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17

愛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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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較短之版本發表於文藻外語大學哲學社刊《小哲誌》創刊號中。

2017-01-05

法律歧視能只看效果嗎?對同婚專法「隔離但平等」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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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是由我和清華大學的哲學碩士洪偉合寫而成。洪偉是我的好朋友,同時也是偉恩與咖啡哲學部落格的格主,以及台北市近松江南京捷運站的里山咖啡店老闆。這篇文章主要由洪偉發想,並由他完成論證的主要架構,最後也由他修飾定稿,我只是為文章提供一、兩個論證而已,感謝洪偉將我列為第二作者。

在同性婚姻爭論中,於同婚支持方這端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這個議題我們可稱之為「支持修民法的民法派,與支持建立同性婚姻專法的專法派」的爭論。在這之中,有一個更溫和的「無差別派」:兩者都是可接受的。

陳陽升、林執中的〈關於婚姻平權運動與修法的一些雜談〉(簡稱〈雜談〉)就透過分析「法律歧視」這個概念來支持無差別派,他們主張:專法並非歧視,因為法律上的歧視必須以法律效果為判準:

法律上是否構成歧視的判準[...][只在]法律效果。換句話說,如果有一部同性婚姻法所生的法律效果與民法相同,都是令想結婚的可以進入婚姻,那麼我們不能說法律效果由另一部法律所賦予便是歧視。[...]以專法實現同性婚姻,雖令同性婚成婚的法源與異性婚有所不同,但兩者在身分關係上並無不同,都是走入婚姻,成為有配偶之人。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要就該文的理論提出反駁,並且說明,要考慮法律的歧視問題,不能只考慮法律效果,還必須考慮法律的根據,包括在原則上的立法理由,也包括事實上法律形成的時空背景與社會脈絡。

2016-12-21

修改民法不會改變「婚姻」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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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有關同性婚姻法制化運動的反對聲音中,常見的一種說法是認為一但將同性婚姻法制化,便將改變「婚姻」這一語詞或概念的意義。

例如在今年六月底美國最高法院針對 Obergefell v. Hodges(2015)一案,判決各州政府根據憲法第十四修正案均須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時,對該案之判決採不同意見之首席大法官John Roberts 在其意見書中便強調:「婚姻作為基本權利,不包括強制州政府改變其婚姻定義之權利……,我們的憲法沒有接受任一特定之婚姻理論。各州人民可自由決定將婚姻定義擴張至包括同性伴侶,或維持歷史定義。"The fundamental right to marry does not include a right to make a State change its definition of marriage... our Constitution does not enact any one theory of marriage. The people of a State are free to expand marriage to include same-sex couples, or to retain the historic definition."(p.2)或者如靜宜大學生態人文學系的柯志明副教授,也在自己的部落格文章裡反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時表示,「婚姻是男人與女人的結合……人也無權發明並重新定義婚姻。

究竟修改法律會如何改變語詞的定義,本文將考慮以下兩種可能的理解:一、法律直接規定人們可以如何理解一個語詞的定義;二、法律雖然不會直接規定人們如何理解語詞,但在法律規範的之下,人們會受到潛移默化的影響而自己逐漸改變對某些語詞的理解。並說明第一種理解會是失敗的,而第二種理解雖然正確,卻不會是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可以據以反對修法的情況。

2016-12-01

另立專法是否就是向歧視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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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六的聯合新聞網報導了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表態支持同性婚姻立專法,報導中甚至指出柯建銘宣稱民進黨目前更傾向於立專法(相較於直接修改民法而言)。消息傳開之後引發支持婚姻平權者的嘩然,並出現了「立專法即是歧視同性戀」的說法。支持婚姻平權者之所以主張立專法即是歧視,主要是借鏡美國在十九世紀後半結束內戰並解放黑奴後的種族隔離政策,當時美國司法界用來支持種族隔離政策不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之平等保護條款的說法就是「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根據這個說法,只要國家依法提供給白人及其他有色人種的福利或保障的質量皆相同,即使採取種族隔離的措施(例如,公車必須依人種或膚色專用,學校不得同時收白人與黑人學生……等),也不違背平等保護之原則。

