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29

警察是無辜的?
 ──民主社會中的公民義務

士林的文林路上住了兩戶從清朝便定居在該處的王姓人家,因都更案而被強制驅離,行政程序走了好幾年,政府終於在今天決定強制將王姓兩戶人家強制驅離並拆除房舍。聽到這則消息,各界關心都更正義問題的人士,不論遠近都以各種方式聲援王家反迫遷的立場,有的在現場蒐證、紀錄,有的在網路上轉發消息發表評論,有的是默默盯著電腦螢幕氣憤哭泣。

由於現場有心保護王家組產的熱心人士多達數百位,為了將王姓人家強制驅離並拆除其房舍,就必須動用警力來淨空現場。面對這樣的需求,郝龍斌果然不辜負自己身為台灣首都行政首長的地位,郝了不起地動員全市各轄區的警力到現場支援,驅離現場以和平不合作方式抵抗的群眾以及王家一家人,順便阻礙媒體拍攝和現場民眾蒐證,然後保護拆除作業的順利執行。

有些人說,這些警察怎麼能做這麼喪盡天良的事?另一些人說,他們也只是政府行政的工具,其實是無辜的。在這次的事件,以及過去和往後所有類似的事件中,警察究竟應該如何自處?而我們在道德上又應該如何看待警察,我想稍做探討。

如果要譴責警察的執法作業,往往我們會先指出警察的執法行為是否於法有據?有沒有執法過當?但在像今天的都更案,或兩前年夏天的苗栗大埔毀田案等問題,是法律設計本身有重大瑕疵,導致政府可以依法和建商勾結欺壓百姓,因此,我們其實難以在法源上挑執法者的毛病。至於執法是否過當的問題,由於判定標準含混而易引爭議,所以也不是容易談清楚的事情。我在這篇文章裡要談的都不是上述問題,而是更根本的,在民主社會中任何一個合法公民都必須顧及的道德與政治義務──檢視國家立法、執法與行政是否合乎正義的義務──的問題。

每個合法公民都會在社會中有一個位置,那個位置可以是學生、教授、立委,也可以是警察。以職責來看,警察確實有職位上的義務要執行法律並協助完成法律要求(demand)的行政,因此警察的執法行為無論是否合乎民眾對政府行政應該公正與正義的期待,也確實都是在實踐自己的「義務」。這樣看起來,就算警察在現場的所做所為不道德也不正義,他依然是職責所在,有明知(道德上)不可為而為之的義務,因此果然是無辜的。

這樣的說法表面上看來合理,卻未能顧及事情的全貌。職位所給的義務只是一個人擁有的眾多義務中的一個,不同的義務彼此之間總會有衝突和抵觸的時候,當衝突發生時,權衡彼此衝突的義務之間的價值優先性,就是一個行為人的重要工作。因此,既然警察除了其職業身分之外,也有其在民主社會中的公民身分,除了其職位所給的義務外,同時也有以公民身分堅督立法、執法與行政的公民義務。當遇到兩者間會發生重大衝突的事件時,理性地考慮自己道德上應該要捨棄哪一個義務以滿足另一個義務,就是在行為前的必要的思考工作。

由於這次的都更案明顯有因為立法上的重大瑕疵而衍伸出來的強制執法與行政的嚴重道德錯誤,警察在依法(也依上級命令)值勤時,就應該在道德上選擇反抗有重大道德瑕疵的法律與命令,以實踐自己公民身分要求的政治與道德義務,因為後者能滿足的規範性要求的價值明顯高於前者(確保政府落實其不正義的行政 vs. 和人民一起抵抗政府施政)。因此,除非有任何警員可以提供夠好的道德理據與論證,證成前者的規範性價值其實比後者還高,否則就應該尊重並實踐公民身分要求的道德與政治義務,並承認任何與此道德/政治義務違背的行為(包括履行職位所給的義務)都是道德上錯的行為。

但這樣的原則並非沒有例外。畢竟,在一個考慮自己應該做什麼行為時,不只有道德理由需要考慮,還有個人基本利益也必須納入考慮。例如,我們多半會同意,如果個人為了滿足道德要求必須做出巨大的犧牲,這個人可以不履行該道德要求指定的義務。但必須注意的是,此處所謂「可以不履行其道德義務」的意思,並不是「不履行」的行為是「道德上對的」行為,僅僅是指,當一個人為了避免自己巨大的犧牲而做道德上錯的事(在此指的是「不履行其道德義務」)是可以免除其道德責任而不須接受譴責,但那個行為本身依然是一個錯誤的行為。

