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伯讓在泛科學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間接排擠女性?哲學人難辭其咎!〉,這篇文章是接續該作者年初發表於同平台上的〈哲學排擠女性?〉一文及其引來的回響,如楊梓燁的〈回應〈哲學排擠女性?〉,問題根源出在哪裡〉。楊梓燁認為〈哲學排擠女性?〉課與道德責任之對象,也就是那些主張(分析)哲學依賴邏輯能力的哲學人,以及課與之道德責任的內容,也就是放棄「哲學依賴邏輯思維天賦」這個主張,皆有問題。而〈間接排擠女性?〉一文則是謝伯讓對楊梓燁的回應。我認為〈間接排擠女性?〉一文的回應只在某個很限縮的詮釋底下是成功的,本文會指出該文一些論證上的問題,並在這過程中說明,究竟在哪一個限縮的詮釋下,該文的主張會成立。
原始的爭議
謝伯讓在〈哲學排擠女性?〉文中引用一些經驗調查的資料,試圖論證哲學人相信「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是造成哲學學門對女性不友善的主因之一,並認為哲學人有道德責任放棄「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這種信念,以改善哲學學門對女性不友善的後果,而楊梓燁反對這個說法。用最簡化的方式來理解〈哲學排擠女性?〉一文的論證與楊梓燁的回應大致如下:
- 謝伯讓的主張:
- 存在「女性不善邏輯思維天賦」的通念;
- 存在「哲學需要 1 提及之通念中提及的天賦」之通念;
- 1、2 提及之通念造成「哲學對女性不友善」的現象;
- 為改善 3 提及之現象,哲學人對改變 2 提及之通念有道德責任。
- 楊梓燁的主張:
- 存在「女性不善邏輯思維天賦」的通念;
- 存在「哲學需要 1 提及之通念中提及的天賦」之通念;
- 1、2 提及之通念造成「哲學對女性不友善」的現象;
- 為改善 3 提及之現象,社會對改變 1 提及之通念有道德責任。
前文已提及,A 和 B 都是對兩人之主張最簡化的理解,因此上述兩個都不是有效論證。此外,我也請讀者直接預設「3 提及之現象應被改善」為真,並據此理解到 A4 與 B4 其實都有意圖進一步主張該二命題之後件。之所以做出以上簡化,是因為這樣能更清楚地看見兩人立場的衝突結構。
事實上,兩個人都同意命題 1~3,我也同意。根據這三個命題(以及我在上一段提醒大家的預設),我們可以知道確實存在 3 提及的現象,而且應該被改善。此外,這個現象至少有兩個共同的成因,即 1 和 2 分別提及的通念。但基於不同的理由,令致謝伯讓主張「要求哲學人改變 2 提及的通念」的道德理由至少強到令哲學人確實有道德責任要改變 2 提及的通念;而楊梓燁則認為「要求哲學人改變 2 提及的通念」的道德理由是可疑的,反而「要求社會改變 1 提及的通念」之道德理由更為明確,因此我們固然可以主張「社會有道德責任改變 1 提及的通念」,卻不能同樣正當地主張「哲學人有道德責任要改變 2 提及的通念」。
在〈間接排擠女性?〉一文中,謝伯讓更精確地重申了他主張「要求哲學人改變 2 提及的通念」的道德理由是什麼,他提出了三個論點,一是「要求哲學人放棄 2 提及之通念較具可行性」,二是「破除迷思為哲學人自詡之專業」,三是「哲學人堅持的迷思將導致道德上不可欲的後果」。以下我將分別討論這些論點。
三個論述分別面對的困難
「可行性」不是道德理由
謝伯讓說:「(改變 1 提及的通念才是治本之道)這個想法我原則上同意……。但是……這種做法如果稱不上是窒礙難行,至少也不是一時三日就可以完成。因此,我認為反過來要求哲學、數學和物理人放下心中『本學門需要邏輯思維天賦』的想法,才是比較可行的做法。」
這可能是真的,如果哲學人對邏輯思維的執念,比社會大眾對「女性缺乏邏輯思維這種天賦」之偏見的執著更輕的話。謝伯讓並沒有花心思去證明這件事,但為了討論上的方便,我可以在接受它成立的條件下提出我的想法:可行性不是道德理由。
當然,在我面對一個道德目的時,如果同時有兩個行為 Φ 和 Ψ 都能滿足那個道德目的,並且 Φ 比 Ψ 更可行,若沒有其它的道德理由支持或反對 Φ 或 Ψ,則「Φ 比 Ψ 能更有效地滿足情境中的道德目的」此一事實,就會是支持我做 Φ 而非做 Ψ 的理由。然而,當我有其它道德理由反對 Φ 而不反對 Ψ,並且我有其它道德理由支持 Ψ 而不支持 Φ 時,即使 Φ 確實比 Ψ 更有可行性,這事實也不提供任何道德理由支持我們選擇執行 Φ 而不是 Ψ。
舉一個切合時事的例子:
在許多反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甚至反對同性伴侶養育小孩的主張中,有一個說法主張為了遏止同性家庭養育的小孩被同儕霸凌,「禁止同性戀結婚或養育小孩」(Φ)是比「要求社會不歧視同性家庭及同性家庭的小孩」(Ψ)更為可行的手段,因此我們在道德上更應該「禁止同性戀結婚或養育小孩」。
這個例子有一個企圖滿足的道德目的──遏止小孩間的霸凌問題,並且這個例子選擇了在其情境中為了滿足道德目的較為可行的手段 Φ。然而在這個例子裡選擇 Φ 明顯是道德上不可接受的,因為我們一方面有充分的道德理由選擇 Ψ(就是反對歧視的道德理由),同時也有很好的道德理由反對我們選擇 Φ(就是支持每個人的權利受平等保障的道德理由)。並且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的道德考量僅僅涉及那些反對歧視和支持個人權利受平等保障的道德理由,「可行性」在那個道德考量中不扮演任何角色。
