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4

為什麼我反對死刑?

隨著法務部在四月底的時候執行了五個死囚的死刑,以及五月鄭捷在捷運上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生,反廢死與廢死的討論又突然在台灣熱烈了起來。我反對死刑,理由主要有四個:

  1. 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義務: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2. 誤判不可避免;
  3. 死刑執行不可逆;
  4. 死刑誤判執行將侵害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

為維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必須掌握一些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的手段才能有所作為。比如,為避免立即的傷害發生,國家必須有權力限制傷害者的行動自由(基本權利之一)來保護受害者的基本權利不受他人侵害;除此以外,國家也需要透過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來達成嚇阻、矯正犯罪的效果。

然而,國家畢竟是由人來運作,因此對於事情的判斷不免有誤,當國家動用這些限制、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手段是基於錯誤的判斷時,這類強制行為就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不當侵害。因此,為了讓國家能盡其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之義務,我們必須容許國家犯錯,但同時也必須要求國家必須在發現自己犯錯時,盡可能地補償受損害的個人。

於是,當國家必須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必須能夠動用一些會限制、剝奪個人基本權利的權力時,基於誤判不可避免,且死刑的誤判一但執行,將會對個人造成不可逆的傷害,使國家無法補償受損害的個人,我認為我們應該反對國家能夠動用死刑這個刑罰手段。同時,由於至少目前可見的刑罰手段中也只有死刑的執行會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因此我為廢除死刑提供的理由不會自動適用於其它非不可逆的刑罰手段之上。

既然我反對死刑的立場需要四個理由來支持,我就必須針對這四個理由一一給予說明,以及回應一些常見的質疑。這便是本文接下來要進行的工作。

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為什麼一個現代民主國家有平等保障每一個人基本權利的義務?」雖然大多數的人應該不會反對這個命題,但對這個命題的說明仍然可以幫助我建立之後的其它論點,因此還是必須多說幾句話。

現代民主國家有個基礎的價值,就是建立在人人平等這個價值觀之上的人民自決,而人民自決至少有兩個重要的面向:

  1. 人人都有追求自我價值之實現的平等權利。
  2. 人人都有共同參與公共事務之決定的平等權利。
關於(1):每個人都有自己對於何謂美好人生的想像,而追求這個美好人生觀的實現是每個人生活的(最)重要目標,因此,一個民主國家一方面不應限制人可以選擇的美好人生觀;二方面也應該讓每個人都能透過自己的行動與努力來實現自己的美好人生。關於(2):一群集體生活的人,基於與集體相關的公眾事務對每一個共同生活的個人都有影響,因此應該保障每個人都能共同參與決策,而且不允許任何人在決策過程中支配他人的意見。

要達到上述兩個目標,僅僅是讓每個人完全只依靠自己的努力追求自己人生目標的實現,或僅僅讓每個人在決定公共事務時都有等價的決定力(例如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表決制)並不足夠。如果不保障個人的私有財產權,那個人便無安心地將自己努力所得的資源用在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標之實現上;如果不保障分配正義,那麼個人的努力付出與收穫就不會相符;如果不保障言論與思想的自由,人們甚至連形成自己的美好人生觀都做不到。

同樣地,為保障人人平等參與公共事務之決策,我們還必須防止任何人在任何重要的面向上掌握支配他人的權力,以免任何人可以實質地掌握其他人等價的決定權力。例如,假若科科可以在經濟上支配安安,科科就可以利用自己對安安在經濟上的影響力來左右安安對公眾事務的意見;又或者,假若大大可以支配安安的生命,則大大也很容易以安安的生命為要脅來左右安安在公共事務上的意見。因此,在一個現代的民主國家當中,各種基本權利(生命權、自主權、財產權、言論權……等)也都必須獲得平等且最大限度的保障。

也正是這個民主的基本精神決定了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中最重要的那個面向: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國家不得限制/剝奪/侵害人民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然而,國家的運作依賴人的執行,而人卻不可能避免犯錯,因此,當國家對人民的基本權利之限制/剝奪/侵害雖然是以正當的理由為名,卻因為各種環節上的失誤而其實沒有正當性時(比如說,對事實的錯誤判斷),國家將必須對受侵害的當事人進行補償以修補受損的正義。然而,在所有限制/剝奪/侵害人民受保障之基本權利的手段當中,唯有對生命刑的剝奪是不可逆的,因此,一但錯誤發生時,因錯誤而受損害的正義將無法被修補。基於這個理由,只要死刑的誤判(與執行)不能被杜絕,則國家就不應該被允許掌握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權力。

