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99150925004739329..comments2023-07-21T23:39:33.868+08:00Comments on <br>幹哲學: 哲學人在性別歧視上的道德責任isaacstnhttp://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Blogger6125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34882198673383515372016-01-18T00:32:00.394+08:002016-01-18T00:32:00.394+08:00請問,我是否能說在這篇文章裡,你在謝伯讓未對此提出更多支持的理由以前,反對「堅持『思想正義』……是哲...請問,我是否能說在這篇文章裡,你在謝伯讓未對此提出更多支持的理由以前,反對「堅持『思想正義』……是哲學人向來引以為傲的道德義務」的主張,並且,進一步來說,你認為這並不是義務,而僅僅是重要美德?Addictio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4722786126331770237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17755159436257134542015-10-25T00:12:03.313+08:002015-10-25T00:12:03.313+08:00我的理解是,你將行為的可行性說成是該行為屬於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卻不認為可行性具有道德價值,亦即否認...我的理解是,你將行為的可行性說成是該行為屬於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卻不認為可行性具有道德價值,亦即否認行為的可行性是屬於支持或反對某行為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之一。<br />如果這樣,在你看來,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並不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儘管於欠缺這個背景條件之下,就不會產生一個道德義務。<br />但,我目前不清楚的是,你是根據什麼理由來支持「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並不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的這個主張呢?<br />人,是承擔道德義務的主體要件,似乎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義務發生的背景條件。我之所以有「不可為了自己愛吃人肉而殺害他人」的道德義務,除了「我是人」的這個背景條件外,還有什麼可以支持我有此一道德義務的根本理由?<br /><br />行為不具可行性,和具有可行性,各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不以行為的本益比較來定義(行為不能產生效益或甚至虧本的,即不可行;扣除成本還有效益的,為可行),我們還能有何更好的定義方式呢?<br />而如果行為可行性等於:該行為於效益的檢視下屬於不虧本、有效益的行為,則如何能說:行為可行性並不是效益主義下所認同的基本道德價值?<br />宋皇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5940682785586432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91735742242740840992015-10-24T16:42:58.089+08:002015-10-24T16:42:58.089+08:00一、兩個誤解
//我同意可行性不能作為唯一理由//
我既未主張「可行性不能是唯一理由」,亦未主張...一、兩個誤解<br /><br />//我同意可行性不能作為唯一理由//<br /><br />我既未主張「可行性不能是唯一理由」,亦未主張「可行性不能是理由」,我唯一的主張是:「可行性不能是『道德』理由」。<br /><br />//黃頌竹認為:我們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乙」、而且哲學學門本來就應該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宣稱「乙」,故我們不該反對「乙」。//<br /><br />我的主張要求條件,比你說的還要強。我認為:我們不僅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乙」,而且我們還有獨立的道德理由支持「乙」,那個道德理由就是哲學學門的自主性。故我們不應該反對「乙」。<br /><br />之所以強調「哲學學門的自主性是一個道德理由」,是因為從你後文的討論看起來,你因為 trivialize 我談到的自主性問題,而認為那不構成我們支持「乙」的道德理由,是故我在這裡要特別強調。詳情請見以下「三」、「四」兩段。<br /><br />二、迷思?不是迷思?<br /><br />//證據並不難取得,只要做個調查、問問自己、問問身邊的哲學人就可以了。