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1

外遇的刻度

我國的刑法有通姦罪,用來懲罰外遇的人(和跟外遇的人搞在一起的人)。但外遇也不只在婚姻關係中會被譴責,即使在尚未進入婚姻關係前,伴侶間如果有一方出軌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只是情感上的出軌,也會被指責。無論是在法律上懲罰婚姻外遇的人(及其對象),或在日常生活中譴責交往關係中劈腿的人(及其對象),這種懲罰或譴責都是基於「在一對一的親密關係中與第三個人發生親密接觸(情感或性的接觸)」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態度。這個態度是合理的嗎?外遇或劈腿在道德上究竟有什麼問題?(雖然外遇和劈腿分別是在婚內和婚外所做的事,同時法律也只對前者有做規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這兩種行為的評價往往是緊密切合的,因此本文以下有時只談婚姻,有時又只談愛情,但其實都是同一回事)

外遇或劈腿有錯的道德理由

民國八十九年,高雄地方法院的葉啟洲法官因審理幾宗貌合神離已久的婚姻關係中某方外遇的案子,而認為通姦罪的適用實有重大疑義,因而向大法官會議聲請對通姦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立法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足以達成目的?手段是否滿足最小侵害原則?)做審查。聲請書對通姦罪的質疑當然是建立在合憲性的問題之上,但其實骨子裡在問的也是「外遇有錯的正當理由為何?」

  • 傷害

    最常見的說法,就是認為外遇的行為會傷害到一對一親密關係中的另一個人,由於我們都有道德理由避免傷害,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確實,傷害是我們主張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時最常使用的理由,同時也經常是最有力的一個理由,但即使如此,僅僅說一個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傷害,仍不足以說明這個行為在道德上因此是錯的。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我是個長相醜陋的人,當我上街散步時,看見我的人都會覺得很不舒服,不舒服當然是一種傷害,而我上街也當然是造成這種傷害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任何人如果在街上因為見到我而不舒服,都可以合理地主張是我上街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但在這個情況下,即使我上街事實上導致了對方的傷害,也不構成我上街是一件道德上有錯的事。理由可能是:(1)即使我上街是導致這個傷害發生的原因之一,我上街仍不是該為此傷害負責的元素(而是對方上街);或(2)即使我上街是造成該傷害的應負責因素,由於要我不上街所侵犯的基本自由,比要別人忍受該傷害還要更嚴重,因此我上街造成的傷害並不是道德上的錯誤,而是對方有忍受我上街的道德義務;(3)這個傷害根本就只是假傷害;……。

    無論理由是什麼(上述三者之一,或任何組合,或還有其它),至少可以確定的是,宣稱一個行為會造成傷害不是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的充分條件,可能還需要證明傷害是真的、誰該為此傷害負責、以及這個傷害大到足以對該為此傷害負責的人施與道德義務……等。

  • 違反承諾

    如果外遇造成的傷害不足以證成外遇行為在道德上的錯誤,還有什麼理由?另一種也很常見的說法,則是主張婚姻與愛情是一種承諾,而外遇違反了這個承諾,基於人有道德上的義務實踐自己對他人所做的承諾,因此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這個道德主張比起傷害來得更充分,確實,只要一個承諾是在互做承諾的各方經過理性思考且沒有不當的壓力(例如脅迫)下知情同意地做成的,那麼一個行為若違反了該承諾,便確實就能充分地證成該行為在道德上是錯的。但要用「違反承諾」來指責外遇行為是道德上錯的,依然有一些待決問題需要進一步釐清。

    在葉啟洲法官所撰的釋憲聲請書裡,他問:「誠然,婚姻外之性行為,其違背婚姻契約上之忠實(貞操)義務之處甚明……而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亦有值懷疑」這句話可以說直指著問題的核心。

    在網路上搜尋「婚姻契約」這個關鍵字,可以找到不少內容上大同小異的範本,而其中總是會有一條規範夫妻間互付貞操與忠實的義務。但契約是立約人互相在知情並且同意的條件下自由定立的,其內容自然可以根據立約人的特殊需求而有差異,並無任何規範強制要求讓契約必須包括哪些內容,只要契約內規定的權利義務並無違法,就可以自由定立。然而在刑法中規定通姦罪卻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刑法的有效並不依賴在婚姻契約的立約人究竟定立了何種契約,即使婚約的內容不包括夫妻間互負貞操與忠實之義務,當有外遇情形發生時,婚姻關係人依然可以根據刑法的規定提起訴訟。因此,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蘊涵了個人對自己的性行為自主權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成立(無論婚約內容是否涉及對個人性行為自主權的限制)而當然喪失(或至少被限制)。

    如果我們把契約放寬為承諾,則相同的問題也一併適用到沒有契約保障的非婚姻愛情關係當中。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愛情與婚姻一樣,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承諾(commitment)。有承諾就會有道德義務產生,因此違反承諾的行為在道德上都是有問題的。

    但問題是,僅僅宣稱愛情(婚姻)是一種承諾,並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內容?也沒有告訴我們這個承諾是否「必須」包含某個內容?當葉啟洲法官問道:「個人對於自己之性行為之自主權是否因婚姻制度而『當然』喪失」時,他在問的其實就是,婚姻與愛情做為承諾,是否「必然」蘊涵了關係中的各方互相負有忠實與貞操之義務?如果愛情與婚姻在概念上並不蘊涵關係裡的各方互負有貞操與忠實之義務,那麼即使愛情是一種承諾,也不會必然蘊涵了「外遇是違反承諾的行為」,則外遇就不會因為違反承諾而在道德上是錯的。

愛與承諾

基於上述的討論,要弄清楚外遇究竟是否違反承諾因而有錯,以及外遇是否「當然地」違反承諾因而「當然地」有錯,就必須先釐清愛情與婚姻做為承諾,究竟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愛情與婚姻都是人際關係的一種,先不論在不同的文化與社會脈絡下,婚姻締結的方式有可能會因為婚姻這種關係具有的特殊社會功能而有不同的方式,但至少在我們自己生活著的社會裡,婚姻與愛情關係的建立都是個人可以自由自主地決定的。並且,可以決定的不只是要不要建立起愛情關係,還包括要建立起一個怎樣的愛情關係。因此每對情侶的相處方式都有自己的特色,不同的情侶在意彼此的點也都不盡相同。

有些人在愛情關係裡尋找的是一個值得依靠的對象,有些人則希望尋找可以不斷為彼上的生活帶來新奇事物的對象,如果一定要說愛情關係有什麼共通點的話,我們大概只能說,每個人尋找的愛情關係,都是想要滿足自己理想中對親密關係的想像。因此,一個把相敬如賓視為是親密關係的理想的人,你儂我儂的相處模式就不會是他對愛情的要求;至於對一個將安享天倫樂視為親密關係理想的人,你也很難讓他接受一段充滿冒險與刺激的愛情生活。既然人人理想中的親密關係都各有特色,則人人在愛情中期望對方能夠許下的承諾自然也各有差異。

但是這樣的差異能夠擴及到哪些範圍內呢?想要過怎樣的生活、想要彼此如何互相對待、想要如何分配家務工作……等等,都是常見的內容,但想要保留和第三者建立親密(感情或性)關係的空間可以被包含在每個人對愛情的不同想像之中嗎?問得再更精確一點,如果一對情侶願意讓對方保留與第三者建立起親密關係的空間,這對情侶之間的關係、他們的承諾與羈絆還能算是「愛情」嗎?

有些人對愛情的態度非常嚴格,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為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基於這種對愛情和佔有慾的想法,這些人因此認為,如果有任何人宣稱自己正在實踐多角的親密關係,或宣稱自己願意實踐開放的親密關係,這種人要嘛並不是真心誠意地做此宣稱(也就是,他們其實並沒有那樣實踐,或者他們其實並不願意那樣實踐),要嘛就是對關係中的對象沒有真愛。

  • 劈腿的兩難

    對許多人來說,這種愛情和佔有慾之間的必然連結是件很浪漫的事,然而遺憾的是,這種想法會導致一些不合理的後果。

    首先,設想一對正在吵架的情侶,他們吵架的原因是其中一方背著另外一方出去偷吃。被劈腿的那位認為自己的情侶背叛了他們建立起愛情關係時對彼此所做的(性與感情之)忠誠承諾。在經歷一串激烈的爭吵之後,偷吃的那方誠心誠意地道歉認錯,並發誓不會再犯,而另一方也原諒對方這次的錯誤並相信兩人的真愛其實始終仍在,因此(2012.09.02修改)願意繼續兩人的關係。前述的劇情即使在日常生活當中並沒有真的相當常見,但至少也是多數人認為合情合理的一個橋段。情侶因為第三者而吵架,劈腿的一方倒歉,被劈腿的原諒,然後兩人重歸舊好。但這個合情合理的場景在上述那種愛情觀底下卻完全不可理解。

