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8

同性戀不能結婚是不平等的嗎?

最近因為三個分別關於婚姻(將舊制婚姻改為不分性別)、伴侶(新制)、家屬(增添新的家屬形式)的民法修正草案送到立院(其中婚姻草案已在上月底一讀通過),同時伴隨著上月二十六日台北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主題所引發的爭議,同性戀突然在最近幾個月變成台灣最熱門的議題之一。日前不但有郭采潔的臉書發言引起砲轟而成為平面媒體的熱門話題,近日更有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在《有話好說》節目上的發言引發爭議。

柯志明的爭議言論不但嚴重傷害(羞辱)了有先天疾病的人,更引來靜宜大學學生的連署抗議與譴責。不過比起他的言論帶來的社會效應,我更在乎的是他對同性戀婚姻議題所發表的「觀點」是否合理。這篇文章主要想討論的是柯志明對「法律不承認同性戀婚姻」並無歧視或剝奪、限制同性戀(基本)權利的主張,並且檢討他的觀點錯在何處。

結婚不是同性戀應有的權利?

根據基督教日報的某篇文章中引用的柯志明的說法,柯志明舉例:「如朋友、愛情、同居等關係未必展現比同性戀關係更少的價值,但為何不立法規範或保障?……談戀愛者會因沒有愛情法而自覺被歧視或不被保障嗎?同居者能要求立同居法以保障或規範同居人間之權利、義務嗎?朋友需要朋友法以規範其友誼嗎?」同時並指出:「除非法律規定同性性行為違法,否則同性戀者即享有行同性戀行為的自由與權利,他們可以自由相愛、同居、工作、生活,一起追求生命理想與實踐生命意義,與異性戀者無異。」

若要將柯志明的說法整理成較有系統的論證,柯志明的立場大致是認為,「權利」是人民在面對國家具有強制性的公權力時用來保護自己的機制,是讓國家不得限制人民自由的保護措施,因此,除非有正當的理由(例如防止妨害他人自由、促進公共利益……等等),否則國家不得立法限制人民的自由。換言之,只要國家沒有限制某些人的自由,則那些人的權利就不算被剝奪或限制。在柯志明澄清過何謂「權利」之後,他再更進一步地主張,「要求國家透過立法來提供同性戀者特殊保護或福利」並不是要求國家「消極地避免立法限制人民自由」,而是要求國家「積極地立法提供人民更多服務」,因此不屬於「權利」的範疇。

所以,柯志明的結論是,國家沒有立法提供同性戀結婚的選項並沒有剝奪或限制同性戀的任何權利,而只是沒有提供同性戀者某些特權而已。

柯志明的謬誤

柯志明的論證看起來如果讓人有種「合理」的錯覺,那是因為我們都中了他論證中巧妙使用的詭計:偷換概念。柯志明企圖透過論證否定同運中「不允許同性戀結婚是侵犯同性戀者的權利」的這個主張時,偷換了該主張中使用的「權利」概念。「權利」的概念至少可以被區分成兩種:一種是平等權,另一種是自由權。柯志明的論證適用於自由權,但卻無法同樣用在平等權上。因此,既然同運訴求的「同性戀結婚權」指的是平等權,那就不受柯志明論證的影響了。

為了不增加文章篇幅,我不討論各種權利理論的爭議和細節,並盡可能地以常識性的方式來解釋這兩種權利的內容:

自由權,如同柯志明所說的,是一個自由主義國家裡的人民用來保護自己免受國家迫害的機制。為什麼要特別指出國家而不談人和人之間的迫害?因為「國家」就是被設計來透過具有強制性的公權力來保護每一個人免受其他人民迫害的機制,但這種做法的後遺症也相當明顯:就是沒有一個更高或更有強制力的機制來避免國家直接迫害人民。因此我們需要透過國家結構的設計(權力分立、憲政立國……等等)來同時讓國家能夠防止人對人的迫害,以及防止國家對人的迫害。於是「自由權」的概念就因應而生。

而上述這種自由權的概念,在理論上很容易就能推導出平等權的想法。因為所謂的自由權,是每一個人都享有,而且每一個人都不應該被侵犯的權利。因此,國家對每一個人的自由權之保護就必須是平等的,否則就會有些自由權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擁有的。也就是說,國家對人民自由權的保障不但受到「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限制」的規範,同時也受到「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有差異地提供保護」的規範。

平等權的範圍

然而,在這種「國家必須平等地保護每一個人民的自由權」刻畫下的「平等權」概念,尚不能說明何以「同性戀無法締結法律上有效的婚姻」是對同性戀者平等權利的侵犯。這是因為,如前一節所說,「得以在法律上締結婚姻」並不是要求國家消極地避免侵犯人的自由,而是積極地要求國家提供服務,因此國家不對同性戀提供這個額外服務,並不算「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同性戀與異性戀之自由權有差異地提供保護」(因為那根本無涉保護)。

但平等權並不只適用於自由權的平等而已,而是更普遍地適用於「國家如何對待人民」上。意思是,國家之所以應該平等地保障每一個人的自由權,是由於國家應該對平等地對待所有的人民。而後者之所以成立,是因為至少在民主政體之下,國家的功能在於服務全體國民,而不只是「部分國民」的工具。因此國家不但要平等地保護每一個人民,如果國家可以透過公共的資源提供人民額外的服務,那樣的服務也應該平等地提供給每一個人。

也就是說,即使「同性戀結婚」固然不是自由權,但基於國家已經對人民提供了這項服務,那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國家就不應該只對某部分人(例如異性戀)提供這項服務,也應該要向其他人(例如同性戀)提供一樣的服務。

同性戀不能結婚的正當理由?

如果你看過我前一篇討論歧視的文章,就會發現這裡要做的事情跟我們要判斷一個差別待遇算不算歧視基本上是同一件事。

目前常見的「正當理由」,大致上可以從台灣守護家庭聯盟的連署聲明窺知一、二。我大致將該聯盟的連署聲明整理成三個主要反對同性戀結婚的論點:

  1. 同性結合不具有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在本質上與異性婚姻不同:

    如果這個本質上的不同是同性戀不能結婚的正當理由,那異性戀中能夠正常生育的一群和不能正常生育的一群之間也有相同的本質差異,那麼基於相同的理由,國家也應該針對不能生育者實施差別待遇(剝奪提供婚姻保障的特殊服務)。相對而言,如果我們難以同意國家針對不孕者實施差別待遇,我們也不應該針對同性戀實施差別待遇。

  2. 同性婚姻不利於台灣的家庭延續與人口發展:

