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7

你肯不肯讓你家人幹嘛幹嘛?

雞蛋糕老闆發了一篇檢討真愛立約的文章,文章說了什麼不重要(不是真的不重要啦,是對我在這篇文章想討論的問題而言不重要),但那篇文章底下的第一則回應讓我十分感興趣。回應者在那則回應裡頭譴責雞蛋糕老闆假理性、假客觀,他說:

自以為主張多元觀點才叫所謂的客觀,那麼你媽、你姊或你妹如果也從事賣淫工作,可能也要請你好好的客觀的支持她們一下,這就是你所說的客觀嗎。

這種回應其實是一種十分典型的謬誤,而且歷久不衰。我在簡單哲學作業簿介紹了一篇由花魁藝色bbs站(此連結為telnet協定)的前站長epicure(繩霧シン)寫的一篇回應這類回應的好文章,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考。至於在這裡,我主要想分析這類回應的錯謬之處。

這類回應的謬誤主要有兩個部分:

  1. 回應者假定,作者只是因為事不關己才會支持每個人都擁有(例如)賣淫的自由,然而當作者自己的家人朋友(跟作者比較親近、因此比較重要的那些人們)親身實踐那些自由來(例如)賣淫時,作者一定會反對。

  2. 回應者假定,如果作者真心誠意地接受自己主張的那些價值觀,那作者一定要欣然接受任何人實踐他們的自由。意思是,如果作者不能接受自己的親朋好友(例如)賣淫的話,肯定是因為作者沒有真心誠意地接受自己在文章裡主張的那種價值觀。

第一部分的謬誤是認知方法的錯誤應用,而第二部分的謬誤則是概念上的混淆。

一、認知方法的錯誤:

在認知別人的心理傾向時,我們經常會用自己的心理傾向來做同理式的揣測。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我被刀割到會痛,由於痛覺是一種心理狀態,因此「被刀割到會痛」便是一種心理傾向,這種心理傾向有一個特徵是,當一個人沒有實際上被刀子割到時,我們無法單純透過直接的觀察就知道那個人是不是也有這種傾向,因此,要確認就必須進行測試。

然而,在我們通常不被允許或不好意思或任何其它因素而不能直接測試一個人有沒有這種傾向時(例如,在「被刀割到會痛」的例子裡,我們就會因為道德、法律……等因素而不可以直接進行測試),最佳的認知方式就是用自己的心理傾向來做同理式的揣測。

這種用同理式的方式來揣測他人的心理傾向之所以是一種經常被使用的認知方式,是因為它確實是一種可靠的認知方式,而它之所以可靠的背後理由是:大部分的人都有類似的生理/心理結構和生活環境,因此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這種同理式的揣測所得到的結論都是正確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所謂「可靠」只意味著這種方法僅僅只會在一部分(即使是大部分)的人有效,並不保證對所有人都有效。當然,僅僅只是「不保證正確」並不會使這種認知方式是不合理的,只要它有頗高的機率可以得到正確的答案,我們依然可以合理地使用這種認知方式。

然而,如果在某個特殊的情境中,我們其實已經有證據可以證明這個認知方式所得的答案會是錯誤答案;或者,當我們現有的證據至少已足以顯示,在那個特殊情境中這種認知方式並不可靠(沒有很高的機率能得到正確答案)時,再依賴這種認知方式來取得知識,就是一種對這個認知方式不合理(錯誤)的應用。

例如,當對方明白地表示自己即使被刀子割到也不會痛時,如果你沒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他的自白是謊言,那對方的自白本身就會構成一個不錯的證據顯示,這種同理式的認知方式至少在這個情況中不會有很高的機率讓你獲得正確的答案,那任何奠基在這種認知方式所得到的答案之上的推論,也都會是不合理的推論。

而在本文一開始引用的那種回應裡,就例示了上面描述的「同理式認知方式之錯誤應用」。因為在開頭引文裡的同理式認知方式的應用,就是在作者已經明白表示自己的價值觀不會反對親友賣淫後,仍然從「自己會反對親友賣淫」推論到「作者也會反對親友賣淫」。

二、概念混淆:

在第二部分的謬誤中,所謂的「概念混淆」,指的是回應者對「支持任何人都有做某事的自由」和「欣然接受任何人做某事」的概念混淆。前者是一種客觀價值(例如道德價值或政治價值),而後者則是一種主觀價值(簡單說,就是一己的私人好惡)。