    根據上述那種愛情觀,一段真愛蘊涵了愛情中的雙方都只屬於彼此,而且都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因此,當一段真愛中的其中一方出軌時,只有兩種可能:要嘛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要嘛不是。

    如果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那麼出軌的人確實是違背了當初和被劈腿的那方建立起愛情關係時所做的承諾(只對他一人忠誠),但在這種情況底下,原諒和重歸舊好的選擇就變得不可理解。畢竟要求道歉是建立在對方真的有犯錯(違反承諾)的前提之上,而真的有犯錯便意味著對方與第三者之間有了「真愛」,但根據定義,真愛只能存在於兩個人之間,那麼即使對方真心誠意地為自己的錯誤道歉,原本的情侶之間已經不再有真愛了,這時候的復合僅僅是貌合神離而已,而不是真的舊愛仍在(2012.09.02修改)

    如果要讓事後的復合變得合理,就需要雙方之間仍有真愛。但若雙方之間仍有真愛,那這意味著出軌的那方其實並沒有與第三者建立任何真正的親密關係,因此其實並未真正違反愛情的承諾,那麼一開始的吵架和道歉反而因此變得任性又無理。

    也就是說,如果我們相信真愛只能存在一對一對關係中,那我們將不可能同時相信有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愛上了第三者,並且相信這段愛情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因為根據上述對真愛的定義,當感情中的其中一方「真的」違反愛情的承諾時,就意味著原本的這段愛情關係已經不存在了;相反地,這段愛情關係若仍然存在著,那就意味著這段感情中並沒有任何一個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

如果我們要避開這個兩難,就只能放棄「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這個想法,一個人當然可以對不只一個人有真愛,也當然可以擁有不只一個人的真愛。然而我們一但放棄這個想法之後,其實就不再有任何好理由主張「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此,為了避免這個兩難,我們似乎只能接受以下的想法:即使一段愛情關係中的各方並不承諾對彼此的性與感情之忠誠,這依然可以是一段真正的愛情關係。這也就是承認了,愛情做為一種承諾,並不必然地包括「對彼此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則,外遇行為就不必然會因為違反承諾而是道德上錯的。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對外遇的道德評價

然而,即使我們已經儘可能地釐清了外遇在什麼條件下是道德上錯的行為,又在什麼條件下不是錯的行為,這並不表示我們就已經有足夠的資訊使我們能夠恰當地處理各種與外遇有關的日常情況。例如,如果我已經有伴侶了,但卻突然發現我對身邊的另一個人卻有心動的感覺,我該怎麼選擇?又例如,我發現我朋友雖然有伴侶了,但卻似乎正在和第三者有許多曖昧的互動,我有沒有告發或勸說的道德義務?

如果僅僅是基於前文的討論,我們可能會覺得上面兩個問題都不難。如果我跟我伴侶事前就已互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就不應該考慮要選擇第三者的情況,只有當我事先並未與伴侶許下對彼此忠誠的承諾,我才能考慮第三者的事。但現實並不總是這麼清楚,考慮到台灣的社會現況(或者說,世界上多數主張自由戀愛的社會現況),雖然幾乎沒有人會在交往之前就先確認彼此是否願意承諾只對對方忠誠,但這個承諾卻相當普遍地被當成預設。因此,即使事前並未做出任何明確的忠誠承諾,在第三者涉入的情況下,幾乎仍會被合理地認定為外遇或劈腿,此時若主張因為事前沒有許下這樣的具體承諾反而會被視為狡辯。但另一方面,既然我們已經知道真愛並不只限定在一對一的關係中,即使沒有一對一的忠誠承諾、即使是開放式親密關係的承諾,也都是真愛的眾多表現方式之一,這時社會對一對一關係的預設就顯得對不適合這種愛情模式的人而言不公平。

還記得李安在2005年發表的電影《斷背山》(Brokeback Mountain),影片中描述一個沒有人可以公開討論同性戀、如果被發現是同性戀就可能被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的社會,片中的兩個男主角即使在一次野外的互動中萌生了同性的情愫(還擦出火花 >///<),卻不敢也不能在一起。因此當兩人回到彼此正常的生活時,仍各自組成了異性戀的家庭,甚至不敢設想兩人會有繼續關係的未來。但在姻緣際會之下,兩人在婚後又有了相見的機會,自此兩人便背著自己的妻子偷偷相會直到老死。

這部片在談的當然不是外遇,而是同性戀的處境。但類似之處是,兩人之所以無法公開地發展一段正常的關係而必須背著自己的家人偷偷摸摸,不是因為這兩個人不願遵守自己對妻子許下的承諾,也不是因為他們是同性戀,而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普遍的排斥與敵意。因為社會上普遍預設異性戀是親密關係的唯一形式,並預設同性戀是罪,因此在環境的不當預設之下,同性戀面對的不只是錯誤的道德壓力,更有因此道德壓力而來的事實上的生命危險。此時,即使我們瞭解片中的主角背著妻子在外偷情確實是違反了當初結婚時許下的承諾,同時也造成了雙方妻子的傷害,但這個傷害與對承諾的違反卻不應由片中的主角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造成他們不得不結婚並融入社會的,正是這個社會錯誤的道德認知;而他們對妻子所做的承諾,既然是在錯誤的道德壓力與生命危險的威脅下許下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

回到我們原本的問題。儘管我們對想要建立開放親密關係的人並不會輕易地將他們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但社會上對愛情預設的一對一忠誠關係依然會造成這類人普遍的道德壓力,也會不當地造成他們實現理想親密關係的阻礙。想像一下一個人詢問情人自己能不能跟第三者交往,通常會得到的反應不是兩個巴掌就是花心或「你不再愛我了嗎?」的質疑。然而問題並不單純地只是世界上願意接受開放關係的人很少而已,而是這世界上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可以是一個選擇,並在長期地社會化之下潛移默化地將一對一關係視為一種道德標準,卻難以意識到這種道德認知本身不僅未經反省,而且沒有證成。在這樣的環境底下,外遇的人即使在事前想要和另一半商量討論,也可能沒有任何展開討論的管道,畢竟若在一開始就因被當成花心蘿蔔而被賞了兩巴掌,後續的解釋與說明恐怕都只會被當成是花心的藉口(謎之音: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你這個王八蛋你根本就只是不愛我了),而不是自我選擇的證成理由。

我無法在這篇文章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有效方法來評價別人的外遇行為,或者實踐自己的開放關係理想,但我至少可以提供大家在實際上面對類似問題時一些反思的資源。當你遇到身邊的朋友有外遇或劈腿的情況,可能不要急著批判對方,而是先嘗試理解你朋友這麼做的理由。這世界上當然還是會有那種只是單純花心蘿蔔的渾蛋,他們並不真的追求一段開放關係,而只是想處處留情覺得有趣,如果你瞭解之後發現自己的朋友其實就是這種人,你可以踢爆他的秘密順便打爆他的眼鏡。但如果你的朋友真的對開放關係有一定程度的期待,但可能因為從沒接觸過這方面的資訊,因此無法清楚識別自己對開放關係的欲望(就像數十年前仍有許多同性戀不知道自己的性傾向是有名字可以指認的),你可以幫助他瞭解這些資訊,並和他一起討論有沒有可以把這件事向朋友的伴侶說清楚的方法。

68 則留言 :

  1. 匿名14:10

    可惜在現實生活上是
    在網路上大聲疾呼外遇或劈腿和道德無關的人
    當他們周遭的朋友或家人發生類似狀況時
    躲起來不敢出來捍衛自己的見解
    大都選擇默不出聲或到頭來接受社會價值觀
    也不願意和眾人辯論道德問題
    在腦中想和在bbs上講是一回事
    但敢不敢實踐又是另一回事
    太多人只是停留在嘴上說說而已
    事實上就是
    在現實世界中 沒有多少人敢對抗社會價值
    至少在這個議題上是如此

    當然 沒有人規定不能這樣
    只是如此一來很遺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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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啊,超遺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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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2:26

      人未必需要在周遭人出現問題時行動,卻應該在自己遇到問題時實踐。郭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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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20:38

    對於傷害的部分我有一個疑問。如果傷害是基於欺騙與隱瞞所造成的,是否就足以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
    再者,如果在交往或結婚之初就言明彼此同意開放關係,在這個前提之下還會有劈腿與外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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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傷害是基於欺騙與隱瞞所造成的,是否就足以證成一個行為在道德上有錯?」

      這個問題與楊梓燁的這個問題有點類似。我的答案在這裡

      「如果在交往或結婚之初就言明彼此同意開放關係,在這個前提之下還會有劈腿與外遇嗎?」

      這其實只是一個定義問題,在我這篇文章裡,我對外遇和劈腿的定義是:
      「在一段親密關係裡,跟關係外的人發展親密關係」。根據這個定義,則對你這個問題的回答就會是「有」。只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在這個定義下,則外遇或劈腿並不必然是道德上錯的,例如,在你假設的情況下,外遇和劈腿就是完全沒有道德瑕疵的行為。