    這個理由中提到的兩個論點都是假的:首先關於家庭延續,草案中的同性婚姻修正僅修正婚姻締結雙方的性別資格,其餘皆無更動,因此對於台灣目前的家庭制度之延續並無妨礙;至於人口發展的問題,由於開放同性婚姻只是讓能結婚的人數增加,並不會排擠到異性婚姻的數量,因此開放同性婚姻並不會讓國內能生育且願意生育的人口減少,自然不會對現在的人口發展困境增加任何負擔。

    更何況,其實人口發展本身也不是一個毫無爭議的目標。固然出生率下降會在短期之內對國家產生負面影響,因為老年人口會持續增加,但勞動生產人口卻會持續下降,這將使人民平均的物質生活水平下降。但保持人口增長卻也只是短視近利、甚至是飲鴆止渴的選擇,畢竟環境中的資源有限,若為了維持經濟成長或至少避免經濟衰退而不斷追求人口成長,就算成長率受到控制,人口膨脹所導致的資源耗竭問題也持早有一天會爆發,屆時的困境雖不是由我們親自承擔,但我們的未來世代卻難逃一劫。兩相比較之下,我至少不認為讓我的未來世代來承擔我們的政策後果會是比我們自己承擔我們的政策後果更好的選擇。

  3. 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這個說法可以有三種解讀,其中一種解讀是說「有部分的同性婚姻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解讀底下它是真的,但沒什麼意義,因為也有部分異性婚姻並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且誰敢保證自己提供給子女的教養真的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第二種解讀下,這個論點主張「所有同性婚姻都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解讀如果為真,那確實是我們反對同性婚姻的正當理由,但若看過以下影片你就該知道這個主張是假的:

    在第三種解讀下,這個論點主張「同性婚姻比起異性婚姻更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這個解讀比上一個容易為真,而且它若為真,也比第一個解讀更能支持同性不得結婚的制度。但這個解讀底下的說法欠缺明確的實證證據,而單純的「臆測」又不足以證成國家對人民的差別待遇。因此,至少在反對者能夠提供有力證據以前,這個說法不值得採納。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人支持第三種解讀下的「不符合最佳利益」所提到的證據,多半是關係到「社會環境對同性戀的不友善」、「校園內的霸凌現象對同性家庭的小孩會有很負面的影響」……等等。這種說法其實是最要不得的說法,因為就是說出這些話人的心態在造就這樣一個對同性戀及其家庭不友善的社會環境。這就像是強暴犯對受害者告誡「你不該遇到我」一樣偽善而且邪惡。

結論

既然同性結婚權的爭取指的是「平等權」而非「自由權」;並且,平等權的應用也不只及於國家對人民自由權之保護,同時也適用於所有國家對人民提供的服務;而我們也沒有正當理由可以支持國家在「結婚」這項服務上針對人的性傾向實施差別待遇,那麼一個提供異性戀結婚服務卻不提供同性戀結婚服務的制度,自然是一個不平等的制度,而且甚至是歧視的制度

27 則留言 :

  1. 匿名05:58

    影片令我很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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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從「你的文章」中所理解的柯志明觀點,我認為他並沒有混淆自由權和平等權,他只是論證了自由權,但尚未論證平等權。另外,我認為他的論證確實說明了,同性婚姻未必是必要的;但,他的論證卻大大地支持多元成家。



    撇除你的文章所提到那些反對同性婚姻的爛理由,我們仍需一個好的論證來支持同性婚姻。「平等權」的討論確實關鍵,在柯志明的闡述中,同性之間的戀愛行為,包括合意的同居、共享以及親友之間的認可,我相信這樣的自由是絕對沒有問題的。然而一旦我們論及「平等權」,我們要討論的是「符合平等權內的所有主體是否受到一致對待」的問題,也就是「到底哪些『個體』符合我們都同意的標準,才視為符合某種平等權範圍的『主體』」。舉例來說,假若政府發放失業救助金,而在甲和乙都符合資格的情況下,政府卻因為甲長得比較像金城武,宣稱「甲長這麼帥不符合我們對『失業』形象的期許」,因此政府不發給甲。那麼甲在「獲得失業救助」的權利上,就沒有獲得一致對待,所以甲的平等權是受到侵犯的。但是,如果我想領取失業救助,而政府審核我的收入時,發現我確實有一份專職且合理的收入,因此以「資格不符」的理由拒絕我,那麼我就不能說「政府『剝奪』我領取失業救助金的權利」。事實上,政府並沒有「剝奪」我的權利,政府只是沒有積極提供給我「失業救助」的服務,因為我和其他失業的人民之間,本來就沒有「失業救助」這項權利的平等關係。

    因此我所疑惑的是,每次只要提到平等問題,我們很常聽到反對同志婚姻的爛理由,卻又看到支持同志婚姻視為理所當然而忽略不談。在你的文章裡只提到「國家就不應該只對某部分人(例如異性戀)提供這項服務,也應該要向其他人(例如同性戀)提供一樣的服務。」也就是「到底哪些人都應該平等地得到這樣的服務」並未獲得論證。如你所說,既然婚姻是「國家提供的服務」,我們就應該論證「國家對哪些人提供這樣的服務」,而非「但凡國家沒提供服務的範圍都是『剝奪』」。因為一旦提及「剝奪」則又回到自由權,是指「全面賦予的自由,非必要不得限制,如今卻無故加以限制」才屬於剝奪。既然婚姻是國家提供的服務,我認為「國家何以應該拓展這樣服務於所有適用的主體」,這論證就非常重要。縱使我今天希望支持同性婚姻,我也希望能健全這部分的論證,而非僅看到同性婚姻支持者總是以斷言帶過。

    亦即,如果我們要討論這項論證,我們仍得確認這個社會所確知「婚姻」的本質與價值為何,以致於哪些符合這項本質與價值的所有主體,都應享有平等的婚姻權利。



    如同你所說,婚姻並非是自由權,而是積極地要國家提供服務。也因此一旦論及婚姻的平等權,我們就應該確立哪些主體的社會關係符合婚姻的本質與價值,以及這些主體是否包括同性婚姻。不論在支持同性婚姻論者或反對陣營裡,我們幾乎只討論「婚姻」的本質乃是雙方對未來的承諾與契約,以致於只要雙方個體同意,就可以締結民法中的婚姻關係。然而民法中的婚姻並不只是如此。民法中所反映我們同意、認可甚至追求的婚姻價值,並非僅限於雙方個體,還包括雙方家庭,甚至包括姻親關係、監護關係、財產分配與繼承等等,而姻親還分等,姻親關係還限制了姻親雙方家庭的其他人員的法律關係,比如三等親內也不能締結婚姻等等。換而言之,我們的社會對於婚姻的本質、價值與期許,確實是生理上一男一女所建立起雙方家庭共同締結的新家庭關係,而這也反映了國家之所以提供這樣的服務,對於社會整體公共利益到底有哪些好處:協助確認關係、釐清監護、確認財產分配,甚至是繼承等。國家的服務乃在於協助人民達成這樣的價值,而這正是我們所確知的婚姻(社會民事)關係。