不過也有一些人認為,支持成立專法不見得就是支持一種歧視的制度,而只是在社會改革的道路上暫時與守舊派達成妥協而已。例如李重志昨日(11月30日)在端傳媒上發表的〈同志平權運動中,基進者的堅壁清野〉一文,便是採取這種立場。在文章的開頭他便質問那些堅持立專法就是歧視的運動者:「永恆變動的政治一途上,怎麼會有終局?若沒有終局,那麼『走得快的人』為什麼不能等『走得慢的人』?……為何不設法爭取已經可以挺同,只是手段仍有不同的人,解釋他們的焦慮,解決他們猶豫?」並直指「專法就是歧視」的推論其實大有問題。

由於上述兩種意見的爭議,其實是在認同婚姻平權之理念的前提下,爭論關於「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的訴求是否涉及歧視的問題,因此本文便不去處理那些不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的立場,而是專門處理以下問題:在認同婚姻平權的理念之下,也就是,在承認現行民法之婚姻制度保障由於沒有給予同性相同的婚姻權利,因此涉及對同性伴侶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的前提之下,向守舊派妥協而另立專法來保障同性伴侶之權益,究竟是否涉及歧視?

2016-11-15

何謂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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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守護家庭聯盟報導了一則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決議反多元家庭、捍衛傳統家庭價值的新聞,由於原報導有諸多疑點,引起了廣泛的討論(多為批評和指正錯誤),使護家盟將文章大肆修改了一番以澄清各界的質疑。該文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之決議的政治詮釋固然值得討論,卻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要指正的是護家盟在該文中犯下的基礎錯誤,而且這個錯誤似乎從一開始就是護家盟的根本主張之一。本文曾發表於呼叫政府,後因該站關閉,故在取得該站編輯同意後,重新發表於自己的部落格。

2015-10-24

哲學人在性別歧視上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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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伯讓在泛科學上發表了一篇文章〈間接排擠女性?哲學人難辭其咎!〉,這篇文章是接續該作者年初發表於同平台上的〈哲學排擠女性?〉一文及其引來的回響,如楊梓燁的〈回應〈哲學排擠女性?〉,問題根源出在哪裡〉。楊梓燁認為〈哲學排擠女性?〉課與道德責任之對象,也就是那些主張(分析)哲學依賴邏輯能力的哲學人,以及課與之道德責任的內容,也就是放棄「哲學依賴邏輯思維天賦」這個主張,皆有問題。而〈間接排擠女性?〉一文則是謝伯讓對楊梓燁的回應。我認為〈間接排擠女性?〉一文的回應只在某個很限縮的詮釋底下是成功的,本文會指出該文一些論證上的問題,並在這過程中說明,究竟在哪一個限縮的詮釋下,該文的主張會成立。

2015-08-29

評〈波多野的善意與成人產業公共化的衝突〉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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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上一篇文章只有九個月而已,還沒超過一年,算是可喜可賀!

UDN 鳴人堂於昨天由二谷發表了〈波多野的善意與成人產業公共化的衝突〉一文,評論近日來爭議不斷的波多野結衣將登上悠遊卡的事件。該文開宗明義地宣稱這「實在是一個簡單到不行的問題,答案很簡單就是不行啊~ 不然咧?

雖然作者說得很有自信,彷彿這真的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我卻不以為然。本文將指出該文論述之缺失與不足,據以說明這個問題非但沒有該文作者以為的那麼簡單,而且該文也沒有為其結論提供良好的說明。

2014-12-11

援交與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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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久未更新,一更新就要來打破此部落格史上最短文章紀錄。

今天有阿基師上摩鐵的新聞,前陣子是九把刀,然後還有彎彎、王建銘,以及許多許多別人。這些在別的領域中成名的人因為感情糾紛而登上新聞版面,於是他們紛紛向支持他們的大眾道歉,彷彿支持他們的人不是因為他們在各自的專業領域中大放異彩(當然,你也可以覺得他在自己的專業領域裡其實也不怎麼樣,但你就不會算是支持他們的人之一),而是因為他們情感專一、私德良好。於是開始有人討論起公眾人物的私德究竟與他們公眾人物的身分有何關係?他們是否因為身為公眾人物而對大眾負有維持完美私德的道德義務?