      但若將外遇或劈腿定義成:「在一段親密關係裡,已承諾不跟關係外的人發展親密關係,但仍跟關係外的人發展親密關係」,此時對你問題的答案就會是「沒有」。而在此定義下(假設這個定義裡涉及的「承諾」是有效的自主承諾)的外遇或劈腿就總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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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1:45

      感謝你的解答,我想再問幾個問題,
      (1) 對於外遇與劈腿的定義,如果照你所說的「在一段親密關係裡,跟關係外的人發展親密關係」,這樣是不是就已經在定義裡面避開了外遇與劈腿會因破壞承諾而造成的傷害,自然會得到「沒有道德上的錯」的結論?
      (2)在一般社會預設下,開放關係者又如你所言可以某種程度地減少表明態度的責任(這一點我大致同意,但似乎還有一些討論的空間),再加上你對外遇與劈腿的定義是採取有別於一般社會的預設定義來看,在這個社會中持有一對一關係立場的人是否更容易遭受不公平地對待?因為如果其中一方是採取一對一關係的立場,而另一方採取的是開放關係的立場,在雙方互不了解對方立場的前提下,最終哪一方會受的傷害比較大?
      (3)如果今天採取一對一關係立場的族群在整個社會中成為少數,我們又如何在不表明立場的前提下幫助他們實現自己理想中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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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在這個定義下,沒有談到親密關係是否包含了對彼此忠誠的承諾,因此根據這個定義並沒有辦法立刻判斷外遇有錯還是沒錯。

      (2)關於這個問題,你可以參考看看這則回應,或許跟你的問題相關。我的立場是,我無法在這裡直接給任何道德評價的確切答案,而是必須在每一個實際的個案底下慢慢討論。

      (3)所以理想中的狀態是,無論社會中想要某種關係形式的人是多還是少,大家都應該把自己的理想講清楚,而不是想當然爾地當成預設。這就像我們現今社會的情侶多半都會直言自己是否把結婚當成交往的前提,也會講清楚是否想在婚後生小孩,也會說清楚出外花費如何分配……等等。沒有理由要一對一還是開放關係必須像現在一樣是個不可談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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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17:53

      對於(1)我想再補充一下,如果是使用你的定義再加上選擇開放關係的立場,那是不是就可以完全避免掉「道德上的錯」?因為開放關係就蘊含了你對外遇與劈腿的定義內容,這樣我始終覺得有點怪怪的。
      關於(2)的責任區分方式我覺得很有道理,但到底哪一方需要負有更多的責任去揭露自己的立場,好像不是非常明確。
      至於(3)在理論上我完全同意你的想法,但實際上的狀況是,到底有多少人可以在交往前把自己所有的立場都交代清楚,一一跟對方比對?也許有一天親密關係已經多樣化到無法形成一個主流預設時,大家就不得不這樣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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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如果你說「再加上選擇開放關係」的意思是,「約定好用開放關係的形式交往」,那確實根據我的定義,外遇和劈腿就完全沒有道德錯誤。不知道你覺得怪的地方是什麼?

      (2)不明確的結果難以避免,很多道德問題都只能在摸索中尋求解決。

      (3)倒不用真的把「所有立場」都交代清楚。很多事情其實不那麼重要,也不見得會常常遇到,這類的立場倒不用在一開始就說清楚,但是像關係的模式(一對一?開放關係?同性/異性/雙性?SM or not?)這種選擇,顯然涉及到愛情關係的基礎,這些事愈早講清楚會愈好;至於某些立場雖然常遇到,但可能並不會有什麼嚴重的影響,例如外出花費怎麼分配?或許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

      其實「大家不把事情先談清楚」並不是問題的癥結,問題的癥結在於這是一個禁忌的話題。由於或多或少大家都感受得到「一對一相處模式」的道德壓力,因此讓非此主流的實踐者不敢透露自己對愛情的認同。

      試想想,假設沒有這層道德壓力在,但社會上的主流愛情關係依然是一對一的,此時身為非主流的開放關係實踐者就會更容易坦白自己的愛情喜好。這情況跟一個人是否願意坦承自己是同性戀並大方追求其他同性是類似的,當社會上的道德壓力愈來愈小時,即使同性戀並非愛情關係的主流,同性戀者依然可以大方地坦白自己是想要追求對方的同性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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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22:51

      (1)我的意思是一方選定自己開放關係的立場但並未跟對方有任何約定再加上你對劈腿跟外遇的定義,這樣是否還是無法構成「道德上的錯」?因為應該只有在未約定的前提下才有主流預設的問題,如果是雙方約定不管定義如何都不會有問題才是。
      (3)這裡我倒覺得「大家不把事情先談清楚」才是問題所在,即使沒有任何道德壓力,也沒有任何主流預設,事先表明自己的立場才能在事後避免立場的衝突,而且剛好這兩種立場又是不相容的,所以也不會有你所說的「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的機會,一但建立關係,不就是衝突的開始嗎?還有一個考量是,非主流的開放關係實踐者與主流一對一關係實踐者,如果一開始互不宣告彼此的立場,直到彼此發現各自立場有異,一對一關係實踐者與開放關係實踐者相互間產生的傷害其實是不對等的,尤其是再加上你對外遇與劈腿的定義之後,開放關係實踐者既不會因為一對一關係實踐者只有跟他一個人建立親密關係而受傷害,也不需要負擔道德上的責難,所以我才會覺得從你的定義導出的結果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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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如果是未約定情形,並加上我在此文中對外遇的定義,那「不足以構成道德上的錯誤」,但並不表示「在道德上沒有錯誤」,那僅意味著我們還需要更多資訊才能做出正確的道德判斷。

      (3)我想你誤會了。你在你的上一則回應裡提到的是,「我們無法在一段感情關係中一次把『所有立場』都交代清楚」。我同意這是一個困難,因此我同意沒有人有義務在開始一段感情關係前就把所有立場交代清楚。

      但這並不意味著每個人都可以愛交代什麼就交代什麼。我在我的上一則回應裡提到,有些立場的選擇對兩人交往有巨大的影響,這種立場就有在事前交代清楚的必要性;有些立場雖然影響重大,但因為遇到的情況稀少,因此或許可以等到需要解決時再進行溝通;而有另外一些立場,固然日常生活裡經常遇見,但因為影響甚小,所以可以慢慢協調。

      我認為「是否願意進入開放關係」就是第一種影響巨大而且必須在一開始就交代清楚的立場,而現在之所以不把它視為一個嚴格的道德義務,僅僅是因為社會中仍存在著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然而一但這一層道德壓力解除之後,是否要進行開放關係的立場就會變成一個有效的道德義務了;更有甚者,如果有一天開放關係變成感情形式的主流,我也可以同意基於不同立場間的傷害可能性並不對等的事實,願意進行開放關係者的人將有更重的道德義務在開始一段感情之前將自己的立場交代清楚。

      但仍有一點補充:你說當一個願意進行開放關係的人,和一個只想進行一對一關係的人交往時,由於兩者的立場互不相容,所以「不會有『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的機會」,我認為這是錯的。每個人的自我認同的內容都是流動的,同性戀不必然一生都只能/只會是同性戀;異性戀也不見得一生都只能/只會是異性戀,這些情慾模式都有可能改變和流動。開放關係與否的選擇沒有理由不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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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13:02

      (1)你可以舉一個在未約定情形加上你對外遇的定義,但在道德上有錯誤的例子嗎?因為這裡我有點混淆,如果這種狀況都「不足以構成道德上的錯誤」,那還有什麼狀況是「足以構成道德上的錯誤」的?如果這個狀況「不足以構成道德上的錯誤」,但仍然「在道德上有錯誤」,這個錯誤會是什麼?

