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愛的理由

▲ 本文較短之版本發表於文藻外語大學哲學社刊《小哲誌》創刊號中。

傍晚,科科與安安兩人手牽著手,在河堤上散步,金色的陽光灑在河面上,波光粼粼。兩人原本正有一搭沒一搭地聊著無關緊要的生活趣事,在經過了一段比較長的靜默時間後,科科彷彿躊躇了很久,最後終於下定了決心一般,用堅定地語氣向安安問道:「你愛我嗎?」

安安緩緩停下腳步,牽著科科的手順勢將科科轉過來面對著自己,並誠懇地看著科科的眼睛說:「我愛你。」

科科稍微臉紅了一下,淡淡地繼續問道:「那你為什麼愛我?」

安安不假思索地回答:「愛不需要理由!」

如果你是科科,你會作何反應呢?覺得安安只是在敷衍自己?或者覺得安安對自己果然是純粹的愛?愛需要理由嗎?愛可以有理由嗎?說到底,愛究竟是什麼?

愛需要理由嗎?

愛需要理由嗎?或者,愛可以有理由嗎?這兩個問題看起來很像,其實有點不同。如果你對前一個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你認為愛需要理由,那麼對後一個問題當然也會持肯定的答案,認為愛可以有理由。

但若你對前一個問題持否定的答案,你認為愛不需要理由,情況便稍有不同。在這立場下,你對後一個問題的態度仍然可以是開放的。你可以認為,雖然愛並不需要理由來支持,但人依然可以基於某些理由而愛上某個對象。相反地,你也可能採取更強烈地態度,你不只認為愛不需要理由,你可能甚至認為,愛是不能有理由的。

在繼續討論這個問題以前,我們好像得先談一下,究竟說「愛有理由」是什麼意思?我們在平常的生活裡經常面對許多選擇,小至晚餐要吃什麼,大至畢業後的出路,面對選擇時我們總希望自己能夠做出對的決定,因此我們會考慮關於每個選項的相關事實。畢業後如果立刻找工作,我可以很快開始償還就學貸款,這是支持我畢業後找工作的理由;而繼續進修可以滿足我對專業知識的熱切渴望,這則是支持我畢業後繼續進修的理由。

我們總是要權衡比較這些支持不同選項的理由,哪個比較迫切?什麼對我而言更重要?最終做出一個決定,並希望那是正確的決定。從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出來,理由其實是支持(或反對)我們在選擇中應該做出某個決定的相關事實。那麼愛的理由便可以被理解為:支持(或反對)我們去愛某個對象的相關事實。

具體而言,我們愛一個人的理由,有可能是基於那個人的善良、溫柔、體貼、聰明……等吸引人的個人特質。然而,如果人確實是出於某些理由(某些關於這個人的相關事實)才愛上一個人,那麼這樣的愛豈不就可以被取代?如果出現另一個一樣善良、溫柔、體貼、聰明……的人,我為什麼還要愛現在的這個人,而不是移情別戀呢?

我們通常都認為,愛是沒有可替代性的,如果我真心地愛著某個人,即使遇到了在許多條件上都比我現在所愛的人更好的別人,一般而言我們都不會因此就移情別戀。甚至是當我們自己都已經認識到某段因愛而生的關係其實已經造成了許多生活上的困擾,因而要放棄一段關係時,我們還是可能繼續愛著對方。因此有人便主張,愛不僅不需要理由,甚至愛不可以有理由!

愛是什麼?

美國普林斯頓大學哲學系的退休榮譽教授法蘭克福(Harry G. Frankfurt)便主張愛不需要理由,相反地,愛是理由的根源,當我們對某個人、或某些事物有愛時,它便給予我們各種行動的理由。舉例來說,為什麼「進修能讓我做更多更深入的哲學研究」,是支持我選擇進修哲學的好理由?這正是因為我對哲學有愛、有熱忱。用法蘭克福的話來說便是:「被愛的對象對我們而言總是有價值的,……其價值正是因為我們對它的愛而賦與它的。」(2004, P. 39)

法蘭克福用來說明這件事情最經典的例子應該要屬「自愛」了。有些人認為,人們之所以會愛自己(以及自己的生命),是因為人們在生命中體驗到許多令人快樂並感到有價值或有意義的事情,因此才會愛上自己的生命並想要繼續活下去,看看能發生什麼更值得經歷的事。但法蘭克福卻認為這種說法其實誤解了人自愛的本質。