不可逆的歧義

面對上述常見用來支持廢除死刑的「不可逆說」,有些人質疑,並不是只有對生命權的剝奪不可逆,剝奪自由權也不可逆,因為逝去的光陰追不回來;剝奪財產權也不可逆,因為在財產被剝奪的期間有可能有些原本能完成的事情因為錯過恰當的時機而再也不能被完成。既然任何對基本權利的剝奪都是不可逆的,為什麼僅獨獨廢除死刑?

這個質疑一半對一半錯。在進入更進一步的分析以前,先釐清前一節提及的「不可逆」是什麼意思。前一節中所謂的「不可逆」指的是當國家限制/剝奪/侵害人民受保障之基本權利在被發現其實沒有正當理由支持之後,受到損害的正義無法被修補。在此,如果我們把「修補正義」理解成「回復成損害造成以前的原狀」,確實會導出「任何對正義的損害都不可被修補」,因此能進而導出「所有對正義的損害都不可逆」的結論。這就是上述質疑對的那一半。

至於這個質疑錯的那一半則是,當我主張死刑不可逆時,我並未使用上述的方式來理解「不可逆」的意義。對我而言,正義的修補並不需要「回復損害造成以前的原狀」也有可能達成,只要我們可以對被國家不當侵害的當事人進行合理的補償就算成功。這個理解相對於上一段中提及的理解而言當然較弱,但這個較弱的理解卻是有優點的。

首先,前一節裡已經提過,國家的運作必須依賴人來執行,而人又不可能避免犯錯,所以只要國家被允許對人民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剝奪/侵害,就有可能因為犯錯而造成正義的損害。然而,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又必須至少在某些情況下被允許對人民受保障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剝奪/侵害(例如,為了防止某人侵害他人受保障之基本權利時)。因此,除非我們願意接受無國家或無政府的互動模式,否則我們就必須接受國家有時會因為犯錯而使正義受到損害。因此,如果我們對「修補正義」採取嚴格意義的理解方式,卻又不願意接受無國家或無政府的互動狀態,將產生理論的內部衝突。所以,在不拒絕公權力存在之正當性的前提下,我們應該拒絕對「修補正義」採取嚴格意義的理解。

另一方面,我們也不應該接受用任何弱於「對被國家不當侵害的當事人進行合理的補償」的方式來理解「修補正義」。由前面的討論我們知道,當正義受到損害時,要將損害回復成發生以前的原狀是不可能的,但當我們要求國家修補受損的正義時,我們仍應該要求國家在可能的範圍內做最大程度的修補。那怎樣的補償是合理的?在上一節提到,國家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目的有二,一是保障人自我實現的平等權利,二是保障人人都能平等參與公共事務之決策。因此,當國家要補償因自己的錯誤而造成的對個人權利之損害時,就必須盡可能地使當事人能夠順利地重新開始自我實現的追求,以及彌補他在損害造成的期間喪失的政治決策之自主性……等等。

既然國家對因自己的錯誤而造成的損害補償必須以受到損害之當事人為對象,而死刑誤判一但執行便不可能對當事人補償,那麼在我們沒有其它正當的理由來支持死刑必須存在的情況下,我們便不應該在明知國家可能錯誤地剝奪個人生命權的情況下允許國家可以剝奪個人的生命權,因為那將使一個民主國家違反民主之基本要求。

杜絕誤判

「但是確實有一些死刑判決的案例是罪證確鑿的,如果我們只對這些罪證確鑿的案例判決死刑,就可以杜絕誤判!」台灣史上最有名的「罪證確鑿」的死囚應該非陳進興莫屬了,上個月在捷運上隨機殺人的鄭捷也不遑多讓。這些(準)死刑犯的犯行罪惡重大並且罪證確鑿,很難令人懷疑這些人有可能被誤判。

不過,在討論誤判以前,我建議我們可以先從小事情開始討論:

點火柴或點打火機是日常生活中簡單的小任務,很少有人不知道怎麼點火柴或點打火機,但有人能夠在點火之前就百分之百確定自己這次一定點得著嗎?我們都有點火柴或打火機失敗的經驗,但那不打緊,因為只要再點一次就好了,二次不夠還可以試第三次,甚至我們還可以换根火柴或換支打火機。

經常,當我們點同一根火柴或同一支打火機失敗時,只要再試一次就成功了,但若仔細回想剛才兩次點火的經驗,其實我們根本辨認不出究竟是什麼因素造成兩次點火中一次失敗而另一次卻是成功的。主觀上,兩次點火柴或打火機的方法完全不可區別。之所以會如此,是因為我們的認知能力有限,本來就不可能在任何一個單一事件中掌握到所有相干的因素,我們只能夠盡可能地掌握那些明顯重要的因素,以確保自己的行動可以有很高的成功機率,而且我們通常也只需要有很高的成功機率就夠了。就如同我在前面說的,像點火柴或打火機這種事情,你試一次不成功可以馬上試第二次,不必花費什麼額外的成本。

現在回到死刑的判決上,有些人確信就是有些案例明顯是罪證確鑿,例如陳進興、例如鄭捷,根本沒有什麼誤判的可能。只要我們都只對這種罪證確鑿的案例判死刑,就可以杜絕誤判的可能,何必因噎廢死?但是等等,如果你連在點火柴或點打火機這種簡單的小事情上面都沒有百分之百成功的把握,你如何能夠主張我們對死刑案這類複雜的事情有百分之百正確的判斷?

我不會宣稱陳進興的死刑判決是誤判,我「相信」、甚至「知道」它不是誤判;如果有朝一日鄭捷被判決死刑,我也願意相信那不是誤判;但這種相信或知道,就和我知道自己這次會成功點燃手上的火柴一樣,或多或少依賴在一些我無法確定的偶然事實之上。這種「機運」的介入即使只我們的判斷中佔了很小一部分,依然是人類知識能力不可能被排除的缺失。而就是這樣微小的缺失,使得死刑誤判在原則上就不可能被杜絕。

比如說,我們如何能夠確定「殺人者應該償命」這個道德命題確實為真?我們如何能夠確定「世界運作的方式與道德責任並不衝突」這個形上學命題為真?(例如,我們如何確定這個世界不是決定論的?或者即使這個世界是決定論的,人依然有自由?或者即使人的行為都是被因果決定的,人依然有道德責任?)即使不談這些抽象的哲學議題,我們如何確定(例如)陳進興或鄭捷的犯罪行為不是由一種會嚴重影響人的行為判斷、且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技術能夠確診的腦疾病所導致的,因此他們其實不能為自己的犯行負責?

既然這些機運與偶然的元素不可能從我們的判決中被排除,我們的判決就不可能杜絕錯誤的可能,即使是在那些看似罪證確鑿的案例上(如陳進興、如鄭捷)亦如是。那麼,如前幾節所說的,既然誤判不可能被杜絕,而死刑又不可逆,如果我們沒有其它正當的理由來支持死刑必須存在,我們不應該在明知國家可能錯誤地剝奪個人生命權的情況下允許國家可以剝奪個人的生命權。

嚇阻力

「如果死刑有很高的嚇阻力,而且我們的司法也夠嚴明,則一但廢除死刑,就會增加比廢除死刑後能保護的死刑誤判受害人還多更多的重大犯罪的受害人。固然死刑誤判的受害人值得被國家保護,但重大犯罪的受害人一樣值得保護,那麼廢除死刑就只是國家為了保護少數人而犧牲更多人!」

如果我們接受上述說法,就意味著我們接受那些在沒有死刑的條件下因重大犯罪而犧牲的人命,是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但這個說法至少有兩個問題:

  1. 無責任能力的問題:

    國家的行為能力與一般自然人的行為能力不同,自然人的行為能力是由自然人的物理與心理條件所決定,我的力氣夠大我就能舉起二百斤的貨物,我的智能夠高我就能解開一道複雜的證明題。但一個國家的行為能力則是由法律和制度所賦與,即使一個國家具備殺死任何一個國民的物理條件,只要法律和制度不允許,國家就沒有殺人的能力。因此要求一個沒有死刑的國家為那些因為沒有死刑嚇阻而增加的重大犯罪受害人負責,就像是要一個不會游泳而且手邊沒有任何救生工具的人為他坐視河中溺死人的死負責一樣沒有道理。