      (3)我瞭解你的意思,但我並不覺得目前的道德壓力是完全著眼於「譴責開放關係」這件事情上,反而在「譴責隱瞞開放關係立場」這件事情上有著較大的道德壓力。因為開放關係本身對於選擇其他立場的人並沒有什麼影響,只有當這個立場被以任何理由隱瞞,而讓人不自覺地進入這段關係中時,才會有傷害產生。而且基於傷害可能性不對等的事實,宣告立場的責任也應該按比例原則處理,而不應該因為有人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或是主流預設的存在,就減少告知開放關係立場的責任。反而因為開放關係立場屬於少數,更應該負有較多的責任告知。如果「僅僅是因為社會中“仍存在”著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我們就可以把嚴格的道德義務給排除,那任何找的到「“仍存在”著譴責道德壓力」的立場,都可以排除嚴格的道德義務了吧。

      我同意自我認同的內容是流動的,沒有人一生下來就明確知道自己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是開放關係者或一對一關係者,但改變的理由必須是能夠自主選擇為前提,而不是因為被迫或隱瞞而不得已改變。所以我所說的「不會有『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的機會」是基於隱瞞立場的前提之下,我覺得這跟你所說的流動性沒有衝突。

      另外我想說的是,如果我們想要讓開放關係成為另一個合理的選項,我們是否也應該賦予跟其他選項一樣符合比例原則的道德義務與責任,讓有意願嘗試的人,可以在一般道德標準下實行,而不是為了某種特定的立場改變大眾認知的定義去為某種特定立場解套,一昧的弱化特定立場的道德責任只會讓這種立場更加邊緣化。而且這樣的弱化,會不會讓某些「偽開放關係者」有更多的道德模糊的空間?進而讓真正想要追求開放關係者去承受不必要的道德譴責?採用嚴格的道德義務會不會反而有助於大家更清楚的了解真正的開放關係所追求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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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下次再遇到這種貼完後重新整理留言就不見的情況,請在留言區內留一個簡短的回覆告知,我看到就會去後台幫你回覆你的留言。



      (1)
      你應該是誤解了,我的意思是,在未約定的情況下,我定義的「外遇」行為究竟在道德上有錯還沒有錯,要看具體的情況。

      可能是我的文字讓你誤解,我說「不足以構成道德錯誤」的意思並不是「那不是道德錯誤」,而是「不足以產生道德判斷」。

      那個「不足」就好像你問我「A拿了B的東西,A有沒有錯?」,我會說,你提供的資訊「不足以構成一個道德錯誤」,意思是,A拿了B的東西有可能是錯的也有可能不是錯的,你還需要提供更多資訊,才可能產生一個道德判斷。例如,「(1)A拿了B的東西,而且(2)B沒有同意A可以拿他的東西」,這時候就足以構成一個道德錯誤的判斷;又例如,「(1)A拿了B的東西,而且(2)是B叫A去拿他的東西」,這時候就足以構成一個道德上沒有錯誤的判斷。


      (3a)
      //開放關係本身對於選擇其他立場的人並沒有什麼影響,只有當這個立場被以任何理由隱瞞,而讓人不自覺地進入這段關係中時,才會有傷害產生//

      我不確定「隱瞞」的情況是什麼。如果是「未約定」,因此雙方都不知道對方想要的是開放還是封閉關係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說是想要開放關係的人隱瞞自己的意圖並不合理,因為雙方都沒有主動表示自己的立場,不然說是想要封閉關係的人隱瞞自己的意圖其實也很合理。

      當然,你可能會回頭提及你之前的說法,主張在一段「未約定」的關係裡,只有想要開放關係的那一方會傷害到想要封閉關係的人,反之則不會有對等的傷害關係。但這並不正確。

      設想一個未約定的情況,想要開放關係的人在未表明自己的立場以前就先實踐了開放關係,被知道後只想要封閉關係的人於是覺得受傷。但反過來,假設想要開放關係的人知道對方因為自己的開放關係實踐之後覺得很受害,這個想要開放關係的人會有什麼反應?想必也會有受傷的感覺,因為對方的受傷意味著對方對自己的自我認同並不持肯定的態度。即使要比較受傷的程度也沒有基準可以比較。

      因此,在未約定的情況底下,並不是隱瞞的情形。

      反之,若情形並非「未約定」而是「已約定」。此時仍須分成兩種情況:

      一、約定同意開放關係的情況裡,如果約定的內容是要對其他關係坦承,則根據約定內容,隱瞞自己的關係是錯的;如果約定的內容是無須對其他關係坦承,則根據約定內容,隱瞞自己的關係沒有對錯;如果約定的內容是不得提及其他關係,則根據約定的內容,隱瞞自己的關係就是一個道德義務。

      二、約定不同意開放關係的情況裡,無論隱瞞與否,發展其他關係在道德上都是錯的。


      (3b)
      //如果「僅僅是因為社會中“仍存在”著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我們就可以把嚴格的道德義務給排除,那任何找的到「“仍存在”著譴責道德壓力」的立場,都可以排除嚴格的道德義務了吧//

      這是一個稻草人。

      我並未主張「僅僅是因為社會中“仍存在”著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我們就可以把嚴格的道德義務給排除」。

      「社會中存在道德壓力」並不是「排除道德義務」的充分條件,「社會中存在不當的道德壓力」才是。


      (3c)
      //我所說的「不會有『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的機會」是基於隱瞞立場的前提之下,我覺得這跟你所說的流動性沒有衝突//

      由於你對「隱瞞」的情況並沒有說清楚,我想我在(3a)應該已經窮舉一切可能。但無論是在(3a)所列舉的哪一種情況裡,「隱瞞」和「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都不衝突。即使是在約定不能發展開放關係但有一方仍隱瞞的情況下,雙方仍然可以藉由溝通來協調彼此的相處方式。

      如果情侶間約定不再抽菸,但仍有一方偷偷破戒結果被發現,兩人大吵一架後陸陸續續進行更多溝通,最後兩人逐漸達成一個協調式的方案,因為其中一方逐漸能夠理解為什麼另一個人這麼需要抽菸,而另一方也能理解為什麼對方這麼不喜歡自己抽菸。這種磨合和協調本來就會在許多約定/違約/衝突/溝通/理解的互動中讓彼此慢慢調整自己。我是基於這種流動的可能性才主張「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在任何情況裡都並非不可能的。


      (3d)
      //一昧的弱化特定立場的道德責任只會讓這種立場更加邊緣化。而且這樣的弱化,會不會讓某些「偽開放關係者」有更多的道德模糊的空間?進而讓真正想要追求開放關係者去承受不必要的道德譴責?採用嚴格的道德義務會不會反而有助於大家更清楚的了解真正的開放關係所追求的目標?//

      我大概了解你的擔心,但那和我文章的立場一點關係也沒有。我並不是在「弱化」開放關係者要承擔的道德義務。我這篇文章唯一的論點是:「『外遇』(在我的定義下)行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是道德上錯的行為,在滿足某些條件時它是錯的,但滿足了另一些條件時它會是對的」。

      那個「另一些條件」就會是開放關係實踐中必須承擔的道德義務。

      你可能會關心,如果我認同開放關係的實踐者也有必須承擔的道德義務,為什麼我不列舉出來?因為我認為開放關係實踐者必須承擔的道德義務,都是透過進入關係的各方協調和溝通後所做的約定來規範,而不是能夠寫成一本「開放關係實踐守則」般的教條式規範。開放關係的本質就是「讓愛情關係可以依個人需求自由訂製」,既然關係是根據個人的需求自由訂製的,伴隨著關係而來的道德義務自然也會隨每個人訂製出來的關係樣貌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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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15:37

      感謝你詳盡的解說,
      (1)
      (a)「A拿了B的東西,而且B沒有同意A可以拿他的東西」
      跟我所設定的
      (b)「 A採取了開放關係的立場,而且B沒有同意(或約定)A可以採取這個立場」
      是不是非常接近,而且兩者都擁有主流預設,(a)之所以可以形成道德判斷,是否因為「 A拿了B的東西」這個行為違反了「在對方的同意之下」的預設,如果按照你對(b)的看法,很顯然我可以在(a)的狀況下說「你雖然沒有同意但也沒有不同意我拿你的東西」,因而排除道德判斷的可能性,這正是讓我感到混淆的地方,因為我們應該是在有主流預設的狀況下來討論這件事,而所謂的「預設」不就是在沒有特別說明或約定的狀況下,大多數人會採用的約定嗎?

      如果你想在沒有預設的狀況下討論,則(a)應該也不足以形成道德判斷。

      (3a) 這裡跟(1)的狀況有點類似,如果我們是在有主流預設的狀況下討論,則我所謂的隱瞞就是在沒有約定的狀況下沒有說明與主流預設不同的立場。
      說想要封閉關係的人在主流預設是封閉關係的社會下是隱瞞自己的立場並不合理。理由是在這個社會中,即使我不另外說明,我的立場也會符合大部分人的預設。

      在已約定的情況下,我完全同意你的說法,那完全可以依據約定的內容來做判斷。所以我想我們應該把焦點集中在有主流預設的未約定狀況中。

      (3b)抱歉,可能我對你這段文字有點誤解:「 我認為「是否願意進入開放關係」就是第一種影響巨大而且必須在一開始就交代清楚的立場,而現在之所以不把它視為一個嚴格的道德義務,僅僅是因為社會中仍存在著譴責開放關係的道德壓力;」

      如果你指的是「社會中存在不當的道德壓力」,可否請你再解釋一下何謂「不當」,判斷的標準為何?否則任何立場都可以宣稱自己受到不當的道德壓力而排除自己的道德義務了。

      (3c)這裡我雖然同意你所舉的例子,但就像你說的「 我認為「是否願意進入開放關係」就是第一種影響巨大而且必須在一開始就交代清楚的立場」,因此我不認為所有事情都可以有『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的機會。你一方面認為開放關係的立場必須一開始就交代清楚,一方面又認為『可以慢慢在往後的互動中協調』,這樣的立場是否有些不一致?