他指出,人之所以自愛其實是沒有理由的,甚至可以視之為一種生物性的本能。為什麼人會想要在生命中創造美好快樂的時刻?為什麼人會想要在一生中創造各種價值和意義?這是因為人們愛惜自己的生命,因此才會想要讓自己的生命充滿價值與意義。而這也說明了,為什麼當人們在經過一番長期的努力之後,發現生命中仍然只有挫折與沮喪,才會陷入憂鬱,甚至想結束生命。事實上,他們真正想要結束的並不是生命,而是生命中的挫折與沮喪。(p. 47)

那麼,愛是什麼?對法蘭克福來說,愛其實就是一種關懷。當你愛著一個對象時,意味著你對它有關懷,這個對象可能是一個社群、一個理念、一份事業,當然也可以是一個人。當你愛著它時,你會在乎它的利益,會希望它能得到發展、成長與茁壯。當它受到傷害或不當對待時,你會為它感到義憤。而且,這種關懷是直接把愛的對象視為目的的一種關懷:當父母愛著子女時,他們並非因為子女的成長與茁壯能給自己帶來好處(比如養兒防老),而是為了子女自己能過得好,所以才關心子女過得好不好。

當愛發生時,法蘭克福認為,你的愛就構成了你自我的一部分。老王是關心動物的人,科科是在意環境的人,安安關心分配正義,俊俊則是熱愛繪畫的人。我們認識一個人,通常都是從一個人的關懷認識起,這並非巧合,因為一個人的關懷決定了他的自我意志的內容。當你發現俊俊有天放棄繪畫時,你恐怕會懷疑他是否遭遇了什麼變故或困難,使他不得不放棄繪畫,這意味著,你其實不相信俊俊是自己選擇放棄的,如果可以的話,你相信俊俊絕不會這麼做,因為那才是你認識的俊俊。

由於一個人的愛與關懷,構成了一個人的自我,因此,去關心自己所愛的利益與福祉,努力讓自己所愛的成長、茁壯與發展,同時也是一個人的自我實現。

愛有分別嗎?

從前面的討論看下來,我們不難發現,「愛」在上述的刻畫下似乎是沒有分別的。無論是一個人對事業或理想的熱愛,或是父母對子女的親情,還是情人之間的綿綿情愛,都被以相同的方式來理解與分析。那麼,我們平常究竟如何去區分上述這些(以及其它未被提及的)各種不同的愛的形式?如果愛本身沒有區別,在我們的日常生活裡,愛為什麼又會被分成這麼多種?

我想,一個比較合理的解釋應該是:我們將愛,以及那些伴隨著愛而來的情感、或那些針對不同人際關係的社會規範給混為一談了。比如說,亂倫在當代社會普遍被視為一種違反道德倫常的行為,是種禁忌。但被禁止的是親人之間的愛情嗎?或者被禁止的其實只是親人之間的性互動?我想應該是後者。我們之所以會對親人之間發生的浪漫愛感到擔憂,其實也只是因為我們把性渴望與泿漫愛綁在一起,因而會在親人之間有愛慕之情時,基於擔憂隨之而來的性互動才感到擔憂。

去設想一對親人,他們談的是所謂柏拉圖式的戀愛,兩人之間只想要共營生活、互相照顧,當然兩人也都相互愛慕,卻不對彼此有任何性的渴望或衝動。我們還會基於反對亂倫的理由來反對或阻止這樣的親密關係嗎?那個理由會是什麼?顯然不是對近親繁殖在遺傳學上的不利影響而反對,那麼我們究竟還能基於什麼好理由去反對這樣的親密關係呢?說穿了,他們就只是互相關愛的兩個人想要共營生活而已,在撇除了通常與情人關係伴隨著的性渴望之後,親人之間的愛與情人之間的愛看起來其實沒有分別。

但是,對這個說法仍舊感到不滿意的人可能會繼續抗議,情人之間的愛遠不只是兩個人的互相關愛而已,情人之間尚有佔有欲、尚有對彼此的依戀,即使我們對親人充滿關愛,但遠離親人並不會像遠離情人一樣使人悵然若失,我們也很少對親人有像對情人一般的親密感需求;我們樂於看到自己關愛的朋友也有許多朋友,但卻難以忍受自己的情人與其他人發展親密關係,甚至當所愛的人的情人不是自己時,我們會羨慕,更會嫉妒。這兩點,那些對上述說法不滿的人可能會堅持,就是情人之間的浪漫愛,與親情或友誼本質上的差異。