不過在阿基師的摩鐵事件之外,今天還盛傳了另一個消息:當初被媒體捧成太陽花女王的當事人被爆料在從事援交。這則新聞引起大眾類似的爭論:究竟當事人的私德是不是用來質疑她的公共行為(抗議服貿)的好理由。

當然究竟當事人有沒有從事援交我們無從得知,我也不想深究。我只想說,這件事和私德無關。性欲望是正當的欲望、性服務是正當的服務、性工作也是正當的工作。不否認性產業本身有諸多安全問題、衛生問題和其它問題,但承認吧,沒有任何一種產業沒有各種問題,就算是學術界也會有抄襲、掛名氾濫、資料造假……等嚴重的問題。如果性產業不被合法化,我們就無法開始著手解決和處理那些問題。

因為很重要,所以我要再強調三次:援交與私德無關!援交與私德無關!援交與私德無關!

2014-07-24

為什麼我反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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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務部在四月底的時候執行了五個死囚的死刑,以及五月鄭捷在捷運上隨機殺人的事件發生,反廢死與廢死的討論又突然在台灣熱烈了起來。我反對死刑,理由主要有四個:

  1. 現代民主國家的基本義務: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
  2. 誤判不可避免;
  3. 死刑執行不可逆;
  4. 死刑誤判執行將侵害人民的重要基本權利。

為維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一個現代民主國家必須掌握一些限制個人基本權利的手段才能有所作為。比如,為避免立即的傷害發生,國家必須有權力限制傷害者的行動自由(基本權利之一)來保護受害者的基本權利不受他人侵害;除此以外,國家也需要透過對個人基本權利的限制或剝奪來達成嚇阻、矯正犯罪的效果。

然而,國家畢竟是由人來運作,因此對於事情的判斷不免有誤,當國家動用這些限制、剝奪人民基本權利的手段是基於錯誤的判斷時,這類強制行為就是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不當侵害。因此,為了讓國家能盡其平等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之義務,我們必須容許國家犯錯,但同時也必須要求國家必須在發現自己犯錯時,盡可能地補償受損害的個人。

2013-11-09

攻擊「反同性婚姻」言論侵犯了誰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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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這大概會是我部落格上有史以來最短的一篇文章。我想要談談這個在台灣經常出現但幾乎總是被誤用的概念。

前陣子郭采潔在自己的臉書上發了一則曖昧的動態,感覺好像是在反對最近要修法的多元成家草案(婚姻、伴侶、新家屬三案的簡稱),結果引來許多網友「撻伐」。數日後郭采潔又補發了一則動態一方面澄清自己確實是在「三思」多元成家草案的「不夠周全」,另一方面也希望網友們能夠「尊重」她這樣的「多元聲音」。

尊重多元聲音的說法其實也出現在小野昨天發表的文章裡,小野說:「[郭采潔最近]因為做了一件其實是『政治不正確』的事,引起了網友熱情相挺或激烈撻伐。其實在自由民主的社會裏,尊重和自己不相同的意見,不是最根本的文化和信仰嗎?到底是哪裡出了問題?」

另外,資深媒體人潘建國也在前幾天的蘋果日報即時論壇上表示:「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的自由,郭采潔只是在臉書寫上幾句,你可以不贊同她的看法,卻要尊重她的言論權,不能因她是公眾人物就把她的言論放大或是斷章取義,甚至無限上綱直指她不在乎愛與關懷!」

2013-11-08

同性戀不能結婚是不平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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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為三個分別關於婚姻(將舊制婚姻改為不分性別)、伴侶(新制)、家屬(增添新的家屬形式)的民法修正草案送到立院(其中婚姻草案已在上月底一讀通過),同時伴隨著上月二十六日台北一年一度的同志大遊行主題所引發的爭議,同性戀突然在最近幾個月變成台灣最熱門的議題之一。日前不但有郭采潔的臉書發言引起砲轟而成為平面媒體的熱門話題,近日更有靜宜大學教授柯志明在《有話好說》節目上的發言引發爭議。