      (3d)依照你對「外遇」的定義,以及你這篇文章的論點,你開放了「另一些條件」讓「外遇」免除了道德上的錯誤,但又將這「另一些條件」延遲到進入關係之後再做規範,不免令我覺得你將開放關係者的道德義務弱化了太多,如此一來,開放關係者似乎很難有道德上的錯誤了。

      (3e)另外,我也不覺得,在進入關係前先將立場交代清楚,會影響 「讓愛情關係可以依個人需求自由訂製」的開放關係本質,除非你這裡所指的「個人」是專指開放關係者,因此我覺得應該修改成「讓愛情關係可以依雙方需求自由訂製」比較符合我們討論的狀況,既然要依雙方需求自由訂製,就必須考慮到主流的一方,在資訊對等的狀況下,依照雙方的意願去訂製。如果按照你的論點,會不會反而讓主流立場的人更不容易接受開放關係者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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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
      不一樣。在拿東西的例子裡,財產權的規範很明確地規範了一個人不能在未經他人允許的情況下拿取他人的財產;但在感情關係裡,沒有任何明確的道德規範規定在未經伴侶允許的情況下人不得與第三人發展感情關係。

      當然,主流的社會確實預設了這個道德要求,但我這篇文章的主旨就是在主張「這種感情上的道德預設是錯的」。在未約定的情況下,感情關係並不預設與第三人發展感情關係的道德對錯。


      (3a)
      //在這個社會中,即使我不另外說明,我的立場也會符合大部分人的預設//

      即使如此,任何人依然沒有任何道德上的權利要求別人知道自己的立場是符合還是違背大部分人的預設。


      (3b)
      這整篇文章都是在論述為什麼那個道德預設是一個不當的道德預設。


      (3c)
      一、我和我的伴侶都有道德義務事先表明自己的立場,並不意味著我和我的伴侶事實上就會事先表明自己的立場;而當我事實上沒有事先表明自己的立場時,即使我有一個未盡的道德義務,我依然有機會和我的伴侶在日後協調彼此的衝突。這是應然並不蘊涵實然的道理,因此沒有不一致。

      二、並且,「事先表明自己的立場」的道德義務要在社會擺脫「感情必須一對一」的不當道德預設之後才會真正生效(become valid),因此,在此之前,仍會有許多伴侶有很多機會彼此慢慢協調彼此的立場。

      三、即使在最理想的狀況下,雙方都在事前表明過自己的立場了,但如我之前所說,情慾實踐的認同是流動的,因此在交往後仍有可能其中一方逐漸改變自己的立場了,因此需要重新磨合與協調。


      (3d)
      我看不懂「開放關係者很難有道德上的錯誤」是什麼意思。A與B進入一段約定的開放關係,且兩人的約定是雙方必須對彼此的其他感情關係坦承。某日,A和C發展了一段感情關係,而A對B隱瞞此事。此時,A是一個開放關係實踐者,而且A犯了一個道德錯誤。看起來還蠻容易的。


      (3e)
      我的說法和你的說法沒有差別。當兩個個人聚在一起協調需求時,都是根據自己的個人需求進行協調,給定協調的過程不涉及不當的脅迫或操弄,協調的結果就會符合兩個人的個人需求。不必把「個人」想像成「一個人獨斷的決定」;即使是多人的協調也是以「個人的需求」為協調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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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15:30

      (1)如果(a)依據的是法律的規範,那(b)如果指的是婚姻關係不也是在法律規範之下嗎?
      所以在法律規範之下,要不就推動修法,要不就選擇不要進入婚姻關係,這個問題似乎也不大。
      如果是指感情關係,而「 但在感情關係裡,沒有任何明確的道德規範規定在未經伴侶允許的情況下人不得與第三人發展感情關係。」,那又何來不當的道德壓力呢?我不太清楚你所謂的道德規範跟道德預設有何不同?


      (3a)我同意你的說法, 我當然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知道自己的立場是什麼 ,但我想說的是,如果我的立場符合預設,在大部分的狀況下我會符合對方的期待,相反的,如果我的立場是少數,我也應該知道會有很大的機會不會符合對方的期待,我一樣沒有權利要求別人知道自己的立場,因此我應該更有義務去宣告跟大部分人不同的立場。


      (3b)我就是因為在讀了你的文章之後依舊不了解為何那個道德預設是錯的,所以才問這個問題,我想我們可以把(3c)二、放在這裡一起討論。因為不管今天社會中多數人採取哪一種立場,我們將它視為預設都不盡然有錯,預設的形成只是因為大多數人採取同一個立場。所以我認為,目前的社會確實有預設,但卻沒有不當。

      你提出同性戀的例子做類比,你說同性戀之所以無法公開是因為「社會對同性戀普遍的排斥與敵意」或「預設同性戀是罪」,但這樣的理由在開放關係中並不成立。因為這個社會排斥的是「刻意隱瞞開放關係的立場」而不是開放關係本身或是預設開放關係是罪。因此這兩者的類比我不太能夠理解。


      最後你提出了一個例子來說明開放關係者的壓力與難處:

      「想像一下一個人詢問情人自己能不能跟第三者交往,通常會得到的反應不是兩個巴掌就是花心或「你不再愛我了嗎?」的質疑。」

      我想如果在交往之前就說,應該就不會有哪樣的結果了。也就是說,即使有預設存在,只要事先說明立場,其實是沒有問題的。

      這個例子說明的並不是因為預設產生的問題,重點在於已經進入關係之後才提出能不能與第三者交往的要求。如果今天是在以開放關係為預設的社會中,一方在進入關係之後要求對方拋棄開放關係的立場改以一對一關係繼續交往,我想得到的結果也會是一樣的。

      「然而問題並不單純地只是世界上願意接受開放關係的人很少而已,而是這世界上的人大部分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可以是一個選擇,並在長期地社會化之下潛移默化地將一對一關係視為一種道德標準,卻難以意識到這種道德認知本身不僅未經反省,而且沒有證成。」

      這個理由要成立,可能需要更多的統計資料,而不是依靠個人經驗,就能斷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開放關係也是一個選擇。在人類歷史上,一夫多妻也是很普遍的選擇,在某些文化中,一妻多夫也很普遍。如果依照我的個人觀察,剛好跟你相反,這個社會大部分人都知道開放關係也是一種選擇,更有許多人已經默默的實踐着,只是缺乏一道明確的道德規範,讓大家可以得到讓彼此都可以滿意的關係的機會,

      「在這樣的環境底下,外遇的人即使在事前想要和另一半商量討論,也可能沒有任何展開討論的管道,畢竟若在一開始就因被當成花心蘿蔔而被賞了兩巴掌,後續的解釋與說明恐怕都只會被當成是花心的藉口(謎之音: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你這個王八蛋你根本就只是不愛我了),而不是自我選擇的證成理由。」

      這裡還是一樣,問題還是出現在事先說明或事後告知,而不是有沒有得商量的問題。


      (3c)
      一、我想先釐清一點,所謂的道德義務是應然還是實然?如果是應然,那我們討論的「有事先表明自己立場的道德義務」,就應該在應然的基礎上討論,我所謂的不一致,也是在應然的基礎上產生的。因為實際狀況是什麼,我們並無法充分掌握。如果是實然,那就真的只能依據個別案例中狀況去討論,已經不在我們討論的範圍之內了。

      二、這個就是我始終不了解的地方,也在你的文章中也找不到明顯的論述。

      三、這一點我絕對認同,但我們也應該瞭解到,事先說明立場再慢慢溝通與事先沒有說明立場再慢慢溝通是完全不一樣的狀況。在第一種狀況中,一對一關係者可以在進入關係前就有機會拒絕,拒絕的原因很可能是因為他以前已經嘗試過開方關係,而覺得這種立場不適合他,他也不願意再浪費時間去進入一個不符合他個人偏好的關係立場中,並不是因為不知道有開放關係的存在。而第二種狀況中,一對一關係者沒有機會在開始一段關係前做選擇,等到他發現雙方立場不同時,已經身處一段關係中,這對一對一關係者是不公平的。


      (3d)我想我在上一篇已經回應了「在已約定的情況下,我完全同意你的說法,那完全可以依據約定的內容來做判斷。所以我想我們應該把焦點集中在有主流預設的未約定狀況中。」在這裡你所舉的例子又回到了已約定的狀況下,那當然是沒有問題的。

      在有事先約定的狀態下,不論有沒有主流預設,我想都沒有大太的問題,我們應該是想討論在未約定的狀態下,因為大部分都是在這個狀況下,大家才會採用預設值。所以我指的「 開放關係者似乎很難有道德上的錯誤了」,是在「有主流預設-未約定」狀態下,再套用你對「外遇」的定義和你對開放關係者開放關係者宣告自身立場的弱化。基本上我對於修改「外遇」的定義沒有太多疑慮,但對於同時弱化開放關係者的道德義務與你所持的理由並不理解。

