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
「廢除死刑是因為我不同意對任何人的生命的剝奪,
而不同意的原因並不是因為生命的價值崇高不可剝奪,
而是因為生命的價值無從判斷,或者說,
任何人的生命的價值,都只有該生命的擁有者有權做判斷。」
我的意思是,很類似審判在神而不在人的意思。意思是,我們不認識罪犯,我們永遠都不會認識罪犯。
在看完《索命黃道帶》之後,我對上述的說法有更深刻的信任。這故事在談的是一椿真實發生的懸案,時至今日還沒有找到真正的罪犯。在電影裡,我看見了報社裡的大記者為了追這個案子而被兇手盯上,最後因為恐懼和焦慮而一蹶不正,這是記者這部分的故事;我也看見了主辦這個案子的警探,因為數年來的追查毫無結果,最終利用機會讓記者謊造自己偽造證據的報導而遭調職,這是警探這部分的故事;我還看見報社裡毫不起眼的小小插畫家因為一股對解開懸疑的執著在所有人幾乎都放棄了之後,仍然堅持冒著與妻子絕裂的風險要完成這部關於黃道殺人魔的傳記書,這是報社插畫家這部分的故事。
我們永遠只能看見那些「好人」的故事,或至少是那些「正常人」的故事,可是罪犯的故事只能夠從各種片段破碎的證據當中拼湊,而最後,由於罪犯本身的本質,即使在罪犯自白的故事當中,我們仍然會讀來卻覺得疑心重重。因為犯罪的本質就是和司法的對抗:當司法傾盡全力要揭發犯罪事實時,犯罪便會盡其可能地隱藏和扭曲事實。
扭曲的無論是事實、是經驗、是情緒、是人格、還是觀點;罪犯之所以是罪犯,正是因為以「良民」的「正常」觀點來看,罪犯的扭曲行為,只能來源於他的扭曲本性(twisted nature)。
我們了解受害者,或者我們自以為了解受害者,因為我們自以為彼此共屬於同一個「良民/正常人」的範疇,一個可以彼此理解、溝通、分享著共同生命體驗生命觀點的範疇,而這個範疇則將罪犯排除在外。
所以我們認為我們都知道,正常人都知道,我們不能輕易剝奪旁人的生命,但罪犯不知道,所以罪犯才會犯下這樣的罪行(而其中有一些甚至順便在事後不知悔改)。
但「我們」其實根本不是「我們」,我們並沒有共屬於同一個範疇,並且與罪犯的範疇彼此水火不容。我們隨時都有可能成為罪犯,就如同罪犯其實也可能永遠不會犯罪一般,易時易地而處,誰都不知道自己會座落在哪一個範疇之中。我們其實對誰都不了解。
我們不了解罪犯,我們也不了解那些仍是良民的彼此。就是因為不了解,不了解這些人的背景、不了解這些人的內在、經歷、做決定的理由、機制,所以我們才會堅持要尊重彼此,我們才知道不能任意地替他人做決定。
生命之所以不可剝奪,那不是一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同理心作用,而是因為我們害怕自己不能同理別人,所以不敢擅自剝奪別人的生命。我們不知道那個生命有什麼過去,也不知道那個生命在未來有什麼可能性,替他決定他的存在或不存在,是一個對任何人而言都過於沉重的負擔。這跟那個罪犯犯過什麼罪無關,他做了這個沉重的決定,於是他以自己的方式承擔起了這個負擔,或許在他那「扭曲」的本性中,這個負擔一點也不沉重,但這跟我們是否也能一樣輕易地揹負起這個負擔根本是兩回事。
尤其當我們將這個負擔丟給一個毫無人格而言的法律去承擔時,我們並不是真的讓法律承擔起了這個負擔,而是透過「法律」這個虛偽的托辭,來推卸自己決定要殺人的責任。而那使我們變得與罪犯無二,甚至比罪犯更奸險。
問題在於生命權衝突時,你該不該選擇 ?
回覆刪除兇手是否片面的拋棄了你說那些權利與價值 ?
如果他不在乎這些權利跟價值那我為何要在乎他的 ?
你在虛假的尊重那篇文章中有提到 雙向對等跟價值
如果兇手不尊重生命權那我是否也應該要尊重他的 ?
問題在於,你能不能「確知」兇手是否片面的拋棄了那些權利與價值(的普遍有效性)。比如說,我不反對在與兇手對峙的時候,當時的受害者可以不尊重兇手的生命權以及兇手的生命價值,因為在那個脈絡中沒有雙向尊重的意義。然而當政府已經抓到兇手之後,這就是另一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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