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19

拒賣便當文的作者有沒有舉證責任?

我在〈踢爆!拒賣便當是假事件……又怎樣?〉這篇文章裡說,「至少就這個單一的case而言,故事是真是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篇文章反映了怎樣的台灣現實?」但仍有許多人對這個說法不滿意,覺得我強詞奪理大放其屁的人恐怕所在多有。(這裡用了比較強烈的措辭,希望不要引起誤會,我並不認為所以不認同我前一篇文章說法的人都覺得我強詞奪理大放其屁,我只是想強調,如果你剛好這樣認為,我並不介意)

為了強化我在前一篇文章裡說的,「至少就這個單一的case而言,故事是真是假並不重要」的宣稱,我要在這篇文章裡談談那個故事的作者的舉證責任。為此,我接下來會一一檢視各種主張這個故事的作者必須負起舉證責任的說法,並評估這些說法的合理性。

造謠是錯的

有人主張:

造謠是道德上錯的,任何人都不應該犯錯,所以故事的作者必須舉證自己說的故事是真的,否則就犯了道德上的錯誤。

等等!我同意造謠是錯的,我甚至同意造謠在道德上是錯的,但是在你指責任何人造謠(犯了某個道德錯誤)以前,你不是有義務要先舉證對方「事實上在造謠(事實上犯了某個道德錯誤)」,然後才能具有指責的正當性?

雖然無罪推定原則是一個法律原則,但這個法律原則確實有其道德根源,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我們不能證明某人確實做了一件道德上錯的事情,我們就不能指責對方有犯那個道德錯誤。因此,如果任何人可以正當地指責說故事的人在造謠,她/他必須先盡自己舉證對方事實上在造謠的責任。然而,如果今天指責說故事的人在造謠的人,已經能夠舉證對方在造謠,那就意味著這個指責者本身已經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說的故事「是假的」,那這時候要求對方舉證自己的故事「是真的」,就是脫了褲子放屁。

有人可能會抗議,認為這個說法並不需要先證明對方是造謠,然後才能用來主張對方有舉證責任。這個說法是認為,因為造謠是造德上錯的,所以傳出消息的人有義務要證明自己沒有犯道德錯誤(也就是沒有造謠),所以有責任證明自己傳播的消息為真。但是,在日常生活裡,我們面對每個人的各種行為時,都不會要求對方要先證明自己的行為沒有道德錯誤才能去做,而是預設每個人的行為都沒有道德錯誤,然後在發現這預設可能與事實不符時,才試圖去證明有人犯了道德上的錯誤。那麼,有什麼理由「傳播消息」會是個例外?

若不澄清真假,會造成不好的後果

有人承認,我們確實不能證明對方說的故事是假的,因此不能證明對方在造謠,所以不能指責對方犯了造謠這樣的道德錯誤;但是:

即使不能證明說故事的人在造謠,只要我們能夠證明對方若不澄清自己所說的故事之真假,就會對他人造成不好的後果,由於所有人都有道德上的義務避免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產生不好的後果,因此為了避免對他人產生不好的後果,說故事的人有道德上的義務澄清自己的故事是真是假。

這個說法跟「造謠是錯的」有類似的問題。如果要訴諸「避免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產生不好的後果」這個道德義務來要求說故事的人必須澄清故事的真假,那提出要求的人仍然負有舉證的義務,要證明說故事的人「如果不澄清故事的真假,就會對他人產生不好的後果」,例如,會產生什麼不好的後果?那個後果和說故事的人是否澄清故事之真假有什麼因果上的關係?

