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9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

前幾天在吃飯的時候,不小心側耳聽到隔壁桌的兩個女生聊天,聊天的主題是其中一位女生的姊姊。這位女生抱怨她姊姊在餐飲業做外場卻不化妝,被上司警告時辯稱自己對化妝品過敏,為此還找醫生開證明,但又在臉書上貼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妹妹的主要抱怨是,餐飲業的外場服務本來就應該把自己的外表儀容整理得乾淨體面,女生就算上點淡妝看起來也會比完全不化妝更舒服,所以她認為姊姊既然選擇了這份工作,化妝就算是義務;而且,既然姊姊都和上司說自己是因為過敏而不化妝,那就更不應該在臉書上公開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

在餐廳裡的時候有股衝動想去和這兩個女生說說我的感想,不過基於這樣很容易被當成怪葛格,再加上我異性戀生理男性的身分帶來的政治害羞,所以最終沒有付諸實踐,於是在心有不甘的情緒之下,我決定在我的部落格裡發發牢騷。我想說的事情有兩件,一件是關於職場化妝要求的性別歧視的老調,另一件則是這一陣子很夯的(公民)不服從精神。

職場化妝的要求如何性別歧視?

當然,僅僅是「在職場上要求化妝」並沒有性別歧視,而妹妹如果也僅是認為「餐廳外場應該化妝,所以姊姊做餐廳外場就應該化妝」,那也不算有性別歧視。性別歧視的想法只是我從這兩個女生的聊天內容中「聯想」出來的,而這個聯想是這樣的:

在聽著她們聊天時,我一直想去問問那個抱怨姊姊的女生,如果她認為自己的姊姊因為做的是餐廳外場的工作,所以理應注重自己的儀容,因此有職業上的義務要化妝,那麼她會不會同樣認為從事餐廳外場工作的男生也應該化妝呢?畢竟,以演藝事業為例,為了在燈光下鏡頭前能有好看的樣貌,藝人無論男女都需要化妝上工,這意味著化妝不僅能改善女性的儀容,同時也能改善男性的儀容。

但對大部分的人而言,演藝事業似乎只是一個男女都必須化妝的特例,那是因為在燈光照射之下不化妝的人在鏡頭上看起來會不像人樣,所以才要求男女演藝人員都必須化妝上鏡頭,這並不能說明在其它脈絡底下(像是日常生活、到辦公室上班、或在餐廳外場工作……等),男性也和女性有一樣多的化妝「需求」,因此也不能證成在其它脈絡下,男性也和女性有一樣多的化妝「義務」。

平等、差別待遇、歧視

確實,根據我們從小學到的「平等」這個概念,指的並不是「無差別待遇」,而是「建立在合理基礎之上的差別待遇」。因此,即使我們根據某種標準將所有人區分成數個類別,並針對這數個類別給予不同的待遇,此時,只要我們區分出這些類別的「標準」可以支持我們實際上實施的差別待遇是合理的,這就不是不平等或不公平的差別待遇,也就不構成歧視。

因此,學校考試時,老師給答對題數不同的人不一樣的分數,雖然是一種差別待遇,但背後有正當的理由(用答對的題數來測驗每個人的學習成果,並以此做為未來教學的參考),因此沒有歧視之疑。相對而言,若對答對題數相同的男同學與女同學相異的分數,基於這個差別待遇看不出來能測驗什麼或彌補什麼,由於找不到正當的基礎,因此可以很合理的懷疑是一種歧視。

但歧視當然不會僅僅是「有差別待遇」、「沒有正當基礎」的行為而已,我出門習慣給每奇數個遇到的乞丐二十元,給每偶數個遇到的乞丐十元,這當然是差別待遇,而且也沒有正當的基礎,但卻很難說是歧視,我想問題出在這樣的差別待遇並未使我遇到的每偶數個乞丐比其他乞丐蒙受更多的負面影響(我根本沒有對他/她們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因此可以合理地認為,若要主張某個差別待遇是歧視,還必須說明這個差別待遇如何使被差別對待者比別人蒙受更多的負面影響。