然而,即使我必須同意警察在考慮自己職責義務和公民義務之間的衝突與進行權衡時,確實可以因為考慮到個人利益的巨大犧牲,例如,為了實踐在道德上更優先的公民義務而讓他必須辜負自己的職責義務,最終導致失業或更嚴重的後果(如刑責),而無須因其違反公民的道德與政治義務而受譴責,這個免受譴責的特殊待遇仍必須滿足一些條件。
  1. 在不妨礙達成任務的前提下,也就是,在確保自己不會丟飯碗或甚至被究其刑責的前提下,儘量抵抗完成其不正當的命令。例如,消極地降低自己的工作效率或在非必要行動時維持被動。

  2. 儘可能地透過體制內各種可以使用的管道來避免自己以及其他同袍必須在未來面對類似的道德困境。例如,在行動報告中指出這類任務與自己職責相關的任務內容沒有相關性,不宜再由警察支援,甚至可以串連多名員警在報告中表達相同意見以增加意見的強度。(這個做法是取自這一則臉書網誌

  3. 值勤時必須哀矜而勿喜,要知道自己做的是一件錯事,而之所以會做這件錯事是因為自己處在一個進退兩難的選擇困境之中,必須正視自己被不正義的政府工具化的事實。不要一副事不關己的心態,認為反正自己是無辜的,來抗議的群眾只是找麻煩或妨礙公務的困擾。因此,在面對選擇以和平的消極不合作為抵抗手段的抗議群眾,應以小心為上的態度,維持禮貌並避免任何傷害。
總而言之,我同意也明白基層員警在選擇要不要值勤的個人自主性其實相當低,因此很容易被政府當成純粹的工具使用。但在面對這件事情時,員警切不可因此認為自己是完全無辜的,於是毫不反省也毫不抵抗地接受自己只是一個工具的事實;應該要更憤慨,更認真地反省與理解自己真實的處境,如此才能主張自己的無奈行為可以免受道德責難。畢竟,當一個員警在值勤時無法滿足上述各條件,我們找不到好理由相信該員警有確實尊重他應該尊重的公民義務,而不只是以此為免除其道德責任的藉口。

11 則留言 :

  1. 是愚忠也是盲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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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匿名21:35

    抱歉,路過看到此文,明白說我不贊同執法者可以依自己的道德決定執不執法,或消極抵制。你的道德標準不一定等於他的道德標準,由"誰"來決定"怎樣的"道德危機出現時,執法者可以不用執法,或消極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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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您仔細閱讀,應該不難發現我從未要求執法者「不執法」。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感和道德觀,無論身處在什麼位置,都應該依照自己的判斷來決定自己的行為,而非盲目順從某種規範或價值,這是民主制度的必要條件。

      但有些職務本身是為了維持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而設的,因此這些人或許有必要無視自己的道德價值觀來順從他職務所加在他身上的職責,這部分我是同意的。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只有一種選擇可以選。在不妨礙自己完成職責所給的任務的前提下,任何人還是有相當程度的自由空間可以選擇要怎麼做、怎麼完成任務。而我要求的也就只是這個而已。

      所以,如果我的論點真的像你以為的那麼「強」,我的說法確實會遇到你提及的困難。但事實上你過度詮釋我的說法,因此你的質疑是對稻草人的質疑,不是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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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01:23

    如果我說的不夠明確,我在此致歉,並重說一次。

    你曾說,"...都更案明顯有因為立法上的重大瑕疵而衍伸出來的強制執法與行政的嚴重道德錯誤,警察在依法(也依上級命令)值勤時,就應該在道德上選擇反抗有重大道德瑕疵的法律與命令,以實踐自己公民身分要求的政治與道德義務..."。

    首先,我要問的很簡單,僅是,該由"誰"來決定"怎樣"的道德標準,來呼籲執法者應該在道德上反抗,實踐公民身分。

    就本文章,是由"你"決定了"都更案的道德標準",認定其有嚴重道德錯誤,而呼籲執法者應該在道德上反抗,實踐公民身分。

    若本案執法者聽從你的呼籲,選擇反抗有重大道德瑕疵的法律,完成了你呼籲的道德標準,但不一定是其他人認同的道德標準。

    改天,有人依自己的道德標準,又再次呼籲執法者應該在他認為的道德標準上反抗,實踐公民身分。請問,這個法治社會該如何自處?