  2. 當然,反對者對上述說法恐怕不會滿意,因為他們讉責的恐怕不是國家,而是「使國家無能以死刑嚇阻重大犯罪」的人們,也就是那些支持廢除死刑的人。但若那些廢除死刑的人果真要為增加的犧牲者負責的話,目前並不反對死刑的人恐怕還得面對另一個問題。

  3. 極刑無上限的問題:

    死刑目前是我國的極刑,也就是最嚴重的刑罰。但在死刑之上還有比它更嚴重的許多其它刑罰手段,例如站籠、水牢、斬首、腰斬、五馬分屍、凌遲處死、活埋……等。設若刑罰的嚇阻力會隨刑罰的嚴重程度增加,那麼在死刑還不能完全嚇阻重大犯罪的前提之下,只要我們還有進步的空間,讓更嚴厲的刑罰手段可以嚇阻的重大犯罪之犧牲者多於因誤判而產生的犧牲者,我們就能要求國家採取比死刑更嚴厲的手段來嚇阻重大犯罪,否則就是我們這些讓國家只能以死刑嚇阻犯罪的人必須為那些死刑仍不能嚇阻的重大犯罪犧牲者承擔責任。

  4. 設若目前支持死刑的人並不贊成國家採取比死刑更嚴厲的刑罰手段來懲罰罪犯與嚇阻潛在犯罪,則他們以嚇阻力為基礎對推動廢除死刑的人提出的質疑,就同樣也會使他們自己僅僅支持死刑的立場受到挑戰,除非他們真的願意接受,只要國家還能增加減少重大犯罪受害人的正面效益,就可以毫無上限地加重極刑的嚴厲程度。

最後,即使我們真的要接受「以犧牲少數無辜者的生命為手段來拯救多數無辜的人也是正當的」這個奠基在「死刑有顯著之嚇阻力」之上的效益觀點,我們也必須能夠先確立「死刑事實上有顯著的嚇阻力」以及「司法系統的運作真的足夠嚴明」這兩個經驗宣稱。然而,在廢除死刑的國家所做的犯罪率統計上來看,這個經驗宣稱並沒有得到多少證據的支持。除此以外,我們還必須能夠確定在廢除死刑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其它配套的政策能夠抵消因死刑廢除而增加的重大犯罪之犯罪率,否則,根據效益主義的考量,在我們能以創造更少權益之侵害的條件下就能達成相同目標的話,自然應該選擇侵害更小的手段。

結語

統整一下整篇文章的論證[1],我的推論是這樣的:

  1. 根據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人民的諸多基本權利必須獲得最大程度的平等保障。
  2. 為使人民的基本權利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國家必須掌握某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能力。
  3. 為使人民的基本權利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當國家在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犯錯,必須合理地補償損失。
  4. 根據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國家必須掌握某些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能力,且,當國家在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犯錯,必須合理地補償損失。(根據 1, 2, 3)
  5. 死刑的誤判是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犯的錯誤。
  6. 死刑的誤判[2]將使人民之基本權利受到的損害將不可能被合理地補償。
  7. 根據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國家不能誤判死刑。(根據 4, 5, 6)
  8. 確保國家不會誤判死刑只有兩個方法:
    1. 死刑的判決百分之百正確;
    2. 廢除死刑。
  9. 8(a)在經驗上不可能。
  10. 根據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死刑應該被廢除。(根據7, 8, 9)
如果我在這篇文章中對這個論證中的主要前提之辯護都合理的話,那廢除死刑對於一個現代民主國家而言就是一個基本的要求。

註釋

  1. 之前曾經在台北辦講座時發表這個主題,在那場講座中由張智皓負責評論我的報告,因此幫我的論證做了一個總整理。此處的論證架構主要是參考他的整理,特在此感謝張智皓的協助。[返回]
  2. 正文中提到不可逆的是死刑誤判的「執行」,而不只是死刑誤判本身。在此之所以只提到死刑誤判一方面是為了行文順暢和簡化論證。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死刑的判決若不執行,那效果與廢除死刑相同;相對地,若要執行死刑,則不可避免地要面對如何區分誤判和非誤判的問題,但文中已論證這個區分在經驗上不可能,因此只要有執刑,就不能排除死刑誤判也一併被執行。因此最後便只寫「死刑誤判」。[返回]

