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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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較短之版本發表於文藻外語大學哲學社刊《小哲誌》創刊號中。

2016-12-21

修改民法不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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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有關同性婚姻法制化運動的反對聲音中,常見的一種說法是認為一但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便將改變「婚姻」這一語詞或概念的意義。

例如在今年六月底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Obergefell v. Hodges(2015)一案,判決各州政府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均須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時,對該案之判決採不同意見之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在其意見書中便強調:「婚姻作為基本權利,不包括強制州政府改變其婚姻定義之權利……,我們的憲法沒有接受任一特定之婚姻理論。各州人民可自由決定將婚姻定義擴張至包括同性伴侶,或維持歷史定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our Constitution does 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p.2)或者如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的柯志明副教授,也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裡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時表示,「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

究竟修改法律會如何改變語詞的定義,本文將考慮以下兩種可能的理解:一、法律直接規定人們可以如何理解一個語詞的定義;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規定人們如何理解語詞,但在法律規範的之下,人們會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自己逐漸改變對某些語詞的理解。並說明第一種理解會是失敗的,而第二種理解雖然正確,卻不會是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可以據以反對修法的情況。

2016-12-01

另立專法是否就是向歧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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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的聯合新聞網報導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立專法,報導中甚至指出柯建銘宣稱民進黨目前更傾向於立專法(相較於直接修改民法而言)。消息傳開之後引發支持婚姻平權者的嘩然,並出現了「立專法即是歧視同性戀」的說法。支持婚姻平權者之所以主張立專法即是歧視,主要是借鏡美國在十九世紀後半結束內戰並解放黑奴後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美國司法界用來支持種族隔離政策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的說法就是「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根據這個說法,只要國家依法提供給白人及其他有色人種的福利或保障的質量皆相同,即使採取種族隔離的措施(例如,公車必須依人種或膚色專用,學校不得同時收白人與黑人學生……等),也不違背平等保護之原則。

不過也有一些人認為,支持成立專法不見得就是支持一種歧視的制度,而只是在社會改革的道路上暫時與守舊派達成妥協而已。例如李重志昨日(11月30日)在端傳媒上發表的〈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一文,便是採取這種立場。在文章的開頭他便質問那些堅持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運動者:「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為何不設法爭取已經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釋他們的焦慮,解決他們猶豫?」並直指「專法就是歧視」的推論其實大有問題。

由於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其實是在認同婚姻平權之理念的前提下,爭論關於「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的訴求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因此本文便不去處理那些不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的立場,而是專門處理以下問題:在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之下,也就是,在承認現行民法之婚姻制度保障由於沒有給予同性相同的婚姻權利,因此涉及對同性伴侶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前提之下,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究竟是否涉及歧視?

2015-10-24

哲學人在性別歧視上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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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伯讓在泛科學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間接排擠女性?哲學人難辭其咎!〉,這篇文章是接續該作者年初發表於同平台上的〈哲學排擠女性?〉一文及其引來的回響,如楊梓燁的〈回應〈哲學排擠女性?〉,問題根源出在哪裡〉。楊梓燁認為〈哲學排擠女性?〉課與道德責任之對象,也就是那些主張(分析)哲學依賴邏輯能力的哲學人,以及課與之道德責任的內容,也就是放棄「哲學依賴邏輯思維天賦」這個主張,皆有問題。而〈間接排擠女性?〉一文則是謝伯讓對楊梓燁的回應。我認為〈間接排擠女性?〉一文的回應只在某個很限縮的詮釋底下是成功的,本文會指出該文一些論證上的問題,並在這過程中說明,究竟在哪一個限縮的詮釋下,該文的主張會成立。

2015-08-29

評〈波多野的善意與成人產業公共化的衝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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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上一篇文章只有九個月而已,還沒超過一年,算是可喜可賀!

UDN 鳴人堂於昨天由二谷發表了〈波多野的善意與成人產業公共化的衝突〉一文,評論近日來爭議不斷的波多野結衣將登上悠遊卡的事件。該文開宗明義地宣稱這「實在是一個簡單到不行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就是不行啊~ 不然咧?

