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性婚姻爭論中,於同婚支持方這端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這個議題我們可稱之為「支持修民法的民法派,與支持建立同性婚姻專法的專法派」的爭論。在這之中,有一個更溫和的「無差別派」:兩者都是可接受的。
陳陽升、林執中的〈關於婚姻平權運動與修法的一些雜談〉(簡稱〈雜談〉)就透過分析「法律歧視」這個概念來支持無差別派,他們主張:專法並非歧視,因為法律上的歧視必須以法律效果為判準:
法律上是否構成歧視的判準[...][只在]法律效果。換句話說,如果有一部同性婚姻法所生的法律效果與民法相同,都是令想結婚的可以進入婚姻,那麼我們不能說法律效果由另一部法律所賦予便是歧視。[...]以專法實現同性婚姻,雖令同性婚成婚的法源與異性婚有所不同,但兩者在身分關係上並無不同,都是走入婚姻,成為有配偶之人。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要就該文的理論提出反駁,並且說明,要考慮法律的歧視問題,不能只考慮法律效果,還必須考慮法律的根據,包括在原則上的立法理由,也包括事實上法律形成的時空背景與社會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