柯志明的爭議言論不但嚴重傷害(羞辱)了有先天疾病的人,更引來靜宜大學學生的連署抗議與譴責。不過比起他的言論帶來的社會效應,我更在乎的是他對同性戀婚姻議題所發表的「觀點」是否合理。這篇文章主要想討論的是柯志明對「法律不承認同性戀婚姻」並無歧視或剝奪、限制同性戀(基本)權利的主張,並且檢討他的觀點錯在何處。

2013-10-29

職場化妝的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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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吃飯的時候,不小心側耳聽到隔壁桌的兩個女生聊天,聊天的主題是其中一位女生的姊姊。這位女生抱怨她姊姊在餐飲業做外場卻不化妝,被上司警告時辯稱自己對化妝品過敏,為此還找醫生開證明,但又在臉書上貼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妹妹的主要抱怨是,餐飲業的外場服務本來就應該把自己的外表儀容整理得乾淨體面,女生就算上點淡妝看起來也會比完全不化妝更舒服,所以她認為姊姊既然選擇了這份工作,化妝就算是義務;而且,既然姊姊都和上司說自己是因為過敏而不化妝,那就更不應該在臉書上公開自己出去玩時化妝的照片……等等。

在餐廳裡的時候有股衝動想去和這兩個女生說說我的感想,不過基於這樣很容易被當成怪葛格,再加上我異性戀生理男性的身分帶來的政治害羞,所以最終沒有付諸實踐,於是在心有不甘的情緒之下,我決定在我的部落格裡發發牢騷。我想說的事情有兩件,一件是關於職場化妝要求的性別歧視的老調,另一件則是這一陣子很夯的(公民)不服從精神。

2013-08-13

上帝存在的存有論(ontological)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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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本文大量依賴語句邏輯和述詞邏輯概念,請小心服食!※
本文非常感謝Joe阿捷協助我訂正原來版本的許多錯誤以及釐清許多論點及概念。特別感謝Joe還幫我一起讀了兩篇無聊的文章!

「上帝存在」一直是基督教神學的形上學的核心問題,神學家嘗試用許多方法來論證上帝存在,其中最有名的論證(之一)應該就是存有論論證(也有人翻譯成本體論論證)。論證的簡易版本可以整理如下:

  1. 根據定義,上帝是最完美的。
  2. 任何東西若是最完美的則它存在。
  3. 上帝存在。(結論)

一直以來都有許多挑戰存有論論證的嘗試,但也有為數不少的嘗試其實不夠漂亮或不夠精準。阿捷在立場新聞哲學版上發表了一篇文章,就是在分析那些不夠漂亮的嘗試為什麼不好,並且自己為上帝存在的存有論論證提供一個更強壯的詮釋,最後再提出自己的反駁。我會在這篇文章裡稍微簡介一下該文為上帝存在的存有論論證進行的分析,並指出他最後提出的反駁有什麼可能的迴避方式,最後再提供一個新的說明來解釋為什麼那個迴避其實仍會失敗,並駁斥那個迴避方式的合理性。

2013-05-27

你肯不肯讓你家人幹嘛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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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蛋糕老闆發了一篇檢討真愛立約的文章,文章說了什麼不重要(不是真的不重要啦,是對我在這篇文章想討論的問題而言不重要),但那篇文章底下的第一則回應讓我十分感興趣。回應者在那則回應裡頭譴責雞蛋糕老闆假理性、假客觀,他說:

自以為主張多元觀點才叫所謂的客觀,那麼你媽、你姊或你妹如果也從事賣淫工作,可能也要請你好好的客觀的支持她們一下,這就是你所說的客觀嗎。

這種回應其實是一種十分典型的謬誤,而且歷久不衰。我在簡單哲學作業簿介紹了一篇由花魁藝色bbs站(此連結為telnet協定)的前站長epicure(繩霧シン)寫的一篇回應這類回應的好文章,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考。至於在這裡,我主要想分析這類回應的錯謬之處。

2013-05-19

拒賣便當文的作者有沒有舉證責任?