試問,破除迷思難道不是哲學活動的重要目的?//<br /><br />我們眼前現在至少有兩個命題:<br /><br />(A) 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br />(B) 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br /><br />(B) 是經過「做個調查,問問哲學人」的方式得到的命題,多數哲學人都同意 (B)。而你認為這是「哲學人未經證成的迷思」。<br /><br />但在面對 (A) 時你卻一反對 (B) 的嚴格態度,你認為,只要多數哲學人都同意 (A),(A) 就有足夠充分的證成。<br /><br />我的質疑在這裡:為什麼?為什麼同樣都是透過「問問哲學人」而得到的命題,「多數哲學人相信」可以證成 (A),但卻不能證成 (B)?你有什麼好理由在面對 (A) 和 (B) 這兩個命題時,以不同的證據標準來判斷它們是或不是一個迷思?<br /><br />你或許有,或許沒有,我無從得知,因為你從未提到過。<br /><br />三、哲學學門的自主性<br /><br />//在這個例子中,我看不出「放棄乙」(哲學人放棄主張B)這個行為會產生怎樣的道德遺憾……可能是「哲學人被迫放棄了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但……和「導致某個族群受到壓迫」相比,後者似乎較為嚴重。//<br /><br />連同你在第三段中的回應提及的:<br /><br />//哲學學門本來就應該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宣稱「乙」//<br /><br />在這些談論中,你重複地將我所主張的學門自主性 trivialize 為「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這是稻草人。<br /><br />我主張的學門自主性的內容是:「持有某信念的自由」。「持有某信念的自由」和「宣稱某命題的自由」看起來類似,但前者牽涉更廣泛的問題。人的行動、價值判斷、人生規畫……都依賴在一個人對世界與對自己持有的信念之上。<br /><br />哲學學門是由一群以哲學為學術目標而組成的學術群體,這個學術群體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各種研究活動,都取決於哲學人如何看待自己所屬的這個學術群體。要求哲學人放棄「相信哲學需要邏輯思維能力」,不只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而已,同時也是在要求哲學學門放棄「以邏輯思維作為學術研究的核心方法」,同時也是在要求哲學學門必須接受「違反邏輯的研究方法」。這不只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而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做(他們心目中的)哲學。<br /><br />為了避免壓迫另外一群人,所以我們回過頭來強迫哲學人放棄他們的學術認同?這種要求從各方面看起來也都是壓迫。<br /><br />四、回到你的納粹類比<br /><br />這是一個糟糕的類比。因為要求哲學人放棄「哲學需要邏輯能力」,並不只是要求一個人「說一次小謊」那麼簡單而已。我們就實際上假設哲學人真的如你所說,不再強調「邏輯能力」之於「研究哲學」的重要性,看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br /><br />由於哲學人不再強調邏輯能力對哲學研究的重要性,因此哲學系在招生時,也不應該強調邏輯能力的重要性,因此招收進來許多對邏輯思考完全沒興趣、也不想開發或學習邏輯能力的學生。我們把接下來會發生的事分成兩個可能:<br /><br />(1) 「哲學不需要邏輯能力」只是哲學人撒的小謊,事實上哲學系的課程安排仍然十分倚重邏輯思維能力,形上學、知識論、倫理學、語哲、甚至美學……都要求學生以清晰的邏輯思辨來理解各個理論的主張,以及不同理論之間的關係。<br /><br />但因為哲學系招生時撒的謊,許多學生不能適應課程因而紛紛 drop out,或者轉系的轉系、重考的重考,最後留下來的依然是大部分的男性,因為多數女性都在社會壓力之下「被選擇」對邏輯能力沒有興趣。<br /><br />(2) 哲學系在招生時宣稱「哲學不需要邏輯能力」是真心的,哲學學門真的下定決心要改變成一個不再強調邏輯能力的學門。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哲學將改變成一個完全不同的學門。學門中原有的專業人才恐怕會因為這個學門核心能力之劇烈改變而不能適應,於是紛紛出走轉換專業,而其他不強調邏輯能力但也和過去的哲學學門想追求類似學術目標的人才則逐漸進來。<br /><br />最後,哲學學門大換血,終於變成一個完全不同於以往的學門;而由於那些在研究上倚重邏輯能力的舊哲學人出走到別的專業領域,甚至自創另一個學門,於是我們又產生了別的強調邏輯能力的學門,並且因為社會對女性的偏見,這些新興學門成為對女性不友善的新學門。問題始終沒有解決。<br /><br />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到最終什麼問題都無法解決?因為你不可以禁止所有學門對某種能力的倚重。這麼說好了,社會也有明確的性別偏見認為女性比男性更不擅長運動。