    我不認為這樣的關係不能重新討論,我也不認為這樣的關係不能重些界定。事實上,人權的彰顯本來就需要不斷地討論、理解並積極地保障所有我們現在都認為符合該本質與價值的主體,這才是你我所要追求的「平等權」。但正因如此,所以我們需要論證:何以同性婚姻符合以上社會所理解的婚姻本質與價值?假若,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每每只以「雙方合意」作為基礎,我便會覺得柯志明總以自由權回應,也就不是意外的闡述。畢竟,我們都知道「雙方合意」仍不是婚姻,否則我們就不需要民法中的婚姻。相近觀點如下,於影片後半段的法院不同意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sstg0uxEYI



    最終, 我認為柯志明的說法雖然釐清了同性之間的伴侶與承諾未必需要婚姻,但卻大大地支持多元成家方案。為什麼呢?正因為同性婚姻若適用於原本的民法婚姻關係,要付出很大的代價,我們不免要重新論證婚姻的本質,況且我們還要釐清,擴大這樣的範圍之後,新的婚姻關係與界定究竟適用哪些個體?且不討論一人婚姻與人獸婚姻,包括多人婚姻、跨性別與親屬之間的婚姻、婚姻之後的姻親關係、監護權的分配、財產分配與繼承分配等等,其實這都仰賴婚姻的本質與價值來加以確認的。也因此,多元成家方案,強調以「伴侶關係」訂定雙方契約,恰恰「尊重」了原本傳統社會所崇尚的婚姻本質與價值。它不宣稱這契約是婚姻關係,且無意推翻民法中的婚姻相關規定,而是補足了社會關係中,無法透過婚姻加以保障的其他合意關係。這樣的合意關係甚至包括了基本人權,諸如最親近的伴侶是否可相互同意醫療手術,否則手術則無法進行,醫療無法保障生存權等等。最終,「伴侶關係」並未反對社會長期以來所追尋並擁護的婚姻價值;相反的,伴侶關係尊重了傳統的婚姻價值。據此,我認為維護傳統婚姻論者都應該支持同性伴侶,甚或支持其他不同類型且生活所共同維繫、仰賴的伴侶。



    所以我認為柯志明的觀點,重新提醒了我們應該如何論證婚姻的權利與合法性,也支持了多元成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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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以同性婚姻符合以上社會所理解的婚姻本質與價值?//

      平等權的考慮是「在國家找出正當理由前、不得實施差別待遇」,而不是「在國家找到正當理由以後,才提供平等服務」,所以我看不出為什麼同性戀有需要論證「自己有資格獲得這項服務」。

      以您舉的失業救濟的例子來看,正是因為「尚有其它專職收入」是不提供服務的正當理由,所以國家才能拒絕對某些失業者提供救濟服務;至於其他無「其它專職收入」的失業者,自然不用先向國家證明自己有資格接受服務,就理當有資格接受服務。

      意思是,在平等原則的規範之下,是國家有義務證明差別待遇的正當性,而不是人民有義務證明自己不被差別對待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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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 平等權的考慮應是「我們確認了符合該項權利下的所有主體,而任一主體都應享有一致待遇」,你的主張是後一句,但沒有論證前一句。一旦確認了符合該項權利的所有主體,「一致」才成為前提;其次才如你所言,國家應當要有其他正當理由才允許差別待遇。因此針對前項,我認為「同性婚姻」對於所謂同性的「婚姻」合法部分,仍應該要有積極的論證。

      2. 持續針對「確認符合該項權利的所有主體」,一旦討論這一點,政府就沒有義務證明「某項已劃定的權利範圍外,任何我們想像得到的差異」。法律上有太多差異,劃分了不同的權利範圍,這些權利範圍都未必屬於基本自由權,並不是政府有義務證明「某權利範圍『其他』沒納入的所有差異」何以「不賦予該項權利」的正當理由。像是失業救助這樣的例子,在論證上絕非「給所有人救助金,再禁止哪些人領取」,而是一開始就積極地劃分出「這筆錢就是要給失業的人,也僅給失業的人」。事實上這項服務也非如你所說「自然不用先向國家證明自己有資格接受服務」,依據這項服務的積極劃分意義,申請人當然是要提出申請的。我們還可以舉更多例子,比如政府為什麼限制了成年人享有兒童福利的權利?是因為兒童權利一開始就只給兒童,「平等權」的範圍就只在兒童的範圍,並沒有劃分給成人。我們當然可以輕鬆理解這劃分的原因,但政府一開始就沒有義務要積極證明「不在劃分範圍內的其他所有差別待遇」。

      婚姻也是。同性婚姻在現狀下,就是在挑戰政府認可某項權利所劃定的範圍。對政府而言,在其所劃定的範圍之內,當然是平等的。然而,正因為同性婚姻不在原先法律的劃分範圍,而社會變遷讓我們知道原先劃分的正當性應加以討論,我們才重新論證原先適用範圍應如何調整,而事實上所有修法過程無異於此。既然這樣,我認為「婚姻平等權」究竟包括哪些主體,不應雙手一擺把舉證責任丟回給政府。否則政府就會說,那就乾脆所有主體都納入進來,那這樣的婚姻範圍恐怕大到幾乎沒有效力了。

      3. 我認為舉證責任的認定有很大的空間,因此我沒想到透過這樣的途徑解決原先想論證的問題。關於「社會所理解的婚姻本質與價值」以及「哪些婚姻符合這樣的本質與價值」,我相信這樣的公共議題並沒有「誰要負起舉證責任」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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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有不被差別對待的資格,是國家有義務證明自己有差別對待不同族群的正當性。

      所以,當一個政策 (例如,婚姻政策) 事實上差別對待了國內的人民 (有的人可以使用這項政策提供的服務,有的人不行) ,那政府就有義務為自己的差別待遇政策提供證成,而不是先預設政府實施的差別對待已經有證成了,然後才要被差別對待的人證明自己其實也符合資格。

      也就是說,最多最多,被差別對待的人只要針對政府 (或其他支持該差別待遇政策的人或團體) 所提出的證成理由一一駁斥,而不須自己提出正面的理由來支持自己有資格接受服務。

