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地有關同性婚姻法制化運動的反對聲音中,常見的一種說法是認為一但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便將改變「婚姻」這一語詞或概念的意義。
例如在今年六月底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Obergefell v. Hodges(2015)一案,判決各州政府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均須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時,對該案之判決採不同意見之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在其意見書中便強調:「婚姻作為基本權利,不包括強制州政府改變其婚姻定義之權利……,我們的憲法沒有接受任一特定之婚姻理論。各州人民可自由決定將婚姻定義擴張至包括同性伴侶,或維持歷史定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our Constitution does 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p.2)或者如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的柯志明副教授,也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裡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時表示,「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
究竟修改法律會如何改變語詞的定義,本文將考慮以下兩種可能的理解:一、法律直接規定人們可以如何理解一個語詞的定義;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規定人們如何理解語詞,但在法律規範的之下,人們會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自己逐漸改變對某些語詞的理解。並說明第一種理解會是失敗的,而第二種理解雖然正確,卻不會是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可以據以反對修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