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
「罷工」是勞工團體(工會)用來和資方談判的手段,而談判的需求總是發生在勞資對理想勞動關係(薪水、福利、保障……等等)在意見上產生衝突時。勞資的衝突通常分成兩大類(今天才從勞工系的朋友發言中得知),一種是權利項目,另一種是調整項目。簡單概述這兩種項目的差異:
- 權利項目:例如,在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時約定薪水是三萬塊,但資方到發薪日時卻只給了總額二萬五。這時候受損的是勞工的權利,因為根據契約資方有義務付三萬整的薪資,因此這種衝突沒有協商的空間,法院可以直接裁判資方欠勞工五千塊,資方沒有協調還五千還是還三千的空間。也就是說,那些屬於權利項目的勞資衝突,都會有一個法律上的對錯(合法、違法)可以判斷,一旦做出判斷,就沒有協商的餘地。
- 調整項目:例如,在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時約定薪水是三萬塊,工作一陣子以後勞工覺得自己應該調薪調成三萬五,這時候勞資可以對薪水的調整進行協商。由於這當中涉及到的事項並不是資方有義務達成的事,因此無法由公權力來斷定誰對誰錯,而是只能由勞資雙方談判協調,逐漸達成協議。
罷工手段之所以在勞資衝突發生時是談判的有效籌碼,是因為罷工將造成公司營運停頓、生產停頓,連帶的就是賺錢會也跟著停頓,對資方來說是有負面影響的行為,因此在爭取勞工利益時(例如要求加薪、增加福利、提高工作安全規格、改善勞動條件……等),罷工是勞工團結(工會)可以造成資方壓力的談判籌碼。然而,若是等到資方已經瀕臨倒閉,或者資方已經倒閉、資金掏空、營運早已停頓……等事發生後,勞工因薪資/退休金/資譴費積欠而要資方吐錢時,由於對資方來說已經沒有繼續運作公司的需求,此時罷工對資方就變成不痛不癢的行動,無法產生任何壓力,也就不可能成為什麼有效手段。
因此,一般而言,罷工做為一個勞工團結與資方抗爭的談判籌碼時,應是在進行調整項目的談判時的籌碼,而非在進行權利項目之談判時的手段。理由有二:
- 權利項目的勞資糾紛都應該透過訴訟來讓公權力強制介入,不應以協商或談判的手段來妥協勞工的權利與資方的義務。
- 當攸關權利項目的勞資衝突發生時,往往都已經是資方不再需要公司繼續營運的時間點了,因此罷工已無法為勞工提供任何談判的有力籌碼。
困難 (1)
然而在台灣卻面臨一個詭異的情況,就是在勞工可以藉由罷工來有效對資方施加壓力,使調整項目的談判可以順利進行時,往往不會動用罷工手段;反而只有在面臨最危急的權利項目糾紛發生時,才會開始動用罷工手段。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公民意識嚴重欠缺。
公民意識嚴重欠缺:這種現象在台灣各種社會運動中其實都十分常見。一方面,台灣人對和平、合群的要求十分嚴格,因此像罷工與遊行等公民抗爭(對財團、政府)的合理手段,經常被視為是脫離秩序的激烈行為,雖然這些手段其實都是民主秩序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台灣人對含蓄、謙遜的美德也過份重視,以致於在非關權利事項的糾紛時,往往寧可逆來順受或息事寧人,而不願意動用罷工或遊行這類「激烈」的手段來爭取「個人利益」,儘管這些「追求利益」的行為其實都只是正當權利的行使。
也就是說,我們雖然在形式上正在實踐民主政治,但觀念上卻沒有真正接受民主政治的精神。這不是在說民主政治的精神與謙遜、含蓄、和平、合群等美德衝突,這裡的意思是,在不同的政治理念下,謙遜、含蓄、和平、合群等美德會有不同的實踐方式,而我們現在實踐這些美德的方式卻與民主政治的精神衝突。既然我們正在實踐(並一定程度算是接受或認同)民主政治,至少在我們意圖推翻這個政治理念之前,我們不應該以違背這種政治理念的方式來實踐各種美德,否則我們就是在透過彼此衝突的實踐來自我推翻。