      以失業救濟為例,政府必須先證明「撥一筆錢專門只給失業的人」是一種正當的差別待遇 (畢竟,錢是來自於所有人) ,然後才能正當地實施這項差別對待 (失業者與非失業者) 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有非失業者也想來分一杯羹,那麼他們只需要證明「失業/非失業」的區分並不能產生正當理由支持政府只把錢給失業者,那就可以支持政府不應該以「失業/非失業」的區分實施差別待遇政策。

      回到你的 (3) ,這確實必須回到「社會所理解的婚姻本質與價值」以及「哪些婚姻符合這樣的本質與價值」,而你我之間真正的差異在於,我認為同志運動只要做到「指出目前所有反對同性婚姻者能提出的『婚姻的本質與價值』都要嘛不足以支持差別對待同性與異性、要嘛會導致連現在許多被允許婚姻的人都不應被允許」,也就是證明「目前沒有合理的理由差別對待同性與異性」,就足以證明同性也有結婚 (使用這項服務) 的資格。而你似乎認為,同志運動必須積極地證明自己也符合「社會所理解的婚姻的本質與價值」才算真正具有資格,但我實在想不出除了上述我提到的那兩類證成 (那個本質與價值不排除同性婚姻、那個本質與價值如果排斥同性婚姻則也會排斥其他普遍被接受的婚姻) 以外,還有什麼多餘的東西可以被證成。

      如果你認為有什麼方向的話,我蠻期待你提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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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頗贊同 athena142857 的觀點,主張同志有權結婚的人如果不討論「婚姻的本質是什麼?為什麼結婚的人值得政府出錢出力辦法定婚姻?」而只主張「婚姻法不應對同性關係及異性關係有差別待遇」,他們的結論是不明確的──可以是「法定婚姻不限定同性或異性關係」也可以是「不應該有法定婚姻」。此時它們的訴求若非兩者兼顧而是一面倒支持前者,那也是於理有虧。

      所以就如 athena142857 所言,議題的雙方都對「婚姻的本質為何」負有舉證責任,我知道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這方面的描述,比如:「法定婚姻的本質是對愛情關係的獎勵,我們的社會也認為愛情關係值得法制化管理。由於愛情無同性異性之別,因此法定婚姻不應對二者有差別待遇」但我要強調的還是一樣:同性婚姻支持者也有論證的責任,只論述一半是不足的!

      這個婚姻本質的界定也並非沒有討論空間,我目前想到了幾種可能:其一是小竹提過的「婚姻(至少有相當部分)的本質是獎勵生育」至於小竹的反駁「不能生育或不想生育的人也理當不能結婚」我認為會有一些困難:不會有人婚前就保證不生育,也很少能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不只要確定不孕不育,還要確定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等等)。因此,真的抱持這種立場的人並不需要吞下什麼現實上荒謬的後果。

      另一種我想到的是,婚姻的本質是獎勵男女兩性的分工、合作、互助、融合關係。為什麼要獎勵這種關係呢?因為兩性一般而言生理心理上都差異甚大,另外基於生育與繁衍,兩性合而不分對社會有正面意義,因此社會特別為這種「兩性合作」訂立一種關係。這點前一點多少可以互補。

      從歷史長河來看,以「生育」和「分工」界定婚姻的本質並不奇怪,許多文化許多婚姻制度的確就是生育相關的契約,也經常是分工、包養的契約(古代男主外女主內就是一種分工)。當然這樣界定未必夠全面,不過話說回來,用「愛情」界定婚姻難道就很全面了?憑什麼國家應該特別為愛情提供認證和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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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主張同志有權結婚的人如果不討論「婚姻的本質是什麼?為什麼結婚的人值得政府出錢出力辦法定婚姻?」而只主張「婚姻法不應對同性關係及異性關係有差別待遇」,他們的結論是不明確的──可以是「法定婚姻不限定同性或異性關係」也可以是「不應該有法定婚姻」。此時它們的訴求若非兩者兼顧而是一面倒支持前者,那也是於理有虧。//

      如果 A 和 B 之間對「要不要有婚姻」沒有歧見,唯一的衝突在於「誰可以使用這項服務」,那我完全不懂 A 和 B 有什麼必要去談論「我們是不是要有婚姻?」這個問題。

      如果在這個脈絡下,A 和 B 只需要討論「誰有資格使用這項服務」,那認為有些目前被排除的人也有資格使用這項服務的人,就只需要針對「為什麼目前被排除的人沒有資格使用服務」的諸多理由一一反駁即可。

      //議題的雙方都對「婚姻的本質為何」負有舉證責任,我知道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有這方面的描述,比如:「法定婚姻的本質是對愛情關係的獎勵,我們的社會也認為愛情關係值得法制化管理。由於愛情無同性異性之別,因此法定婚姻不應對二者有差別待遇」但我要強調的還是一樣:同性婚姻支持者也有論證的責任,只論述一半是不足的!//

      如前所述,這個不足對脈絡而言沒有意義。如果異性戀者在制定婚姻制度時不認為自己有義務說清楚婚姻制度的本質或價值是什麼,那同性戀者在爭取獲得同樣的服務時自然也沒有義務說清楚這件事。

      但若有人想要針對「婚姻就其本質根本不應該存在」進行論述時,就會需要論證婚姻的本質和價值是什麼。例如現在採取「毁家廢婚」立場的人,他們就有義務說明這件事情,而事實上他們也有。

      //不會有人婚前就保證不生育,也很少能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不只要確定不孕不育,還要確定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等等)。因此,真的抱持這種立場的人並不需要吞下什麼現實上荒謬的後果。//

      如果「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的條件要強到「確定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等等」,那同性戀自然也不符合「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的條件。

      //另一種我想到的是,婚姻的本質是獎勵男女兩性的分工、合作、互助、融合關係。為什麼要獎勵這種關係呢?因為兩性一般而言生理心理上都差異甚大,另外基於生育與繁衍,兩性合而不分對社會有正面意義,因此社會特別為這種「兩性合作」訂立一種關係。這點前一點多少可以互補。//

      想要結婚的「同性雙方」一般而言在生理與心理上也都差異甚大,所以這種同性差異個體的合而不分對社會有正面意義,所以社會開放那種為「兩性合作」的關係到「同性兩人合作」的關係也很合理。

      //從歷史長河來看,以「生育」和「分工」界定婚姻的本質並不奇怪,許多文化許多婚姻制度的確就是生育相關的契約,也經常是分工、包養的契約(古代男主外女主內就是一種分工)。//

      法律規定下的婚姻制度和「生育」沒有多大的關係,而「分工」不僅限於「兩性」之間,所以看不出這為什麼能區分出同性和異性的不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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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如果 A 和 B 之間對「要不要有婚姻」沒有歧見,唯一的衝突在於「誰可以使用這項服務」,那我完全不懂 A 和 B 有什麼必要去談論「我們是不是要有婚姻?」這個問題......例如現在採取「毁家廢婚」立場的人,他們就有義務說明這件事情,而事實上他們也有。//