36 則留言 :

  1. 民 35:16 「倘若人用鐵器打人,以致打死,他就是故殺人的;故殺人的必被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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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聖經只是數千年前的教條...這條的根據與推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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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於沒有信仰猶太教或基督教,或是根本是無神論的人
      不管舊約新約,對他們都只是本厚厚的奇幻小說罷了....
      更何況台灣又不是政教合一的專制國家(甚至基督信仰根本不是主流)
      拿民數記內容來作挺死刑理由...根本違反現代民主國家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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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照這邏輯,政府也不該允許醫療墮胎,因為醫生可能會誤判對母體跟胎兒的安全問題,也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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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生可能會誤判對母體跟胎兒的安全問題,也不可逆。//

      現代民主國家有積極保護每一個人平等的基本權利之義務,但個人沒有,個人只有消極不侵犯他人基本權利的義務。

      所以允許國家握有操人民之生殺大權的力量,會使一個現代民主國家不可避免地違反自己應盡的「平等保護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之義務。

      但個人在彼此對風險知情同意的情況底下,即使不可避免會有基於誤判而導致不可逆(不可對當事人補償)之後果,也不會違反個人應盡地「不侵犯他人基本權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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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黃頌竹你好
      国家不能侵犯他人权利,个人也不能侵犯他人权利
      这么说,当小偷犯了偷窃罪,系于国家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小偷不可以被囚禁
      可是当国家决定把小偷送进监狱的那一刻,国家也已侵犯小偷的基本权利 (right to freedom)
      这是因为小偷先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才落得自己的权利被国家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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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当然,可以想象的是你说囚禁和死刑不同
      死刑不可逆 (我相信是逆转)
      可是换另一个角度来说,囚禁也不可逆
      因为被囚禁的时间没有人可以还给你;囚禁失去的几年自由没有人可以还你;囚禁导致你与社会脱轨没有人可以还你
      那是不是代表囚禁也有废除的必要?
      你的 ”死刑不可逆“ 论点出发点在于误判。只是误判并不是必然
      而且死刑不是法官想给就能给的东西
      检控官的工作也不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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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那这时候你说
      死刑不可逆是因为过后的补偿不能发生在当事人身上
      我承认,这是很好的一个论点
      所以我就承认死刑不可逆
      不过,以这论点废除死刑就代表我们认定每一个案件有误判的可能
      这是你单方面的假定
      当然,你也可以说我们认定每一个案件不会有误判的可能
      这也是我单方面的假定
      所以,你的文章在与我的角度是司法的质疑,不是死刑应该废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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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这么说,当小偷犯了偷窃罪,系于国家和个人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小偷不可以被囚禁//

      我的論證推不出這個結論。

      //换另一个角度来说,囚禁也不可逆
      因为被囚禁的时间没有人可以还给你;囚禁失去的几年自由没有人可以还你;囚禁导致你与社会脱轨没有人可以还你
      那是不是代表囚禁也有废除的必要?//

      此文第二節說明,對「不可逆」的合理理解,不會蘊涵自由刑不可逆。

      //你也可以说我们认定每一个案件不会有误判的可能
      ……
      你的文章在与我的角度是司法的质疑//

      我並非質疑「司法」,我質疑的是人類認知能力的本質。基於人類認知能力本質上的限制,人類的司法制度不可能排除誤判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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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這篇文章寫的真好,但我有幾點疑慮
    1.因為死刑不可逆且可能誤判,是反對死刑的好理由嗎?假設某人在官司纏訟一二十年之間死亡,或在牢中死亡,事後發現他根本無罪,這種情況也不可逆,國家無從補償。
    2.考慮嚇阻力的問題,酷刑是否是折衷辦法?不把罪犯殺死以避免誤判情形,又有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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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一個國家制度有可能出錯,我們也必須容忍國家犯錯,但我們應該容忍到什麼程度?我在這篇文章裡主張的是:當國家「不可能」在制度出錯時對當事人補償,我們便不應容忍該制度。回到你的例子,一個可能拖延至一、二十年之久的訴訟制度確實有可能出錯(發現被告其實無罪,故訴訟期間對被告的自由限制皆為制度的錯誤),但國家「並非不可能」在制度出錯時對當事人補償,因為並非所有事實上無罪但纏訟數十年的被告都會在訴訟過程中身亡。因此你的例子所涉及的制度尚未滿足我對「不應容忍」的制度所設下的條制。