為了確認「『可行性』在那個道德考量中不扮演任何角色」,我們可以在該情境中進一步假設 Φ 遠比 Ψ 更為可行,甚至假設 Ψ 完全不可行。在這兩個新的假設之下,基於實務上的考量(工具性的、明智的考量),我們多半可以同意透過 Φ 來滿足「遏止霸凌」這個道德目的(只要霸凌的現象足夠嚴重的話)。但在這個選擇之下,我們不可避免地會有道德上的遺憾:我們知道我們做的事情在道德上並不正確,但在現況下卻是必要的惡。之所以會有這樣的道德遺憾,最恰當的解釋就是「可行性」沒有道德價值,即使它提供我們足夠強的工具性理由去做 Φ,它依然無法在道德上為 Φ 提供證成。換言之,「可行性」根本就不是道德理由。
哲學人應破除迷思?
謝伯讓說:「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難道不是哲思的本質?堅持『思想正義』,難道不是哲學人向來引以為傲的道德義務?在沒有明確證據或論證之前,斷然持有『本學門需要邏輯思維天賦』的數學人和物理人都應被責備,持有『本學門需要邏輯思維天賦』的哲學人更應該被加倍責備。」(底線為原文本有。)
將這段論述稍微整理成(也是非常簡化)的論證如下:
- 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
- 「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是未被證明的迷思;
- 哲學人基於哲學的本質應該破除「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之迷思。
根據謝伯讓在〈哲學排擠女性?〉一文中引用的經驗調查,確實有不少哲學人持有「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這樣的信念。當然,這些哲學人可能掌握有相當充分的證據或理由支持「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但為了接下來的討論方便,我們可以假設這些哲學人都是在沒有充分證據或理由支持的條件下,相信「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因此他們都相信這個迷思。
但「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為什麼會成立?謝伯讓全文中唯一支持這個說法的就只有「堅持『思想正義』……是哲學人向來引以為傲的道德義務」。當然,我相信大部分的哲學人都會同意「堅持思想正義、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此一學門的重要美德(virtue)」,但這種美德與其說是道德的德性,其實更該是工具性或定義性的美德,就像「行動隱密不留痕跡」是小偷的美德一樣,我們大概不會想要說那也是小偷的「道德」義務。
但如果「堅持思想正義、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乃哲學的本質」只是「很多哲學人都持有的信念」,並且,在謝伯讓的文章裡,我們也看不到任何哲學人用來支持這個信念的證據或理由,則這個宣稱的可信度其實和「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的可信度並無二致。如果謝伯讓認為「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是沒有證據支持的迷思,恐怕也得在同樣缺乏證據的條件下同意,「堅持思想正義、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乃哲學之本質」也只是一個迷思。既然 1 只是個迷思,則即使我們確定「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亦是迷思,也無法推論出哲學人有什麼特別的義務要去破除它,更遑論任何特別的道德義務了。
相反地,假若我們同意,即使哲學人沒有證據相信「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也不使得它成為一個迷思,那 1 自然就不是迷思。但同樣的,由於「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也只是哲學人沒有證據支持的信念,它在知識上被證成的程度也不過就是和 1 類似的一個信念而已,則 1 不是迷思,即能類推出「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亦不是個迷思。或者,至少在謝伯讓沒有提供讀者更多理由來反對「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這個宣稱,或提供更多理由來支持「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這個宣稱以前,前者都不會比後者更是個迷思。
「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是個迷思嗎?