      原因在於,在這樣的設定下,我們很難區分你所謂的「單純花心蘿蔔的混蛋」跟「開放關係實踐者」,你這樣做會不會把這兩者混在一起,等於是害了真正的「開放關係實踐者」,將他們污名化了。
      而這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開放關係實踐者」是真心想在雙方都擁有開放關係的立場下去發展感情,因此在明知所處社會有一對一關係的預設時,更應該積極的說明自己跟預設不同的立場。

      (3e)我同意你「 不必把「個人」想像成「一個人獨斷的決定」」,但你的說法卻也不能排除這樣的解讀空間。而問題就在於,「刻意隱瞞立場」算不算是某種因為個人需求而進行的不當操弄?不過這裡我想說的是,「在進入關係前先將立場交代清楚,並不會影響 「讓愛情關係可以依個人需求自由訂製」的開放關係本質」。因此你不能以「會影響「讓愛情關係可以依個人需求自由訂製」的開放關係本質」來作為不需事先將立場交代清楚的理由。更不能以弱化的道德義務去剝奪其他關係立場者在一開始就拒絕開放關係立場的權利與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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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
      有沒有明確的道德規範和有沒有道德壓力是兩回事。「有沒有道德規範」談的是「是否存在有恰當證成的道德規範」,而「有沒有道德壓力」則只關係到「社會上有沒有在道德上對人提出某些要求」。只後「社會上有在道德上對人提出某些要求」,就會有「道德壓力」,但此時並不保證那個由社會對人提出的道德要求是「有恰當證成」的。

      (3a)
      當雙方都有義務告知對方自己的立場時,比較誰更有義務的效果和意義是什麼?

      (3b)
      我的文章檢討的社會預設是「愛情在道德上必須是一對一的關係」這個道德預設,而不是「愛情就是一種一對一的關係」這個事實預設。你說後者並非不當預設,這和我這篇文章的論旨並不衝突,因為我主張的是前者是一個不當預設。所以你說你讀完文章仍然不理解為什麼後者是一個不當預設,其實只是因為我的文章並沒有主張後者是一個不當預設。

      (3c)
      一、道德義務沒有實然的。

      二、這則回應說明了我的文章哪個部分在處理這個問題。主要的論證形式是:
         (I)「愛情在道德上必須是一對一的關係」是不當的道德預設;
         (II)由於(I),社會對開放關係實踐者有不當的道德壓力;
         (III)在不當的道德壓力下做的承諾並非自主的承諾;
         (IV)非自主承諾不見得有(完整的)道德效力;
         (V)開放關係實踐者在不當的道德壓力下做所的承諾不見得有(完整的)道德效力。

      三、我並沒有主張兩種情況沒有差別,我在(3c)裡的一、二、三只是要舉出在三種窮盡一切可能的情況裡,你在這個回應裡的(3c)所提到的「不一致」都不會發生。至於你說的「不公平」,我不否認那個「狀況」是一個不公平的狀況,但是關係的當事人是否有一方必須對這個不公平負起責任,要看社會現況,理由如上面的(二)所述。

      (3d)
      如果是在「有主流預設-未約定」的情境裡,當「主流預設」是本回應(3b)裡提到的事實預設而非道德預設,那無論是開放關係或封閉關係的實踐者,都有道德義務在進入關係前表明立場。這件事我在2.C的(3)、2.E的(3)、2.G的(3)都有提到。

      如果主流預設指的是本回應(3b)裡的道德預設,那根據本文(以及我在本回應(3c)的(二)所整理的論證),其道德義務要在具體脈絡下才能判斷,我無法給出一個方便的操作型規則。

      這樣做是不是會讓「單純的花心大蘿蔔」和「是開放關係實踐者但受迫於社會中不當的道德預設而不敢自主地表達自己的立場」難以分辨以致於把這兩者混在一起?當然會難以分辨,但道德對錯本來就不是可以輕易一刀兩斷非黑即白的。因為道德判斷對他人有影響力和規範力,本來就應該謹慎。

      (3e)
      我並未主張我的說法可以排除另一種解讀方式,我只是說,我的說法是我的那種解讀方式,而不是你的那種解讀方式,所以你的那種解讀方式會遇到的問題與我的主張並沒有關係。或許我說得不夠清楚也不夠準確,感謝你幫我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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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談到這個問題,個人覺得要先思考婚姻的意義。即使沒有結婚,我們依然可以和他人有感情關係,天天住一起,有性生活,甚至有小孩。既然想要開放關係、不想遵守婚姻的承諾,當初又何必結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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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想要開放關係」不等於也不蘊涵「不想遵守婚姻的承諾」就是這篇文章的重點。因為婚姻的承諾並不必然包括「一對一的忠誠」這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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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婚姻不是為了這個「一對一的忠誠」,那是為了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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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結婚可以要求忠誠但不要求一對一,結婚可以要求永恆但不要求一對一。為什麼結婚除了要求一對一的忠誠之外就沒有別的可要求的東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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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還是沒看懂我的意思啊...

      不想吃牛肉,可以點牛肉湯麵、點大滷麵、點陽春麵,何必那麼執著要老闆提供「牛肉麵去牛肉」呢?

      除非一對一不是牛肉....若是如此,牛肉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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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結婚也可以過一對一的感情生活,因此一對一不是牛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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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結婚的話,對方可以輕易背叛一對一的忠誠關係,婚約限制了雙方不得輕易違約,把承諾化為白紙黑字,更加穩固一對一感情生活的基礎,這有很大的正相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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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在多對多的關係裡:不結婚的話,任何一方都可以很輕易地背叛多對多的忠誠關係,婚約限制了各方不得輕易違約,把承諾化為白紙黑字,更加穩固多對多感情生活的基礎,這有很大的正相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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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一對一的婚姻會限制不得和配偶以外的人交往,多對多的婚姻(如果有的話)不會,你的推論不成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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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妳的忠誠關係:不發展其它關係。
      我的忠誠關係:不離開這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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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一對一的婚姻,會對「發展其它關係」的人施以罰則,因此能達到「不發展其它關係」的效果。

      如果有多對多的婚姻,它會怎麼定義「離開這段關係」,又如何對「離開這段關係」的人施以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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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離開就是離婚啊。而且為什麼要施罰責?婚約就是民事契約關係,毀約就是負民事賠償責任。本來就不應有刑責的東西,何必硬是加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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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有幾個回應

    小竹,你指出:
    (1)一個行為會造成他人的傷害,仍不足以說明這個行為在道德上因此是錯的
    所以,(2)既使外遇的行為會傷害到一對一親密關係中的另一個人,也不足以證成「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我在想,如果再加上相應的條件呢?
    例如
    1.外遇這行為上傷害程度極大
    2.外遇的人是整件事的主要行動者,他是明顯有意圖這樣做,也明知道這樣做必定會傷害原本的另一半
    這又能否足以從證成「外遇在道德上是錯的」?
    ----------
    在<劈腿的兩難>裡,你用了一個思想實驗嘗試指出一般人的以下(1,2)的想法會導致不合理的後果:
    1.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
    2.So,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


    在這個思想實驗裡,你指出:
    3.如果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那麼要求道歉和重歸舊好的選擇就變得不可理解。
    你的理由是(4)道歉是建立在對方真的有犯錯(違反承諾)的前提之上,而真的有犯錯便意味著對方與第三者之間有了「真愛」,但根據定義(1),真愛只能存在於兩個人之間,那麼即使對方真心誠意地為自己的錯誤道歉,原本的情侶之間已經不再有真愛了,這時候的復合僅僅是貌合神離而已

    我覺得(4)不充分支持(3)
    因為被劈腿的那方既使知道對方已經不愛他,但如果他仍然愛對方,他就可能希望對方「回頭是岸」,愛回自己。所以,既使原本情侶之間不再有真愛,被劈腿的那方仍然可以希望再未來重拾真愛,所以要求道歉和重歸舊好(這不算難理解)。

    然後你再指出:除非承認原本雙方之間仍有真愛,(5)但這又意味著出軌的那方其實並沒有與第三者建立任何真正的親密關係(根據「真愛」定義(1)),(6)因此其實並未真正違反愛情的承諾,那麼一開始的吵架和道歉反而因此變得任性又無理。

    我懷疑(5)能否推出(6)。
    (5)指的應該是「出軌的那方其實並沒有與第三者建立『真愛』」
    這裡的真愛(1)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
    但我在想,
    既使被劈腿的那方已經知道對方不再屬於自己,也知道對方不再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但雙方曾經有過真愛,「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這承諾仍然存在,而對方出了軌,所以仍有理由要求對方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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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回應的點有點多,我分開回應。

      首先你問我,我主張單單只有傷害不足以證成一個行為是錯的,但若再加上相應的條件呢?