不過,除了公民意識的欠缺以外,另一個相關的問題是,在勞資發生權利項目的衝突時,固然可以透過法律訴訟途徑來獲得公正的判決,但這個判決並不保證提供任何實質上的解決方法。在這次的華隆罷工案裡,公司積欠的退休金與資譴費在法律上沒有什麼模糊的空間,訴訟結果一定是勞工勝訴,但卻不能保證勞工的退休金與資譴費能夠優先得到給付,反而可能因訴訟而更確保勞工拿不到錢(因為必須先清償銀行及債權人)。
困難 (2)
另一個與罷工相關的困難則並不特別屬於台灣,這是以集體力量意圖與龐大個體力量抗衡時普遍會面對的困難。以勞資糾紛為例,勞動在現代社會中扮演的功能除了生產之外,同時也是一個人賴以為生的活動,而且依勞動以為生的可能不只勞動者自己一個人,背後往往還會有一個家庭;而掌握勞動者生存資源的便是提供勞動機會的資本家(企業)。當勞資糾紛發生,而使勞工動用罷工手段時,勞資之間的緊張關係的形式是:勞工讓生產停頓,使企業的利潤停頓;而企業則中斷勞動者的生存資源(停止給薪),使勞動者的生存逐漸(或立即)步入危機,在這個抗衡的過程當中,雙方就最原始的層面而言是在競爭彼此的耐力,但此處的耐力並不是個人特質(耐寒、耐熱、耐苦、耐餓……等),而是個人承擔的風險,在競爭中承擔較大風險的就是處在較不利位置的。
在勞資糾紛的罷工過程中,企業面臨的風險是生產停頓造成的經營損失,例如接不到原本接得到的訂單,或已接到的訂單無法如期交貨而必須揹負違約金等,這些風險的後果可能嚴重到會影響一個企業的存活;也可能雖然會嚴重影響利潤,但卻不影響企業的生存;甚至可能對企業不痛不癢(因為那個公廠只是企業的小部分)。相對而言,罷工對勞工造成的風險卻總是十分明確,固然每個勞工的經濟狀況不一,但「沒有錢因此活不下去」的結果對每一個經濟狀況不同的勞工而言幾乎都只是早晚的差別而已。兩者承擔風險能力的顯著差異有著很明顯的原因:勞工做為個人,能夠調度資金的手段遠少於企業。
在這種風險承擔能力的顯著差異下,勞工團結的要點就至少有以下兩點:
- 規模:罷工必定要有足夠大的規模才有可能對資本家(企業)造成壓力。如果只有一個兩個勞工願意響應罷工,一來替換的工人很好找,二來就算少一、兩個工人也不會對生產力有什麼影響(只是增加其他工人的工作負擔而已)。
- 持久:不僅要有足夠龐大的規模,這個規模還必須能夠維持足夠長的時間。前面提到,企業是少數人掌握大量的資源,其資源調度的手段也較多,如果罷工不能撐到企業手段用盡之後,就可能被企業吃定而無法達成效果。
當然,說是說有兩點,但兩者的達成度卻明顯成負相關。當一場罷工運動的規模愈大,就必須動員愈多勞工,但動員愈多勞工,則罷工團體內部的個體差異的情況就會愈嚴重,使得長期維持相同規模的難度大幅提升。以華隆罷工為例,最終只能談成退休金六成與資譴費八成的價碼,主要原因是因為一起抗爭的勞工團體中,有部分急須用錢的人會願意早點結束抗爭,只拿部分的錢,而企業便可以看準這點,製造出「現在拿一部分,或者以後什麼都拿不到」的困境來牽制和分裂罷工團體。此時,若有主張要堅持到最後的人,往往會被視為「擋人財路」或甚至「擋人活路」的人,因此才會在這次的罷工裡出現某些激烈衝突,例如:「我現在拿不到錢就死給你看」之類的人情壓力。
為了要避免被企業使用這些分裂團結的手段,以及儘可能維持罷工的續航力,工會多半會設置「罷工準備金」,讓拿不到工資的勞工可以在罷工時期仍然在生活上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但這種設計當然仍有相當程度的限制,例如,準備金籌措的困難,如果勞工沒有相當的抗爭意識,平常就不會有共同累積罷工準備金的意願;另外,罷工準備金一般也只能應付常態性的生活花費,而難以應付團體中有特殊需求的個案。
心得
總而言之,台灣的勞工運動與社會運動依然是舉步維艱。有些根本的問題依賴長遠的培養與教育。(這是什麼他媽的爛心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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