誠然,在全文的一開始我們就已經確認了「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這個通念,和「女性缺乏邏輯思維天賦」這個通念,共同造就了「哲學對女性不友善」的現象,並且這是一個道德上不可欲的現象。但如 2.1 小節中探討的,基於我們確實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女性缺乏邏輯思維天賦」此一通念(它是有歧視效果的刻板印象),因此我們如果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之通念,或者甚至我們有道德理由支持「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之通念,則即使「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之通念確實是「哲學對女性不友善」的原因之一,那也不構成我們反對這個通念的道德理由 。
由於我的討論只會涉及「哲學需要邏輯思維『能力』」,而不涉及「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以下我將分成這兩種情況來討論。
當哲學人主張「哲學需要邏輯思維能力」
當哲學人主張「哲學需要邏輯思維能力」時,謝伯讓認為他們沒有為自己的信念提供證據。或許他們真的沒有提供證據,但這個主張為什麼需要證據?每個學門都有其自主性,可以自主地決定這個學門追求什麼,以及用什麼方式來追求。至少對(我所理解的)分析哲學來說,這個學門的學人們想要追求的是根本的真理,並且是透過邏輯與理性分析的方法來追求那些真理。
或許對於追求根本的真理而言,根本用不到邏輯或理性分析的能力;又或者雖然用得到這些能力,但並它們並不是必要或最重要的能力。但這是哲學(或分析哲學)這個學門中的學人自主的選擇與決定,這樣的決定就算最終註定失敗,也是學門中的學人們要自行承擔的後果。
如果有人認為要追求根本的真理,他們不需要用到邏輯或理性能力,他們需要的是感性的能力,或者直觀的能力(假若有這些能力),我非但不會反對,甚至會相當支持他們如此去追尋根本的真理,即使我不相信他們的選擇是好的選擇。但我相不相信或同不同意其實不是重點,重點是當另外一群人選擇以不同的方式來追求根本的真理時,他們雖然和分析哲學這個學門有相同的學術目標,但基於方法論的差異,我們仍然不能算是同一個學門。(當然,在學門的分類上,這兩種學門可能會在較相近的分枝上。)
基於思想自由,我們當然有很好的道德理由要保護這種學術上的自主性,而不是要他們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學門確實需要邏輯思維的能力。這就像是我們有道德理由要保護一個人在職業或志趣選擇上的自主性,而不要要求他們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真的需要/適合那個職業或志趣一般。同時這個理由也支持謝伯讓主張「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因為它一樣可以是哲學學門自主認同的一個學術目標。
當哲學人主張「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
然而主張哲學需要「天賦」,在道德上就不若主張哲學需要「能力」一樣無辜。根據謝伯讓在〈哲學排擠女性?〉中引用的調查,所謂「天賦」指的是「無法透過教導而獲得的能力(apptitude that cannot be taught)」,因此在內涵上傳達的訊息比「能力(ability)」還多。但在經驗上兩者卻沒有可區辨的差異,因為有天賦的人不見得會有能力,仍然需要開發才能展現出能力,而且不同的人可能還會需要不同的開發方式才會展現出能力,甚至對同一個人而言,當能力發展到一定程度時,也可能會需要用不同的方式開發使能力更進一步。
