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zick 反對課稅就是「誤把個人道德與倫理規範混為一談」的典型。假如這地球上的資源可以無止盡地被開發,因而每一個人擁有的財產不管多寡,都不會影響到別人,那麼,我可以接受自由意志論者「反對課稅」這個主張。問題是:地球的資源有限,台灣的資源有限,每一個人的財富都在排擠別人分享社會的資源,甚至排擠別人呼吸新鮮的空氣。如果妳住在某村落,安居樂業,有一天卻來了一堆有錢人,把物價炒高,讓妳活不下去,妳就無法再支持自由意志論了。在這樣的事實條件下,公共政策的制訂不得不認真去評估「誰得利,誰受害,利與害如何相抵以斷優劣」的問題,於是孕育utilitarianism(我喜歡把它翻譯成「效益主義」,而非「功利主義」)的基本情境出現了。雖然我對 Nozick 的政治哲學立場不熟悉,但也有概論式的瞭解。以下,我將說明彭明輝對 Nozick 的批評其實:一、建立在無效論證上;二、為了使論證有效,必須假設錯誤的前提;並且,三、對 Nozick 的理解有錯。
彭明輝的論證
彭明輝批評 Nozick 反對課稅的立場。他認為,地球的資源有限,倘若每一個人都能無限制地增加自己的財富,那必會影響(排擠)到他人(生存所需的資源)。對彭明輝而言,Nozick 之所以反對課稅,是因為他誤以為累積財富純粹是個人行為,不會影響到別人(不會排擠到別人生存所需的資源之類的),所以政府沒有權利限制個人財富的增加。於是,彭明輝主張,Nozick 沒有正確地區分道德(與他人無關的事情)和公共政策(與他人有關)的差別。
為了討論方便,我將彭明輝的論證條列如下:
上面這個直接從彭明輝原文摘要出來的論證在形式上明顯是無效的。但這不表示彭明輝的論證真的無效,因為在日常語言的溝通裡,我們經常會為了溝通上的方便而省略一些前提沒講出來。因此,要完成這個論證的有效形式,我們還必須把彭明輝在論證中有預設但沒有明確說出來的前提一一找出來。首先,從命題(1)無法推出(2),這裡必須假設(1a):「反對課稅蘊涵反對限制個人財富累積」;從(2),(3)也無法推出(4),必須改用(2)和(3a):「知道(3)為真,就會贊成限制個人財富累積」,才能推出(4)。因此,我們可以把論證改寫如下:所以,Nozick 不知道課稅不只要考慮個人行為,還必須考慮大家會受到的影響。
1. Nozick 反對課稅。 2. Nozick 反對限制個人的財富累積。 (根據1) 3. 個人財富累積會會排擠別人的生存資源。 4. Nozick 以為個人財富累積不會排擠別人的生存資源。 (根據2,3)
也就是,Nozick 沒有正確地區分個人行為和公共政策的差異。
然而,就算我們以最友善的方式幫彭明輝把論證整理成上述的有效形式,他的論證依然不能成立。他的錯誤摘要如下:(1a)是錯的,所以推不出(2);就算給定(2),因為(3a)是錯的,所以(4)也推不出來。以下將一一說明他的錯誤。所以,Nozick 不知道課稅不只要考慮個人行為,還必須考慮大家會受到的影響。
1. Nozick 反對課稅。 1a. 反對課稅蘊涵反對限制個人財富累積。 2. Nozick 反對限制個人的財富累積。 (根據1,1a) 3. 個人財富累積會排擠別人的生存資源。 3a. 知道(3)為真,就會贊成限制個人財富累積。 4. Nozick 以為個人財富累積不會排擠別人的生存資源。 (根據2,3a)
也就是,Nozick 沒有正確地區分個人行為和公共政策的差異。
(1a)除了是能讓彭明輝可以從(1)推出(2)之外,其實也被彭明輝對 Nozick 的批評蘊涵。他批評 Nozick 的立場最主要的理由是,Nozick 若反對課稅便不能限制個人財富累積,而自然資源有限,因此貧困者的生存資源將不可避免要遭到排擠。但課稅的功能並不是限制個人財富增加,課稅的理由也不是因為自然資源有限。課稅的功能是要重新分配財富,而財富需要重新分配的道德理由是「公平」或「正義」。徵稅之所以可被視為是實踐分配公平或分配正義的手段,是因為我們基本上同意,每一個人的成就都只有一部分來自個人的努力,而有另外一部分來自機運與「社會的支持」,因此,藉由課稅來重新分配市場機制運作出來的財富分配狀態,將能平衡個人努力之外的因素的不平等(也就是機運和社會支持的不平等)。