      2. 這是一個值得考慮的問題,有些國家容許身體刑,但我國沒有身體刑的設計,這涉及身體刑之正當性的辯論,我在這個議題上沒有研究,所以無法做任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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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6:00

      敢問失去的時間將要如何補償,徒刑不也是一種消耗他人生命的方式,而有些更帶來精神上的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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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12:39

    國家是否有權剝奪其他國家人民的生命(戰爭等),卻無權奪取自己國家人民的生命?這是否意味著對本國人和外國人的一種差別待遇?郭中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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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只對自己轄下的人民有義務,同時國家也只對自己轄下的人民有權威。因此從國家應該如何對待某個個人的觀點來看,這確實是一個必然存在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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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17:40

      本國的恐怖份子???或者是對待恐怖份子是否需要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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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如果國家的誤判或錯誤政策會造成間接的, 或機率上的死亡, 那麼有這種特性的權利也不該付與嗎

    2. 如果由被害人自行決定死刑或其他刑則? 加害人對被害人的傷害也是不可逆的, 這樣有平等嗎?

    3. 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為何一定是對的? 或比其他主義來的好 ? 或者不能有差別性? 對其他國可以有, 對本國為何不可?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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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任何判決或政策都有可能錯誤,但是我們還是要賦予國家處罰犯罪及執行政策的權力(否則什麼事都不能做了)。在這樣的情形下,版主認為死刑誤判會直接造成當事人無法獲得任何補償,剝奪了「受害者接受政府補償」的基本權利。

      2. 決定刑責的是法官,並非受害者。受害者擁有的權利是要求加害者給予賠償。刑法的意義是處罰犯罪者,與(已經)受害的人的權利並不相關。
      殺人犯所造成的傷害也不可逆,但要注意兩點:(1)政府與國民所擁有的權利義務不同 (2)政府無法杜絕人殺人,但可以藉由不執行死刑來避免誤殺。

      3. 也沒有說一定對啦~難道你認為不該平等嗎?或者你認同我有言論自由而你沒有,這樣比較好嗎?當然能有差別對待,但必須要有正當理由,例如政府可以剝奪罪犯的部分財產及自由等等。國家的權力來自於國民,所以國家保障權利的對象僅限於國民。這裡並不是說不能保障外國人的權利,但是勢必會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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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國家不應維持死刑制度」是錯的(依版主文中意旨,似未絕對排除此種錯誤的可能性),加上如果「死刑有助於嚇阻非法殺人」是對的,則因為國家錯誤廢除死刑而未能嚇阻的非法殺人事件之被害人(這些人的基本權利,也是版主所稱國家應平等給予最大程度保障者),國家能否給予合理的補償?如果不能,則依版主此文理路,上述國家無法合理補償的顧慮,是否同樣構成國家不應廢死的好理由?如果也是,那麼版主此文主張廢死的理由似乎也可以拿來作為反對廢死的理由?如果這樣,這些理由到底支持了甚麼道德命題?構不構成適格的道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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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我的上述疑問值得考慮,則建議改寫廢死之論述步驟如下:
      1. 如果判A死刑是錯的,為了維持國家因誤判死刑的合理補償機會,以便平等而最大程度地保護人民基本權利,國家不應判A死刑。
      2. 國家沒了,就沒有由國家合理補償之機會。同理,犯人死了,也就沒有由犯人完全賠償之機會。所以,即使判A死刑是對的,為使A就其所犯錯誤還有儘可能做出完全賠償之起碼能力與機會,以便平等地最大程度實現「做錯事者應為其所致錯誤結果負完全之賠償責任」之賠償原則,所以也不應執行A的死刑。既然因此而必然不應執行死刑,則老是判死而不執行也顯得不切實際,所以也沒有維持死刑的理由。
      3. 基於1與2,則無論判人死刑對或不對,都應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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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误判的可能不应该被放大
    死刑不是说给就能给的东西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是必然
    那为什么经过重重考验的死刑要因为一个"可能"而废除?