依戀、嫉妒、浪漫愛

我先從對情人的依戀開始談起吧。依戀其實不只存在於情人之間,我的好友在台北辛苦地工作賺生活費,難得有機會回家鄉一趟,但每年過年回家與家人短短相處十幾天,都會讓他依依不捨,決心一定要找到能讓自己在家鄉陪伴父母的方法,回到台北也時刻惦念著家人。不只家人之間可能如此,常久不見面的朋友也經常令人想念,難得相聚一刻,到要分離時也難免令人若有所失。

我想不會有人反對上述關於友人之間與親人之間的依戀之情是真實存在的,但對大部分的人來說,情人間的依戀之情好像特別強烈。如果這彰顯的不是情人關係的愛的獨特性,那它究竟彰顯了什麼?

對一個人的依戀之情其實不外乎就是希望對方能夠常伴身側,而且不只如此,同時也希望自己能夠多被對方依賴,能夠成為對方在生活各個面向上值得依靠的支柱。如果愛就只是一種關懷,就只是希望對方能過得好,那麼這種對親密感的需求從何而來?

確實,如果我們只側重於愛作為關懷的這個面向,那便不易理解這種依戀的情感。但前面也說過,一個人的關愛同時也構成了一個人的自我,一個人出於關愛而去努力使自己關愛的對象成長、茁壯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人自我實現的過程。因此對於自己所關懷的對象,我們都不會僅僅滿足於他自己就能過得很好就好。當然,如果對方真的一生順遂,都沒有遭遇任何困難,你會為他感到高興,但在這過程中,如果你完全沒有以任何形式參與其中,不免會覺得有些遺憾,因為那與無關。

如果你是一個熱愛棒球的人,你當然會很高興看到棒球這種運動在民間大為流行,但如果棒球運動的流行與你完全無關,你完全沒有付出任何努力去推廣棒球,棒球就自己在社會上流行開來。你固然會為了棒球的流行感到開心,但仍或多或少會有些遺憾,因為你無法為你所熱愛的棒球付出任何貢獻,你的自我在其中並未得到實現。同樣的道理,當你看見自己所愛的人其實不需要你的參與或協助,就能自己活得幸福快樂,你當然也會基於對他的愛而為他感到高興,但這卻無法彌補你未能實現自我的遺憾。

同樣地,基於這種無法實現自我的遺憾,當你發現你所愛的人和別人一起共營生活,相互關愛、協助對方完成彼此的人生目標時,你也會羨慕那另一個人的處境,並且懊惱為什麼處在那個位置上的不是自己,像這樣的嫉妒與羨慕之情,其實也是來自於你的自我無法實現的遺憾。而這些情感,其實在親人與友情之中也都不算罕見,雙親之間有可能會無意間地比較或競爭誰和小孩更為親密,或者當你看到朋友只願對另一個朋友訴苦或求助時,這種嫉妒之情也會發生。唯一的差別,可能就只在於你把自己對某人的關愛,看得對自己有多重要的差異而已吧。

愛與規範

但是對不同的愛,我們也有不同的規範來對應,例如親人之間的愛便不該對彼此有性的渴望、朋友之間的愛可以多多益善、至於情人之間的愛就必須專一。這些規範上的差異,難道也不能用來區分不同的愛嗎?

關於親人之間的愛不允許對彼此的性渴望這件事,前面其實已經討論過了,這樣的規範其實與親人之間的關愛之本質沒有什麼關係,當代社會之所以會存在這樣的禁忌,主要還是基於優生上的考量。至於在古代社會,這些禁忌的來源則可能是為了避免輩份、繼承權等複雜的親屬結構的混亂,而將該類行為視為禁忌。這與關係中各方對彼此的愛的性質其實無關。與其說這樣的規範定義了一種獨特的愛的類型,倒不如說,它只是定義了一種人際關係的類型。