對於上述兩個問題,至少可以設想兩種說法:

  • 有一種常見的說法,認為這則故事傷害了台灣人的國際形象,如果說故事的人不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故事為真,那就必須承擔「造謠以致傷害國家名譽」的道德責任。這個說法至少有兩個問題:
    1. 第一個問題與造謠指責的問題是一樣的,即使我們都同意:如果這則故事真的造成(或可預見地會造成)台灣國際形象受損,說故事的人就有道德義務要澄清故事的真假。要求說故事的人必須澄清的那些人群們,依然沒有提供任何有力的直接證據證明這則故事真的造成(或可預見地會造成)台灣的國際形象受損。因此,在人群們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證明說故事的人若不澄清就真的會造成台灣國際形象受損)之前,便不能正當地主張說故事的人有任何應盡而未盡的義務,也就不能正當地要求說故事的人必須澄清故事的真假。
    2. 第二個問題是,假若人群們果然證明了這則故事真的造成(或可預見地會造成)台灣國際形象的受損,說故事的人是否就有義務澄清故事的真假?現在支持這種說法的意見似乎是主流,許多人認為因為這則故事已經被翻譯成英文且在國際媒體上刊登,因此說故事的人就有義務澄清自己故事的真假。但這個主張有兩個缺陷:
      1. 既然只要有相似的故事流傳出去,台灣的形象就會受損,那要求說故事的人澄清故事的真假就完全不相干。
      2. 並且,無奈的事實是,台灣就是值得這樣的國際形象,這則故事無論真假,都沒有在任何意義上「誹謗」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台灣,因為就「證明其為真」的部分,只要台灣真的有拒賣食物給菲籍人士的事實,這則故事當中「所誹謗之事」(也就是「足以毀損台灣名譽之事」)就能被證明為真。然而很可惜的,台灣事實上就是有人拒賣食物給菲籍人士,那該故事(無論是否真有其事)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都已自動被證明為真了。

    因此,這種訴諸「台灣國際形象」做為「說故事的人若不澄清故事之真假」會產生的「不好後果」就不足以支持說故事的人有道德義務「澄清故事的真假」。

  • 另一種可能的說法是,如果說故事的人一直不出來澄清故事的真假,那強烈希望說故事的人踹共的人群們,恐怕就會在社會中製造動亂(例如人肉搜索當事人、疲勞轟炸當事人公司的信箱與電話……等)。但這個說法有個錯誤是,如果要求說故事的人出來澄清的人群,就是製造動亂的人群,那道德責任是製造動亂的人群必須承擔的,而不是說故事的人。

小結

我試圖在這篇文章裡分析這則故事究竟有可能犯什麼道德錯誤,或說故事的人究竟有沒有道德義務澄清故事的真假。至少,在能夠設想的範圍內,這則故事無論真假,既沒有對便當店老闆造成名譽上的損害(因為沒有可供辨識的資訊能夠確認是哪一個便當店老闆),也沒有對台灣的國際名譽造成不能被證明為真的名譽損害(因為這則故事能造成台灣名譽損害的只是「台灣有人拒賣食物給菲勞」,而這確是事實);同時說故事的人也沒有道德上的義務要承擔其他人群因為自主的理由而製造的動亂。至少,這篇文章的分析提供了好理由支持我們停止糾結在計較便當文的真假上,該開始思考更認真的問題了。

補充:(2013.05.24)

前幾天的新聞都出來了,警察約談發文的董小姐,董小姐自承這消息並不是自己親身經歷,而是聽來的;四方報記者的臉書動態也被當事人承認並非其親身經歷。現在,既然便當文已被證明為假,傳出這些消息的人是否因此就必須為「台灣國際形象受損負起責任」?根據這篇文章的討論,答案很明顯依然是否定的。因為這則故事中(如我文內所述)能夠損及台灣國際形象的資訊都是真實的。

是的,故事是捏造的,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傳述故事的人並沒有親身經歷這件事情、並沒有為被拒賣便當且受辱的在台菲律賓人聲張正義,甚至,台灣根本沒有任何便當店老闆拒賣便當且羞辱在台菲律賓人……。然後呢?故事中真正能夠損及台灣國際形象的資訊到底是什麼?是「說故事的人有親身經歷該事件」嗎?是「說故事的人有為在台菲律賓人聲張正義」嗎?是「台灣真的有便當店老闆拒賣便當且羞辱在台菲律賓人」嗎?都不是。