13 意見

我在〈踢爆!拒賣便當是假事件……又怎樣?〉這篇文章裡說,「至少就這個單一的case而言,故事是真是假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這篇文章反映了怎樣的台灣現實?」但仍有許多人對這個說法不滿意,覺得我強詞奪理大放其屁的人恐怕所在多有。(這裡用了比較強烈的措辭,希望不要引起誤會,我並不認為所以不認同我前一篇文章說法的人都覺得我強詞奪理大放其屁,我只是想強調,如果你剛好這樣認為,我並不介意)

2013-05-18

踢爆!拒賣便當是假事件……又怎樣?

65 意見

就在台灣與菲律賓政府正跳著華麗的外交圓舞曲時,台灣許多人民在看不下去這些國際政治舞台上的舞步之後,決定在國內發起一波又一波由「人民主導」的「對菲(律賓在台移工的)制裁」,在這一波制裁行動中,除了新聞報導過的例如「彰化攤商拒賣菲國人」、「菲勞在路上被襲擊」,還有「菲籍配偶被砸石頭」

2013-03-07

反核真的被戰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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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大核工的學生謝明豪在自己的臉書上發表了一篇名叫〈教你如何戰爆反核人士〉的文章,其中一些資料性的論點由於專業不同,而我也沒有用心閱讀過相關的資料,所以不便回應,有興趣的人可以參考傅祐男在自己的臉書上提供的資料性回應。我的回應將聚焦在謝文提及的論點中的相關預設,並檢討這些預設是否恰當?反核人士是否必須接受那些預設?

2013-01-09

性平教師手冊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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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圖取自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圖為爭議文字內容。

之前發生爭議的國中、小性別平等教育的教師手冊,因為手冊編輯人不滿真愛聯盟放假消息詆毀教師手冊,因此對真愛聯盟提出誹謗告訴。最近因台北地檢署認定真愛聯盟的顧慮屬實,沒有誹謗嫌疑,所以不對真愛聯盟提起告訴,反而因為與真愛聯盟一樣相信該教師手冊的內容有危害學生的疑慮,而將教育部移送監察院究責。

這整起事件除了荒謬之外,我實在想不出其它恰當的方式可以形容。

2012-11-20

虛假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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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興社區對台大的抗爭事件,在社區居民的絕食抗爭之後,雙方初步達成協議,因此事件「暫時」告一段落。不過,在事件暫時落幕的同時,參與抗爭的學生也在臉書頁面上公開對校長與全校師生「道歉」,表達自己對抗爭時的各種「不禮貌」之行徑的悔意。由於不知道究竟是怎樣不禮貌的行徑使得抗爭學生必須公開道歉,所以上網搜尋了一下,發現了這則新聞。新聞中提到,「聲援學生近百人要求校長李嗣涔出面接見居民,不過卻發生李嗣涔發言屢遭學生打斷的狀況,李賜涔被嗆聲後不久就因身體不適住院修養,此事件引發網路上正反意見的激辯」,原來是因為台大校長發言不斷被干擾,於是怒急攻心,龍體欠安,致使抗爭學生不得不道歉,以免鬧出人命這種搗亂鬧場的行徑觸怒了校長,引來校長不尊重五連發的抱怨,所以被視為「不禮貌」。

2012-10-25

兩種道德上的普遍論

12 意見
道德理論中的普遍論,大致上可以根據對「普遍性」的不同理解而分成兩種,其中一種是宇宙主義:universalism;另一種則是將軍主義:generalism。前一種普遍論通常被翻譯成「普遍主義」或「普遍論」,而後一種則被翻譯成「一般主義」或「一般論」。雖然「一般」這個詞在中文的使用習慣裡通常不是談「普遍性」,但基於翻譯的需求,我們必須在中文裡找到兩個詞來分別表達這兩種不同的普遍概念,所以暫時先接受這種翻譯吧!