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07

反核真的被戰爆了嗎?

清大核工的學生謝明豪在自己的臉書上發表了一篇名叫〈教你如何戰爆反核人士〉的文章,其中一些資料性的論點由於專業不同,而我也沒有用心閱讀過相關的資料,所以不便回應,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傅祐男在自己的臉書上提供的資料性回應。我的回應將聚焦在謝文提及的論點中的相關預設,並檢討這些預設是否恰當?反核人士是否必須接受那些預設?

論點一、「戰替代能源」


在這一節當中,謝開宗明義第一句話就闡明了他的基本立場:「人活在這種文明下,一定要用電。」既然一定要用電,就必須發電。但既然要發電,如果核能發電的代價與災難風險(災難發生之後果嚴重程度×災難發生的機率)並不高於(或不明顯高於)其它發電方式,或至少沒有明顯證據能夠指明其它發電方式的代價與災難風險確實比核電更小,我們就沒有理由反對核能發電。當然,謝的立場是,我們確實沒有證據能夠指明核電確實比其它發電更不安全,因此我們確實沒有理由反核。這部分涉及舉證資料,我無能回應。

但這些比較預設了一個前提:「人活在這種文明下,一定要用電」(而且用電的需求只會多不會少),因此為了滿足這個只會逐漸成長的需求,我們自然需要更多且更有效率的發電手段。在直接處理這個預設之前,我先談一個類比的問題。我們需要用水,而且只要我們是人,我們就會需要用水。但水資源總是有限的,如果現行可用的水資源不足以覆蓋我們總共的用水需求,我們應該做的不見得是開發新的水資源源頭,而是限制水資源的分配與使用。如果水資源的情況是這樣,有什麼理由在電資源的情況裡,我們卻必須選擇另一種方案──開發更多電資源的源頭?顯然謝並沒有試圖證成這件事情,而僅僅把它當成是沒有人會反對的預設。

那就直接面對這個預設,我們是不是真的一定要用電(而且一定會愈用愈多)?在許多反核立場中常見到的公共政策訴求之一是「用電需求零成長」。這類訴求主張的是對國內現有的產業結構進行有計畫的改革,讓經濟發展模式朝「用電需求零成長」的方向前進。當然,文明生活中的許多產業都依賴電力,但依賴程度也有高低之分,如果台灣的環境本來就缺乏充霈的發電資源,那麼高耗電的產業就不適合在台灣發展,那我們還有什麼理由必須堅持舊有的、不適合台灣天然環境的經濟發展模式,而不另尋其它經濟發展的途徑?謝文顯然沒有為這個說法提供任何說明,那「人活在這種文明下」固然一定要用電,這卻無法證明我們就會需要更多的發電來滿足這個需求。

論點二、「戰核能安全」


在戰核能安全的標題下,謝文大致準備了三個層次的論點:一、核四的設計很安全,不要聽信拔獅子毛會長頭髮的謠言;二、就算真的要發生能讓核四廠這種設計發生核洩的災害,那也是規模大到輪不到我們擔心核災的自然災害;三、並且,少了核四我們還有大陸沿岸更不值得信任的十幾座核電廠等著爆炸,只擔心核四的人如果不是事情沒想透徹,那就是在自欺欺人。

第一個層次的論點也是側重資料的論點,無論核四的設計有多安全或多有保障,真正會影響我們生活安全的不是核電廠的設計,而是實際上蓋出來的那個核電廠,如果這個論點要成立,我們需要的大概不只是「沒有證據證明工程實際上有瑕疵」,而是「有證據證明工程實際上沒有瑕疵」。並且,即使我們只要求沒有證據證明工程有瑕疵的程度,在傅文中對此論點的回應裡也提供了許多支持核四工程有重大問題的資料,謝文顯然沒有盡到澄清這些(他鍵盤下的)「謠言」的責任。

至於第二個層次的論點則必須建立在第一個層次的論點之上,如果我們無法確保實際上蓋出來的核四真如設計那般地安全,自然無法保證「只有規模大到輪不到我們擔心核災的自然災害才有本事讓核四發生核洩意外」;並且,即使第一層次的論點真的成立,要證立第二層次的論點,似乎還必須確保各種人為疏失不會發生。但這些「猜測」自然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料性證據來佐證,因此這些也都不是我要回應的重點。我的重點將放在他在第三個層次的論點中犯下的推論錯誤。

他在第三個層次的論點中犯了兩個相當常見的推論錯誤中的一個。謝文在此提到的第三層次的論點大致是說:「即使給定蓋核四會有不好的後果,但基於對岸已經幫我們蓋了許多不好的核電廠,我們不蓋核四也無法避免我們想要避免的不好後果,因此蓋核四沒差」。

第一種錯誤


他第一種他可能犯的推論錯誤其實十分類似於小孩子胡鬧時慣用的技倆:「他可以打我,為什麼我不可以打他?」「他可以亂丟垃圾,為什麼我不能亂丟垃圾?」這種推論錯在哪裡?錯在「他事實上打我」或「他事實丟垃圾」(甚至是「他事實上打我但未受到制止」或「他事實上亂丟垃圾但未受到制止」)並不蘊涵「他『可以』打我」或「他『可以』亂丟垃圾」。這個世界並不完美,有很多人事實上做了「不可以做的事」,但並未受到制止或制裁,但這都不會改變他「不可以做那些事」的應然要求。