故事中真正損及台灣國際形象的資訊是:「台灣真的有人拒賣東西給在台菲律賓人甚至羞辱他們」,至於說故事的人有沒有親身經歷這樣的事件、有沒有為故事中受辱的菲律賓人聲張正義、甚至是在台菲律賓人被拒賣的是不是便當、羞辱在台菲律賓人的人是不是便當店老闆,都不是讓台灣國際形象受損的肇因。那,台灣是否真的有人拒賣東西給在台菲律賓人甚至羞辱他們?這問題根本不需要我來回答,自己看新聞吧,彰化市攤商聯合拒賣菲律賓人甚至羞辱菲人為「非人」、路上不分青紅皂白毆打下班的菲勞、對菲籍外配砸石頭……。故事中說了任何於台灣形象有損的不實消息嗎?沒有。故事中真正於台灣形象有損的消息都是真的。

13 則留言 :

  1. 大部份說「散佈謠言有罪」的人應該是用了不精確的用語,他們真正想說的是那些故事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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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是為了「足以影響公共安寧」,那會回到「另一種可能的說法」那段的論點。畢竟在便當文的故事裡,我看不出來那個故事除了會引發「不滿意這個故事的人」蓄意起鬨之外,還能影響什麼社會安寧。

      這和「製造災難或戰爭的假消息導致群眾恐慌」(例如之前的末日預言引起的貨物屯積和人民恐慌情緒)是完全不同的問題。因為前者(便當文)所影響的安寧,是讀者自主創造的;反之,後者(末日預言)所影響的安寧,則是謠言對聽眾造成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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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7:56

    版主只怕沒詳細看過網路上流傳得此事件不合理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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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Kate20:35

    是指跟便當文一樣不夠充分的六大疑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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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09:06

    也沒有對台灣的國際名譽造成不能被證明為真的名譽損害????
    世實上在政治上已經被菲律賓拿去公開宣傳台灣對菲勞的不當作為,怎麼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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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A:告訴你,便當文是假的,嚴重損害台灣國際形象!
      B:什麼意思?你是說台灣沒有人拒賣食物給菲勞?沒有人侮辱菲籍人士?沒有人毆打無辜的菲籍人士?
      A:不是,這些都有發生,但我是說,故事裡的便當店老闆沒有拒賣也沒有羞辱菲勞啊!
      B:喔?你說的便當店老闆是誰?
      A: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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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這個虛構的故事,反映的就是現況,並無太大差異。
    2.以虛構故事反應現況的小說、詩詞到處都是,你怎麼不去請他舉證一下?
    3.雖然便當文沒有明講他是小說,但也沒有說他是新聞,即使作者是記者。我在臉書上亂寫東西你也要管嗎?只因為菲律賓媒體拿去做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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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隔行如隔山

    便當文的謬誤有點像是,
    htc手機壞了以後跑去找遠傳修,遠傳不肯修叫你去送去htc,你還找立委上新聞吵,聲稱你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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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樓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條文
    散步謠言是新聞媒體的責任吧
    我認為新聞媒體這方面也需要為沒盡到查證責任而負責
    畢竟現在太多鍵盤記者到處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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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匿名19:33

    這就像是我說某某大學中有教授性侵女童,結果引起軒然大波,大家對那學校都蒙上負面觀感,之後有人發現我說的過程不合理,證明我造謠,難道我還要說:"又怎樣?反正台灣現在一堆有戀童癖的變態在社會上到處跑,性侵女童的案件時有耳聞,所以我是基於真實事件,我根本沒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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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便當文沒有說哪一間便當店(或哪裡的便當店)做過這件事,因此不會有「大家對那間便當店都蒙上負面觀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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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匿名15:25

    中廣丐童案http://goo.gl/wGdFI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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