因此,無論兩個人是否都有能力,或者兩個人是否有相同程度的能力,都沒有經驗上的證據可以區分誰有天賦而誰沒有,也沒有經驗證據可以區分誰的天賦更高。因為沒有展現出能力的人,可能是沒有用對方式開發,至於沒有展現出更卓越能力的人,也可能是還沒找到對的方式來進步。基於經驗上的不可區分,我們沒有更多的道德理由支持一個學門以「天賦」來定義自己,它無助於這個學門的學人用來評價學門內的學術成就,也無助於該學門篩選適合的學人。
基於「天賦」和「能力」在經驗證據上的不可區分,要求一個學門用「能力」而非「天賦」來自我定義,並不會損及該學門之自主性的道德權利。然而,基於「天賦」概念比起「能力」概念更豐富的內涵,令人有機會在缺乏經驗證據的條件下去形成對某些人的偏見,而造成道德上不可欲的後果(歧視和差別待遇)。那麼,既然我們沒有道德上的理由支持「天賦說」,放棄這個說法也確實能幫助消除某個道德上不可欲的後果(哲學對女性不友善),我們當然應該反對「天賦說」。
結論
我不確定謝伯讓究竟只是想要反對「天賦說」,還是想要連「邏輯必須說」也一併反對,因為他自己始終沒有做出這個區分。但根據本文的分析,顯然這個區分在斷言哲學人究竟有道德義務放棄什麼想法時是關鍵的,只有當謝伯讓主張的道德責任是針對「天賦說」而非針對「邏輯必須說」時,哲學人才應該放棄「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的通念;如果謝伯讓還想要進一步主張,哲學人在道德上不應該強調邏輯思維能力對哲學的重要性或必要性,則這個道德責任的宣稱並不成立。
我是原作,感謝回覆!我的回應如下:http://cryofall.blogspot.tw/2015/10/blog-post_81.html
回覆刪除一、兩個誤解
刪除//我同意可行性不能作為唯一理由//
我既未主張「可行性不能是唯一理由」,亦未主張「可行性不能是理由」,我唯一的主張是:「可行性不能是『道德』理由」。
//黃頌竹認為:我們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乙」、而且哲學學門本來就應該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宣稱「乙」,故我們不該反對「乙」。//
我的主張要求條件,比你說的還要強。我認為:我們不僅沒有獨立的道德理由反對「乙」,而且我們還有獨立的道德理由支持「乙」,那個道德理由就是哲學學門的自主性。故我們不應該反對「乙」。
之所以強調「哲學學門的自主性是一個道德理由」,是因為從你後文的討論看起來,你因為 trivialize 我談到的自主性問題,而認為那不構成我們支持「乙」的道德理由,是故我在這裡要特別強調。詳情請見以下「三」、「四」兩段。
二、迷思?不是迷思?
//證據並不難取得,只要做個調查、問問自己、問問身邊的哲學人就可以了。試問,破除迷思難道不是哲學活動的重要目的?//
我們眼前現在至少有兩個命題:
(A) 破除迷思和思想偏見是哲學的本質;
(B) 哲學需要邏輯思維天賦。
(B) 是經過「做個調查,問問哲學人」的方式得到的命題,多數哲學人都同意 (B)。而你認為這是「哲學人未經證成的迷思」。
但在面對 (A) 時你卻一反對 (B) 的嚴格態度,你認為,只要多數哲學人都同意 (A),(A) 就有足夠充分的證成。
我的質疑在這裡:為什麼?為什麼同樣都是透過「問問哲學人」而得到的命題,「多數哲學人相信」可以證成 (A),但卻不能證成 (B)?你有什麼好理由在面對 (A) 和 (B) 這兩個命題時,以不同的證據標準來判斷它們是或不是一個迷思?