同理,我們在情人關係中對「專一」的要求,恐怕也應該要反過來理解。並不是因為浪漫愛有其特殊性,使得我們在基於浪漫愛而形成的親密關係中要求對彼此專一。相反地,我們其實是因為社會上先創造了「一對一親密關係」的規範(例如一夫一妻制、例如通姦罪),而之所以創造出這樣的規範可能是基於(比如說)實現性別平等的理由。因此,為了推廣大家認同這樣的規範,我們的社會便開始透過各種文化管道,將浪漫愛的親密關係打造成一種以「專一」為重要價值的情感。而這些文化陶養,則進一步地讓我們不加反省地便接受了浪漫愛的專一性。

我們其實可以做一個進一步的反思,考慮如果在一個不只有兩個人的親密關係中,關係中的每個人仍然能夠實現彼此的地位平等,並且這種關係也不會令某個族群在社會中成為權力上的弱勢,我們大概就沒有什麼好理由可以反對這種親密關係的形態。也就是說,「專一」對於親密關係而言,恐怕也沒有什麼特殊性可言,而「花心」,大概也不是什麼特別值得批判的性格。只要關係中不涉及詐欺與傷害,只要關係中的各方都是真心彼此關懷,非一對一的關係當然也是一種值得追求與經營的親密關係。

愛,需要理由嗎?

最後,我們還是回到文章最開始時提出的那個問題:「愛需要理由嗎?或者,愛可以有理由嗎?」雖然法蘭克福確實指出,儘管愛不需要理由,但不否認有些愛的確是基於理由而發生的。但他卻沒有詳談那些「基於理由而發生」的愛,究竟可以如何奠基在理由上。更具體地說,他並未明確表示,人可以出於哪些理由而產生愛。看起來,他真正的想法恐怕還是更接近於「純粹的愛只會是毫無理由地發生」。

撇開自愛不談,法蘭克福在書中提到,其實在人對他人的愛當中,最接近純粹愛的,便是父母對子女的愛。他一方面指出,父母對子女的愛其實無關乎子女的任何個人特質,甚至父母在子女尚未出世時就可能開始愛著子女;二方面,父母的子女的愛又是不可替代的,他們的愛的對象只會是自己的子女,不會延伸到旁人(當然也不會延伸到旁人的子女)。因此他認為,在所有人際關係的愛當中,只有父母對子女的愛是最接近純粹的愛。

值得注意的是,法蘭克福的意思並不是,所有的父母都會對自己的子女有(如此這般的)愛,他也不是在說,所有的父母都應該對子女有(如此這般的)愛,他最多是說,至少有些父母對子女確實有(如此這般的)愛。

但這說法不見得毫無問題。在是枝裕和(2013)導演的《そして父になる》(台譯《我的意外爸爸》)中,主角夫婦結婚生子,用全心的愛將小孩養育長大,直到小孩六歲那年,當初幫他們接生的醫院才通知他們,因為當時的一些錯誤,導致他們和另一對夫婦抱錯了彼此的小孩。在故事中,主角夫婦對自己錯抱的小孩確實有愛,也確實用愛將他養育長大,即使在他們知道這不是他們親自生下的小孩以後,那個愛也沒有因此消失。他們對小孩的愛,確實從懷孕開始就已經發生了,而且直到他們抱錯小孩,並養育了六年之久,這段期間的愛顯然仍是同一個。

如果父母對子女的愛真的無法替代,我們恐怕就必須說,這對夫婦錯抱的小孩其實並不值得他們在這六年間所付出的愛,因為真正值得他們這六年間的愛的,是另外一個沒有被他們抱回來的小孩。但無論是我們,還是故事中的夫婦,大概都不會同意那六年的愛是愛錯了對象,也不會認為那小孩不值得那六年的愛。這或許指出了一個重點:即使是父母在尚未知道孩子是個怎樣的孩子以前,就可以不顧一切地愛自己的小孩,並不是因為那份愛是沒有理由的,而是因為他們愛自己孩子的理由,其實就是他們對親子關係的嚮往。基於他們嚮往著親子關係的建立,因此,無論是哪一個小孩與他們建立起這樣的人際關係,他們都能付出他們真誠的愛,而且是不會後悔的愛。