這種從「他『事實上』有做(且未受制裁)」推論到「他『可以』做」再推論到「我也『可以』做」的推論錯誤至少有三種理解方式:

  • 一、在從「他『事實上』有做(且未受制裁)」推論到「他『可以』做」的步驟中,犯了從實然推論到應然的錯。事實上發生的事情不見得都是「應該」發生或「可以」發生的。這世界上充滿了許多「不應該(不可以)」發生的事,因此我們才需要努力改變或改善這些現象。

  • 二、在從「他『可以』做」推論到「我也『可以』做」的步驟中,犯了混用歧義概念的錯誤。這個推論錯誤比較複雜一點。首先,「可以」這個概念其實是有歧義的:它有實然的用法,也有應然的用法。實然的用法例如「我在操場上不可以在10秒內跑完百米」,這裡的「不可以」說的是「我事實上做不做得到某件事」,我不可以在10秒內跑完百米的意思是我做不到「在10秒內跑完百米」這件事。而應然的用法則像是「我在操場上可以在10秒內跑完百米」,這句話說的當然不是「我有能力在操場上於10秒內跑完百米」,而是說「如果我要在操場上於10秒內跑完百米,那沒有人可以正當地阻止我」,這在說的是我有什麼道德上、政治上、法律上(應然)的自由或權利。

    因此,即使從「他『事實上』有做(且未受制裁)」推論到「他『可以』做」的步驟中沒有犯下從實然推論到應然的錯誤,那此時的「他『可以』做」也只是在說「他事實上做得到某件事」,而沒有告訴我們「他(應然地)可以這麼做」,既然推不出「他(應然地)可以這麼做」,則「我(應然地)可以這麼做」也就推不出來了。

  • 三、最後,即使他在前兩個步驟上都沒有犯錯,那他最終得到的結論也只是「我事實上做得到」這個實然宣稱,但「是否應停建核四」或「是否應廢核」都是應然問題,因此這個實然的結論自然無法回應上述兩個應然問題。除非他在此又回頭犯了從實然推論到應然的錯誤,誤以為既然「我事實上做得到」,就能推論出「我(應然地)可以做」。

第二種錯誤


如果他犯的並不是上述這種推論錯誤,那就會是以下的第二種。首先,他的說法是:「之所以不應該蓋核電,是因為不蓋核電廠可以達成某個好結果(杜絕核災)」,但是,由於我們不蓋核電,對岸也已經有許多核電廠在運轉,如果他們發生核災也會波及到我們,所以「即使不蓋核電廠,也不能達成某個好結果(杜絕核災)」,既然目的已經喪失,我們自然就不再「不應該蓋核電廠」。

杜絕核災當然是支持我們不應該蓋核電廠的理由,但若「我們不蓋核電廠」無法促成那個後果時,是否就意味著我們不再「不應該蓋核電廠」?如果換個例子可能會更容易理解。我知道為了要考到好成績我不應該偷懶,因此不偷懶是為了達成「考好成績」這個目標;但我也知道只靠我今天不偷懶不足以讓我考好成績,這是否意味著我今天就不再不應該偷懶?不會,因為這只能推論出我不只今天不應該偷懶,往後也都不應該偷懶。

同理,只有台灣自己不蓋核電廠當然不能完全杜絕核災,但只要杜絕核災要求大家都不應該蓋核電廠,我們就仍然不應該蓋核電廠,而且我們甚至應該在國際上努力倡議廢核理念。

文末,我想強調的是,核電議題是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習習相關的公共議題,任何決定都會有重大的後果。無論是支持廢核或反對廢核的人,都應該盡可能地完善自己的論點,並正確理解對方的主張,然後在公共場域中盡可能地進行有效率的對話溝通,不要放棄公共討論的機會,否則就形同放棄與他人共同參與公共生活。對於公共討論的態度、以及公共討論的效率,朱家安在自己的部落格裡做了一個初步的分析,值得參考。另外,洪偉則寫了一篇談核四公投與公民責任的關係的文章也非常值得一讀,清哲學共筆部落格上也有一篇分析不同擁核立場的文章,也是值得反廢核立場的人注意的。

5 則留言 :

  1. 匿名18:16

    如果「中國沿海已有多座比核四更不值得信任的核電廠等著出包」為真,可否當作不必反核四的好理由?
    1. 我想,中國沿海畢竟還在台灣海外,所以不如把問題改成:如果台灣島內既有的核一、二、三廠都比核四廠更不安全,這是否可以當作不必反核四的好理由?
    2. 甲乙兩國相鄰,交界處各有一座很不安全的核電廠。甲國人民因為乙國核電廠也不安全而不反對自己那座不安全的核電廠,而乙國人民的思考邏輯也一樣,結論就會是:兩國人民都不反對自己國內那座危險的核電廠。【美國不(應)廢核武的理由是否也類似?】