你或許有,或許沒有,我無從得知,因為你從未提到過。
三、哲學學門的自主性
//在這個例子中,我看不出「放棄乙」(哲學人放棄主張B)這個行為會產生怎樣的道德遺憾……可能是「哲學人被迫放棄了宣稱某個命題的的自由」……但……和「導致某個族群受到壓迫」相比,後者似乎較為嚴重。//
連同你在第三段中的回應提及的:
//哲學學門本來就應該有自主性或有自由可以宣稱「乙」//
在這些談論中,你重複地將我所主張的學門自主性 trivialize 為「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這是稻草人。
我主張的學門自主性的內容是:「持有某信念的自由」。「持有某信念的自由」和「宣稱某命題的自由」看起來類似,但前者牽涉更廣泛的問題。人的行動、價值判斷、人生規畫……都依賴在一個人對世界與對自己持有的信念之上。
哲學學門是由一群以哲學為學術目標而組成的學術群體,這個學術群體的研究方法、研究目的、各種研究活動,都取決於哲學人如何看待自己所屬的這個學術群體。要求哲學人放棄「相信哲學需要邏輯思維能力」,不只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而已,同時也是在要求哲學學門放棄「以邏輯思維作為學術研究的核心方法」,同時也是在要求哲學學門必須接受「違反邏輯的研究方法」。這不只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宣稱某個命題的自由,而是要求哲學人放棄做(他們心目中的)哲學。
為了避免壓迫另外一群人,所以我們回過頭來強迫哲學人放棄他們的學術認同?這種要求從各方面看起來也都是壓迫。
四、回到你的納粹類比
這是一個糟糕的類比。因為要求哲學人放棄「哲學需要邏輯能力」,並不只是要求一個人「說一次小謊」那麼簡單而已。我們就實際上假設哲學人真的如你所說,不再強調「邏輯能力」之於「研究哲學」的重要性,看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由於哲學人不再強調邏輯能力對哲學研究的重要性,因此哲學系在招生時,也不應該強調邏輯能力的重要性,因此招收進來許多對邏輯思考完全沒興趣、也不想開發或學習邏輯能力的學生。我們把接下來會發生的事分成兩個可能:
(1) 「哲學不需要邏輯能力」只是哲學人撒的小謊,事實上哲學系的課程安排仍然十分倚重邏輯思維能力,形上學、知識論、倫理學、語哲、甚至美學……都要求學生以清晰的邏輯思辨來理解各個理論的主張,以及不同理論之間的關係。
但因為哲學系招生時撒的謊,許多學生不能適應課程因而紛紛 drop out,或者轉系的轉系、重考的重考,最後留下來的依然是大部分的男性,因為多數女性都在社會壓力之下「被選擇」對邏輯能力沒有興趣。
(2) 哲學系在招生時宣稱「哲學不需要邏輯能力」是真心的,哲學學門真的下定決心要改變成一個不再強調邏輯能力的學門。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哲學將改變成一個完全不同的學門。學門中原有的專業人才恐怕會因為這個學門核心能力之劇烈改變而不能適應,於是紛紛出走轉換專業,而其他不強調邏輯能力但也和過去的哲學學門想追求類似學術目標的人才則逐漸進來。
最後,哲學學門大換血,終於變成一個完全不同於以往的學門;而由於那些在研究上倚重邏輯能力的舊哲學人出走到別的專業領域,甚至自創另一個學門,於是我們又產生了別的強調邏輯能力的學門,並且因為社會對女性的偏見,這些新興學門成為對女性不友善的新學門。問題始終沒有解決。
為什麼會這樣?為什麼到最終什麼問題都無法解決?因為你不可以禁止所有學門對某種能力的倚重。這麼說好了,社會也有明確的性別偏見認為女性比男性更不擅長運動。我們是否應該為此偏見造成男女在運動界內的不平等待遇,而要求運動界從此不再強調「運動能力」對「運動」的重要性?這不只是自我矛盾的問題而已,這是在摧毁「運動」這個專業領域。這就像是當你要求某個特定哲學學派(analytic school, for example)必須放棄該學派重視的核心能力時,你就是在摧毁那個學派的存在。這遠遠不只是要他們「放棄宣稱某命題的自由」而已。
五、結論
確實,對「天賦」的強調會製造很多偏見與壓迫,因為「天賦」沒有經驗驗證的判準。但「能力」有那個判準。
如果你要求的是哲學界放棄「邏輯天賦需要說」,我同意這個要求是合理的。但若你的要求強到哲學界必需連「我們需要邏輯能力」都得放棄,則如同我在「三」、「四」兩段中所主張的,這是在侵犯一個學門的自主性,而遠不只是要求他們放棄「宣稱某命題的自由」那麼簡單。
倘如本文所言,可行性根本不是道德理由的話,則我會心生的疑問至少包括:
回覆刪除1.效益主義是否根本不會是個值得考慮的道德裡判準?【如果一項道德要求的行為,其可行性很低,或者根本不可行,則硬要如此行為所需付出的成本,將遠高於為此行為所能合理期待的收益,從而是個明顯不符效益的行為選擇,經濟學上叫做資源的浪費。於效益主義下,此種行為不但並非道德所要求的行為,而且還是道德上不可欲的行為。】
2.「應該蘊含可能(Ought implies Can)」、「不應強人所難」、「期待行為人放棄行為之可能性愈低,行為人為此行為之可責性就愈低」等原則,是否也都根本不屬於道德原則?既然一個行為選項的可行性即使再低,都無礙其成為道德義務,也無礙於違反此道德義務之道德責任的話。
3.雖然讓死人復活乃不可行,但殺人者於道德上仍然應有讓其被害人起死回生的道德義務(因為不可行根本不是其無此義務的道德理由),所以,刑罰處罰殺人者,罰的不(單單只)是罪犯殺人,而是(包括指責)他怎麼不去把被害人從陰間請回來?