    不可逆是事实
    可是就像权力和责任需要平衡点, 权力和法制也需要一个平衡点
    再想回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责任已被确定滥用
    不可逆是必须的, 因为司法为你做了平衡的考虑

    如果你还是坚持相信有误判,
    那是你对司法的质疑, 不可以是废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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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可逆是必须的//

      不可逆為什麼是必須的?取消不可逆的刑罰會產生什麼不能被接受的後果?

      //如果你还是坚持相信有误判,
      那是你对司法的质疑, 不可以是废除死刑的理由!!!//

      如果我對司法的質疑,是指出司法的一個嚴重問題,而且只有在廢除死刑的情況下,司法才可能擺脫這個問題,則這個對司法的質疑就是廢除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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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谢谢你的回复, 爱你哟

      第一
      就说我自己吧
      废除死刑会让我对正义失去了希望
      凭什么一个杀人犯 (既然误判只是是一个可能,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很难出错, 所以就当他有罪) 在杀了人后, 可以换得在牢里饭来张口的日子?
      就算终生监禁比死刑便宜, 身为 taxpayer 的我就是想要花多一点钱让他死
      想想南京大屠杀和92排华的那些恶魔
      有些人就是恶魔, 就是不应该活着

      第二
      死刑是 法律 (law) , 不是司法 (judiciary)
      误判是法官会做的东西, 而法官是 judiciary 的一份子
      那么你把法官换成你信任的那位, 不就什么都解决了?
      何必牵涉 legislative (law maker) ,叫他们废除呢?

      其实
      我还蛮希望可以跟你聊天, 讨论论点
      email me? email: loving.xian@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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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基於這點,那麼受害者的權益如何維護?正義如何維護?
    2誤判不可避免,這是審判技術問題,也是機率問題,就像道路不能因可能車禍致死,所以禁止通行一樣。
    3死刑執行不可逆,受害者受的害也不可逆,能叫被鄭捷殺害的人復活嗎?
    4死刑誤判執行將侵害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此點基於誤判,和第二點同。
    反死刑理由其實只有兩點:誤判之可能與判決執行不可逆,卻完全無視於正義的平衡,受害者的權益。受害已是百分之百的確定,卻要屈服於微乎其微的誤判之可能,不能叫人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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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整篇文章即無公平,也無正義。
    世間沒有任何事物是可逆的,時間只會向前走。
    討論不可逆來存廢死刑,有義意嗎?
    重點是犯人給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痛苦,施行死刑是ㄧ種對價。一種補償。
    死刑本身有無嚇阻力是其次,重點是它對價了生命的重要。身抵身;命抵命。每一生命都是可貴的,用邪惡的人之命去撫慰善良無辜的多條靈魂,不正是正義的對價嗎?
    不要總是為罪人減刑,被害者何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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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你的說法殺人償命是為了補償家屬,那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由誰來補償呢?找法官來償命嗎?還是要找要求死刑的受害者家屬來償命?說著生命可貴但這個準則倒是把人越殺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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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按你的說法殺人償命是為了補償家屬,那被誤判死刑者的家屬由誰來補償呢?找法官來償命嗎?還是要找要求死刑的受害者家屬來償命?說著生命可貴但這個準則倒是把人越殺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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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誰為了補償家屬?家屬可能原諒呀!那是個人意願呀。補償當然是補償死者呀,補償逝去的生命。誤判跟死刑是有相干尼?當然誤判照法官賠呀,判錯不用賠尼?怕誤判就不判死,捨本逐末之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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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按照你的說法會產生更多的問題 所以你要不要把你的想法完備了之後再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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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死刑是對逝去生命最對價的莊嚴
    廢死的修復性正義根本就是加害人對被害家屬的自慰
    對逝去的生命根本冷漠和殘忍
    你們總自以為文明
    卻對無辜的人繼續殘忍

    死刑本來就不為什麼 嚇阻力
    他只是平等的對應
    加害人剝奪了人權 剝奪了生命 剝奪了五識
    公平的法律就應該讓他 也被剝奪 如此而已

    加害人有何權利 被原諒 被寬恕 而浴火重生
    這都是被害人的不平等

    我好想懂你們所謂的廢死 有公平嗎?有正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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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我覺得可以加入一個因素來述說誤判真的無法杜絕。大多數的民眾都不能百分之百說罪證確鑿,原因在於我們並非事件發生的當事人,也不是參與辦案的執法人員,對於案情的了解全部來自於書面報告、影像、文字和媒體,這些東西都可以經過人的變造、選擇來呈現給大眾,記得腳尾飯事件,真相只是每個人根據接觸的資訊,在心中的判斷,所以我認為所有的人都不該支持政府可以合法殺人,因為我們都是以第n手的資訊在理解這世上發生在遠端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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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匿名18:32

