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5

何謂普世價值?

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報導了一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多元家庭、捍衛傳統家庭價值的新聞,由於原報導有諸多疑點,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多為批評和指正錯誤),使護家盟將文章大肆修改了一番以澄清各界的質疑。該文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決議的政治詮釋固然值得討論,卻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要指正的是護家盟在該文中犯下的基礎錯誤,而且這個錯誤似乎從一開始就是護家盟的根本主張之一。本文曾發表於呼叫政府,後因該站關閉,故在取得該站編輯同意後,重新發表於自己的部落格。

同性婚姻的權利是不是普世價值?

根據該文編輯(或自稱「小編」的作者)於文末簡評中的第一點主張:「『人權』必須具備『普世性』。由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決議結果可知,同性婚姻並非普世人權,同性婚姻在國際上仍不具普世人權地位。」似乎意味著既然不是所有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的權利,那就不滿足「普世性」的要求。

事實上,在更早一篇〈反對同性婚姻〉中舉的四大理由的第四項即是「同性婚姻不是普世承認的基本人權」,護家盟認為,「支持同性婚姻者經常宣稱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其實「與事實不符」,因為「在歐洲48個國家之中,有8個歐盟會員國承認同性婚姻。另外,少部份國家承認其結合享有某種形式的登記關係。大部份的歐洲國家,則完全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

從這兩篇文章中談「普世價值」的方式,從護家盟反對「同性婚姻權利是普世人權」的方式,都不難看出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其實認為,所謂「普世價值」就是「被所有人(或至少多數人)承認或同意的價值」。因此才會認為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中有(相對多數)國家反對同性婚姻納入家庭概念、或者大部份國家都不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地位等「事實」,足以否定「同性婚姻權是普世價值」的宣稱或主張。

應然與實然

在談普世價值或人權的普世性以前,我們或許該先討論一下「人權」或「價值」究竟是什麼東西。所謂「人權」或「價值」有別於「事實」,是應然而非實然的概念。當我們主張某種「價值」或「人權」時,我們是在表達事實應該如何,而非事實如何。

這麼說可能太抽象,以下我將用具體的例子來說明:當我主張「健康」對你而言是有價值的,我的意思是「你應該關心、重視自己的健康。」你事實上有可能關心、重視自己的健康,也有可能不關心、不重視自己的健康,但那都和我的宣稱是對還是錯沒有關係。你是否關心自己的健康,與你是否應該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兩回事,判斷這兩類宣稱是否為真的方式不同。

若要判斷「你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否為真,我只要看看你事實上是不是關心自己的健康就夠了,如果你關心,則該宣稱為真,如果你不關心,則它為假。但相對地,若要判斷「你應該關心自己的健康」是否為真,知道你是否事實上關心自己的健康沒有用,因為有可能你一點都不關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實健康對你而言非常重要,所以你應該關心它;也有可能你非常關心自己的健康,但其實健康對你而言其實一點也不重要,所以你不必關心健康。

因此,要判斷像價值或權利這樣的應然宣稱,觀察一個人事實上是否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沒有用,真正該觀察的是那個價值或權利是否對一個人重要,要觀察的是一個人有沒有好理由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如果有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的好理由,即使他事實上不重視它,他也應該要重視它;如果沒有,即使他事實上相當重視它,他也可以隨時放棄對它的重視。

何謂「普世價值」?

從上一節對應然和實然的區分,我們可以發現,所謂「普世價值」或「普世人權」,並不是基於事實上所有人或很多人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它才具有「普世性」;而是基於所有人都應該重視那個價值或權利,它才具有「普世性」。

我們該問的是,無論事實上有多少人或多少國家重視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究竟是不是對所有人或所有國家而言,都有好理由重視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如果不是,即使所有人或所有國家都承認同性伴侶結婚的重要性,那也不是一個普世價值,而只是剛好所有人都很重視而已;如果是的話,即使所有人或所有國家都不承認同性伴侶結婚之權利的重要性,它也是一個普世價值,所有人和所有國家都應該重視它,否則便是在價值觀或人權觀上有錯誤的認知。

因此,當護家盟以「不是所有國家支持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或「多數國家都不承認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來否定「同性伴侶結婚的權利」有普世性,其實是單純地混淆了應然與實然的差異,誤用判斷實然現象的判準來決定一個應然判斷是否正確。應然、實然的區分固然基礎,但也相當重要,一但掌握這個區分,我們就不至於被他人混淆的說法給誤導!

4 則留言 :

  1. 匿名14:23

    問題是護家盟用自己的倫理體系從應然面討論時,一堆多元成家支持者卻用多少國家已經通過同性婚姻的實然去辯解啊。

    所以面對實然面的質疑,用實然面回應有啥邏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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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用實然去回應實然沒有問題。用實然去回應應然便有問題。

      因此,當護家盟面對「多數國家己承認同性婚姻」的說法時,確實可以透過實然的舉證來反駁說「其實並非多數國家都承認同性婚姻」。

      但在我提到的這篇文章裡,護家盟想要反駁的是「同性婚姻乃基本人權」這個應然主張,則再以「多數國家未承認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就是牛頭不對馬嘴。

      如果有人如你所說地用「很多國家己承認同性婚姻為基本人權」來批評護家盟提出的應然論述,那麼這些論述也跟護家盟在此處犯了一樣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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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堆多元成家支持者卻用多少國家已經通過同性婚姻的實然去辯解啊』

      我沒看過有人拿通過同婚法的國家「數量」來做回應,通常都是強調那些通過同婚法案的國家整體素質水平比較先進、國際影響力比較大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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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indseeker,不論是
      多數國家己承認同性婚姻
      多數先進國家承認同性婚姻
      都不會是-同性婚姻乃基本人權這個應然主張的證明
      在討論應然的問題時,先進國家怎麼做不代表他們做的就是對的,多數人怎麼做也不代表少數人是錯的。
      美國是最有影響力的國家,也不會使出兵伊拉克或是川普的對中國經濟抵制變成對的,思考先進國家在對於同性婚姻是基本人權背後的理性理由才是應然問題。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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