    回覆刪除
    回覆
    1. 給定現在反對核四的理由是「核四不安全」,那麼,當現存的核一、二、三廠都比核四更不安全時,究竟是「核一~四都不反」比較合理?還是「不只反核四,也反核一、二、三」比較合理?我想是後者,理由如下:

      「核四不安全」為什麼可以構成我們反核四的理由?一個很直覺的答案就是:「我們需要安全的生活環境」,如果容許不安全的核四存在於我們的生活環境當中,就會違反我們對安全環境的需求,因此我們反對核四。

      那麼,既然反對核四的理由是「我們需要安全的生活環境」,那當核一、二、三跟核四一樣不安全(或甚至比核四更不安全)時,如果我們選擇「核一~四都不反」的話,我們就是更變本加厲地與我們對安全的需求背道而馳,這顯然不是理性的決定。

      刪除
    2. 當然,如果把相同的實踐推論方式直接應用到思考美國核武的問題上,我們似乎也會根據「反對某個國家持有核武是為了維護國際和平」的理由,而直接得到「不僅要反對美國持有核武,也要反對任何擁有核武的國家持有核武」。但這個推論可能立即要面對以下的反駁:

      由於要求某些擁核武自重的軍事國家廢除核武在實務上難以做到,若僅讓這些軍事國家持有核武而沒有其它國家能夠以相匹配的軍事力量(核武)與之抗衡的話,對國際和平反而會造成更大的威脅,因此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我們依然有理由支持某些能夠與這種國家在軍事上抗衡的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

      這個反對意見本身當然也不會是毫無爭議的意見,我們或許也能找到其它理由來說明,即使讓另外一些國家透過持有核武來抗衡原先就擁核武自重的軍事國家,也不見得對國際和平有任何幫助,甚至可能會使問題惡化。但這些爭議都不會是這邊要談論的重點。

      此處關心的重點是,即使上述支持某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的意見是正確的,我們確實有理由支持某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那個理由也不是來自「有某些擁核武自重的國家已對國際和平產生威脅」這個事實,而是來自「讓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對國際和平有幫助」。

      當然,在上述支持某些國家持有核武的意見成立的前提下,確實是因為「有某些擁核武自重的國家已對國際和平產生威脅」的事實致使「支持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能夠對維護國際和平產生幫助;但若「有某些擁核武自重的國家已對國際和平產生威脅」這個事實不會致使「支持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能夠對維護國際和平產生幫助,甚至可能會致使「支持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對維護國際和平造成傷害的話,我們就沒有理由支持另外一些國家(如美國)持有核武,我們甚至有理由反對他們持有核武。

      因此,真正給我們理由的不是「已經存在某些類似的事情」,而是「我們現在在考慮的那件事情」本身有什麼性質,是那件事情本身的性質給與我們支持或反對的理由。

      所以,回到核一、二、三和核四的問題(當然也是回到大陸沿岸的一大堆核電廠與我們自己國內要不要反核的問題上),給定那些已經存在的核電廠確實已經給我們的生活安全帶來負面影響,這些「已經存在的負面因素」是否給我們理由「不排除新的負面因素」?那就要回到這些「已經存在的負面因素」是否會致使「不排除新的負面因素」反而會對我們的生活安全有幫助這個問題上。

      如果會,或許我們就有理由支持國內的核能使用;反之,如果沒有任何幫助,我們就沒有理由自己在國內製造更多的負面因素;甚至,如果在現存的負面因素之外,我們添加更多的負面因素會對生活安全造成更嚴重的威脅時,我們甚至有理由積極反對國內的核能使用。

      但無論如何,我們都不能只從「反正大陸的核電廠(或國內的核一、二、三)已經給我們帶來足夠多的生活安全威脅」,就找到任何理由來支持「不反對製造更多威脅」的決定。

      刪除
  2. 匿名18:58

    雖然小明寧可忍受交通不便,也不願意忍受開車帶來的環境污染與傷人危險,
    但是小明現在正要去買車來開,因為他想:
    「反正我也不能完全阻止別人開車,那麼,與其要我一個人獨自忍受別人開車帶來的環境污染與傷人危險,不如我也開車,至少還能享有交通便利的好處。」
    小明這個開車的理由,好嗎?
    如果不錯,那麼小明或許接著想:
    「反正台灣人也無力阻止中國營運危險核電廠,那麼,與其要台灣人片面忍受中國核電廠帶來的危險,不如台灣也來核能發電,至少還能享有核電的可能好處。」

    回覆刪除
  3. 核災撤離範圍多遠?中國沿海核電廠離我們多遠?核一二三四離我們的居住區多遠?

    不敢相信你們居然那麼認真把那當一回事。

    回覆刪除

Blogger的留言系統有時候會有送出失敗、或誤判垃圾留言的情形,因此如果想要寫比較完整的留言,建議您可以先在記事本或任何文書軟體上打好並備份,再貼上送出,以免寶貴的心血付諸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