      我的答案應該是肯定的。我在傷害那一節的最後一段就是這個意思。但若還必須加上那些額外的條件的話,那其實真正使外遇行為有錯的就不是「外遇會造成傷害」,而是(例如用你加的條件)「明知會造成極大的傷害但仍有意造成這個傷害」,那這時候錯的不是外遇本身,而是「明知會造成極大的傷害但仍有意造成這個傷害」。

      意思是,這時候這個人有錯並不是因為「外遇有錯」,而是因為「蓄意造成極大的傷害」有錯(無論是不是外遇都無所謂)。因此,除非你能證明外遇必然是一種蓄意造成極大傷害的行為,否則外遇本身依然沒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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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除非你能證明外遇必然是一種蓄意造成極大傷害的行為,否則外遇本身依然沒有錯。」這怪怪的......那我們可以說「除非你能證明酒醉駕車必然是一種蓄意造成極大傷害的行為,否則酒醉駕車本身依然沒有錯。」嗎?

      刪除
    3. 接著,你對劈腿的兩難一節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我主張「如果出軌的那方是真心地愛上了第三者,那麼要求道歉和重歸舊好的選擇就變得不可理解」,理由是「原本的情侶之間已經不再有真愛了,這時候的復合僅僅是貌合神離而已」。然後你認為這個理由不足以支持那個結論。

      首先,我的結論不是「要求道歉」和「要求復合」都不合理,我的結論是「要求道歉若是合理的,則要求復合是不合理的」。

      但這個可以不管,因為那和你的論點無關。你的論點是,即使根據那個對「真愛」的定義,要求道德是合理的也不會蘊涵要求復合是不合理的,因為「即使原本情侶之間不再有真愛,被劈腿的那方仍然可以希望再未來重拾真愛,所以要求道歉和重歸舊好」。

      這裡的確是我沒有寫完整,在該段我想說的並不只是「要求復合不合理」,而是「由於相信兩人間的真愛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這是不合理的。但是這段文字我只有寫在該節的最後一段裡,我那裡的說法是:「我們將不可能同時相信有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愛上了第三者,並且相信這段愛情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

      很多經歷一方劈腿但又復合的情侶經常是「相信彼此的愛情仍然存在因此復合」,我的兩難的設計就是針對這種故事而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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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你對兩難的第二個角的批評我看不懂。你說「即使被劈腿的那方已經知道對方不再屬於自己,也知道對方不再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但雙方曾經有過真愛,『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這承諾仍然存在,而對方出了軌,所以仍有理由要求對方道歉。」

      先把每個人的代名詞和關係弄清楚:
      A和B交往,C是第三者,跟C劈腿的是A。由於A和C劈腿,B因此認為A犯錯,於是要求A道歉;但假設B相信A和C的劈腿其實不是真愛,意思就是,儘管A跟C之間過從甚密,但並沒有屬於彼此,故而沒有真愛。

      但若是如此,則A即使和C過從甚密,也沒有真的違反A和B當初的承諾,因為兩人當初的承諾是「A只屬於B,而B也只屬於A」,既然A和C之間的劈腿不是真愛,就表示A並不屬於C,則A即使和C劈腿,也仍然只屬於B,也就沒有違反那個承諾,那就不算有錯。

      而你的回應看起來像是在說,雖然B知道A已經不屬於自己,……,因此A有違反承諾。這和我的設定明顯不同。應該是你在什麼地方誤解了我的文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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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應Phantoms,我們不可以那麼說。而「除非你能證明外遇必然是一種蓄意造成極大傷害的行為,否則外遇本身依然沒有錯」也不蘊涵我們可以那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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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我不知道為什麼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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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不知道為什麼不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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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我覺得你的兩難分析非常古怪,我不知道自己是不是理解錯你的內容,才會有如此感覺,所以我要逐點問才能知道我到底有沒有理解錯你的內容。

      如果小竹你沒有空閒,不用立即回應我,待有空閒時才回應我。
      我對這個課題相當有興趣,而且我也打算將來主要攻讀倫理學或政治哲學,尤其是女性主義、性平權等範疇,所以我想了解清楚。

      我的第一個問題:
      (1)當(且僅當)a和b是真心相愛,則雙方*應該*只屬於彼此,而且*應該*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
      (2)當(且僅當)a和b是真心相愛,則雙方*實際上*只屬於彼此,而且*實際上*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

      你上述對「真愛」的定義是哪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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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梓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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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hantoms:

      因為我沒有主張兩者間有蘊涵,如果妳認為有蘊涵,妳可以試圖論證之;如果妳無法論證兩者間有蘊涵關係,那妳沒有理由主張蘊涵成立。而妳若不建立這個論證,我無法知道為什麼妳會認為兩個主張之間有蘊涵,我就無法判斷我與妳之間的差異是什麼,我便不知道要如何解釋與回應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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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兩個論證都是類似前提,相同的推論方式,應該是你要說明為何你的推論方式只能適用某一項、而不能用在另一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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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因為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

      我現在知道"真愛是雙方都只屬於對方,而且雙方都會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對方"理解成(2)當(且僅當)a和b是真心相愛,則雙方*實際上*只屬於彼此,而且*實際上*真心誠意地只想屬於彼此

      那麼"他們認為如果伴侶之間不能對互相做出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就不算是真的相愛"應該理解成「如果a和b是真心相愛,則a和b應該遵守一對一的性忠誠承諾」,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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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hantoms:

      酒駕的錯誤並不是它會造成任何人權益的傷害,而是因為它造成交通的混亂而導致的社會風險;畢竟我們即使在酒駕沒有造成任何傷害的情況下譴責酒駕行為。既然酒駕的錯誤並不建立在權益的傷害之上,它的前提在這個討論脈絡下(假設外遇的道德錯誤是建立在傷害之上)就不會與外遇相同。


      @楊梓燁: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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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為什麼酒駕造成交通混亂和社會風險不是權益的傷害?
      2.個人經驗上,即使劈腿沒有造成任何傷害,多數人也是會譴責劈腿行為(遑論外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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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 在用傷害來定義道德錯誤的時候,必須使用實質傷害。風險是預期而非事實。
      2. 如果劈腿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傷害也會被譴責,就表示劈腿的道德錯誤也不是建立在它會造成傷害的事實之上。這與我的論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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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仲有一個疑問係:
    既然社會將「一對一的性忠誠」這承諾當成係愛情既預設,即,如果其中一方沒有向另一方提出過自己既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那麼這是蘊含著,當那一方出軌時,他仍然有道德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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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社會對愛情有什麼預設,與愛情是不是應該如此預設是兩回事。社會上曾經預設了愛情只能存在於異性之間,但這並不蘊涵當時同性之間的愛情不是愛情,也不蘊涵當時同性之間談戀愛就是道德上錯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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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的問題是在問:
      既使「社會將『一對一的性忠誠』這承諾當成係愛情既預設」是不當的,但事實上人們都普遍接受了預設,那麼,如果其中一方沒有向另一方提出過自己既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那麼這是蘊含著,當那一方出軌時,他仍然有道德上的錯誤?

      這變相是問:其中一方知道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而且又知道社會將『一對一的性忠誠』這承諾當成係愛情既預設,那麼,這時候,如果他要與某個人在一起,他是否有責任向另一方提出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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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他是有責任向另一方提出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而他又沒有提出(不管是什麼原因),那麼當他出軌,他是否有道德上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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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在文章中最後一節從討論《斷背山》電影開始,直到倒數第二段,都是在處理這個問題,我說:

      「即使我們瞭解片中的主角背著妻子在外偷情確實是違反了當初結婚時許下的承諾,同時也造成了雙方妻子的傷害,但這個傷害與對承諾的違反卻不應由片中的主角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造成他們不得不結婚並融入社會的,正是這個社會錯誤的道德認知;而他們對妻子所做的承諾,既然是在錯誤的道德壓力與生命危險的威脅下許下的,也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儘管我們對想要建立開放親密關係的人並不會輕易地將他們毆打致死並棄屍荒野,但社會上對愛情預設的一對一忠誠關係依然會造成這類人普遍的道德壓力,也會不當地造成他們實現理想親密關係的阻礙。」

      因此,由於社會不當地預設了愛情蘊涵一對一的忠實承諾,而這個預設造成了不當的道德壓力,因此在這個不當的道德壓力下所做的承諾「不能算是有效的自主承諾」。然而,違反承諾在道德上是錯的,有一個必要條件是,該承諾是有效的自主承諾(valid autonomous promise),因此在這個情況下,外遇仍不見得在道德上有錯(但也不意味著在此情況下,外遇就不可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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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他是否有責任向另一方提出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

      理想狀態下他有責任,但因為社會對開放關係實踐者的不友善,因此這個責任會被減少;但會減少多少?減少之後他仍應負的責任會是什麼?這是我無法透過一篇文章來一一回答的問題,這是為什麼我在文章的最後說「我無法在這篇文章提供一個可操作的有效方法來評價別人的外遇行為,或者實踐自己的開放關係理想」。

      實際上該如何做?這個問題仍必須被放到實際的脈絡下才能談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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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不,你誤解了我的問題

      我的問題是:
      其中一方知道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而且又知道社會將『一對一的性忠誠』這承諾當成係愛情既預設,那麼,這時候,如果他要與某個人在一起,*他是否有責任向另一方提出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