不過在這樣刻畫之下,有些人可能會質疑,那還能算是真正的愛嗎?他們還能說他們愛的真的是自己的小孩嗎?如果這份愛的對象其實可以被取代,那為什麼不說他們愛的其實只是「與人擁有親子關係」這件事,而不是他們(無論親生還是養育)的小孩?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想借用另一位哲學家雷茲(Joseph Raz, 2001)在談論小王子與玫瑰花的關係時所提出的看法。小王子在一個玻璃罩子裡養了一株美麗的玫瑰花,他也相當珍愛自己的玫瑰花。直到有一天,他在一個玫瑰花園裡見到了一整園的玫瑰,他才發現自己的玫瑰原來只是眾多玫瑰中的一株,並不像他原本以為的獨一無二。後來,沮喪的小王子遇見了狐狸,狐狸告訴他,對小王子而言,狐狸也只是眾多狐狸中的一隻而已,對狐狸而言,小王子也只是眾多人當中的一個而已,雙方對彼此而言都並非獨一無二。但是,如果小王子願意馴伏那隻狐狸,則小王子對狐狸而言,就是獨一無二的小王子,狐狸對小王子而言,也會是獨一無二的狐狸。

狐狸所說的「馴伏」,其實只是一個象徵或譬喻,它真正要談到的其實是人與人之間的相處。或許對父母而言,一開始對小孩的愛是純粹隨機的、偶然的,即使他們的小孩是另一個人,即使他們的小孩是抱錯的小孩,只要在機緣巧合之下成為父母的子女,父母就會因為這個巧合而對孩子付出關愛。在這個理解之下,那個小孩是誰並不重要,那個小孩對父母而言其實沒有獨特性,誰只要偶然地進入這個關係,就有資格承受他們的愛。

但在這個巧合所促成的愛之後,父母與子女之間開始產生互動,這些互動就會是屬於這對親子之間獨一無二的互動,這些互動是只有這對親子之間所享有的互動與歷史。而這段歷史,就讓雙方都成為對另一方而言獨一無二、不可取代的存在。於是小王子最後發現,僅管世界上有千千萬萬株玫瑰花,但只有小王子的玫瑰花是他的玫瑰花。這簡單兩個字,不只表達了玫瑰花之於小王子的擁有關係,它同時承載了小王子每天悉心照料那株玫瑰花、玫瑰花也回應小王子的照料而成長、茁壯的共同歷史,而且是獨一無二的歷史。因此,小王子的玫瑰花,仍然是一株獨一無二的玫瑰花。

愛的理由

我想,浪漫愛的發生,或許也是基於類似的歷程而發生的。無論你是一見鍾情,或者你因為和一個人長期的相處,從中發現了對方身上一些你所鍾愛的特質。你開始基於這些特質而認定對方值得你的關懷與珍愛。此時,愛的發生其實不會限定對象,當初如果不是這個人,而是另外一個人,只要對方滿足了相同或有類似效果的條件,都會令你萌生愛意。

然而一但你所愛的對象被決定之後,你與你的所愛經歷的一切,都將逐漸使得你們之間的關係成為獨一無二的關係。同時,這也使得你對你所愛的愛,也從原本單純的偶然逐漸變化成必然,對方因而成了你的愛無可取代的對象。

當然,你仍然可能在往後的生活中,又遇見足以讓你萌生愛意的對象,甚至是因為相同的條件而讓你萌生愛意的另外一個對象,但在那個情況裡,你對原先對象的愛並不會因此就被「取代」,新的愛意與舊的愛仍然不同。即使當你因為遇到一個新的對象,同時因為與舊愛出現各種關係上的困難,使你逐漸想要放棄經營與舊愛的關係而移情別戀,你也並不是把原先的愛轉移到新的對象,你或許會將舊愛塵封在記憶深處,再也不願碰觸,也或許你會小心地將那段感情珍藏起來,時時回味。無論如何,那段愛就只屬於那個人,而不屬於第二個(或更後來的其他人)。

參考資料

Frankfurt, H. G. (2004). The Reasons of Love.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Raz, J. (2001). Value, Respect and Attachment. U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是枝裕和。(2013)。そして父になる。紐約市:IFC Films。

1 則留言 :

  1. 愛,需要某一個對象,而這對象擁有的某些特徵。但,假如時日過去,這個人的某些特徵,不再存在。你也因為這些原因,而不再愛此人。但,這人的樣貌、身高,並沒太大改變。
    而你,只是愛那人的特徵。
    這裏,又可用哲學的「一致性」來理解。
    愛,可以是愛內在的。也可是愛外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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