    其次,"理性地考慮自己道德上應該要捨棄哪一個義務以滿足另一個義務,就是在行為前的必要的思考工作。" 文中的道德,又由誰決定標準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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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道德的功能在於解決社會中的成員彼此互動時所發生的衝突。但並不是只要能夠讓衝突消失就算是一個符合道德的解決,衝突的解決方式要能夠符合道德還必須滿足一些額外的條件,例如這個解決的方法是否讓某方佔了更多不屬於他的便宜、是否讓某方吃了過多的虧……等等。因此,在某個現實的某個衝突處境底下,究竟什麼解決方式才是符合道德必須要拉回現實情況裡慢慢釐清。

      我這篇文章的主張並不是「所有在現場努力執勤的警察都犯了道德錯誤」,而是「如果執勤的內容在道德上是錯的,那麼,努力執勤的警察並不能僅以『這是我職務上的義務』當做免除道德責任的理由」。

      確實,通篇文章我是在預設了「此次執勤的內容在道德上是錯的」這個前提而做的立論,而我確實有為此立場提供道德論證,例如這篇文章。但我在這篇文章裡也有開放這個論點,我說「除非有任何警員可以提供夠好的道德理據與論證,證成前者的規範性價值其實比後者還高,否則就應該尊重並實踐公民身分要求的道德與政治義務」。

      意思是,在我預設的前提下(此次執勤的內容在道德上是錯的),員警即使職務在身也不能開脫自己的道德責任;但若員警可以提供很好的道德理據支持自己的勤務內容並沒有道德瑕疵,此時員警才能真正主張自己的執勤行為並沒有道德錯誤。

      因此,有沒有道德錯誤?這依賴公民討論,我只能在此提供我身為公民的私人道德觀點,並歡迎開放討論。但在這篇文章裡,無論我提供的道德觀點正確與否,都不影響此文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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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匿名13:10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感和道德觀,無論身處在什麼位置,都應該依照自己的判斷來決定自己的行為,而非盲目順從某種規範或價值。」如果真的相信這一點,難道結果不是更應該導向尊重執法人員的選擇嗎?一邊說要尊重個人的判斷一邊又拿自己的判斷去指導別人反省得不夠,這樣難道沒有矛盾嗎?總不能夠因為別人的選擇跟我們自己的不同就一再挑對方說:「你考慮得不夠,要再想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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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邊說要尊重個人的判斷一邊又拿自己的判斷去指導別人反省得不夠,這樣難道沒有矛盾嗎?//

      尊重他人的道德判斷不等於不能批評他人的道德判斷。

      要真正尊重他人的道德判斷,就應該把他人和自己的道德判斷放在理性的天秤上來衡量。因此當你發現有人的道德判斷與自己衝突時,就應該和對方進入理性的對話和批判。

      當你選擇用「遇到衝突就放棄爭辯」的態度來「尊重」別人的道德觀時,你不但放棄了讓別人的道德觀能更趨完善的機會,也放棄讓自己的道德觀有更趨完善的機會。因為你選擇封閉了不同的道德信念彼此碰撞和對話的空間,這不叫做尊重,這叫做逃避。

      這也是為什麼我選擇將我自己的道德論證空開發表,並且歡迎任何批評與指教,這才是對你的尊重。而你選擇指出我在論述中可能的矛盾,也是你對我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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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並且,如果您夠仔細閱讀的話,應該會注意到我說過這段話:

      「除非有任何警員可以提供夠好的道德理據與論證,證成前者的規範性價值其實比後者還高,否則就應該尊重並實踐公民身分要求的道德與政治義務」

      我開放我對這次事件的道德判斷有錯誤的可能性,因此我同意,如果有員警的道德判斷與我不同,認為自己在這次事件中有充分的道德理由強硬執法,我歡迎這些員警能夠提供好的道德論證和道德理由供公眾檢視。但因為我沒有這方面的資訊,所以我這篇文章只能就只己的道德判斷來論述現場的員警在道德上應該如何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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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某個案確實合法而不正義」才是「執法者有消極執法的道德義務」的理由;「法律有漏洞導致合法而不正義的可能」只說明我們應該修法,而非「執法者消極執法」的充份理由。

    假使我國法律明定「殺人者唯一死刑」,有天小美為抵抗搶匪失手把他殺死,小美被通緝,警察若基於同情而故意放過小美,人們多少可以理解;然而警察若故意放過殺死白曉燕的陳進興,可能就不會有人認同。「殺人者唯一死刑」固然有漏洞,但執法者對所有殺人者消極執法並不因此具有道德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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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確實主張此個案合法而不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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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匿名15:11

    好像都沒人要求修法?也沒聽說過為了修法不修而攻佔立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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