      因為,如果他有責任向另一方提出自己的理想愛情關係是開放關係,而他沒有提出(這表示他並沒有作任何承諾),因為他害怕對方知道他的理想愛情是開放關係,對方就不與他一起,於是他隱瞞了,然後他出軌了,那麼他是否有道德上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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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修改了,於是del前文,引起不便,so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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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理想上會希望可以在關係之初就提出自己是開放關係,但就像頌提到的,雖然開放關係者表明自己的身分(可能)不會影響生命安危,但很容易遭受異樣眼光、道德批評(因為社會上預設的一對一),更直接的是造成親密關係的阻礙,也就是很難碰到願意跟"已出櫃的開放關係者"交往的對象,這導致開放關係者不斷會碰到的道德掙扎是,(a)我想發展情感關係甚至進入婚姻,我可能不太適合透露開放關係這塊,或是(b)我願意透露開放關係這塊,但可能沒有人要跟我發展情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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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梓燁:

      我看了你修改後的問題,我想我原本的回應依然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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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如果是這樣,那麼”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這宣稱是否值得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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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只有當建立愛情關係的各方確實有向彼此做出互負忠誠與貞操之義務的承諾時,外遇才算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理想上我同意,但以現況來看,我們也不能為「外遇在道德上有錯」設下這個必要條件,理由跟我認為「想要開放關係的人固然有責任要在進入關係前先坦白,但這個坦白的責任卻會被社會中的不當預設減少」的理由是類似的。

      這個社會的不當預設有兩種效果:

      (1)想要開放關係的人會承受不當的道德壓力。
      (2)想要一對一關係的人會因為社會中的不當預設而不知道自己有責任在事前講清楚自己的理想親密關係必須包含一對一的承諾。

      而根據你上面的這個說法,你的意思是,在社會中存在這個不當預設的情況下,當一個想要一對一關係的人,和一個想要開放關係的人,在進入關係前並未明言雙方各自要的關係是什麼的時候,想要開放關係的人如果有一天外遇或劈腿,由於雙方並未在進入關係前言明雙方要互負一對一的忠誠承諾,因此沒有錯。這個意思就是,想要一對一關係的人也有責任要在進入關係前把這個要求說清楚。但因為受到社會不當預設的影響,想要進入一對一關係的人並不知道自己有責任將這個要求說清楚,基於不知者不罪的道理,我們不應該讓這個不知者自行承擔自己行為的後果(沒有事先講明要什麼關係,結果對方劈腿而自己傷心,卻不能在道德上要求對方任何事)。

      意思是,固然想要一對一關係的人也有責任要把話事先說清楚,但社會讓他不知道自己有這樣的責任,因此他的責任也會被社會的不當預設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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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可以借轉貼在花魁板上嗎?(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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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匿名02:35

    我有數個關於《劈腿的兩難》的意見

    意見一:網主在《劈腿的兩難》的結尾說:「如果我們相信真愛只能存在一對一的關係中,那我們將不可能同時相信有人真的違反了愛情的承諾愛上第三者,並且相信這段愛情的關係仍然存在因此可以復合……」

    假若《劈腿的兩難》真的成立,我也不太明白我們為何需要避開它。《劈腿的兩難》的結果只不過是指出,劈腿和復合是不可能共存的。那麼我們便直接承認我們過往對劈腿和復合的認知是有所偏差。

    意見二:《劈腿的兩難》指出若劈腿真的發生,原本的情侶之間便不再有真愛,而復合所建立的關係亦不涉及真愛。可是,我不認同在這情況下,涉及真愛的復合是不可能的。

    理由是這樣的。假若劈腿的一方(A)回心轉意,與第三者(C)劃清界線,斷絕他們之間的愛情,然後與被背叛的一方(B)重新建立愛情關係。那麼在這一個情況下,A與B的愛情關係,曾經因為A與C劈腿而消失,但隨後,A與B重新建立愛情關係,並與C斷絕。我想在這個景況下,復合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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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你當然可以不要避免那個兩難並且吃下後果,認為所有真正的劈腿都會以原情侶的真愛喪失為代價。但這個後果對一般人來說大概難以下嚥,連神鵰俠楊過這麼痴心於一人的痴情男子都可以理解煞神鬼的四個老婆都愛著他,其他人恐怕沒有理由堅持真愛只能存在兩個人之間。

      二、我並未主張在那個定義下,只要復合就必然不涉及真愛,我的主張是:如果被劈腿的人相信那個真愛的定義,若被劈腿的人相信對方的劈腿是真的違反愛情承諾時,被劈腿的人就不可能同時也相信兩人的真愛「仍然存在(未曾喪失)」因此可以復合。這在我的原文並沒有講清楚,因此楊梓燁有提類似的問題,我在這個回應裡有解釋得比較清楚。我會根據這個意見修改原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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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6:34

      一,嘻嘻,我只能說,有些人總會堅持一個人不能在同一時間內真的愛上多於一個人;除非這種愛的定義有邏輯矛盾,否則也相當難說服他們。

      二,明白了。以舊情仍在為由的復合確是說不道,因為舊情早已不在。不過,我想問問,若A又再愛上B,那麼這算是舊情的延續,還是一段新的愛情?若是延續,那麼舊情仍在的復會,似乎仍說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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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一、像「真愛」這種東西,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想像跟選擇。如果有人堅持要相信所謂的真愛就是一對一,並願意吞下這個後果,那也算是個人對愛情的信仰,我沒有其它意見。但只希望這種信仰能夠停留在個人層次就好,而不要用自己的標準來評價別人的愛情觀。能夠達到這個結果的話,對我而言也就夠了。

      二、同一性的形上學問題實在很麻煩,但若根據文中對真愛的定義,那是嚴格的一對一關係,因此像死灰復燃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發生的,即使在原本的灰燼上加上新的火種和燃料,那也只是另起一堆新火罷了。當然會因為熟悉的感覺而以為那是舊情復燃,但這是那個定義所不允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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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15:10

    看完之後,我只有一個心得。幸好原po身在此世,如果是在沒有文字的時代裡,這樂樂等的邏輯論述,恐怕將永存在原po的心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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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匿名01:50

    我在想,外遇跟劈腿是兩回事,
    法律條文永遠不可能在每一種情況證成,
    劈腿是對是錯永遠都是一個不段變動的道德判斷,
    但一旦成文化,處罰婚姻制度下的通姦時,
    有時候根本不是道德考量,那我覺得外遇跟劈腿分開討論會好一點。

    婚姻與其是愛情的承諾,不如看成就只是形成法律關係的承諾,
    我主要想到的是1.繼承地位的改變、2.扶養義務的改變、3.法定代理人的設定...
    婚姻制度的形成,我覺得很大的成分跟愛情沒有關係,
    我覺得更大的利害關係在((離婚))((子女關係))與((財產分配))上,
    通姦罪的(rule of thumb)經驗法則,
    在於男人、女人一旦開始通姦了,該花的錢就會花到別人身上,該花的精力就會浪費在別人身上,
    更有可能會有私生子的問題,對於財產分配的威脅是實際且巨大的。

    我承認婚姻自古以來都有類似的制度或功能,且很多人結婚前是不清楚親屬、繼承的相關規定,
    然而男人、女人一旦進入法律體系種的婚姻制度,國家強制力就能夠進入,
    國家強制力能夠進入,從國家的考量而言,愛不愛情似乎是最後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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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雖然我提到通姦罪或許也有類似的道德預設,但本文並不是要主張通姦罪事實上有這個道德預設,我只是把它當一個例子,而本文想談的就「只有」這類行為(無論是劈腿或外遇)的道德問題,並不想分析「刑法通姦罪」的本質。

      2.你可以覺得婚姻跟愛情沒有關係,我在這裡談的也只是社會常態的想法。當然,我很好奇如果婚姻真的可以跟愛情一刀兩斷,通姦罪還會不會存在。

      3.承接2.,國家強制力能夠進入,不等於國家強制力能夠以「刑法」的方式進入,將通姦除罪,並把外遇全做為民事處理,這也是國家強制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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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09:31

      1.只是一個建議而已:P,想說這樣會更清楚地讓大家理解到,婚姻跟男女關係的區別。我只是覺得,男女關係頂多是兩個人的關係,但任何人際關係複雜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或許先從某種假定的社會規則視為真的開始分析,會更容易交談一點;當然我這種方法搞不好會越弄越混淆XD。

      2.如果把婚姻史的時間拉長一點,中國男人三妻四妾的在歷史上是被社會承認的事實,通姦仍然會處罰,但罰的通常是女人;婚姻當然不用預設一對一,只是我的這個切入點應該跟你不一樣。

      3.我也未必贊同以刑法介入(還在掙扎,思緒混亂),但民法介入後仍然可能會有強制執行的程序,也與劈腿的其他社會壓力是非常地不同。

      4.ps:但我真的還沒深入省思,[愛情]在人際關係中到底是什麼,倒是真的~所以與其說男女關係(不如說私人間的直接關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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