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4497653415508800183..comments2023-07-21T23:39:33.868+08:00Comments on <br>幹哲學: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isaacstn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Blogger7125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61672371161863198612015-10-22T00:23:06.695+08:002015-10-22T00:23:06.695+08:00看到這篇真的心有戚戚焉!
最近正因為此事困擾卻求助無門
只能繼續讓自己的權益被剝奪。
如果大家都能...看到這篇真的心有戚戚焉!<br />最近正因為此事困擾卻求助無門<br />只能繼續讓自己的權益被剝奪。<br /><br />如果大家都能看看這篇文章就好了<br />可惜那觀念太深植人心了<br />多希望在未來的某一天群眾能覺醒<br />為女性多爭取一份權益Anonymous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89123101526036109032014-06-06T16:32:49.942+08:002014-06-06T16:32:49.942+08:00我將「認知能力受限」這個負面特質視為「人類」這個群體的本質,我不認為這麼做的同時我對人類有什麼歧視。...我將「認知能力受限」這個負面特質視為「人類」這個群體的本質,我不認為這麼做的同時我對人類有什麼歧視。<br /><br />另外,我在文章裡也說得很清楚:<br /><br />>>眼尖的人應該會發現,我說的是「(必)要(條)件」,因此上述的條件確實並非構成歧視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使有一個情況滿足了上述的全部條件,我也不保證那個情況一定也是歧視。即使如此,我仍然必須強調,至少我已經把我目前能夠設想到關於歧視最重要的條件全部都列出來了,如果還是會遇到例外,我們可以試圖修正目前暫時設定的條件。但至少在一般的情況下,我相信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都可以被安心地指認為是「歧視」。<<<br /><br />最後,妳說「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我們一般不會認為是歧視」,但如果一個滿足條件 (1), (3), (4) 的差別待遇是因為「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這就不能滿足條件 (2),因為「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並非一個規範的之所以如此設計的「理由」;而「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更可能是一個正當的理由。<br /><br />至於「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侵害特定群體之意圖而為,我們一般會認為那是『剝削』或『侵犯』……但仍然不算歧視」,抱歉,我並不分享這個判斷的直覺。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21051399680618949162013-11-23T11:04:25.830+08:002013-11-23T11:04:25.830+08:00我覺得小竹這篇談的充其量只是「不公」或「不平等」,而不是「歧視」。
關於歧視的意義,我目前覺得還是...我覺得小竹這篇談的充其量只是「不公」或「不平等」,而不是「歧視」。<br /><br />關於歧視的意義,我目前覺得還是<a href="http://wensonyeh.blogspot.tw/2011/04/blog-post_25.html" rel="nofollow">Wenson 說的</a>最好:將某負面特質視為某群體的本質。<br /><br />除非小竹提到的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將某負面特質視為該群體的本質而為,才能算是歧視。其他情況如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我們一般不會認為是歧視。<br /><br />此外有個相似概念是,如果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侵害特定群體之意圖而為,我們一般會認為那是「剝削」或「侵犯」,這和上面提到的未考慮周全、顧及可行性等情形稍有不同,且直覺上比較不正義,但仍然不算歧視。phantom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3143886602968089345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7845239237553136272013-11-01T14:22:33.914+08:002013-11-01T14:22:33.914+08:00我覺得還有一個應該補充的重點,雖然我說需要制度或結構在背後支撐才能支撐壓迫的關係,但不表示只有一個人...我覺得還有一個應該補充的重點,雖然我說需要制度或結構在背後支撐才能支撐壓迫的關係,但不表示只有一個人的時候就肯定不會成為歧視。當一個人具有非常大的社會影響力,或一個人的舉動能夠對制度有影響力時,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差別態度也有可能在我的定義下形成歧視。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8289014264067248392013-11-01T07:57:07.993+08:002013-11-01T07:57:07.993+08:00唔,我猜我懂你的意思了,感謝^^唔,我猜我懂你的意思了,感謝^^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552028993346384599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21446667545075701522013-10-31T21:32:32.529+08:002013-10-31T21:32:32.529+08:00我自己認為我舉的例子應該還不錯,通常遇到這種人只會覺得他是瘋子,而不會覺得自己被歧視。如果要更不依賴...我自己認為我舉的例子應該還不錯,通常遇到這種人只會覺得他是瘋子,而不會覺得自己被歧視。如果要更不依賴直覺的話,對我而言,歧視是一種「壓迫」,如果沒有制度或結構在背後支撐,一個人很難壓迫另一個人。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51937096490479252142013-10-31T15:52:52.485+08:002013-10-31T15:52:52.485+08:00我有疑惑,為什麼個人行為不能稱之為歧視,而必須有制度或結構上的規模?我有疑惑,為什麼個人行為不能稱之為歧視,而必須有制度或結構上的規模?Anonymous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13552028993346384599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