除此之外,能被稱為歧視的差別待遇還至少應該包括另一個要件:那樣的差別待遇不能只是個人行為,而必須是有制度性或結構性的規模才能算是歧視。因此,如果我只是單純地只要看見男生就罵笨蛋,看見女生則和一般人一樣正常對待,這當然也算是我個人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且對被差別對待著產生負面影響之外(我相信被罵笨蛋的人應該都不舒服吧),但基於這個差別待遇並沒有制度性和結構性的規模,故難稱其為歧視。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

稍徵整理前段的說法,當我們要宣稱存在著一個歧視的現象時,我歸納出以下幾點是必須要能被指出的要件:

  1. 差別待遇存在。
  2. 差別待遇沒有正當的理由支持。
  3. 差別待遇使被差別對待者蒙受更多負面影響。
  4. 差別待遇有制度性或結構性的規模。

眼尖的人應該會發現,我說的是「(必)要(條)件」,因此上述的條件確實並非構成歧視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使有一個情況滿足了上述的全部條件,我也不保證那個情況一定也是歧視。即使如此,我仍然必須強調,至少我已經把我目前能夠設想到關於歧視最重要的條件全部都列出來了,如果還是會遇到例外,我們可以試圖修正目前暫時設定的條件。但至少在一般的情況下,我相信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都可以被安心地指認為是「歧視」。

當然,如果有人仍然堅持我若是不提出嚴格的充分且必要條件的話,就不是合格的討論,我建議這些人可以先看看魚之樂上關於「定義」的文章,希望那能釋除你的疑惑。

回到正題,現存的事實是,除了演藝圈和化妝品專櫃等較特殊的場所以外,即使如餐廳外場等重視職員儀容外表的職業場合,都只有女性被要求化妝,即使沒有明文規定成工作義務,往往也會有不成文的壓力,例如被同事或上司評價為躐蹋或(好聽點)不修邊幅……等。

這樣的差別待遇既然確實存在,就滿足了要件(1);而這個差別待遇也確實讓女性比起男性蒙受了更多的負面影響,因此這使女性在職場上承擔更多義務,因此滿足要件(3);同時,既然這個現象幾乎是普遍存在於所有職業場合(甚至連不需要儀容外表、不用跑業務的辦公室工作都有類似的壓力),它當然也滿足要件(4)的規模。

因此,剩下來的唯一問題就是這種職場化妝要求的差別待遇是否滿足要件(2)?也就是,職場中化妝要求的性別差別待遇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支持?

可能的正當理由

  1. 可能最常聽到,但恐怕也是最不合理的說法,應該就是「男生化妝不好看,女生化妝好看」吧。因為男生化妝不好看,女生化妝才好看,所以要求男生和女生一樣化妝是自討苦吃。所以這個差別待遇有正當的理由可以支持。這個說法至少有三個問題:
    1. 化妝好不好看的見解通常是透過習慣累積起來的判斷。並不是男生真的不適合化妝所以我們才不要求男生化妝,而是我們已經習慣了看不化妝的男生,所以才會把因為「不習慣」看見男生化妝而產生的不適感,誤以為是男生化妝真的不好看的「事實」。但嚴格說起來,這其實只是長期習慣累積下的偏見而已。
    2. 更何況,就算男生化妝真的不可能好看,只有女生化妝才會好看,這也不能證成女生就必須承擔讓大家「更」賞心悅目的責任或義務。即使是在需要接見客戶的場合、或需要服務客人的情況,只要能做到不讓客人不舒服,那就算是達到工作的基本要求了,而超過的部分,都應該算是額外的績效才對。也就是說,就算我們真的要用「只有女生化妝才會好看」的理由來支持「女生至少在主賣外貌的工作場合上有化妝的義務」,那我們也至少必須給女生平均而言更高的薪水才真能稱得上公平,因為她們在這類工作裡的條件顯然比男生還要更優。
    3. 而且我們有明確的事實證據證明不是只有女生化妝才會好看。先別提安麗了,你聽過偽娘嗎?就算偽娘因為是「打扮成女生」而令人感覺不是太恰當的例子,我們也有許多保養化妝皆長的草食男。與其說男生化妝不好看,更合理的解釋恐怕是男生都不知道怎樣化妝才會好看。至於這個現象的成因當然和(i)中提到的社會習慣息息相關,如果我們一直都沒有男生化妝的文化習慣,大部分的男生自然難以取得和化妝技術相關的資訊,自然不容易化得好看!
  2. 第二種應該也算常見的說法,但同樣(甚至可能比前者更)不合理的說法是,雖然職場上只會特別要求女生化妝打扮,但相對地,男生也經常會特別被要求一些額外的責任,例如搬重物……等,因此這種差別待遇並沒有特別偏袒某個族群又特別惡待另一個族群,所以還是公平的。這樣的說法不合理處至少有二:
    1. 第一個明顯的錯誤是,如果我們真的要以類似於「女生化妝男生搬重物」這類分工模式來說明差別待遇是合理的,那至少這種分工方式必須是一種適切的分工方式。但至少在職場上來看,公司錄取員工本就要根據個別員工的能力分別考慮,因此恰當的分工模式應該是依據個別員工的「能力」而非「生理性別」。因此,即使這樣的分工不算是「不公平」,但也明顯「不合理」。
    2. 另外,比起上述錯誤還要更嚴重的問題是,當這個差別待遇不只是普遍地對生理女性提出不合理且多餘的要求,甚至一併對生理男性也提出另外一類不合理且多餘的要求時。此時這樣的差別待遇不但對生理女性而言是不正當的,對生理男性而言也是不正當的。這樣的歧視可以說是雙重的歧視。而兩個錯誤加在一起,當然不會變成正確的事情;公平地在同時用不同的方式分別歧視兩個族群只會讓事情變得更糟。