打個簡單的比方:我支持每個人都有吃紅蘿蔔的自由(我相信很少有人會反對任何人主張這種自由),但由於我對紅蘿蔔的味道有生理上的反感,因此如果有任何人在我附近吃紅蘿蔔,我肯定會反胃,使得我無法欣然接受任何人在我身邊吃紅蘿蔔。這兩個並存的想法之間事實上並沒有任何衝突。

畢竟「不能欣然接受任何人在我身邊吃紅蘿蔔」只是我的個人好惡,那不會使我能夠正當地禁止別人在我身邊吃紅蘿蔔(也就是,剝奪別人吃紅蘿蔔的自由),當然,如果別人知道我對紅蘿蔔有這麼強烈的生理反感,而且也同情我的話,就會盡可能地避免在我身邊吃紅蘿蔔,但那也是奠基在別人的「(吃紅蘿蔔的)自由」之上的選擇。

同理,如果我個人對「賣淫」這種活動有反感(例如我不喜歡和不熟悉的人發生性關係,也不喜歡想像到任何人和不熟悉的人發生性關係時的感覺),我就可能無法欣然地接受身邊的人賣淫,或至少,我就可能無法接受自己得知身邊有人賣淫。但那並不蘊涵我必須因此放棄「任何人都有賣淫的自由」這個主張。

而文章開頭引用的回應中,從「如果作者無法欣然接受自己身邊的人賣淫」推論到「那作者肯定不是真心地接受『每個人都有賣淫自由』的主張」,就清楚地例示了前述的概念混淆。從一個人的私人好惡無法推論出一個人的道德價值,反之亦然。

最後,關於上面的分析,我還有兩點補充。

  1. 我在說明認知方法的錯誤應用時有提到一個但書:「如果你沒有很好的理由相信他的自白是謊言,那對方的自白本身就會構成一個不錯的證據顯示這種同理式的認知方式」。這個但書的設計確實容許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一個人明白宣稱了自己的價值觀不會反對親友賣淫後,你依然可以從「自己會反對」來推論出「其實作者也會反對」,並且沒有犯錯。這個但書就是:「你有好理由相信那個人在說謊」。

    不過這裡的好理由是有相當限制的,首先,至少這個好理由必須獨立於「同理式的認知推論」。說得更清楚些,如果你相信對方其實在說謊的理由,是因為你先從「自己會反對」推論出「所以作者其實也會反對」,因此相信「作者宣稱自己的價值觀不會讓自己反對」其實是在說謊,這不能算是好理由。因為這種證成方式根本只是循環的證成。

    我們原本的目的就是為了檢查「從『自己會反對』推論到『所以作者也會反對』」是不是一個恰當的推論,然而在證成這是一個恰當的推論時,又先預設了「從『自己會反對』推論到『所以作者也會反對』」這種推論得到的結論是合理可用的證成理由,那就等於是先預設了「從『自己會反對』推論到『所以作者也會反對』」本身就是一個合理的推論。像這樣透過預設結論的合理來證明結論的合理,就違背了我們一開始要「檢查」結論是否合理的目的。

    因此,如果要從「說謊」的但書來主張回應者的推論並沒有犯認知方法的錯誤應用,那至少如此主張的人必須提供獨立的好理由來說明作者其實是在說謊!

  2. 在概念混淆的段落中我提到,即使作者主張某種道德價值觀(如,每個人都有賣淫的自由),也不表示作者就會「欣然接受身邊的人賣淫」。有人或許就會因此而認為,即使作者已經明白表示自己支持「每個人都有賣淫的自由」,那也不會構成什麼足以顯示「作者不會反對身邊的人賣淫」的好證據,進而認為在文章開頭中引用的回應內容並沒有犯下認知方法的應用錯誤。

    這個判斷如果是合理的,那必須先預設「不能欣然接受某人賣淫」和「反對某人賣淫」是同一回事,不然也至少要預設前者蘊涵後者。但前者並不蘊涵後者。

    「反對某人賣淫」是一個對別人行動理由的判斷,當A反對B賣淫時,其實A是在主張B沒有好理由賣淫,或主張B有好理由不賣淫;但「不能欣然接受某人賣淫」卻只是在表達自己對別人賣淫的感覺(例如好惡),無論自己是否認為對方有或沒有好理由賣淫。因此「不能欣然接受某人賣淫」不蘊涵「反對某人賣淫」。

4 則留言 :

  1. 推 這種人真的是秀才遇到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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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寫得好完整,思緒非常清晰,
    不過若一般比較沒哲學基礎或理解力稍低的人較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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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怎麼能把論述寫得這麼簡單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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