      我覺得這點 athena142857 已經解釋過了:婚姻不是排除了同性關係,而是一開始就沒有把同性關係列入適用範圍。

      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1.所謂排除好比殘障人士都可領取殘障手冊,惟年收入逾一億新台幣者例外。如果有人主張年收入逾一億新台幣者也應該可以領取殘障手冊,那就如小竹所言:他們只需要要求排除年收入逾一億新台幣的殘障者的條款論證該差別待遇的合理性。

      2.所謂列入適用範圍是說,殘障手冊一開始就不把正常人列入適用範圍。如果有人主張正常人也應該享有殘障手冊,他就需要論證殘障手冊的目的及殘障概念的本質。

      以上判準不是沒有灰色地帶。比如有人想主張閹人應該享有殘障手冊,就某種角度來看,閹人符合人們對「殘障」概念的某些直覺;就另一種角度,閹人不符合對殘障的另一些直覺、亦不曾符合法律對「殘障」的判準、自始不被列入適用範圍。這種case很難精確判定是1.或是2.,不過我認為,如果主張者只做1.的論述,他只能說服和他一樣有1.直覺的人(認為閹人是殘障毫無疑問的人),做2.的論述才能說服更多人,所以做2.的論述會比較有完整性、有說服力。

      同樣地,婚姻多少也處於這樣的灰色地帶。有人認為同性戀符合人們對婚姻關係的某些直覺;但另一角度來看,同性戀不符合婚姻的某些直覺,有史以來婚姻也只把男女關係列入範圍。此時如上所言,做到2.的論述水準會比較好。

      況且,如果不能說明一個服務是為了什麼而存在,自己為什麼屬於它劃定的服務對象,只因為是服務就要爭,那和大人吵著要受兒少福利法保障有什麼不同?


      //如果「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的條件要強到「確定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等等」,那同性戀自然也不符合「在婚前確認一對新人不可能生育」的條件。//

      小竹誤解了我的意思,所謂「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並不考慮新科技,而是指根據目前醫學技術預測不可治。以異性戀來說,大概只有婚前確認女的沒卵巢、男的沒睪丸才符合這要件(有卵巢睪丸但失去功能就很難說,畢竟功能有回復的可能;子宮切除則已知有人工授精、代理孕母等方法)。我認為持該主張的人的確可以宣稱他同意如有人符合這麼罕見極端的條件,他們不應被允許結婚。


      //想要結婚的「同性雙方」一般而言在生理與心理上也都差異甚大,所以這種同性差異個體的合而不分對社會有正面意義,所以社會開放那種為「兩性合作」的關係到「同性兩人合作」的關係也很合理。//

      女生不可能體會男生打槍和爆蛋的感覺、男生不可能體會女生經帶胎產的感受,這事實很明顯,同性有這回事嗎?兩性生理心理、甚至感質在統計學上都有許多證據說明存在明顯差異,同性結婚的兩人(往往還興趣相近、個性相投)哪有這樣的數據呢?我覺得『想要結婚的「同性雙方」一般而言在生理與心理上也都差異甚大』有乞題的感覺,也不覺得它符合經驗直覺,如果當真要這樣宣稱,請提供些好理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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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我覺得這點 athena142857 已經解釋過了:婚姻不是排除了同性關係,而是一開始就沒有把同性關係列入適用範圍。//

      這個論點我在回應「失業救濟」的例子時已經說明過了,我的回應如下:

      ----
      以失業救濟為例,政府必須先證明「撥一筆錢專門只給失業的人」是一種正當的差別待遇 (畢竟,錢是來自於所有人) ,然後才能正當地實施這項差別對待 (失業者與非失業者) 的政策;也就是說,如果有非失業者也想來分一杯羹,那麼他們只需要證明「失業/非失業」的區分並不能產生正當理由支持政府只把錢給失業者,那就可以支持政府不應該以「失業/非失業」的區分實施差別待遇政策。
      ----

      //所謂「未來一切醫療及人工生殖都不可能成功」並不考慮新科技,而是指根據目前醫學技術預測不可治//

      如果排除新科技的出現,那目前醫學技術可預測不可治的異性戀夫妻恐怕有許多,至少那些使用「非配偶精卵捐贈的不孕者」都屬於這個範疇。畢竟就醫療預測這件事來說,所謂「不可治」並非「百分之百不可治」,而是「成功率低於一定數值以下」就算不可治。

      至於妳說無法事先預測這種事,單純就只看政府願不願意做而已,政府當然可以規定所有登記結婚的新婚夫妻都必須有醫院的醫生證明可孕才准予登記。同時還可以規定「凡結婚幾年內無生育子女者婚姻無效」等補救規定。

      若政府不採納這些類似規定,我就不懂生育如何是婚姻的「本質」?

      //女生不可能體會男生打槍和爆蛋的感覺、男生不可能體會女生經帶胎產的感受,這事實很明顯,同性有這回事嗎?//

      我不可能知道朱家安打槍和爆蛋的感覺,朱家安也不可能知道我打槍和爆蛋的感覺。只要不排除經驗的主觀性和封閉性,就不能排除朱家安打槍和爆蛋時外表上看起來跟我十分類似的反應,在內在經驗上來說其實跟我完全不同的可能性。同時,一個絕不給人插肛門的 gay 也不可能理解一個只給人插肛門的 gay 在肛門被插時是什麼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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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不對哦~~~失業救濟正是「不列入適用範圍」的例子,而不是「差別待遇」的例子。

      就算非失業者如小竹所言成功證明了「失業/非失業」的區分不是政府只把錢給失業者的正當理由,接著一定會有問題:「那政府應該把錢給誰?」

      在消滅舊範圍之後,他們還必須成功說服大家接受新範圍,這範圍可以是「所有低收入者」、「所有成年人」、「所有人」、甚至「所有類人物種」、「所有物種」等等。無論如何,總是要有一個範圍。

      要是不討論這點,就是把問題交付輿論和立委諸公主觀決定,這也不是不行,但如此取得的共識可能會不太符合他們的期望(比如修法為「所有低收入戶都能領救濟」,而那些訴求的非失業者大多是富人);而且若無法取得共識,結果可能是看人們主觀認為現狀不合理的程度有多大而決定是 (1)維持現狀、或是 (2)由於無法劃出有正當性的適用範圍,取消失業救濟。

