以更高的價格購買(來彌補前述那些使用者留下的空缺),或許更能滿足對資源的公正分配。這樣的制度其實已經有些歌手在實施了,其中更有從近十年前就開始並一路使用至今的人,根據這些知識生產者的銷售經驗,他們平均每首歌售出的價格其實不比傳統唱片銷售的通路差,有的甚至更高於傳統售價。

無論最後我們願意選擇什麼方案,我想強調的是,我們確實應該反省我們一直以來對「盜版」行為的理解(或說醜化)其實並不恰當。「盜版」之所以是「盜版」,並不純然是因為人性的貪婪與醜惡(雖然我不否認這是其中一部分盜版行為的原因),同時也是因為現有的制度讓太多對知識有需求的人無法循合法管道取得知識的使用權,無論這些人是因為經濟能力不足,或者是因為國際政治情勢與商業利益考量而無法接觸取得的合法管道。畢竟法律終規只是法律,它所代表的只是某些人在某個時間建立起的道德價值,這些價值都可能有錯,因此都值得被質疑與挑戰,並尋找一個更佳、更周全的出路。

----
1. 其實在某些情況下並非如此。以研究和教學機構的學術生產為例,生產學術知識的工作者(例如大學教授或研究院的研究員)是有支薪的,薪水是由研究機構或學校支付。他們不需要販賣自己的學術生產就有收入,因為他們的薪水就是學術工作的酬勞。[返回]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Blogger的留言系統有時候會有送出失敗、或誤判垃圾留言的情形,因此如果想要寫比較完整的留言,建議您可以先在記事本或任何文書軟體上打好並備份,再貼上送出,以免寶貴的心血付諸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