    本來就是應該一命還一命
    下次死你家的看你怎麼想 只會不斷移除我們的留言
    廢死? 廢你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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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只會刪除廣告留言,即使像您留的這麼沒內容的垃圾留言我也是從來不刪的,指控要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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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匿名13:39

    幹,無意間點進來,看留言,這裡真他媽的一堆垃圾廢物低能白吃,不知道是噴人前不看文章還是連這種清楚淺白的文章都看不懂,一堆留言一直靠北一堆文章中已經回答甚至根本就是主題的問題,還這麼大聲,完全不知道羞恥,悲哀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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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匿名15:51

    其實死刑本身並不存在,這規範的只是需要被規範的人
    例如你我,這刑罰不會被使用在你我身上
    正因為狀況太特殊所以才會出現死刑這項刑罰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部分原因--->規範
    個人認為這概念雷同保險,你知道它在但沒人想用命換錢最好是永遠不要使用上。
    不怕一萬只怕萬一 希望它是個永久不被用上的法條。
    另外它的存在就是阻止自我控制能力低的人了,不是多數人都像你我懂得正常運作
    不知是否有看過最貧窮女子這書? 因為學位知識不足而被迫淪落到社會底層
    靠著身體賺錢的女性(其中還包括販賣臟器),在日本這類人被稱為智能不足(無法判斷正確事務),
    當然我認為這很不正確,畢竟這狀況絕大部分是被環境與成長觀念所逼。
    也許這舉例不能完全符合,但繞回來說,藉由法律規範使無法辨別正確事務的人協助步上正軌,這也許是法律另外部分作用-協助人辨別是非,避免無知的人出現路西法效應
    如附件 : (為節省您的時間,查詢請按快捷鍵 Ctrl + F 打入路西法效應,便可查到直接資訊)
    https://spiketren.gitbooks.io/psy101/ch16/crime.html

    再來是家屬了,我提出一個實例作為疑問,請問今天您可以坐下來平靜對著華珊分屍案的家屬一對一坐下來跟他談廢死與陳伯謙的人權嗎?
    其實如果用以暴制暴的觀點切入,該面對說服的對象不是法律,是家屬。
    不平靜的心不是法官律師或冰冷的法條,也不是社會大眾,大眾很健忘。
    以我為例,分屍案的至今我過了生日、母親節、年節與各個可以慶祝的機會。
    其實廢死要面對的是養大這孩子的爸爸在父親節時傷心的眼淚,是亡者高姓女子的媽媽在孩子生日時的哀傷,我相信回憶會纏繞著這個家庭,他們一輩子都將面臨對亡者的愛與我們無法想像的悲痛。抗議的牌子並不需要舉給大眾看,勸導的信件也無須遞給法官。
    真正該說服的是亡者的家人。

    貴單位十分和平,都由信件溝通我很喜歡這樣理性溝通
    提出證據柔性說服,如同我這次為了廢死議題寫信給貴單位一般
    我想我們的出發點是一樣的,我也不贊成正常人在常態下被運用死刑
    所以特別來信與諸位溝通,期望能達到成效如同貴組織平時所為。

    最後很抱歉必須暫停本來該回傳的捐款資訊,我將不會傳回資料給各位了。
    但仍然在另外其他議題上面精神支持組織,捐款部分則會挪動到其他同樣議題需要幫助的基金會。

    最後預祝組織運作順利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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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匿名01:43

    我個人認為最大的問題在於時間的修補正義如同生命一樣昂貴,如果時間可以逆,死刑也可以逆。死刑因為不可逆的情況下無法得到補償,時間亦是如此,因為這兩者之間都是單方向無法挽回,修補正義只不過是做一件無法彌補嚴重錯誤的補償罷了。生命消逝,時間也會消逝,有人無法得到你所謂的修補(生命),有人得到你所謂的最大限度的修補,卻不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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