      我相信這要求不高,以化妝問題為例,反對要求職場女性化妝差別待遇的人的確有必要提出新範圍。有時人們不要求他們論證此點,是因為大家已經自動考慮了「同樣職務的員工應該要求同樣的工作內容」這樣的隱藏前提。

      其實這就是所謂「差別待遇」和「不列入適用範圍」最本質的差異:是否已存在公認合理的劃定範圍?也就是說,除非大家本來就有共識,所有類似的case都應該需要論證。

      目前看來,婚姻問題並無類似的公認隱藏前提(「不存在」(不應該有法定婚姻)?「不定數量的任何人」?「不定數量的法定公民」?「任意兩個法定公民」?「任意兩個非N等親內的法定公民」?.....),為了杜絕爭議及防止非預期的結果,如果同志婚姻支持者想要說服人們同意他們的訴求,他們就有必要就此多下工夫論證,這就是我一直在談的,他們需要探討婚姻的本質、適用範圍、正當性。

      另外,這裡還有一個問題:非失業者爭取的究竟是「救濟」或是「失業救濟」?同志平權者爭取的究竟是「婚姻的某些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認證」或是「婚姻」?這兩者也會有不同的論證要求。不過這偏題太遠,此不多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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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如果排除新科技的出現,那目前醫學技術可預測不可治的異性戀夫妻恐怕有許多,至少那些使用「非配偶精卵捐贈的不孕者」都屬於這個範疇。畢竟就醫療預測這件事來說,所謂「不可治」並非「百分之百不可治」,而是「成功率低於一定數值以下」就算不可治。

      至於妳說無法事先預測這種事,單純就只看政府願不願意做而已,政府當然可以規定所有登記結婚的新婚夫妻都必須有醫院的醫生證明可孕才准予登記。同時還可以規定「凡結婚幾年內無生育子女者婚姻無效」等補救規定。

      若政府不採納這些類似規定,我就不懂生育如何是婚姻的「本質」?//

      婚姻的本質可以是藉由獎勵生育的關鍵前置步驟達到獎勵生育的目的,這就不要求政府先證明一對男女能夠生育才給結婚。而且不少孕產相關制度是適用產婦及其配偶,這顯示婚姻制度的確和孕產有聯繫。

      至於小竹的說法,實務上大概不可行。醫學沒有能力事先證明「可孕」,連證明不孕都不容易。目前公認的不孕症診斷標準是不避孕常態性行為一年以上不能懷孕,許多夫妻沒有婚前性行為,有婚前性行為往往也會避孕,怎麼可能在婚前診斷出不孕症呢?

      撇除這點,醫學其次能事先確定不孕不育也只有像我說過的「女的沒卵巢、男的沒睪丸」,但是要求所有待結婚婦女特別做卵巢攝影是無必要的醫療,有違醫學倫理。而且到了這種程度就如我說的,持該主張的人可以輕易吞下這顆子彈。


      //我不可能知道朱家安打槍和爆蛋的感覺,朱家安也不可能知道我打槍和爆蛋的感覺。只要不排除經驗的主觀性和封閉性,就不能排除朱家安打槍和爆蛋時外表上看起來跟我十分類似的反應,在內在經驗上來說其實跟我完全不同的可能性。同時,一個絕不給人插肛門的 gay 也不可能理解一個只給人插肛門的 gay 在肛門被插時是什麼感覺。//

      第一,是的,即使小竹和朱家安外表反應差不多,內在經驗也未必是相同的。不過男女生的差異是連外表反應都差很多呢!

      第二,即使不考慮前一點,這也是劃界謬誤,我不打算主張男女互相理解和同性互相理解的困難度有什麼本質差異,但它們很明顯有程度差別,而且我相信多數人都會同意。如果小竹堅持,我也不打算說服你,其他人同意就夠了: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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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不好意思,不知我是否也可以發表對婚姻的看法?

      我對於婚姻並不是很熟悉(因為我還沒結婚),因此我對於婚姻相關法律的認知不一定正確,如有錯誤還請指正。

      我對於婚姻的本質與兩位有不同的見解
      你們認為「婚姻(至少有相當部分)的本質是獎勵生育」。
      但我認為,婚姻不是獎勵生育,而是讓雙方都對"生育"這件事負起責任(怕若沒結婚爸爸會人間蒸發之類的..),這也是為什麼大家都不喜歡未婚生子。(當然你要說因為雙方都有安全感而有意願生育也沒錯啦,但與其說是獎勵,不如說是保障)

      至於你們在討論的"同性間與異性間差異大小"有點奇怪.....
      我是說....A和B兩人是不同的個體,難道這樣的差異還不夠大嗎?還需要去區分同異性?(ex:我們都是男的,但我們所想所做所感受的都不同)
      話說要促使兩個差異性大的人(不論性別)能分工.互助,靠的不是法律,是溝通

      再者,我認為生育只是結婚後能行使的權力之一,「能不能結婚」不是靠「能不能生育」來區分的,不能或不想生育的人也能夠結婚,他們只是選擇或被迫不用這個權力而已(就好像植物人雖然沒辦法使用人權中的言論自由,但不表示他就連人權都沒有)

      那到底怎麼樣的人才有資格結婚呢?這就要從我對結婚的定義開始說明:
      結婚,其目的就是讓完全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成為親人。親人是不受性別限制的,所以如果這個定義沒有錯誤的話,那麼,只要原本沒有血緣關係的兩人都有意願,不分性別,就應該有資格藉由結婚這辦法成為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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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失業救濟正是「不列入適用範圍」的例子,而不是「差別待遇」的例子。//

      如果妳有看過我前一篇討論歧視的文章,妳就會知道,我所謂的「差別待遇」指的就只是「根據某種標準將所有人區分成數個類別,並針對這數個類別給予不同的待遇」,所以失業救濟當然是差別待遇。

      //就算非失業者如小竹所言成功證明了「失業/非失業」的區分不是政府只把錢給失業者的正當理由,接著一定會有問題:「那政府應該把錢給誰?」//

      在政府找到一個恰當的區分可以證成差別待遇以前,要嘛政府不給錢,要嘛錢就應該給所有人。

      //其實這就是所謂「差別待遇」和「不列入適用範圍」最本質的差異:是否已存在公認合理的劃定範圍?//

      如果妳有看我前一篇討論歧視的文章,妳應該會知道,在我對「差別待遇」的定義之下,「差別待遇」和「限定適用範圍」是同一件事。問題不在有沒有「限定適用範圍」或有沒有「差別待遇」,問題在於「差別待」或「限定適用範圍」有沒有正當的理由。

      //婚姻問題並無類似的公認隱藏前提//

      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那在政府找到那個正當理由之前,要嘛取消婚姻制度,要嘛開放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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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釐清一些立場的問題:

      //你們認為「婚姻(至少有相當部分)的本質是獎勵生育」。//

      我沒有。我的說法是,「如果」婚姻的本質涉及「獎勵生育」,那這能不能正當化只提供異性戀結婚的服務。這不蘊涵我相信或我主張「婚姻的本質是獎勵生育」。

      //至於你們在討論的"同性間與異性間差異大小"有點奇怪//

      我也沒有在討論「同性間與異性間差異大小」,我的主張是,兩個不同的個體間之差異大小不會因為同性或異性而較大或較小,基本上應該和妳的立場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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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婚姻的本質可以是藉由獎勵生育的關鍵前置步驟達到獎勵生育的目的,這就不要求政府先證明一對男女能夠生育才給結婚。而且不少孕產相關制度是適用產婦及其配偶,這顯示婚姻制度的確和孕產有聯繫。//

      我從來沒有在討論婚姻的本質「可不可以是」獎勵生育,我在討論的是,「如果婚姻的本質『就是』獎勵生育,那有哪些適用現行婚姻服務的人其實沒有資格」,以及,「如果婚姻的本質『就是』獎勵生育,而且現行適用婚姻服務的人都有正當資格,那很多不適用現行婚姻服務的人(如同性戀)其實也都有資格」。

      至於「不少孕產相關制度適用孕婦及其配偶」本身並不蘊涵「獎勵生育是婚姻的本質」。

      //醫學沒有能力事先證明「可孕」,連證明不孕都不容易。//

      那看妳要的「證明」到什麼程度,如果要到「事實上百分之百不可孕」,那現今醫學技術也無法預測同性之間是否真的「不可孕」。如果只要能夠證明「現今醫學技術下極難令其懷孕(例如成功率低到某個程度)」就算是「證明」的話,那許多異性夫婦的不孕是可被證明的。

      如果妳硬是要找一個「證明」的判準剛剛好可以讓「異性夫婦可不可孕」不可被證明,卻讓「同性間不可孕」可被證明,那妳得說明那樣一種判準長成什麼樣子?以及為什麼那樣一種證明的判準不是 ad hoc 的判準。

      //要求所有待結婚婦女特別做卵巢攝影是無必要的醫療,有違醫學倫理。//

      如果婚姻的本質就是生育,那要求所有待結婚婦女特別做卵巢攝影就是必要的醫療且不違醫學倫理。男生當兵前都要給醫生看看陰莖陰囊了,也沒聽說什麼醫學倫理問題。如果妳真的認為那有什麼醫學倫理問題,請說明之,而非僅僅斷言。

      //不過男女生的差異是連外表反應都差很多呢!//

      「即使外表反應差不多」不蘊涵「外表反應差不多」;另外,男女生(例如高潮)也不總是在外表反應上差很多。

      //我不打算主張男女互相理解和同性互相理解的困難度有什麼本質差異,但它們很明顯有程度差別//

      「它們很明顯有程度差別」是一種統計詮釋錯誤,真正影響「差異」的或許是性別,也或許是性別刻板印象。如果妳無法證明是性別而非刻板印象,那就無法用這個事實上存在的差異來「證成」婚姻僅限異性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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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嗯...我覺得育軒給了很棒的說法:婚姻制度的目的是讓更多子女出生、成長在有負責任雙親、能穩定存在的家庭中。這與公共利益有關,頗為合理。
      同性戀不可能生育,一開始便排除在外,也是相當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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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痾...我沒這麼說...
      我個人是認為生育只是婚姻提供的保障"之ㄧ",並非全部,不應只用"是否生育"判斷"是否結婚"
      換句話說,婚姻並不只是為了生育而存在的,至少在現今社會已不只如此(不然恢復到中國古代婚姻制度要不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你要在完成結婚儀式後才看到新娘是誰,這種制度就真的只是為了生育,以及確保孩子能夠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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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啊...我對婚姻和生育各方面都不了解,但我出生自會家暴我的家庭,因為不知道打113後還能不能上網抱怨所以自今仍同住著....
      以上不是重點,我只想說如果開放同性婚姻的話,不就能讓更多不幸的孩子(孤兒院啥的一堆)在有負責任雙親的家庭中長大嗎?以公共利益來說這有甚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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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實務上,一對同性伴侶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或去法院公證結婚,都不會受理,連聲請大法官釋憲也過不了。說國家沒有立法限制同性戀結婚的自由就等於沒有剝奪,完全昧於事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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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從你的文章中加以討論「同性婚姻」的平等權利,我將談話節目中的柯志明觀點,理解為「婚姻價值的保守論者」。然而我看了網路上的該節目實況,我發現這樣理解柯志明是錯的。

    我認為柯志明的觀點有很多論證不足之處,而我的留言多半在釐清「婚姻價值的保守論者」與「支持多元成家」之間的關係。因此為避免混淆,我的留言中但凡提到「柯志明」觀點或相關闡述,應變更為「婚姻價值的保守論者」比較適當,以避免混淆。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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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非常喜歡這一篇以及數位網友的討論串。在同性婚姻法案討論中,一直看不到反同婚方的紮實論述,甚或,贊成同婚方除了人權以及情感之外,更有說服力的論述。成婚權利的本質是自由權還是平等權,衍生到婚姻法的本質到底是什麼,我非常享受各位的討論。

    不成才,並無淺見,純粹感謝各位的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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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14:58

    我覺得除了小竹舉出的三個理由外,可能的正當理由中還有一個對於一般人具有說服力。

    那就是家長的最低利益。

    或許不便說白,或對於非家長身分的人策略性地隱藏。不可否認的是,在家庭關係裡,權"力"關係不會是平等的。大部分的人來自於異性戀家庭,再傳統一點,來自於非常家長式的異性戀家庭,其他的介於之間。

    至於為什麼要維持這套家庭體系。其中一個理由是行之有年,有點像中國人所說的媳婦熬成婆,曾經分量輕微的妻子,終於養出事業有成的兒子後,媳婦開始提倡女權。似乎是在提倡公平,但婆婆曾經不得已或自願的犧牲要如何處理呢?似乎在小竹的三個理由中未被討論。

    那些會極度反對同性結婚的團體,包括基督教團體大都是屬於這種傳統社會安排的類型,這些"家長"都曾經被迫或習以為常地接受上一代的安排,而同性婚姻包括性開放,在法律上公開地被承認,將會非常嚴重地引響他們以"家長"身分安排下一代的地位。要以平等權的論證攻擊保守派的話,他們可以回應,應該所有人都平等地依照傳統安排生活。這也有點類似更早對於舉證義務的所在,政府可以說所有人都平等地依照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規定;有爭議,請說服大眾立法,推廣新想法改變傳統。
    我們可以反對甚至反對家長制的家庭觀,但這種家庭觀曾經存在,並有它存在的價值。你可以說承認同性婚姻與性開放不等同於否認家長制,但絕對有減弱它的效果。

