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1

援交與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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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久未更新,一更新就要來打破此部落格史上最短文章紀錄。

今天有阿基師上摩鐵的新聞,前陣子是九把刀,然後還有彎彎、王建銘,以及許多許多別人。這些在別的領域中成名的人因為感情糾紛而登上新聞版面,於是他們紛紛向支持他們的大眾道歉,彷彿支持他們的人不是因為他們在各自的專業領域中大放異彩(當然,你也可以覺得他在自己的專業領域裡其實也不怎麼樣,但你就不會算是支持他們的人之一),而是因為他們情感專一、私德良好。於是開始有人討論起公眾人物的私德究竟與他們公眾人物的身分有何關係?他們是否因為身為公眾人物而對大眾負有維持完美私德的道德義務?

不過在阿基師的摩鐵事件之外,今天還盛傳了另一個消息:當初被媒體捧成太陽花女王的當事人被爆料在從事援交。這則新聞引起大眾類似的爭論:究竟當事人的私德是不是用來質疑她的公共行為(抗議服貿)的好理由。

當然究竟當事人有沒有從事援交我們無從得知,我也不想深究。我只想說,這件事和私德無關。性欲望是正當的欲望、性服務是正當的服務、性工作也是正當的工作。不否認性產業本身有諸多安全問題、衛生問題和其它問題,但承認吧,沒有任何一種產業沒有各種問題,就算是學術界也會有抄襲、掛名氾濫、資料造假……等嚴重的問題。如果性產業不被合法化,我們就無法開始著手解決和處理那些問題。

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要再強調三次:援交與私德無關!援交與私德無關!援交與私德無關!

2014-07-24

為什麼我反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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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務部在四月底的時候執行了五個死囚的死刑,以及五月鄭捷在捷運上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生,反廢死與廢死的討論又突然在台灣熱烈了起來。我反對死刑,理由主要有四個:

  1. 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義務: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2. 誤判不可避免;
  3. 死刑執行不可逆;
  4. 死刑誤判執行將侵害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

為維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必須掌握一些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的手段才能有所作為。比如,為避免立即的傷害發生,國家必須有權力限制傷害者的行動自由(基本權利之一)來保護受害者的基本權利不受他人侵害;除此以外,國家也需要透過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來達成嚇阻、矯正犯罪的效果。

然而,國家畢竟是由人來運作,因此對於事情的判斷不免有誤,當國家動用這些限制、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手段是基於錯誤的判斷時,這類強制行為就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不當侵害。因此,為了讓國家能盡其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之義務,我們必須容許國家犯錯,但同時也必須要求國家必須在發現自己犯錯時,盡可能地補償受損害的個人。

2013-11-09

攻擊「反同性婚姻」言論侵犯了誰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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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這大概會是我部落格上有史以來最短的一篇文章。我想要談談這個在台灣經常出現但幾乎總是被誤用的概念。

前陣子郭采潔在自己的臉書上發了一則曖昧的動態,感覺好像是在反對最近要修法的多元成家草案(婚姻、伴侶、新家屬三案的簡稱),結果引來許多網友「撻伐」。數日後郭采潔又補發了一則動態一方面澄清自己確實是在「三思」多元成家草案的「不夠周全」,另一方面也希望網友們能夠「尊重」她這樣的「多元聲音」。

尊重多元聲音的說法其實也出現在小野昨天發表的文章裡,小野說:「[郭采潔最近]因為做了一件其實是『政治不正確』的事,引起了網友熱情相挺或激烈撻伐。其實在自由民主的社會裏,尊重和自己不相同的意見,不是最根本的文化和信仰嗎?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另外,資深媒體人潘建國也在前幾天的蘋果日報即時論壇上表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的自由,郭采潔只是在臉書寫上幾句,你可以不贊同她的看法,卻要尊重她的言論權,不能因她是公眾人物就把她的言論放大或是斷章取義,甚至無限上綱直指她不在乎愛與關懷!」

2013-11-08

同性戀不能結婚是不平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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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三個分別關於婚姻(將舊制婚姻改為不分性別)、伴侶(新制)、家屬(增添新的家屬形式)的民法修正草案送到立院(其中婚姻草案已在上月底一讀通過),同時伴隨著上月二十六日台北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主題所引發的爭議,同性戀突然在最近幾個月變成台灣最熱門的議題之一。日前不但有郭采潔的臉書發言引起砲轟而成為平面媒體的熱門話題,近日更有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在《有話好說》節目上的發言引發爭議。

柯志明的爭議言論不但嚴重傷害(羞辱)了有先天疾病的人,更引來靜宜大學學生的連署抗議與譴責。不過比起他的言論帶來的社會效應,我更在乎的是他對同性戀婚姻議題所發表的「觀點」是否合理。這篇文章主要想討論的是柯志明對「法律不承認同性戀婚姻」並無歧視或剝奪、限制同性戀(基本)權利的主張,並且檢討他的觀點錯在何處。

2013-10-29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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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吃飯的時候,不小心側耳聽到隔壁桌的兩個女生聊天,聊天的主題是其中一位女生的姊姊。這位女生抱怨她姊姊在餐飲業做外場卻不化妝,被上司警告時辯稱自己對化妝品過敏,為此還找醫生開證明,但又在臉書上貼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妹妹的主要抱怨是,餐飲業的外場服務本來就應該把自己的外表儀容整理得乾淨體面,女生就算上點淡妝看起來也會比完全不化妝更舒服,所以她認為姊姊既然選擇了這份工作,化妝就算是義務;而且,既然姊姊都和上司說自己是因為過敏而不化妝,那就更不應該在臉書上公開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

在餐廳裡的時候有股衝動想去和這兩個女生說說我的感想,不過基於這樣很容易被當成怪葛格,再加上我異性戀生理男性的身分帶來的政治害羞,所以最終沒有付諸實踐,於是在心有不甘的情緒之下,我決定在我的部落格裡發發牢騷。我想說的事情有兩件,一件是關於職場化妝要求的性別歧視的老調,另一件則是這一陣子很夯的(公民)不服從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