雖然作者說得很有自信,彷彿這真的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卻不以為然。本文將指出該文論述之缺失與不足,據以說明這個問題非但沒有該文作者以為的那麼簡單,而且該文也沒有為其結論提供良好的說明。

2013-11-08

同性戀不能結婚是不平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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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三個分別關於婚姻(將舊制婚姻改為不分性別)、伴侶(新制)、家屬(增添新的家屬形式)的民法修正草案送到立院(其中婚姻草案已在上月底一讀通過),同時伴隨著上月二十六日台北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主題所引發的爭議,同性戀突然在最近幾個月變成台灣最熱門的議題之一。日前不但有郭采潔的臉書發言引起砲轟而成為平面媒體的熱門話題,近日更有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在《有話好說》節目上的發言引發爭議。

柯志明的爭議言論不但嚴重傷害(羞辱)了有先天疾病的人,更引來靜宜大學學生的連署抗議與譴責。不過比起他的言論帶來的社會效應,我更在乎的是他對同性戀婚姻議題所發表的「觀點」是否合理。這篇文章主要想討論的是柯志明對「法律不承認同性戀婚姻」並無歧視或剝奪、限制同性戀(基本)權利的主張,並且檢討他的觀點錯在何處。

2013-10-29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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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吃飯的時候,不小心側耳聽到隔壁桌的兩個女生聊天,聊天的主題是其中一位女生的姊姊。這位女生抱怨她姊姊在餐飲業做外場卻不化妝,被上司警告時辯稱自己對化妝品過敏,為此還找醫生開證明,但又在臉書上貼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妹妹的主要抱怨是,餐飲業的外場服務本來就應該把自己的外表儀容整理得乾淨體面,女生就算上點淡妝看起來也會比完全不化妝更舒服,所以她認為姊姊既然選擇了這份工作,化妝就算是義務;而且,既然姊姊都和上司說自己是因為過敏而不化妝,那就更不應該在臉書上公開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

在餐廳裡的時候有股衝動想去和這兩個女生說說我的感想,不過基於這樣很容易被當成怪葛格,再加上我異性戀生理男性的身分帶來的政治害羞,所以最終沒有付諸實踐,於是在心有不甘的情緒之下,我決定在我的部落格裡發發牢騷。我想說的事情有兩件,一件是關於職場化妝要求的性別歧視的老調,另一件則是這一陣子很夯的(公民)不服從精神。

2013-01-09

性平教師手冊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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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圖取自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圖為爭議文字內容。

之前發生爭議的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的教師手冊,因為手冊編輯人不滿真愛聯盟放假消息詆毀教師手冊,因此對真愛聯盟提出誹謗告訴。最近因台北地檢署認定真愛聯盟的顧慮屬實,沒有誹謗嫌疑,所以不對真愛聯盟提起告訴,反而因為與真愛聯盟一樣相信該教師手冊的內容有危害學生的疑慮,而將教育部移送監察院究責。

這整起事件除了荒謬之外,我實在想不出其它恰當的方式可以形容。

2012-10-03

女生的安全夜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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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晚上回家前,在去牽車的路上聽到路上的人在邊走邊聊天,不知道他們聊天的脈絡是什麼,只聽到一個男生說:「其實仔細想想,有時候女生的自由和安全其實是衝突的。例如,我們家的那條巷子,平時晚上就會有些混混或流氓逗留,我和我爸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會讓我媽一個人在晚上出門,一定會想要自己也在身邊。」女生稍微頓了一頓,說:「對啊,而且如果是我,我自己也不敢一個人出門……」

2012-09-01

外遇的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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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法有通姦罪,用來懲罰外遇的人(和跟外遇的人搞在一起的人)。但外遇也不只在婚姻關係中會被譴責,即使在尚未進入婚姻關係前,伴侶間如果有一方出軌跟第三者發生性關係、或甚至只是情感上的出軌,也會被指責。無論是在法律上懲罰婚姻外遇的人(及其對象),或在日常生活中譴責交往關係中劈腿的人(及其對象),這種懲罰或譴責都是基於「在一對一的親密關係中與第三個人發生親密接觸(情感或性的接觸)」是一種道德錯誤的態度。這個態度是合理的嗎?外遇或劈腿在道德上究竟有什麼問題?(雖然外遇和劈腿分別是在婚內和婚外所做的事,同時法律也只對前者有做規範;但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對這兩種行為的評價往往是緊密切合的,因此本文以下有時只談婚姻,有時又只談愛情,但其實都是同一回事)

2012-08-10

It gets b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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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想要寫一篇跟性交易有關的文章,但不知道為什麼變成先寫這篇。

2010年9月,美國有一位記者因為在美國境內連續發生的幾宗青少年同性戀自殺的事件,於是和他的老公發起一個叫做「It gets better」的網路計畫,募集全國各地已成年的同性戀者錄影一段幾分鐘的短片,將自己想對現在的青少年同志說的話錄下來,並放到youtube讓青少年同性戀們可以自由點閱。這個計畫的發起人Dan Savage曾在一篇文章裡說:「我希望我可以有五分鐘的時間,跟那些自殺的年輕同志們說說話,告訴他們生活會愈來愈順利;我希望我可以跟他們說,無論現在發生過多少壞事,無論他們現在感覺有多孤立無援,生活會愈來愈順利。」(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