    而多元家庭的提案中,如果牽涉到繼承權的部分,更是碰觸到最根本的核心利益,以"家長"的角度說白了,我養你到那麼大,一旦因為某件事鬧翻了(就當作是出櫃好了),你能夠完全地把我排除在繼承順位之外,那是否應該免除父母養育同性戀子女的義務。在我看來這場運動最大的反動似乎是基督教團體(還外加宗教因素),但那些較沉靜的大多數仍然有其他理由不支持。

    對於家庭的想像較正確與公開的,似乎是無條件的愛。但現實不是如此,家庭是一群人因為性、生育後不得不再一起的新成員、經濟生活中的相互妥協,法律要規定的是家庭糾紛時國家承認什麼,在這些討論中,家長觀點似乎不見了,而他們的反動是必然的。雙方的訴求都有感情的成分在愛v.s.聖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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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現在才注意到這篇,我想說兩點
    第三個理由,其實只與同志配偶(或伴侶)收養的問題有關,而與同志婚姻無關,即便真的同志家庭比較不適合養小孩,亦不影響同志婚姻的成立與否
    而討論中所提到的婚姻生育功能,我們必需承認婚姻有生育的部份,但在法律上我們並不承認與生育相關的部份是婚姻的主要功能,現今法律對於不育配偶的態度並非「允許進入婚姻」而是「不得以此作為退出婚姻的理由」。由於婚姻中存在性忠貞義務,因此這已經剝奪了不育配偶中能正常懷孕的一方生育的權利了,這代表我們的法律對於婚姻中關於生育的獎勵只是婚姻中次要的部份,有更重要的功能存在而其重要性足以壓倒生育子女的權利。因此如果要以社會獎勵的方式來排除同志婚姻,那麼只論述同志與異性婚姻在生育功能上的差異是不足的,必需找出那個能壓倒生育子女權利的功能是什麼?在同志與異性婚姻中有何差異?才會是有足夠強度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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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異性無法生育跟同性無法生育是兩種不同的情境
    基本上不能混唯一談喔

    異性無法生育的家庭有出來譴責同性婚姻嗎?
    如果沒有拿他們做攻擊只為了支持同性婚姻的論點也是不對的

    同性無法生育他們在相戀時本身就知道了
    異性無法生育則不同她們必須經過想生卻生不出來
    最後被醫生告知男方或女方其中一分身體有問題(也就是有病)而無法生育
    這對他們來說會是多大的打擊
    結果為了支持同性婚姻又被你們拿來作文章再度攻擊
    這樣對嗎?這種二次傷害是不亞於同性戀被歧視的!

    更何況異性婚姻他們是"有病"無法生育與同性戀"無病"不生育
    是完全不一樣的情況

    我雖然支持應該擁有同性婚姻權但我反對這些支持者拿異性無法生育的家庭跟同性做比較
    因為這是種自私行為完全不顧及無法生育家庭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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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匿名20:52

    http://www.txlyd.net/2014-02-03-08-09-47

    同性婚姻的問題-社會
    國家揚棄婚姻,社會必須重建之
    同性婚姻是鞏固或削弱婚姻?外國的證據
    同性婚姻有利經濟嗎?
    歐洲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後
    婚姻的要求不止於「相愛」

    http://www.txlyd.net/2014-02-03-08-10-19

    同性婚姻的問題-育兒
    同性伴侶與育兒-科學判斷之能與不能
    新家庭結構研究與「並無二致」說
    酷兒父母-由父母或同性戀雙親撫育子女並無分別?
    家庭結構研究
    養父多年來一直性侵犯我,但因為他是同性戀者,社工不理會我的投訴
    評〈婚姻、公民結合,與家居伴侶法對孩子身心健康之影嚮〉
    同性戀家庭長大的孩子現身說法
    光愛不夠-同性婚姻不利孩子的五大理由
    同性婚姻對孩子有何影嚮?

    http://www.txlyd.net/2014-02-03-08-10-52

    同性婚姻的問題-其它
    著名同性戀評論員批評「同性伴侶婚姻」
    同性婚姻難題答問
    問答:讓同性伴侶「結婚」有何問題?
    同志婚姻公開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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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匿名16:49

    這篇社論最大的問題就是『邏輯錯亂』。

    作者以平等權來說明一個人可以與另一個人結合在婚姻關係中。人人有此權利嗎?非也。兄弟姊妹若是彼此相愛,可以結婚嗎?一個5歲的男孩可以要求也有服兵役的權利嗎?非也。平等權必須是在同一類別中。婚姻就是一男一女,這是上帝的法則,也是大自然的道理。不同的類別要享有同樣的權利,是很大問題。不然機器人、猩猩都可以要求平等權了。

    用個別的價值觀,要利用法律,要讓同性婚姻合法化,將不同的東西強迫放在一起(男女、男男、女女),這才是『霸凌』。男男戀、女女戀,我認為不應該,但我們無法干預,只能盼望這樣的人士能獲得良好的照顧,或者醫治。法律也沒有干預他們。但是請不要用同志傾向的觀念一直罷凌這個社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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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作者以平等權來說明一個人可以與另一個人結合在婚姻關係中。人人有此權利嗎?非也。兄弟姊妹若是彼此相愛,可以結婚嗎?一個5歲的男孩可以要求也有服兵役的權利嗎?非也。平等權必須是在同一類別中。//

      本文已指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國家就不應該只對某部分人(例如異性戀)提供這項服務,也應該要向其他人(例如同性戀)提供一樣的服務」。所謂「平等權必須在同一類別中」的「同一類別」其實就只是在判斷「是否有正當理由足以排除某些人(使那些人成為另一類)?」

      //婚姻就是一男一女,這是上帝的法則,也是大自然的道理//

      一、丐題,你沒有指出「同性的兩個人」和「一男一女」之間有什麼正當的差異使政府可以實施差別對待政策。

      二、上帝的法則不是政府的施政根據,敝國是個宗教自由的國家,並非基督教國家。

      三、大自然的法則並沒有「婚姻」。

      //不然機器人、猩猩都可以要求平等權了//

      如果我們沒有正當理由排除他們的話,自然不應差別對待。但婚姻需要民法上知情同意的能力,目前沒有機器人擁有這種能力;猩猩固然有不低的智能,但也無法達到民法上知情同意之能力的底限,這便是不在民事事務上賦與機器人與猩猩平等權利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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