基於排版和寫作上的審美怪僻,我總覺得好像應該要再討論第三個可能的論點才對,可是我絞盡腦汁卻無論如何只能想到上面這兩種說法,所以還是暫時先就此打住吧。而根據這一小節的討論,如果我們確實找不到方法來證成職場上基於生理性別的化妝要求的差別待遇,那麼,根據前面給定的歧視判準來看,顯然四個條件都被滿足了,因此使我們確實有很好的基礎可以宣稱並指責這種差別待遇的現象是歧視。

既然可以合理地斷定職場上(即便是餐廳外場這樣的工作場合)特別要求女性化妝根本是對女性的歧視,那麼,一開始提到的醫生證明、提出不用化妝的理由……等等,都只是歧視之下不合理的要求,即使當事人堅持不做這些工夫也無關她是否敬業。

公民不服從?

而我那天遇到的妹妹不僅僅是抱怨她姊姊因為不化妝所以不敬業而已,甚至還覺得姊姊都向上司提了(看起來是一定程度造假的)醫生證明,表示自己對化妝品過敏,所以要免除(本來就不正當的)化妝要求,卻還要在她上司也看得到的臉書上發佈她明顯有化妝逛街出遊的照片,簡直是白目。(嗯,事隔有點久遠,白目可能是我自己腦補的!XD)

但這做法真的白目嗎?為什麼是呢?一個合理的理解方式應該是:即便我們同意這種職場化妝的要求是性別歧視,因此根本不是正當的義務要求,所以當事人連找藉口的責任都沒有。但明知道上司事實上就是要求妳化妝,妳也都找了藉口來推辭了,還硬是要心不在焉地把自己化妝的照片上傳到上司看得到的地方,就算不是故意挑釁,也是擺明了對上司表白自己之前的確就只是在找藉口而已。

我當然同意,如果她姊姊真的就只是心不在焉地做這種瞻前不顧後的行為,確實會給人一種白目的印象。但多想一點,如果這不是心不在焉呢?如果她就是真的在挑釁呢?前一陣子苗栗大埔徵收惹爭議的問題,引發了公民發起的「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運動,引發了社會上突然對「公民不服從」概念的(短暫)興趣。

大家開始好奇我們應該如何界定暴力?或者好奇公民不服從如果是一種社會運動,是否可以牽涉暴力?這些公眾的興趣也引來一些專業的人發表評論,例如在法哲學、生活與實踐這個部落格上出現的〈什麼是公民不服從……〉一文,得到非常廣泛的傳播與討論。