也就是說,即使自然資源是無限的,但基於社會機運的差異,以及個人天生能力的不平等,為了資源分配的正義,政府還是有道德上的理由要求部分人繳出自己努力收穫的部分財富,來分配給競爭力天生較差的人。也就是說,支持課稅之餘,我們還是可以同意個人有無限累積財富的自由,只要政府會將他們累積的部分財富重新分配給競爭力天生較差的人即可。因此,支持課稅與反對限制個人財富無限累積的立場是相容的。反過來說,一個不課稅的政府依然可以有各種方法限制個人財富累積的上限,政府可以在個人財富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就凍結個人的財產,或者規定財富累積超過上限的刑期,這都能在不依賴稅制的情況下有效限制個人財富的累積。
當然,(1a)若為假,我們就無法從(1)推出(2),但我們仍可以直接假定(2)為真,也就是,不管 Nozick 反不反課稅,直接假定 Nozick 支持個人有無限累積財富的權利,這是否就表示 Nozick 一定以為個人財富累積不會排擠別人的生存資源?恐怕不會。根據前面的論證,要從(2)推到(4),我們就需要(3a),但(3a)本身要成立,還必須依賴(3b):「有人的生存資源遭排擠,就應該限制個人財富累積」。但 Nozick 不見得必須同意(3b)。畢竟 Nozick 大可主張任何人的生存資源遭到排擠都不是限制個人累積財富的自由的好理由。意思是,即使 Nozick 知道個人的財富累積會排擠到別人的生存資源,只要他不同意(3b),他就可以合理地主張個人財富累積的自由不應被限制。因此,即使讓彭明輝假設 Nozick 反對限制個人財富的無限累積,也推不出 Nozick 是因為不知道「個人財富累積會排擠到別人的生存資源」。既然 Nozick 可以一方面知道(3)為真,一方面又主張個人財富累積的自由不可被限制,彭明輝就不能宣稱 Nozick 不知道課稅不只要考慮個人行為,還必須考慮大家會受到的影響。因為 Nozick 可以在考慮完「不課稅」會對大家受到的影響(某些人的生存資源被排擠)之後,依然支持個人有權利無限累積財富。也就是說,彭明輝對 Nozick 的批評其實是建立在至少兩個錯誤的假設之上。排除這些錯誤的假設之後,彭明輝的評論自然就瓦解了。
Nozick 的立場是什麼?
當然,我們其實有更簡單的方法可以取消彭明輝對 Nozick 的批評。因為 Nozick 自己就反對個人有權利無限制地累積財富。Nozick 對於一個人如何能夠正當地擁有某物的問題,在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1974)一書中有提供說法。Nozick 大致採用 John Locke 論證個人如何能正當地宣稱對某物的所有權的方法。Locke 的主張是,只要一個人將自己的勞力混合在尚未被他人擁有的自然資源中,就能合理地宣稱對該物的所有權。而 Nozick 加了兩個條件,第一、付出的勞力必須讓自然資源的價值增加;第二、在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後,必須確保其他人能夠接觸並取得的自然資源仍然和之前一樣夠多夠好。
很明顯,Nozick 提出的第二個限制條件,就是為了避免在自然資源總數有限的情況下,有些人生存所需的資源會受到排擠。彭明輝對 Nozick 之所以會有這麼嚴重的誤解,可能是因為他在批評 Nozick 時犯了他在他第一篇文章裡想要警悌讀者不要犯的錯誤:誤以為讀完一本導論書,就能精通裡面談到的理論。我相信,彭明輝要是願意花時間和力氣讀懂 Nozick 的原著,應該就不會像現在這樣批評 Nozick,而會用更聰明的論證來反對 Nozick 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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