我們是否應該為此偏見造成男女在運動界內的不平等待遇,而要求運動界從此不再強調「運動能力」對「運動」的重要性?這不只是自我矛盾的問題而已,這是在摧毁「運動」這個專業領域。這就像是當你要求某個特定哲學學派(analytic school, for example)必須放棄該學派重視的核心能力時,你就是在摧毁那個學派的存在。這遠遠不只是要他們「放棄宣稱某命題的自由」而已。<br /><br />五、結論<br /><br />確實,對「天賦」的強調會製造很多偏見與壓迫,因為「天賦」沒有經驗驗證的判準。但「能力」有那個判準。<br /><br />如果你要求的是哲學界放棄「邏輯天賦需要說」,我同意這個要求是合理的。但若你的要求強到哲學界必需連「我們需要邏輯能力」都得放棄,則如同我在「三」、「四」兩段中所主張的,這是在侵犯一個學門的自主性,而遠不只是要求他們放棄「宣稱某命題的自由」那麼簡單。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87650895423758123152015-10-24T16:42:10.965+08:002015-10-24T16:42:10.965+08:00針對 1 我分別有以下兩個回應:
(a) 效義主義只承認一個道德理由:效益。「可行性」是我們用來權...針對 1 我分別有以下兩個回應:<br /><br />(a) 效義主義只承認一個道德理由:效益。「可行性」是我們用來權衡一個處境中什麼行為能促成最大效益的考量之一,但那並不蘊涵「可行性」因此就是道德考量。畢竟在某些情境中,雖然「可行性」會促成更多效益,但也有另外一些情境中,一個行為的「可行性」反而增加負面效益,或者對效益的產出沒有任何影響。<br /><br />(b) 當然,我們可以設計一個倫理學理論叫「可行性主義」,這個倫理學理論只考量行為的可行性,並主張我們在任何情境下應該要做的行為就是最可行的行為。對這個倫理學理論而言,「可行性」當然是道德理由,但這個理論也明顯是錯誤的。因此,即使根據某個道德理論,可行性是道德理由,這仍不足以證明「可行性」確實是道德理由。我們仍要問那個道德理論至少在判斷可行性是道德理由的面向上是否確。<br /><br />2. 和 3. 一併回應如下:<br /><br />在這些情境裡,一個行為的「可能」(或稱為「可行性」),是讓該行為成為道德選擇中一個選項的「背景條件」,它本身並不作為「道德理由」。這麼區分的判準是這樣的:<br /><br />理由,指的是當我們在做決定時,能提供支持或反對我們 Φ(Φ 可以是做一個行為、形成某個意圖、相信某個命題……等)的事實。<br /><br />「Φ 是可行的」作為一個事實,它只是告訴我們「Φ 是一個選項」,卻不能支持或反對我們是否要決定去 Φ。因此「可行性」只是使某些選項進入考量的背景條件,本身卻不是那些考量中對 Φ 提供支持或反對的<b>理由</b>。isaacst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246343179725030228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6789957659178025112015-10-24T13:45:19.282+08:002015-10-24T13:45:19.282+08:00倘如本文所言,可行性根本不是道德理由的話,則我會心生的疑問至少包括:
1.效益主義是否根本不會是個值...倘如本文所言,可行性根本不是道德理由的話,則我會心生的疑問至少包括:<br />1.效益主義是否根本不會是個值得考慮的道德裡判準?【如果一項道德要求的行為,其可行性很低,或者根本不可行,則硬要如此行為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高於為此行為所能合理期待的收益,從而是個明顯不符效益的行為選擇,經濟學上叫做資源的浪費。於效益主義下,此種行為不但並非道德所要求的行為,而且還是道德上不可欲的行為。】<br />2.「應該蘊含可能(Ought implies Can)」、「不應強人所難」、「期待行為人放棄行為之可能性愈低,行為人為此行為之可責性就愈低」等原則,是否也都根本不屬於道德原則?既然一個行為選項的可行性即使再低,都無礙其成為道德義務,也無礙於違反此道德義務之道德責任的話。<br />3.雖然讓死人復活乃不可行,但殺人者於道德上仍然應有讓其被害人起死回生的道德義務(因為不可行根本不是其無此義務的道德理由),所以,刑罰處罰殺人者,罰的不(單單只)是罪犯殺人,而是(包括指責)他怎麼不去把被害人從陰間請回來?<br />宋皇佑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7594068278558643293noreply@blogger.comtag:blogger.com,1999:blog-2646217254393635370.post-28350527066231927282015-10-24T13:22:27.974+08:002015-10-24T13:22:27.974+08:00我是原作,感謝回覆!我的回應如下:http://cryofall.blogspot.tw/2015/...我是原作,感謝回覆!我的回應如下:http://cryofall.blogspot.tw/2015/10/blog-post_81.htmlBrownhttps://www.blogger.com/profile/02487246018561527724noreply@blog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