在這篇文章裡,我不打算深談與公民不服從這種抵抗體制的手段相關的諸多問題,但公民不服從通常具有一個重要的特徵,就是對當權者的挑釁!當然,在嚴格意義下的公民不服從,指的是對政治當權者(實質統治者)的挑釁和抗爭,但這不表示在其它非針對政治當權者的挑釁與抗爭就不能擁有與公民不服從類似的精神。畢竟人與人,人與機構(法人)之間的權力關係並不只是政治制度層面上的一種,社會中也存在許多類似的關係,在這些關係中,處於權力弱勢的一方都有可能受到當權者的惡待與壓迫,這些壓迫固然在形式與程度上可能彼此不同,但本質上卻沒有什麼太大的差異。因此,抵抗與對抗的手段即使名目不同,但就精神上來說確實也是大同小異。

因此,我們故事裡的主角姊姊當然可以不只是心不在焉,而是蓄意的挑釁,明顯地露出自己的破綻來表達自己對這種規定,以及這些規定背後的價值預設的輕視與反對。用這種毫不掩飾的手段來加強對當權者不服從的態度。

7 則留言 :

  1. 我有疑惑,為什麼個人行為不能稱之為歧視,而必須有制度或結構上的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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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自己認為我舉的例子應該還不錯,通常遇到這種人只會覺得他是瘋子,而不會覺得自己被歧視。如果要更不依賴直覺的話,對我而言,歧視是一種「壓迫」,如果沒有制度或結構在背後支撐,一個人很難壓迫另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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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唔,我猜我懂你的意思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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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覺得還有一個應該補充的重點,雖然我說需要制度或結構在背後支撐才能支撐壓迫的關係,但不表示只有一個人的時候就肯定不會成為歧視。當一個人具有非常大的社會影響力,或一個人的舉動能夠對制度有影響力時,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差別態度也有可能在我的定義下形成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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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覺得小竹這篇談的充其量只是「不公」或「不平等」,而不是「歧視」。

    關於歧視的意義,我目前覺得還是Wenson 說的最好:將某負面特質視為某群體的本質。

    除非小竹提到的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將某負面特質視為該群體的本質而為,才能算是歧視。其他情況如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我們一般不會認為是歧視。

    此外有個相似概念是,如果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侵害特定群體之意圖而為,我們一般會認為那是「剝削」或「侵犯」,這和上面提到的未考慮周全、顧及可行性等情形稍有不同,且直覺上比較不正義,但仍然不算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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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將「認知能力受限」這個負面特質視為「人類」這個群體的本質,我不認為這麼做的同時我對人類有什麼歧視。

      另外,我在文章裡也說得很清楚:

      >>眼尖的人應該會發現,我說的是「(必)要(條)件」,因此上述的條件確實並非構成歧視的充分且必要條件,也就是說,即使有一個情況滿足了上述的全部條件,我也不保證那個情況一定也是歧視。即使如此,我仍然必須強調,至少我已經把我目前能夠設想到關於歧視最重要的條件全部都列出來了,如果還是會遇到例外,我們可以試圖修正目前暫時設定的條件。但至少在一般的情況下,我相信滿足這些條件的情況都可以被安心地指認為是「歧視」。<<

      最後,妳說「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我們一般不會認為是歧視」,但如果一個滿足條件 (1), (3), (4) 的差別待遇是因為「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或「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這就不能滿足條件 (2),因為「制定規範時未考慮周全」並非一個規範的之所以如此設計的「理由」;而「為顧及可行性等因素而將就較不精確的判準」更可能是一個正當的理由。

      至於「不公的差別待遇是基於侵害特定群體之意圖而為,我們一般會認為那是『剝削』或『侵犯』……但仍然不算歧視」,抱歉,我並不分享這個判斷的直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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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00:23

    看到這篇真的心有戚戚焉!
    最近正因為此事困擾卻求助無門
    只能繼續讓自己的權益被剝奪。

    如果大家都能看看這篇文章就好了
    可惜那觀念太深植人心了
    多希望在未來的某一天群眾能覺醒
    為女性多爭取一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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