針對 1 我分別有以下兩個回應:
刪除(a) 效義主義只承認一個道德理由:效益。「可行性」是我們用來權衡一個處境中什麼行為能促成最大效益的考量之一,但那並不蘊涵「可行性」因此就是道德考量。畢竟在某些情境中,雖然「可行性」會促成更多效益,但也有另外一些情境中,一個行為的「可行性」反而增加負面效益,或者對效益的產出沒有任何影響。
(b) 當然,我們可以設計一個倫理學理論叫「可行性主義」,這個倫理學理論只考量行為的可行性,並主張我們在任何情境下應該要做的行為就是最可行的行為。對這個倫理學理論而言,「可行性」當然是道德理由,但這個理論也明顯是錯誤的。因此,即使根據某個道德理論,可行性是道德理由,這仍不足以證明「可行性」確實是道德理由。我們仍要問那個道德理論至少在判斷可行性是道德理由的面向上是否確。
2. 和 3. 一併回應如下:
在這些情境裡,一個行為的「可能」(或稱為「可行性」),是讓該行為成為道德選擇中一個選項的「背景條件」,它本身並不作為「道德理由」。這麼區分的判準是這樣的:
理由,指的是當我們在做決定時,能提供支持或反對我們 Φ(Φ 可以是做一個行為、形成某個意圖、相信某個命題……等)的事實。
「Φ 是可行的」作為一個事實,它只是告訴我們「Φ 是一個選項」,卻不能支持或反對我們是否要決定去 Φ。因此「可行性」只是使某些選項進入考量的背景條件,本身卻不是那些考量中對 Φ 提供支持或反對的理由。
我的理解是,你將行為的可行性說成是該行為屬於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卻不認為可行性具有道德價值,亦即否認行為的可行性是屬於支持或反對某行為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之一。
刪除如果這樣,在你看來,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並不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儘管於欠缺這個背景條件之下,就不會產生一個道德義務。
但,我目前不清楚的是,你是根據什麼理由來支持「道德義務的背景條件,並不屬於道德義務的理由」的這個主張呢?
人,是承擔道德義務的主體要件,似乎也可以說成是道德義務發生的背景條件。我之所以有「不可為了自己愛吃人肉而殺害他人」的道德義務,除了「我是人」的這個背景條件外,還有什麼可以支持我有此一道德義務的根本理由?
行為不具可行性,和具有可行性,各是什麼意思呢?如果不以行為的本益比較來定義(行為不能產生效益或甚至虧本的,即不可行;扣除成本還有效益的,為可行),我們還能有何更好的定義方式呢?
而如果行為可行性等於:該行為於效益的檢視下屬於不虧本、有效益的行為,則如何能說:行為可行性並不是效益主義下所認同的基本道德價值?
請問,我是否能說在這篇文章裡,你在謝伯讓未對此提出更多支持的理由以前,反對「堅持『思想正義』……是哲學人向來引以為傲的道德義務」的主張,並且,進一步來說,你認為這並不是義務,而僅僅是重要美德?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