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哲學
你是幹什麼的? 我是幹哲學的。
而且我特別喜歡搞倫理學!
2017-05-17
2017-01-05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
在同性婚姻爭論中,於同婚支持方這端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這個議題我們可稱之為「支持修民法的民法派,與支持建立同性婚姻專法的專法派」的爭論。在這之中,有一個更溫和的「無差別派」:兩者都是可接受的。
陳陽升、林執中的〈關於婚姻平權運動與修法的一些雜談〉(簡稱〈雜談〉)就透過分析「法律歧視」這個概念來支持無差別派,他們主張:專法並非歧視,因為法律上的歧視必須以法律效果為判準:
法律上是否構成歧視的判準[...][只在]法律效果。換句話說,如果有一部同性婚姻法所生的法律效果與民法相同,都是令想結婚的可以進入婚姻,那麼我們不能說法律效果由另一部法律所賦予便是歧視。[...]以專法實現同性婚姻,雖令同性婚成婚的法源與異性婚有所不同,但兩者在身分關係上並無不同,都是走入婚姻,成為有配偶之人。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要就該文的理論提出反駁,並且說明,要考慮法律的歧視問題,不能只考慮法律效果,還必須考慮法律的根據,包括在原則上的立法理由,也包括事實上法律形成的時空背景與社會脈絡。
2016-12-21
修改民法不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在世界各地有關同性婚姻法制化運動的反對聲音中,常見的一種說法是認為一但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便將改變「婚姻」這一語詞或概念的意義。
例如在今年六月底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Obergefell v. Hodges(2015)一案,判決各州政府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均須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時,對該案之判決採不同意見之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在其意見書中便強調:「婚姻作為基本權利,不包括強制州政府改變其婚姻定義之權利……,我們的憲法沒有接受任一特定之婚姻理論。各州人民可自由決定將婚姻定義擴張至包括同性伴侶,或維持歷史定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our Constitution does 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p.2)或者如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的柯志明副教授,也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裡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時表示,「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
究竟修改法律會如何改變語詞的定義,本文將考慮以下兩種可能的理解:一、法律直接規定人們可以如何理解一個語詞的定義;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規定人們如何理解語詞,但在法律規範的之下,人們會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自己逐漸改變對某些語詞的理解。並說明第一種理解會是失敗的,而第二種理解雖然正確,卻不會是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可以據以反對修法的情況。
2016-12-01
另立專法是否就是向歧視妥協?
上周六的聯合新聞網報導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立專法,報導中甚至指出柯建銘宣稱民進黨目前更傾向於立專法(相較於直接修改民法而言)。消息傳開之後引發支持婚姻平權者的嘩然,並出現了「立專法即是歧視同性戀」的說法。支持婚姻平權者之所以主張立專法即是歧視,主要是借鏡美國在十九世紀後半結束內戰並解放黑奴後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美國司法界用來支持種族隔離政策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的說法就是「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根據這個說法,只要國家依法提供給白人及其他有色人種的福利或保障的質量皆相同,即使採取種族隔離的措施(例如,公車必須依人種或膚色專用,學校不得同時收白人與黑人學生……等),也不違背平等保護之原則。
不過也有一些人認為,支持成立專法不見得就是支持一種歧視的制度,而只是在社會改革的道路上暫時與守舊派達成妥協而已。例如李重志昨日(11月30日)在端傳媒上發表的〈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一文,便是採取這種立場。在文章的開頭他便質問那些堅持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運動者:「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為何不設法爭取已經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釋他們的焦慮,解決他們猶豫?」並直指「專法就是歧視」的推論其實大有問題。
由於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其實是在認同婚姻平權之理念的前提下,爭論關於「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的訴求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因此本文便不去處理那些不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的立場,而是專門處理以下問題:在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之下,也就是,在承認現行民法之婚姻制度保障由於沒有給予同性相同的婚姻權利,因此涉及對同性伴侶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前提之下,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究竟是否涉及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